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中央單位預算外資金管理專項檢查的通知 (1998)是 財政部 監察部 審計署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通知。
通知,條例,專項檢查,檢查的內容,問題與處理,其他,
通知
關於開展中央單位預算外資金管理專項檢查的通知
財政部 監察部 審計署 中國人民銀行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以下簡稱《決定》)頒布後,中央有關部門和單位加大了對預算外資金管理的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有一些部門和單位,違反《決定》的有關規定,有的多頭開設賬戶,把應上繳中央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分散或轉移到單位其他賬戶;有的雖然開設了專用賬戶,但不按規定將預算外資金收入繳入中央財政專戶,或只是象徵性地交一小部分,大部分仍然留在單位其他賬戶中自收自支或坐收坐支;有的不按規定編制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支出使用混亂;有的甚至公款私存,私設“小金庫”,
等等。這些行為嚴重違反《決定》精神。為切實加強中央單位預算外資金管理,經國務院同意,決定對中央單位預算外資金管理情況進行專項檢查。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財政部 監察部 審計署 中國人民銀行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以下簡稱《決定》)頒布後,中央有關部門和單位加大了對預算外資金管理的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有一些部門和單位,違反《決定》的有關規定,有的多頭開設賬戶,把應上繳中央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分散或轉移到單位其他賬戶;有的雖然開設了專用賬戶,但不按規定將預算外資金收入繳入中央財政專戶,或只是象徵性地交一小部分,大部分仍然留在單位其他賬戶中自收自支或坐收坐支;有的不按規定編制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支出使用混亂;有的甚至公款私存,私設“小金庫”,
等等。這些行為嚴重違反《決定》精神。為切實加強中央單位預算外資金管理,經國務院同意,決定對中央單位預算外資金管理情況進行專項檢查。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條例
專項檢查
(一)組織領導。此次專項檢查工作,由財政部、監察部、國家審計署、中國人民銀行四個部門共同負責,制定專項檢查辦法,組織實施檢查工作,並對發現的問題按有關法規和政策作出處理。
(二)時間安排。檢查工作從1999年1月11日開始,至當年3月底結束。
(三)檢查範圍。有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的中央部門和單位,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主管部門(集團)等,重點是中央各部委及其在京所屬行政事業單位。時間範圍為1997、1998兩個年度,重大問題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四)檢查方法。此次專項檢查,由財政部、監察部、審計署、中國人民銀行組成檢查組,對有關中央部門及其所屬行政事業單位進行專項檢查。對專項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財政部、監察部、審計署和中國人民銀行將根據有關規定作出處理。專項檢查結束後,財政部、監察部、國家審
計署、中國人民銀行將就檢查情況,向國務院作專門報告。
(二)時間安排。檢查工作從1999年1月11日開始,至當年3月底結束。
(三)檢查範圍。有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的中央部門和單位,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主管部門(集團)等,重點是中央各部委及其在京所屬行政事業單位。時間範圍為1997、1998兩個年度,重大問題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四)檢查方法。此次專項檢查,由財政部、監察部、審計署、中國人民銀行組成檢查組,對有關中央部門及其所屬行政事業單位進行專項檢查。對專項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財政部、監察部、審計署和中國人民銀行將根據有關規定作出處理。專項檢查結束後,財政部、監察部、國家審
計署、中國人民銀行將就檢查情況,向國務院作專門報告。
檢查的內容
這次專項檢查的重點是中央單位預算外資金管理情況,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收支情況,有關賬戶開設及使用情況,以及票據使用情況。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管理情況。包括部門或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項目;各項收費(基金)是否都按規定經過批准;收費過程中是否按規定正確使用由財政部門印製或監製的票據;按規定應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是否按規定及時足額地上繳了國庫
。
(二)預算外資金開戶情況。有預算外資金的單位,是否按規定開設了預算外資金收入過渡賬戶和支出賬戶。
(三)預算外資金繳入中央財政專戶情況。是否按國務院和財政部有關規定,將應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及時足額上繳中央財政專戶。
(四)預算外資金支出使用情況。是否按規定和財政部批准的支出用途使用預算外資金,從中央財政專戶申請核撥的資金,是否長期在單位支出賬戶中沉澱。
(五)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編報情況。是否按規定及時編報年度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管理情況。包括部門或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項目;各項收費(基金)是否都按規定經過批准;收費過程中是否按規定正確使用由財政部門印製或監製的票據;按規定應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是否按規定及時足額地上繳了國庫
