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和改善鄉村環境,推進宜居鄉村建設,倡導文明
健康的生產生活方式,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城市建成區以外的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包括家園清潔、田園清潔、水源清潔等活動。
家園清潔是指對鄉村街道、村莊公共區域、住宅庭院、房前屋後等進行的清潔活動;田園清潔是指對鄉村道路、田間通道、基本農田等進行的清潔活動;水源清潔是指對鄉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和生活污水處理等進行的清潔活動。
第三條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堅持政府主導、公眾參與、預防為主、因地制宜、保護和治理並重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鄉村環境質量負責,加強對家園清潔、田園清潔、水源清潔工作的組織領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鄉村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林業、水利、國土資源、商務、衛生計生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工作。
第五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開展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工作,召集村民會議,制定和完善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方面的村規民約,具體組織村民開展家園清潔、田園清潔、水源清潔等鄉村清潔活動。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政府公共財政為主導的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經費多元化投入機制,將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工作經費納入政府財政預算,建立持續穩定的資金投入增長機制,加強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的基礎設施建設,促進城鄉基礎設施互聯互通。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投入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引導社會資本參與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促進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中經營性服務項目的市場化,為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提供專業化服務。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方面的宣傳
教育,普及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提高公眾參與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活動的意識和能力,鼓勵環境保護社會組織參與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
鼓勵和支持各類新聞媒體、村民和其他組織對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進行公益宣傳、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
第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防止、減少對鄉村環境造成污染、破壞;對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章 規劃與管理
第九條縣級人民政府編制本級的鄉村環境整治規劃和方案。鄉村環境整治規劃應當與鄉村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禁止將國家明令禁止的嚴重污染環境的生產工藝、設備和產品向鄉村轉移。
禁止違反有關規定將城鎮生活垃圾、建築垃圾、工業廢棄物、醫療廢棄物等向指定場所以外的鄉村地區轉移、傾倒、填埋或者跨行政區域傾倒、填埋。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農業、林業、水利等部門應當加強鄉村環境質量監測工作,按照規定的職責對鄉村環境質量和污染源進行動態監測,並向社會公開監測信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規劃、建設、農業、林業、水利、衛生計生等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聯合巡查機制,組織人員對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採取執法檢查、質詢、詢問、代表視察等方式,加強對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的監督。
第十三條本省實行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
目標責任制,將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目標責任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年度考核內容。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監督舉報制度,設立並公布舉報信箱、
投訴電話和其他聯繫方式,及時查處影響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的行為。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保護和治理鄉村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三章 家園清潔
第十六條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經濟條件、地理位置等實際情況,確定鄉村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模式,推進鄉村生活垃圾就地分類減量和可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對可降解有機垃圾應就近堆肥、填埋或沼氣處理。
對毗鄰城市及垃圾處理場的村莊,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將生活垃圾與
城市生活垃圾一體處理,並逐步擴大城鄉一體化垃圾處理覆蓋範圍;對遠離城市及垃圾處理場的村莊,應當採取村收集、鄉鎮轉運、縣處理等方式處理;不具備轉運條件的村莊,應當選擇適用、安全的技術就地填埋。
村民委員會對本村的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進行日常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侵占、損毀鄉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處置設施。
