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小型水庫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辦法

《湖南省小型水庫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辦法》是為加強小型水庫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明確驗收責任,規範驗收行為,根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3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小型水庫工程特點,制定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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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通知

各市州、縣市區水利局(水行政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湖南省小型水庫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湖南省水利廳
2022年12月15日

檔案全文

湖南省小型水庫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小型水庫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明確驗收責任,規範驗收行為,根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3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小型水庫工程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小型水庫工程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擴建、改建、除險加固等)的驗收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小型水庫工程建設項目驗收,是指項目法人和有關主管部門組織的專項驗收、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
第四條 小型水庫工程建設項目的移民安置、環境保護設施、水土保持設施、工程檔案等專項驗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有關專項驗收應在竣工驗收前完成,專項驗收提出的意見及整改要求,項目法人應在竣工驗收前落實。
小型水庫新建、擴建、改建、除險加固等項目,不涉及有關專項工作或設施的,不需要進行相應的專項驗收。項目占地面積不足0.5公頃且挖填土石方總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項目,不需要進行水土保持專項驗收。
第五條 小型水庫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的主要依據有: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
(二)經批准的工程初步設計檔案和其他立項審批、核准、備案、變更檔案;
(三)經審核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和主要設備技術說明書;
(四)工程建設有關契約檔案;
(五)有關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
第六條 省水利廳負責全省小型水庫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的監督指導。
市州、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小型水庫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對小型水庫工程建設項目的項目法人和有關參建單位的驗收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第八條 小型水庫工程建設項目階段驗收由驗收主持單位或其委託的單位負責組織實施,竣工驗收由驗收主持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應當在工程初步設計批准檔案中予以明確,並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小(1)型水庫工程,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為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門;
(二)小(2)型水庫工程,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為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九條 小型水庫除險加固項目主體工程完工驗收、蓄水驗收和竣工驗收,在一個縣級行政區域內可採取同類型多個項目打捆驗收,檔案驗收與竣工驗收同步進行,提高驗收效率。經驗收主持單位同意,小(2)型水庫除險加固項目蓄水驗收與竣工驗收可合併進行。
第十條 驗收主持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和有關技術標準組織驗收,形成明確的驗收結論。驗收結論意見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驗收委員會(工作組)成員同意,驗收委員會(工作組)成員對驗收結論持有異議的,應記載其保留意見及署名。
驗收不合格的,驗收主持單位應當說明原因並提出整改意見,整改處理完成後應當重新組織驗收。
第十一條 小型水庫工程建設項目的有關參建單位應當依據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契約約定,履行驗收責任,並對所提交驗收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二章  階 段 驗 收
第十二條 小型水庫工程建設在導(截)流、下閘蓄水前,應當組織階段驗收。未經階段驗收或者階段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運用或者進行後續工程施工。
小型水庫除險加固項目蓄水驗收或主體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後,方可蓄水運行。
