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條例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條例》經上海市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2022年3月1日正式實施。

條例作為臨港新片區第一部綜合性地方性法規,立方向、定職責、固制度、填空白、樹導向、穩預期,兼具基礎保障和創新引領作用,是推動臨港新片區各項改革創新發展工作在法治化軌道上守正創新、行穩致遠的關鍵性立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2月18日
  • 實施時間:2022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內容解讀,全文公布,

內容解讀

《條例》主要遵循以下立法思路:
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戰略決策部署。進一步體現《總體方案》中反映臨港新片區改革創新突破的核心內容,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五個重要”指示精神,彰顯臨港新片區在全面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中的試驗田作用。
二是體現臨港新片區改革創新的重要成果。兩年來,臨港新片區在投資體制改革、貿易監管模式、金融開放創新、重大風險防範等方面形成了一批改革創新成果,《條例》對這些內容予以了確認。
三是注重對標國際最高標準、最高水平和國內先說驗民犁進經驗。持續對標國際公認競爭力最強的自由貿易園區、自由貿易港和RCEP、CPTPP、DEPA等高水平國際經貿規則,結合臨港新片區實際需求,構築開放型經濟的制度新優勢。

全文公布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求民堡刪驗區臨港新片區條例》晚危匙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於2022年2月1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2月18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推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以下簡稱臨港新片區)建設,保障深層次、全方位、高水平改革開放,打造更具國際市場影響力和競爭力的特殊經濟功能區,根據國務院批准的《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總體方案》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推進臨港新片區高標準、高質量建設,對標國際上競爭力最強的自由貿易園區、自由貿易港,加大開放型經濟的風險壓力測試,建設以前沿產業集群、新型國際貿易、高端國際航運、跨境金融服務為代表的開放型產業體系,實現臨港新片區與境外投資自由、貿易自由、資金影謎愉自由、運輸自由、人員從業自由和信息快捷聯通。
臨港新片區應當建設成為集聚海內外人才開展國際創新協同的重要基地、統籌發展在岸業務和離岸業務的重要樞紐、企業走出去發展壯大的重要尋辯白跳板、更好利用兩個市場兩種資源的重要通道、參與國際經濟治理的重要試驗田。
第三條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作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負責具體落實臨港新片區各項改革試點任務,依法履行相關管理職責。
市人民政府在臨港新片區建立綜合審批、相對集中行政處罰的體制和機制,由管委會集中行使本市有關行政審批權和行政處罰權。管委會實施行政審批和行政處罰的具體事項,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市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支持管委會的各項工作。浦東新區、奉賢區、閔行區等區人民政府應當與管委會加強協作,並按照各自職責承擔相關行政事務。
海關、海事、稅務、金融監管、通信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支持臨港新片區建設和改革開放,並可以根據發展需要在臨港新片區設立分支機構。
第四條 根據國家規定,臨港新片區參照經濟特區管理,支持臨港新片區自主發展、自主改革和自主創新。
本市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中有關規定不適應臨港新片區發展的,管委會應當會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程式提出調整或者停止該規定在臨港新片區適用的建議。
本市需要先行試點的重大改革舉措,臨港新片區具備條件的,在臨港新片區優先試點。
第五條 本市建立健全有利於臨港新片區建設發展的財政保障體制,為臨港新片區朵歸歸的建設、管理等提供財政保障。
第六條 本市促進臨港新片區和長三角其他地區的協同發展,逐步放大臨港新片區輻射帶動效應。
第二章 投資自由便利
第七條 本市應當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制定放寬市場準入特別清單(特別措施),在臨港新片區實施。
臨港新片區實行以過程監管為重點的投資便利措施,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動政府職能轉變。
臨港新片區根據國家進一步擴大開放的總體部署,有序推進電信、科研和技術服務、教育、衛生等重點領域擴大開放;對於國家在其他領域的擴大開放政策措施,臨港新片區爭取先行先試。
第八條 根據國家規定,在臨港新片區建設以下金融要素平台:
(一)國際金融資產交易平台,便利境內外投資者參與配置全球資源;
(二)場內全國性大宗商品倉單註冊登記中心,為企業進行倉單交易和倉單質押融資等提供便利;
(三)國際油氣交易中心,支持推出更多交易品種。
第九條 臨港新片區實行市場主體登記確認制。登記機關對市場主體提交的登記材料實行形式審查,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律規定的,予以確認。除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外,市場主體憑營業槓檔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
