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水利水電廳關於小型水利設施產權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水利水電廳關於小型水利設施產權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是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1999年發布的一則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水利水電廳關於小型水利設施產權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
  • 機關: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時間: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詞性:名詞
(湘政辦發〔1999〕35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省水利水電廳《關於小型水利設施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根據各地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關於小型水利設施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省水利水電廳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九日)
建國以來,全省各地因地制宜修建各類小型水利設施,為全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作出了重大貢獻。但部分小型水利設施管理粗放,人為破壞嚴重,老化失修,效益衰減,有的甚至廢棄閒置,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為了促進小型水利設施逐步建立起產權明晰化、投入多元化、經營企業化、服務社會化的管理體制和發展機制,發揮現有水利設施的綜合效益,現就推進全省小型水利設施產權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目標和改革範圍
指導思想:以黨的十五大精神為指導,堅持“三個有利於”標準,順應市場經濟發展要求,實施以存量換增量戰略,逐步建立起新的水利管理體制和良性運行機制,鼓勵和動員民眾積極投工投勞,按照新的產權制度,不斷加快小型水利基礎設施建設步伐,充分發揮小型水利設施的綜合效益,以促進設施的保值增值和發展。
主要目標:通過改革,切實解決當前水利設施產權主體不明確,管理責任不落實,工程效益衰減的問題,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水利管理體制,使之明確所有權,放開使用權,搞活經營權,形成自籌資金、自行建設、自主經營、自我管理的發展機制,促進小型水利設施建設走上市場機制的軌道,提高小型水利設施的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
改革範圍:在充分尊重民眾意願的原則下,對庫容在100萬立方米以下的水庫以及鄉(鎮)、村管理的塘壩、機埠、泵站、渠道,小水電等小型設施,按照規範承包制,倡導股份制,出租、拍賣使用權的要求進行產權制度改革,並鼓勵民眾在實踐中創造其他改革形式。
二、改革的原則與程式
(一)按照誰投資,誰所有(擁有產權)的原則界定產權。水利資產產權界定按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水利部《關於發布〈水利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資產發〔1996〕5號)執行,界定為國有資產的,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暫行出資人權利。在產權制度改革過程中,要保證國有和集體資產不流失,回收的資金按設施所有權單位或個人進行支配,各級水利部門要會同財政、農辦等部門制定資金使用的具體實施細則,實行專戶儲存,專帳管理,嚴禁挪作他用。
(二)按照因地制宜原則確定改革方案。總的要求是明晰所有權,放開使用權,搞活經營權。一定要從設施的實際出發,以有利於加強管理,提高效益為原則,宜包則包,宜租則租,宜賣則賣,宜股則股。對產權明晰,已落實了承包經營責任制,工程管理規範,民眾滿意,效益明顯的設施,可繼續堅持和完善承包經營責任制。對於重要的單個工程產權改革要大力倡導股份合作制形式;對於一般性的單個設施,特別是對山丘區零星分散的小型水利設施,要大膽採取租賃和拍賣管理權、使用權的形式進行改革。改革方案包括資產評估、承包費、租賃費和拍賣標的的確定,必須由當地政府、村組幹部、水利部門和民眾代表組成專門班子,共同擬定方案,進行民主決策,分別報縣鄉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涉及國有資產的,報縣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拍賣、租賃、承包期限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一般不低於10年,或與土地聯產承包期相同。
(三)堅持公正、公平和公道的競爭原則。產權制度改革方案確定後,應進行資產評估,由設施所有者主持進行公開招標,確定新的經營者和租賃費、承包費及拍賣價格。實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設施,要廣泛聽取現有受益戶的意見,並按照規範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要求建立健全管理機構。
(四)堅持兼顧各方面利益的原則。小型水利設施產權制度改革,必須經設施權屬單位及多數受益農戶的同意,並妥善處理各類利益矛盾和遺留問題。產權改革的實施由設施所有者主持,即鄉(鎮)、村集體所有設施由鄉(鎮)政府或村委會主持,國家所有設施由縣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主持,國家所有設施由縣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主持。不論採取哪種改革方式,都要按價值規律辦事,都要堅持國家和省確定的水費標準,讓有關水管單位及當地受益區的民眾體會到改革益處。
(五)堅持水利設施行業管理與服務於社會的原則。小型水利設施進行產權制度改革後,各級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小型水利設施的管理和支持,提供規劃、設計、施工、管理等方面的技術服務。鄉鎮行政首長防汛責任制和村級防汛責任制應進一步加強,以確保工程安全運行。新的經營管理者應服從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業管理,全權負責該設施的安全和維護管理,充分發揮工程效益。當防汛與水面經營發生矛盾時,應無條件的服從防汛;當灌溉與水面經營發生矛盾時,必須按協定優先灌溉,不能因管理許可權改變而只顧局部利益。
(六)堅持政策引導、依法治水的原則。小型水利設施產權制度改革,要嚴格執行國家的水利法規和政策,堅持依法辦事。所有承包、租賃、拍賣和實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水利設施,都要簽訂契約,建立規章制度,依法進行監證和公證。並由出讓者提供水利設施出讓的有關證明,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並頒發證書。
(七)改革的程式。一是摸清本地區範圍內水利設施的基本情況,在廣泛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確定改革的範圍、形式與方案。二是組織設施資產評估。凡拍賣小型水利設施的有權或經營、管理、使用權的,應由縣、市水利部門會同具有資格的農村集體資產評估事務所組織評估,並出具資產評估報告。涉及國有資產的,按照國務院91號令的有關規定進行。三是起草契約,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四是採取公開競爭形式確定新的承包、租賃和競買者。承包、租賃費和拍賣價格要定得合理,堅持公開招標,平等競爭,簽訂契約,當場公證。五是制定該水利設施的整治計畫和有關管理制度。改制中形成的契約、規章制度等資料,分別由縣鄉水管單位集中歸檔管理。
三、小型水利設施所有者或經營者的權利與義務
國家依法保護水利設施所有者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當其合法權益受到威脅或損害時,當地政府和鄉(鎮)、村集體組織要採取有效措施,保證所有者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一)承包、租賃經營小型水利設施者,享有經營管理權、使用權和收益權;購買和新建小型水利設施者,享有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允許繼承和轉讓。
(二)小型水利設施用地,不得擅自改變批准用途,其所有者和經營者應當依法申辦土地登記手續。
(三)小型水利設施的非農業灌溉用水,如鄉鎮供水、工業供水等,應按國家規定辦理取水許可證,交納水資源費。
(四)改制後的設施所有者和經營者必須對設施安全負責。當水利設施安全受到威脅時,可向當地政府提出請求保護的申請,當地政府應採取必要措施保護設施安全。對由於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所造成的險情,搶險費由政府統籌解決,或由當地鄉村組織受益農戶籌集;由於管理不力造成的險情,搶險費原則上由經營者承擔。
(五)設施所有者或經營者必須自覺遵守國家法律和政策,服從政府防洪抗旱調度,服從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管理,認真履行契約規定的服務內容,不得擅自變更水利設施的用途和服務對象。違反契約、擅自改變水利設施用途和服務範圍的,業主有權要求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業主可依法中止契約並要求其賠償。
四、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政府要加強對小型水利設施產權制度改革的統一領導。縣(市、區)要成立有關機構,具體解決改革中出現的各類問題。水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改革工作的組織實施。各級農村辦、計畫、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體改、物價、農業、土地等部門要分工協作,緊密配合,搞好服務。
各地都要在廣泛調查摸底的基礎上,加快試點,總結經驗,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有計畫、有步驟、積極穩妥地推進小型水利設施產權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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