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86年04月13日發布,自1986年04月13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86年04月13日
- 實施日期:1986年04月13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預算外資金管理
國發[1986]44號
近幾年來,隨著經濟體制的改革和生產事業的發展,預算外資金有了很大增長。這部分資金,對搞活企業,發展橫向經濟聯繫,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由於管理制度不健全,財經紀律鬆弛,在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方面存在不少問題。一是有些單位巧立名目亂收費,化預算內收入為預算外收入,有的甚至將這筆資金變成單位的“小錢櫃”;二是有些地方、部門和單位用預算外資金亂上計畫外項目,盲目擴大固定資產投資規模;三是有些專項資金沒有完全用於規定用途,如挪用生產發展基金髮放獎金、實物和搞福利等。這些都是導致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消費基金膨脹的一個重要原因。
為了切實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的管理,搞好社會財力的綜合平衡,更好地發揮其在國民經濟建設中的作用,特作如下通知:
一、預算外資金是由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自行提取、自行使用的不納入國家預算的資金。這項資金包括地方財政部門按國家規定管理的各項附加收入等;事業、行政單位自收自支的不納入國家預算的資金;國營企業及其主管部門管理的各種專項資金;地方和中央主管部門所屬的預算外企業收入;其他按照國家規定不納入預算的各種收入。具體項目由財政部規定,各地區、各部門如需增設,一律報財政部批准。
二、各種預算外資金的收費標準、提留比例、開支範圍和標準,都必須按照國務院及財政部規定的制度執行。國家有規定用途的專項資金,要保證按規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除國務院或財政部另有規定者外,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有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行安排使用預算外資金,任何地區、部門都不得平調。
三、預算外資金用於基本建設要嚴格控制,並按規定程式報批。凡用於基本建設的預算外資金,各級財政部門要認真審查其來源是否符合國家規定,對符合規定用於基本建設的,要納入國家下達給地方和部門的基本建設計畫。資金要在建設銀行存足半年後使用,並由建設銀行按規定監督撥款。
四、基本折舊基金套用於企業固定資產更新改造,專款專用,不得挪用於基本建設。某些項目因技術改造需要與基本建設結合進行的,可以將兩種資金結合使用。企業和企業主管部門應按有關規定,編制固定資產更新改造計畫,報經批准後執行。財政部門和銀行要加強監督,協助管好用好折舊基金,提高使用效果。
五、職工福利基金、獎勵基金和工資增長基金,必須按照財政、勞動人事部門和主管部門核定的比例提取,堅持先提後用,並按規定繳納獎金稅和工資調節稅。不得用發展生產和發展事業的預算外資金髮放獎金、實物和補貼。
六、各地區、各部門對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可以在資金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採取不同的方式。對於事業、行政單位管理的預算外資金,原則上採取由財政部門專戶儲存、計畫管理、財政審批、銀行監督的方式。專戶儲存的預算外資金,不準用於開辦金融機構(少數財政撥款有償使用除外)、開發公司、未經批准不得用於基本建設投資。對於國營企業及其主管部門管理的預算外資金,原則上採取計畫管理、政策引導的方式,不宜採取由財政部門專戶儲存的方式。具體管理方式,由各地區、各部門本著加強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和便於橫向融通資金的原則,結合實際情況研究規定。
七、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應編制年度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和決算,並按季報送收支執行情況,由財政部門逐級匯總後,上報財政部。財政部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預算外資金收支情況,並抄送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國家統計局。各基層單位對預算外資金必須加強管理,做好記賬、核算、報賬工作。預算外資金的預決算制度和會計制度,由財政部制定。
八、各級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都要納入綜合財政信貸計畫,進行綜合平衡,以便加強對社會財力的引導。各級計畫、財政、金融等部門應根據國家的方針、政策和巨觀經濟的要求,通過運用經濟槓桿、提供經濟信息和採用必要的行政手段,對預算外資金的使用方向進行指導和監督,協助主管部門和單位把資金安排使用好。
九、各級財政部門和銀行要經常掌握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的執行情況,檢查收入是否正當,支出是否合理,發現問題加以糾正,及時向上反映。各級審計機關對預算外資金要加強審計監督。對弄虛作假,隱瞞不報或轉移資金的,要以違反財經紀律論處。
十、各級財政部門應建立健全預算外資金管理機構,充實和配備必要的人員,負責彙編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和決算,加強制度建設和調查研究工作。各級財務部門也應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管理預算外資金。
十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各部門,可根據本通知的精神,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