第十七條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統籌建設或者確定鄉村建築垃圾處置場所。
在鄉村產生建築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將建築垃圾就地填埋或清運到指定場所進行處置,並採取抑塵措施,不得私堆亂放,不得向村莊周邊、河道荒坡傾倒。
第十八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鄉村廁所改造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具體實施鄉村廁所改造工作。村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開展工作。
鄉村新建住房,應當配套建設衛生廁所。村民應當對原有旱廁進行符合衛生要求的改造。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科學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
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畜禽養殖戶應當遠離村莊和人群聚集地,根據污染防治的需要,配套建設糞便、污水的貯存、處理、利用設施並保證正常運轉。
鼓勵和支持畜禽養殖戶採取種植和養殖相結合的方式,通過種植業消納畜禽糞便、污水等廢棄物,實現畜禽糞便、污水等廢棄物的就地就近資源化利用。
第二十條縣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鄉村煤炭清潔高效利用,推廣民用清潔燃燒爐具,引導村民使用電能、太陽能、燃氣、沼氣、地熱等清潔
能源。
第二十一條在村莊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鄉村街道堆放加工原料,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做好抑塵、除味、廢棄物處理、綠化等清潔工作,保持區域內清潔衛生,防止對鄉村環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二條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鄉村公共區域、住宅庭院、閒置宅基地等清潔整治和公益衛生活動,保持鄉村的清潔衛生。
村莊建築物、構築物應當保持牆面完整,主要道路臨街建築物的外牆面、立面應當保持清潔,可以繪製文化牆。
村民應當對住宅庭院、房前屋後進行清潔。
第二十三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村莊保潔制度,就村莊的保潔事項與提供清潔服務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約定。
村民委員會可以按照約定向提供清潔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支付勞務報酬,並對其工作情況進行監督。
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民委員會可以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於本村日常清潔。按照誰受益誰付費的原則,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交納保潔費。
保潔費應當專款專用,其收取和使用應當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監督。
第二十四條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並組織實施村規民約,通過與村民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等方式,明確村民的清潔責任,加強對村民開展清潔活動的督促,對沒有完成清潔工作的村民予以批評教育。
村民委員會應當定期召開會議,研究鄉村清潔出現的問題和情況,鼓勵村民積極參加清潔活動,通過創建星級農戶、美麗庭院等活動,引導村民形成文明鄉風民風。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自覺維護家園清潔,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公共場所、村莊街道傾倒渣土、垃圾、生活污水、糞便,堆放秸稈、樹枝、雜物;
(二)在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公共設施上噴塗、張貼廣告和海報等宣傳品;
(三)在村莊規劃區內修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
(四)其他影響家園清潔的行為。
第四章 田園清潔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廣高效生態循環農業模式,推動農業綠色發展,推進
生物有機肥、低毒低殘留農藥、
可降解地膜的套用,實現化肥農藥使用量零增長,建立農藥、化肥包裝廢棄物的有償回收模式,逐步實現廢棄農膜全面回收利用。
農業生產經營者應當妥善處置
農用薄膜等
農業廢棄物;科學、合理施用農藥、化肥等
農業投入品;改進種植和養殖技術,實現農產品的優質、無害和農業生產廢棄物的資源化利用,不得將有毒、有害廢物用做肥料或用於造田。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開展農業面源污染綜合防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耕地的保護和治理,對已被污染的耕地實施分類管理。對輕度和中度污染的耕地,結合當地主要作物品種和種植習慣採取農藝調控、種植業結構調整、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等措施進行治理;對污染嚴重難以治理、不適宜特定農產品生產的,依法將其劃定為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在村莊內部及周邊、河道溝渠兩側、荒山荒地和鄉村道路兩側開展植樹綠化活動,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自覺維護田園清潔,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隨意丟棄農藥包裝物、化肥包裝袋、
農用薄膜等生產廢棄物;
(二)在鄉村道路、田間通道隨意傾倒、堆放垃圾、糞便、秸稈、樹枝、雜草和其他廢棄物;
(三)違法砍伐村莊內部及周邊、河道溝渠兩側、荒山荒坡、鄉村道路和田間通道兩側的樹木,破壞植被;
(四)在耕地、林地和鄉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建造墳墓;
(五)其他影響田園清潔的行為。
第五章 水源清潔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因地制宜建設鄉村集中式供水工程,促進城市供水系統向鄉村延伸,在有條件的鄉村逐步推進城鄉供水一體化。
新建、改建、擴建的鄉村飲水工程項目,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確保建成後的飲用水水質衛生安全。
第三十二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確定鄉村飲用水水源的保護區或者保護範圍,明確保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供水單位應當在鄉村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或者保護範圍的邊界設立保護標誌,告知保護的具體範圍和禁止事項。
