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地方法規,發布日期1993年2月6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
- 時間:1993年2月6日
- 性質:地方法規
- 位置:上海市
(1993年2月6日上海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1999年7月12日上海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
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
殘疾標準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政府採取輔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對殘疾人給予特別扶助,保障殘疾人權利的實現。
全社會應當發揚社會主義的人道主義精神,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支持殘疾人事業。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侵害殘疾人。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將有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進行統籌規劃,使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設立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負責協調殘疾人工作,檢查和督促本辦法的施行。
第六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本辦法的規定,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殘疾人工作,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
第七條 市、區、縣殘疾人聯合會承擔政府委託的任務,協助政府開展殘疾人工作,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
第八條 殘疾人必須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秩序,履行應盡的義務,尊重社會公德。
殘疾人應當發揚樂觀進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強、自立,為社會主義建設貢獻力量。
第二章 殘疾評定
第九條 殘疾評定工作分別由下列部門組織實施:
(一)市衛生行政部門指定有關醫療機構負責本市殘疾人的殘疾評定。
(二)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在校殘疾學生接受殘疾評定。
(三)各級殘疾人聯合會負責組織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中的殘疾人員和其他殘疾人員接受殘疾評定。
第十條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殘疾標準評定殘疾,並為殘疾人的殘疾評定提供方便。
第十一條 殘疾人對醫療機構的殘疾評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殘疾鑑定機構申請複查。
市衛生行政部門聘請有關專家組成殘疾鑑定機構,負責殘疾人的殘疾鑑定。鑑定機構的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十二條 對經有關醫療機構評定或者經殘疾鑑定機構鑑定為殘疾的人員,由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發給殘疾人證。
第三章 康 復
第十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有計畫地在綜合性醫院設立殘疾人康復醫學科(室),舉辦必要的專門康復機構,開展康復醫療與訓練、科學研究、人員培訓和技術指導工作,並充分發揮現有康復設施的作用。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社會辦醫的有關規定,支持社會團體及個人興辦殘疾人康復醫療機構。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街道、鄉、鎮發展精神殘疾和智力殘疾工療站、殘疾兒童日托站、殘疾人活動室等福利設施。
對社區殘疾人康復醫療福利設施的建設、改造及經營管理的費用,地方財政應當給予一定的補貼,稅務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減免稅收。
民政、衛生行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組織和指導城鄉社區服務網、醫療預防保健網、殘疾人家庭和其他社會力量,開展社區康復工作。
第十五條 盲校、聾校、弱智兒童輔讀學校(班)、福利工廠(場)和兒童福利院、精神病康復院、榮譽軍人休養院等為殘疾人服務的機構,應當指導和幫助殘疾人進行功能、自理能力、勞動技能的訓練。
民政、衛生、財政等有關行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根據國家計畫確定康復重點項目與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工業、科研等部門應當積極研製、生產殘疾人康復器械、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輔助器具及零配件,並組織維修服務。
商業部門應當逐步在各區、縣建立殘疾人用品用具供應服務點;市和區、縣殘疾人聯合會可以建立殘疾人用品用具供應服務站點,方便殘疾人購置。
第十七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殘疾預防工作,並逐步建立、健全對殘疾兒童的早期發現、早期診治的制度。
第十八條 殘疾人恢復或者補償功能所需的醫療費用,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殘疾職工,按公費醫療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享受勞保待遇的殘疾職工,由所在單位按有關規定承擔;
(三)不享受公費、勞保待遇的集體經濟組織在業殘疾人,由所在單位酌情承擔;
(四)未滿十六周歲的殘疾人,由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按在職職工家屬享受醫療費待遇的規定辦理;
(五)社會閒散殘疾人,由其家庭承擔,家庭承擔確有困難的,可以由殘疾人直系親屬向所在單位申請生活困難補助;
(六)無勞動能力、無法定扶養人又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由民政部門按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予以補助。
第四章 教 育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鼓勵社會力量辦學、捐資助學,逐步完善特殊教育體系,使殘疾人教育事業與殘疾人入學需求相適應。
第二十條 教育部門應當逐步建立盲、聾、弱智兒童學前班,對殘疾兒童進行學齡前教育。幼兒教育單位應當接收能適應其生活的殘疾幼兒入園。
第二十一條 國家、社會和家庭應當保障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盲童可以向市盲童學校辦理入學手續;聾童及弱智兒童可以向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門辦理入學手續。
普通國小和初級中等學校必須招收能適應學習生活的殘疾兒童、少年入學;市或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盲、聾、弱智兒童、少年的入學要求,舉辦盲童、聾童學校和弱智兒童、少年輔讀班;並採取措施,改善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的辦學條件,提高教學質量。
對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學生根據實際情況減免雜費。
第二十二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有計畫地發展盲、聾中等職業技術教育;可以在中等專業學校和高等院校創辦適合殘疾人學習的特殊班。
勞動、教育行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為殘疾人提供職業技能培訓的條件,有計畫地開展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
普通高級中等學校和高級、中級職業技術學校以及高等院校,必須招收符合國家規定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入學。拒絕招收的,當事人或其親屬、監護人可以要求市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市勞動行政部門處理,市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市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該學校招收。
第二十三條 教育機構和殘疾人所在單位應當為殘疾人創造學習條件,鼓勵殘疾人自學成才。