臨港新片區最佳化市場主體退出機制,建立市場主體強制退出制度。
第十條 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出資、利潤、資本收益、資產處置所得、智慧財產權許可使用費、依法獲得的補償或者賠償、清算所得等投資及收益,可以依法以人民幣或者外匯自由匯入、匯出。
臨港新片區內的金融機構可以憑外國投資者無爭議的合法收益證明和稅務憑證,無延遲辦理匯入、匯出手續。
第十一條 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徵收。在特殊情況下,臨港新片區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實行徵收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式、以非歧視性的方式進行,按照被徵收投資的市場價值,及時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承擔從徵收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合理利率計算的利息。
第十二條 管委會對註冊在臨港新片區的地方企業開展本市許可權內的境外投資項目,實施備案管理。管委會應當引導和規範企業境外投資方向,為臨港新片區的企業提供信息服務,推動境外投資高質量發展。
第三章 貿易和運輸自由便利
第十三條 國務院批准設立的洋山特殊綜合保稅區探索對境外抵離物理圍網區域的貨物,依據風險情況,實施以安全監管為主、體現更高水平貿易自由化便利化的監管模式;創新跨境電子商務服務模式,建立跨境電子商務國際配送平台,在洋山特殊綜合保稅區指定區域探索設立為區內生產經營活動提供配套服務且不涉及免稅、保稅、退稅貨物和物品的消費服務設施,設立保稅展示交易平台。
經相關部門批准,洋山特殊綜合保稅區外、臨港新片區內的企業可以享受洋山特殊綜合保稅區內部分政策。
第十四條 臨港新片區內企業經批准,可以開展高附加值、高技術含量、符合環保要求的保稅維修、檢測業務。維修、檢測後的產品,應當根據其來源復運至境外。
第十五條 臨港新片區內企業進口特定類別境外再製造產品的,可以根據國家規定按照新品實施進口管理。
臨港新片區內試點企業可以按照國家規定,進口汽車發動機關鍵零部件、高端醫療設備等舊機電產品用於再製造業務。
第十六條 根據國家統一部署,在臨港新片區實行跨境服務貿易負面清單管理。對清單之外的跨境服務貿易,按照內外一致的原則管理。
第十七條 符合條件的國際航行船舶可以開展以洋山港為國際中轉港的外貿貨櫃沿海捎帶業務。
推進“中國洋山港”國際船舶登記,試點實施與國際慣例接軌的船舶登記管理制度。根據國家部署,經授權的船舶檢驗機構可以對登記為“中國洋山港”籍的國際航行船舶開展法定檢驗、入級檢驗。
註冊在臨港新片區的航運公司或者海員外派機構,可以異地繳納其船員社保。
臨港新片區內企業經批准,可以試點開展國際航行船舶液化天然氣等新型燃料加注業務。
第十八條 註冊在洋山特殊綜合保稅區內的企業,在洋山特殊綜合保稅區內提供交通運輸服務、裝卸搬運服務和倉儲服務等取得的收入,按照國家規定免徵增值稅。
第十九條 登記為“中國洋山港”籍的境內製造船舶,從事國際運輸或者港澳台運輸業務的,按照國家規定視同出口,給予增值稅退稅。
符合條件的出口企業對其自洋山港離境的貨櫃貨物,按照國家規定在啟運港口岸出發時即可申請出口退稅。
第四章 資金自由便利
第二十條 在臨港新片區內取消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資本金專用賬戶,在資金使用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規定的前提下,結算銀行可直接為企業辦理資本金入賬業務。臨港新片區內的金融機構可以通過自由貿易賬戶,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借鑑國際通行的金融監管規則提供便利的離岸金融服務。
根據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授權,開展臨港新片區內非金融企業外債便利化試點,支持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跨境投資,穩步放寬跨境資產轉讓業務限制,便利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
臨港新片區內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按照國家部署,試點開展離岸人民幣業務。
第二十一條 根據國家規定,實施跨境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新型國際貿易結算便利化措施,臨港新片區內商業銀行在充分了解客戶和業務並開展盡職審查的基礎上,對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實行憑收付款指令直接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
第二十二條 根據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授權,探索放開臨港新片區內境內個人開展境外投資、臨港新片區內就業的境外個人開展境內投資。支持金融機構為引進的境外人才提供便利的跨境金融服務。
第二十三條 鼓勵跨國公司在臨港新片區內設立全球或者區域資產管理中心。臨港新片區內符合條件的跨國企業集團可以建立本外幣一體化資金池,在境內外成員之間集中開展本外幣資金餘缺調劑和歸集業務,資金按實際需要兌換,對跨境資金流動實行雙向巨觀審慎管理。
第二十四條 臨港新片區內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可以進入金融期貨市場,探索依託上海相關交易所投資黃金、石油等大宗商品。
第二十五條 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會同管委會、國家金融監管部門駐滬(臨港新片區)機構建立健全臨港新片區金融工作協調機制。
臨港新片區建立金融監管部門之間以及金融監管部門與有關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實現監管和服務信息互聯互通、共享共用。
臨港新片區依託跨境資金流動監測中心等,支持金融監管部門運用科技手段提升金融監管和服務水平。
根據國家主管部門授權,在臨港新片區簡化區內企業發行外債備案管理。
第五章 人員從業自由便利和人才保障
第二十六條 臨港新片區內經備案的企業或者機構邀請的外籍人員入境從事交流、訪問、商貿、就業等相關活動的,可以享受更加便利的簽證服務。