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水利、衛生計生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定期對鄉村飲用水的水質進行監測。水質達不到國家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及時調整、關閉飲用水水源或者相關供水設施。
第三十三條 在鄉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或者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定排污口;
(二)從事規模化畜禽養殖;
(三)堆放肥料、垃圾、工業廢料;
(四)使用高毒劇毒高殘留農藥;
(五)掩埋動物屍體;
(六)其他可能影響水質安全衛生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產養殖的管理,根據水體承載能力,科學確定養殖密度,推廣水產生態養殖技術,合理投餌和使用藥物,防止污染水環境。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或者保護範圍內採用設定網箱、圍欄的方式進行水產養殖。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鄉村的人口分布密度、自然環境和經濟條件,科學確定鄉村生活污水處理模式,鼓勵套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進行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推進鄉村生活污水治理。
對毗鄰城市及污水處理廠的村莊,應當將生活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網集中處理;對遠離城市及污水處理廠的村莊,不具備接入城市污水管網條件的,可以建設鄉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對居住分散、地形條件複雜、人口較少的村莊,可以採用污水淨化池、小型淨化槽等分散式污水處理技術處理。
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實施村內道路硬化工程,主幹道路應當配套建設排水、排污溝渠,並做好道路兩側的路肩鋪裝。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自覺維護水源清潔,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向河道、湖泊、水庫、溝渠等水體直接排放糞便、污水以及丟棄畜禽屍體,傾倒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二)向公共場所、村莊街道傾倒生活污水;
(三)損毀污水管網或處理設施,向其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四)其他影響水源清潔的行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在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鄉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或保護範圍內設定排污口,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產整頓。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耕地、林地和鄉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建造墳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損毀污水管網或處理設施,或向其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採取補救措施或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向水體排放、傾倒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一)擅自侵占、損毀鄉村生活垃圾、農業廢棄物的收集、處置等環境保護基礎設施的;
(二)在公共場所、村莊街道、鄉間道路、田間通道傾倒渣土、垃圾、生活污水、糞便,堆放秸稈、樹枝、雜物;
(三)擅自在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公共設施上噴塗、張貼廣告和海報等宣傳品;
(四)丟棄農藥、化肥包裝物和農用薄膜等生產廢棄物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說明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按照會議安排,現對《河北省農村環境保護和治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農村環境保護是建設生態文明的必然要求,是統籌城鄉發展的重要任務,是改善和保障民生的迫切需要。
全面建成小康社會,農村是重中之重,環境是突出短板。農村環境既是最薄弱的難點,同時也是最有潛力的突破點和創新點。中央和省領導高度重視農村環境保護工作。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對建設生態文明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論斷、新要求,對農村環境保護十分關心。他強調,“中國要美,農村必須美,美麗中國要靠美麗鄉村打基礎,要繼續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為農民建設幸福家園。搞新農村建設要注意生態環境保護,因地制宜搞好農村人居環境綜合整治,儘快改變農村髒亂差狀況,給農民一個乾淨整潔的生活環境。”今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明確提出堅持城鄉環境質量體系統一,建立健全農村環境治理體制機制,加大對農村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資金的投入力度。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提出縣級、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提高農村環境保護公共服務水平,推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
近年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農村環境保護和治理工作,通過實施“百鄉千村”行動計畫、推進美麗鄉村建設、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範、開展農村“生態示範”創建等措施,相繼建成了一批環境整潔、設施配套、各具特色的美麗村、鎮,我省農村環境有所改善,農村面貌發生了很大變化。但是,由於歷史原因,農村環境污染問題仍然十分突出:過量使用農藥、化肥所產生的污染,嚴重危害水體和土壤環境安全;各類農作物秸桿隨意焚燒和棄置,以及畜禽養殖產生的廢棄物,給大氣、水體和土壤環境帶來較大污染;農村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滯後,大量農村生活垃圾得不到有效處理,髒亂差現象十分嚴重;城市工業企業向農村地區遷移,在缺乏有較監管的情況下,極易造成農村地區的環境污染;有些地方在美化城市過程中,甚至出現城市垃圾向農村轉移、污染企業向農村搬遷的現象,使農村生態環境不堪重負。農村環境保護和治理缺乏法律保障,目前還沒有一部獨立的農業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現有的法律法規已難以適應新的經濟體制的變化和農村發展需要。環境立法滯後於農村城鎮化進程,導致其在解決農村環境問題上不僅力量薄弱而且適用性不強。