第十三條 階段驗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工程建設形象面貌滿足驗收要求;
(二)已完成的工程施工質量合格;
(三)後續工程施工、投入運用的準備工作已經落實;
(四)工程資料滿足驗收要求。
工程導(截)流、下閘蓄水前,涉及移民安置、水土保持設施的,應當通過相應的階段性驗收。
新建、擴建小型水庫建設項目,在蓄水驗收前是否需開展蓄水安全鑑定,項目法人應當報請驗收主持單位確定。
第十四條 小型水庫工程建設項目階段驗收應提供以下資料(包括但不限於):
(一)驗收申請報告;
(二)工程建設管理工作匯總報告;
(三)質量監督工作報告。
第十五條  階段驗收主持單位應當組建驗收工作組,工作組組長由驗收主持單位代表擔任,工作組成員包括竣工驗收主持單位、質量監督機構、主要參建單位代表及有關專家,必要時邀請有關主管部門、工程運行管理單位的代表參加。
第十六條  階段驗收應當對工程建設階段完成情況、工程質量和是否具備後續施工條件或者投入運用條件進行全面評價,對工程是否通過階段驗收作出明確結論。
第十七條 階段驗收通過後,驗收主持單位應當及時製作階段驗收鑑定書,印送有關參加驗收單位。
第十八條 小型水庫除險加固項目主體工程完工驗收,由項目法人主持,驗收工作組成員由有關主管部門、質量監督機構、運行管理單位和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的代表及專家組成。驗收通過後,應當及時製作驗收鑑定書,印送有關參加驗收單位。
第三章  竣 工 驗 收
第十九條 小型水庫工程建設項目建成後,應當進行竣工驗收。驗收主持單位要會同項目所在地相關部門、項目法人和施工單位對民眾務工、技能培訓和勞務報酬發放等以工代賑實施情況開展評價,並將評價結果作為項目竣工驗收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條 小型水庫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主體工程已經按照批准的初步設計檔案完成,其他工程存在尾工的,不得影響工程正常運用,且已對尾工實施作出了明確安排;
(二)工程施工質量合格;
(三)工程資料滿足驗收要求;
(四)小(1)型水庫和新建、擴建、改建的小(2)型水庫工程經過6個月試運行,並經過一個主汛期檢驗;
(五)工程運行管理單位已明確,具備正常運行管理條件;
(六)移民安置、環境保護設施、水土保持設施、工程檔案等法律法規要求的專項驗收已完成。
如有必要,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可以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抽檢或委託項目法人進行第三方檢測。
第二十一條 小型水庫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應提供以下資料(包括但不限於):
(一)驗收申請報告;
(二)工程建設管理工作匯總報告;
(三)質量監督工作報告;
(四)工程運行管理報告。
第二十二條 小型水庫工程建設項目因特殊原因無法繼續實施的,在履行相應的停建、緩建等批准手續後,可以對已經完成且能夠獨立發揮功能的工程進行單項工程竣工驗收。
工程全部完工後,由項目法人向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申請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完成後存在尾工或遺留問題的,處理完成後由項目法人組織驗收,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備案。
第二十三條 竣工驗收應當在工程全部完成後一年內進行,其中小(2)型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原則上應當在工程全部完工後6個月內進行。不能按期進行竣工驗收的,項目法人應當向竣工驗收主持單位作出專題報告。
第二十四條 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應當組建竣工驗收委員會,驗收委員會主任委員由驗收主持單位代表擔任,成員包括竣工驗收主持單位、質量監督機構、運行管理單位、有關主管部門的代表及專家。有關參建單位派代表參加驗收會議。
第二十五條 小型水庫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應當對工程建設按照批准內容的完成情況和工程質量、工程資料等進行全面評價,對工程是否通過竣工驗收作出明確結論。
第二十六條 竣工驗收通過後,驗收主持單位應當及時製作竣工驗收鑑定書,印送有關參加驗收單位。
第二十七條 小型水庫工程建設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後,應當及時辦理工程和資產交付手續,並在一年內辦理竣工財務決算。
小型水庫工程建設項目要按照有關規定,結合工程建設推進水利工程標準化管理,做好標準化管理創建、評價和達標工作。
第四章  責 任 追 究
第二十八條 項目法人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運用或者進行後續工程施工的,由具體負責監督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有關參建單位提交的驗收資料和成果檔案不真實導致驗收結論有誤的,由具體負責監督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依規對責任單位進行處理;拒絕移交工程建設檔案資料、提供驗收報告、參加驗收活動影響工程驗收的,依照有關規定納入全省水利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
第三十條 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在驗收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小型水庫工程建設項目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國家有關部門和行業技術標準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為統一規範驗收材料及成果檔案,驗收批准檔案、驗收鑑定書、工程建設管理工作匯總報告按附屬檔案1~5格式編寫。
單元(工序)工程、分部工程、單位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有關主管部門組織驗收所發生的費用在工程投資中列支。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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