第二十四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特殊教育師資力量的培養。
鼓勵教師長期從事特殊教育工作。對從事特殊教育滿二十年的,發給榮譽證書;對從事特殊教育累計滿二十五年的,享受的特殊教育津貼計入退休金;對作出突出貢獻的特殊教育教師,在職稱評定、晉級等方面應當優先。
第五章 勞動就業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勞動就業進行統籌規劃。對具有一定勞動能力、生活能夠自理、達到法定就業年齡的殘疾人,按照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方針,通過多渠道、多層次、多種形式安排勞動就業,並採取優惠政策予以扶持,使殘疾人勞動就業逐步普及、穩定、合理。
第二十六條 民政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殘疾人聯合會及其他社會組織,可以通過舉辦殘疾人福利企業、精神殘疾和智力殘疾工療站、推拿醫療機構和其他福利性企業、事業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
政府有關部門對殘疾人福利性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物資、場地等方面給予扶持,稅務部門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給予福利企業減免稅收。
經濟管理部門應當將適合殘疾人生產的產品優先安排給殘疾人福利企業生產,並逐步確定某些產品由殘疾人福利企業專產。
第二十七條 福利企業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服從民政部門的統一管理和領導,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以及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
福利企業應當將稅收的減免部分,用於充實企業生產發展基金和民政福利事業基金。
福利企業應當妥善安排殘疾職工的生產和生活,積極研製和採用殘疾職工專用設備,興建福利設施,開展對殘疾職工的技能培訓,提高殘疾職工的文化水平和技術水平,積極開展文娛活動和改善殘疾人功能的活動,提高殘疾職工的健康水平。
第二十八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均須按在職職工百分之一點六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對符合其招收、招聘條件的殘疾人,應當錄用。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超過前款規定比例的,按規定標準給予經濟獎勵;達不到前款規定比例的,應當按其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
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二十九條 鼓勵殘疾人自願組織起來從業或者自謀職業。
對於申請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工商、銀行等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優先核發營業執照,並在場地、資金等方面給予扶持。
對於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稅務部門應當按國家規定減免稅收。
第三十條 農村殘疾人可以通過下列途徑就業:
(一)舉辦福利企業集中安排;
(二)由縣(區)人民政府規定一定比例,在鄉、鎮、村辦企業中分散安排;
(三)組織和扶持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其他適合殘疾人從業的生產勞動。
鄉、鎮、村辦企業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納標準和使用辦法,由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規定。
對於從事各類生產勞動的農村殘疾人,有關部門應當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農用物資供應、農副產品收購和資金供給等方面給予幫助。
第三十一條 殘疾職工所在單位應當根據殘疾職工的生理、心理障礙情況,為他們安排適當的工種和崗位,並提供適合其特點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各單位在轉正、晉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產福利、勞動保險等方面,不得歧視殘疾職工。
第三十二條 殘疾職工所在單位應當對殘疾職工進行崗位技術培訓,提高其勞動技能和技術水平,充分發揮他們的才智和能力,提高殘疾人的就業層次。
第六章 文化生活
第三十三條 國家和社會鼓勵、幫助殘疾人參加各種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興辦殘疾人活動設施,努力滿足殘疾人的精神生活需要。
殘疾人文化、體育、娛樂活動應當面向基層,適應各類殘疾人的不同特點和需要,使殘疾人廣泛參與。
第三十四條 國家和社會採取下列措施,豐富殘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通過廣播、電影、電視、戲劇、音樂、舞蹈、曲藝、報刊、圖書等形式反映殘疾人生活,為殘疾人服務;
(二)組織和扶持盲文讀物,盲人有聲讀物、聾人讀物、弱智人讀物的編寫和出版,積極興辦盲人有聲讀物圖書館,開辦電視手語節目,在部分影視作品中逐步增加字幕、解說;
(三)組織、普及和扶持殘疾人開展民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舉辦特殊藝術演出和特殊體育運動會,參加國內和國際性比賽和交流;
文化、體育、娛樂管理部門和經營單位,應當為殘疾人參與文化活動提供優惠服務。
第三十五條 殘疾職工參加特殊藝術演出和特殊體育運動活動,有關單位應當在假期、工作安排上給予照顧。
第三十六條 公園應當逐步對殘疾人免費開放。
第七章 福利與環境
第三十七條 國家和社會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應當通過多種渠道給予救濟、補助。
無勞動能力、無法定扶養人又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家居城鎮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救濟或者供養;家居農村的,由鄉人民政府供養。
第三十八條 殘疾人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殘疾人家庭應當鼓勵、幫助殘疾人參加社會養老和醫療保險。
第三十九條 鐵路、民航、公路、水運等公共運輸部門和衛生醫療機構、公用事業單位,應當為殘疾人購票、醫療、房屋修理、燃氣安裝等提供優先服務。
盲人可以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捷運、渡船。殘疾人搭乘公共運輸工具,社會各方面應當給予方便和照顧。盲人讀物郵件免費寄遞。
縣或鄉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分別免除、減少無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和已就業殘疾人的義務工、公益事業費和其他社會負擔。
第四十條 本市新建、改建和擴建市區道路、公共設施和居民住宅區時,應當按《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範》建設無障礙設施。規劃、建設部門應當做好無障礙設施建設的規劃、設計、施工以及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條 促進殘疾人與其他公民之間的相互理解和交流,宣傳殘疾人事業和扶助殘疾人的事跡,弘揚殘疾人自強精神,倡導團結、友愛、互助的社會風尚。
增進與國內外殘疾人團體組織的交往與交流。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損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 對侵犯殘疾人人身權或者其他合法權益的,分別情況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情節輕微,有工作單位的,由其單位進行批評教育或者給予行政處分;無工作單位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處理。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依法予以治安處罰。
(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未按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滯納金。滯納金併入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逾期拒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並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市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從1993年5月1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