面對當前新的發展時期和存在的問題,我省亟需建立一個比較完善的、獨立的農村環保法律體系。根據綠色發展新理念,結合農村環保本身所具有的特點,制訂農村環境保護和治理條例非常必要、非常重要,有利於更好地保護和改善農村環境,保障公眾身體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二、條例起草過程
今年5月份,省環保廳接到立法任務後,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人到廣西、湖南等省進行了學習調研。在此基礎上,研究起草了《河北省農村環境保護和治理條例》初稿。7月13日,省環保廳將《河北省農村環境保護和治理條例(報審稿)》送省政府法制辦審查。省政府法制辦組織人員對相關內容進行了認真研究,在查閱了大量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檔案的基礎上,會同省環保廳進行了修改,形成了《條例(討論稿)》。8月21日,省政府法制辦組織省環保廳、省農業廳、省住建廳等省有關部門召開專題座談會,就《條例》需要明確的監督管理措施、擬確定的主要制度等問題進行了討論。根據討論結果修改後,形成了《條例(徵求意見稿)》,書面徵求了省美麗鄉村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省住建廳等16個省直單位和各設區市政府、省直管縣(市)政府的意見,同時組織到邯鄲市、任縣、高邑縣等市、縣進行了立法調研。根據調研情況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對條例有關內容做了進一步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11月4日省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草案)》,並提請省人大常委會予以審議。
三、對《條例(草案)》有關問題的說明
(一)條例起草的總體思路
《條例(草案)》結合黨的十八大以來國家關於生態文明、美麗中國建設的一系列新決策、新部署、新要求,以及《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國家《
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對加強我省農村環境保護和治理做出制度性規定。一是立法理念堅持正確處理髮展與保護的關係,強化生態文明建設和可持續發展,推進經濟社會發展與農村環境保護相協調。二是立法思路堅持質量改善為核心導向,加強農村污染防治制度體系建設,綜合運用經濟、法制、行政等手段,努力實現全方位協同控制。三是立法原則堅持政府主導、公眾參與、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統籌兼顧、標本兼治地推動農村環境保護和治理工作。
(二)條例規範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六章,四十四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明確了各方責任。草案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環境質量負責,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農村環境保護和治理的信息報告、協助執法和宣傳教育等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和城市建設、農業、林業、水利、國土資源、商務、衛生計委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環境保護和治理工作,進一步完善了“政府負責、相關部門分工負責”的農村環境保護和治理工作機制;明確企事業單位、農業生產經營者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採取措施,防止、減少對農村環境造成污染、損害;村民應當自覺履行農村環境保護和治理責任。
二是規定了一些具體監督管理措施。環保部門可以聘任農村環境監督員,開展農村環境監督工作,農村環境監督員發現有危害農村環境行為的,應當立即報告。環保、農業、林業等部門應當加強農村環境質量監測工作,按職責對農村環境質量和污染源進行動態監測,並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等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巡查機制,組織人員對農村環境保護和治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要求整改或者依法處理。
三是實施了多領域農村環境保護和治理。草案針對我省當前農村環境保護和治理工作中急需解決的問題,規定了農村飲用水安全、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道路硬化、廁所改造、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土壤污染治理等的保護和治理內容。
四是明確了支持和保障措施。為了充分調動利益主體參與農村環境保護和治理的積極性,確保農村環境保護和治理工作持續、深入開展,規定了建立多元化投入機制、制定落實扶持措施、編制扶持措施目錄、鼓勵政府購買服務、開展農村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建立覆蓋城鄉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路等方面內容。
五是明確了法律責任。對各級政府、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應農村環境保護和治理的責任義務,分別創設了行政處罰;對造成重大環境事件,導致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審議。
修改情況報告
2016年5月24日,河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對《河北省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按照中央關於推進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的精神和
河北省美麗鄉村建設的要求所作的修改切合河北實際,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作了認真研究,徵求了省直有關部門、各市縣人大意見,並赴邢台、定州等市縣進行調研,在此基礎上作了進一步修改。7月7日下午,法制委員會進行了統一審議。7月13日上午,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現將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鄉村環境整治規劃