。
(二)預算外資金開戶情況。有預算外資金的單位,是否按規定開設了預算外資金收入過渡賬戶和支出賬戶。
(三)預算外資金繳入中央財政專戶情況。是否按國務院和財政部有關規定,將應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及時足額上繳中央財政專戶。
(四)預算外資金支出使用情況。是否按規定和財政部批准的支出用途使用預算外資金,從中央財政專戶申請核撥的資金,是否長期在單位支出賬戶中沉澱。
(五)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編報情況。是否按規定及時編報年度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
問題與處理
(一)部門和單位未經批准擅自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項目,應一律取消。已經收取的收費(基金),全部上交財政。
(二)將收取的應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未按規定上繳國庫的,應全額上交國庫。
(三)未按規定開設預算外收入過渡賬戶和支出賬戶的部門和單位,應向財政部提出開戶申請,經財政部批准後在指定銀行辦理開戶手續,並辦理有關資金劃轉事宜。未經財政部批准的預算外資金賬戶應予撤銷。
(四)雖開設了專戶,但未按規定將預算外資金收入足額上繳中央財政專戶的。應將未上繳資金的餘額,全部轉入中央財政專戶。
(五)轉移、挪用預算外資金的,要如數追回,並上繳中央財政專戶。
(六)對公款私存的,要責令立即糾正。對私設“小金庫”的,資金全部沒收,上交暫存中央財政專戶。
(七)中央財政專戶核撥給部門和單位使用的預算外資金,在單位支出戶中沉澱時間過長(超過兩個月),數額較大(10萬元以上)的,作為無支出用途資金,劃回中央財政專戶。
(八)未按規定領用財政部門印製或監製票據而使用其他票據的,要停止使用其他票據,併到財政部票據管理中心辦理手續,申領使用規定的票據。
(九)未按規定編制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的,從1999年年度起,應按規定要求,向財政部編報本部門和單位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沒有編報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的,中央財政專戶將不予撥款。
(十)檢查期間,不如實提供或隱瞞不報開戶情況的,一經查出,視同“小金庫”,賬戶予以凍結,資金全部沒收,上交財政。
(二)將收取的應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未按規定上繳國庫的,應全額上交國庫。
(三)未按規定開設預算外收入過渡賬戶和支出賬戶的部門和單位,應向財政部提出開戶申請,經財政部批准後在指定銀行辦理開戶手續,並辦理有關資金劃轉事宜。未經財政部批准的預算外資金賬戶應予撤銷。
(四)雖開設了專戶,但未按規定將預算外資金收入足額上繳中央財政專戶的。應將未上繳資金的餘額,全部轉入中央財政專戶。
(五)轉移、挪用預算外資金的,要如數追回,並上繳中央財政專戶。
(六)對公款私存的,要責令立即糾正。對私設“小金庫”的,資金全部沒收,上交暫存中央財政專戶。
(七)中央財政專戶核撥給部門和單位使用的預算外資金,在單位支出戶中沉澱時間過長(超過兩個月),數額較大(10萬元以上)的,作為無支出用途資金,劃回中央財政專戶。
(八)未按規定領用財政部門印製或監製票據而使用其他票據的,要停止使用其他票據,併到財政部票據管理中心辦理手續,申領使用規定的票據。
(九)未按規定編制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的,從1999年年度起,應按規定要求,向財政部編報本部門和單位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沒有編報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的,中央財政專戶將不予撥款。
(十)檢查期間,不如實提供或隱瞞不報開戶情況的,一經查出,視同“小金庫”,賬戶予以凍結,資金全部沒收,上交財政。
其他
專項檢查中發現有嚴重違法違紀問題的,將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積極配合,做好檢查工作。被檢單位要認真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如實向檢查組提供和反映有關資料及情況,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情況、賬戶開設情況、預算外資金收支情況等。1999年1月10日以前,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填列完畢《中央部門預算外資
金管理情況及銀行賬戶情況專項檢查表》,交檢查組備查。各有關金融機構要認真協助專項檢查工作,及時核實被查單位的賬戶情況。並對有問題的賬戶向檢查組提供有關開戶資料、資金往來等情況,同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專項檢查工作需要,切實做好對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賬戶
凍結、撤戶和資金劃轉工作。
1998年12月25日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積極配合,做好檢查工作。被檢單位要認真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如實向檢查組提供和反映有關資料及情況,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情況、賬戶開設情況、預算外資金收支情況等。1999年1月10日以前,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填列完畢《中央部門預算外資
金管理情況及銀行賬戶情況專項檢查表》,交檢查組備查。各有關金融機構要認真協助專項檢查工作,及時核實被查單位的賬戶情況。並對有問題的賬戶向檢查組提供有關開戶資料、資金往來等情況,同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專項檢查工作需要,切實做好對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賬戶
凍結、撤戶和資金劃轉工作。
199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