《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一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鄉村環境保護和綜合整治方案,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有的市縣人大常委會和有關部門提出,鄉村環境整治規劃和方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籌編制,有利於與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相銜接,有利於統籌建設垃圾和污水處理等基礎設施。法制委員會建議,明確鄉村環境整治規劃和方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籌編制(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九條)。
二、關於加強監督檢查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應當加強輿論監督、社會監督,發揮人大監督作用,保障工作落到實處。法制委員會建議,對條例作出如下修改:一是,明確鼓勵和支持各類新聞媒體、村民和其他組織對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進行公益宣傳、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二是,增加規定,縣級以上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採取執法檢查、質詢、詢問、代表視察等方式,加強對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的監督(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七條、第十二條)。
三、關於禁止垃圾、廢棄物轉移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當前將城市垃圾和廢棄物向鄉村轉移以及跨行政區域轉移污染物的現象時有發生,條例應對此類行為予以規範。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禁止將
城市生活垃圾、建築垃圾、醫療廢棄物、工業廢棄物向鄉村轉移、傾倒、填埋;禁止跨行政區域傾倒或者填埋的規定(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十條)。
四、關於發揮村民委員會自治作用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市縣人大常委會提出,鄉村環境整治不僅要加大政府投入,發揮各級政府在基礎設施建設、監督檢查等方面的作用,還要充分發揮村民委員會的自治作用,明確村民的責任。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規定:一是,明確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村莊保潔制度,並可以通過與村民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等方式,督促村民開展清潔活動。二是,規定村民委員會可以通過星級農戶、美麗庭院評定等形式,引導村民形成文明鄉風民風(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五、關於推進農業清潔生產
有的市人大常委會和有關部門提出,國務院最近公布的《
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要求控制農業污染,推進農業清潔生產,到2020年我省要實現廢棄農膜全面回收利用,條例應對此作出前瞻性規定。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推動農業綠色發展,逐步實現農產品的優質、無害和農業生產廢棄物的資源化利用的規定(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二十六條)。
六、關於推進鄉村生活污水治理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市縣人大常委會認為,鄉村生活污水處理要堅持因地制宜,既要加強污水處理設施建設,也要注重運用先進技術,提高污水處理能力,還應當加強對污水處理設施的保護。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規定:一是,鼓勵套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進行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對於居住分散、地形條件複雜、人口較少的村莊,可以採用污水淨化池、小型淨化槽等分散式污水處理技術處理。二是,明確了損毀污水處理設施等行為的法律責任(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二條)。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條序調整。
《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
法制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予以表決。
《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相關報導
在河北省近日召開的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上,《河北省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條例》獲得通過。該條例對道路硬化、廁所改造、畜禽養殖、清潔能源、污水處理、田園綠化等方面都作出了規定,填補了河北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方面的立法空白。
資金投入不足,基礎設施建設落後,這是目前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的薄弱環節。為解決這一問題,條例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政府公共財政為主導的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經費多元化投入機制,將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工作經費納入政府財政預算,建立持續穩定的資金投入增長機制,加強鄉村環保基礎設施建設,促進城鄉基礎設施互聯互通。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中應引入社會資本,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投入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
調動村民的積極性,明確村民的責任,是此次立法的重要目的之一。條例明確規定,村民委員會要承擔起具體組織責任,通過與村民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等方式,明確村民的清潔責任,鼓勵村民積極創建星級農戶、美麗庭院,引導村民形成文明鄉風民風。
條例還根據有關規定,賦予鄉鎮人民政府在鄉村環境衛生整治方面的處罰權,對損毀鄉村清潔基礎設施,在村莊通道隨意傾倒、堆積垃圾、噴塗廣告等行為,由鄉鎮人民政府給予相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