在臨港新片區工作的外籍人員,可以申請有效期五年以內的工作類居留許可。管委會可以推薦在臨港新片區內工作的外籍高層次人才、緊缺人才以及符合條件的外國投資者申請永久居留,上述人員的外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隨同申請。
本市推動外國人永久居留證件在臨港新片區的便利化套用,便於持證人在臨港新片區居留、學習、工作。
按照國家部署,管委會會同市出入境管理部門,推動移民政策實踐基地建設,開展移民融入服務。
第二十七條 管委會對臨港新片區內用人單位聘請或者擬聘請的外籍高科技領域人才、技能型人才,以及其他經認定的外籍緊缺急需人才,可以放寬年齡、學歷和工作經歷等限制,符合條件的可以給予兩年以上的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
取得境外高水平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的優秀外籍畢業生,與臨港新片區內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契約的,可以給予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在臨港新片區工作的符合條件的入外籍留學人員,可以直接辦理長期海外人才居住證。對在臨港新片區內留學人員創業園創辦企業的外籍高校畢業生,直接給予工作許可,其創業經歷視同工作經歷。臨港新片區內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可以招收外籍實習生。
第二十八條 本市按照國家要求,逐步放開臨港新片區內專業領域境外人才從業限制,允許具有境外職業資格的金融、建築、規劃、設計等領域符合條件的專業人才經備案後,在臨港新片區內提供服務,其在境外的從業經歷可視同國內從業經歷。符合條件的境外人員可以擔任臨港新片區內法定機構、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具體管理辦法由管委會會同本市相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九條 對臨港新片區用人單位錄用的非上海生源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在申辦常住戶口時給予政策傾斜。臨港新片區內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引進的緊缺急需人才可以在臨港新片區申辦常住戶口。符合條件的留學回國人員可以在臨港新片區申辦常住戶口。
對持有本市居住證的在臨港新片區工作的國內人才,縮短居住證轉辦常住戶口年限。對持有本市居住證在臨港新片區工作並居住的人員,實行居住證專項加分制度。
第三十條 本市根據臨港新片區發展需要,可以針對在臨港新片區穩定就業且穩定居住的人才實施差異化住房政策。
第三十一條 臨港新片區符合條件的境外人才可以享受人才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用人單位可以為在臨港新片區就業的符合條件的外籍人員辦理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
第六章 數據流動
第三十二條 本市根據國家部署,以臨港新片區為先導,推進國際數據港建設,構建國際網際網路數據專用通道、新型網際網路交換中心等新型基礎設施,打造全球數據匯聚流轉樞紐平台。
第三十三條 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臨港新片區內探索制定低風險跨境流動數據目錄,促進數據跨境安全有序流動。
在臨港新片區依法開展跨境數據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應當按照要求報送相關信息。
第三十四條 本市支持臨港新片區推進國際數據產業發展,培育發展數據經紀、數據運營、數據質量評估等新業態,建立數據跨境流動、數據合規諮詢服務、政企數據融合開發等公共服務平台。
本市推動網際網路數據中心、信息服務等增值電信業務在臨港新片區試點開放。
第三十五條 本市支持在臨港新片區建立與數字貿易相關的智慧財產權綜合服務平台、數字貿易跨境支付結算平台等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數據服務出口基地、文化產品出口基地等數字貿易領域國家級基地、數字貿易人才培養實踐基地,探索推進數字貿易規則制度建設,培育國際化的數字貿易品牌。
第七章 前沿產業發展
第三十六條 臨港新片區應當強化科技創新策源功能,建設世界頂尖科學家社區,布局國際聯合實驗室、科技創新研發轉化平台和重大科學技術設施,推進積體電路、人工智慧、生物醫藥、民用航空、智慧型新能源汽車、高端裝備製造、綠色再製造、氫能等前沿產業發展,形成全產業鏈融合的前沿產業集群。
第三十七條 臨港新片區探索建立人工智慧產品技術示範套用風險補償機制,鼓勵市場主體率先套用人工智慧技術提升全要素生產率和服務水平。管委會可以在全市能效指標框架下自主布局建設人工智慧算力平台。鼓勵區內企業開放套用場景,將人工智慧創新產品和技術的套用列入研發費用的,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在國家授權範圍內,可以批准臨港新片區內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進口少量臨床急需的境外已經上市的抗腫瘤藥等藥品和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進口的藥品和醫療器械應當在指定醫療機構內用於特定醫療目的。
臨港新片區內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可以按照國家規定,自行研製國內尚無同品種產品上市的體外診斷試劑,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本單位內使用,並按成本收費。
第三十九條 經本市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後,相關企業和機構可以在臨港新片區全域開展智慧型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示範套用和商業試運營。
經國家行業主管部門批准,通過車端和路端的實時感知檢測、雲端實時處理,探索在臨港新片區特定區域開展高精地圖繪製試點。
第四十條 與氫燃料電池套用相關的制氫項目可以在臨港新片區符合條件的特定區域布局建設,鼓勵企業利用可再生能源離網發電制氫,推進可再生能源制氫加氫一體化。在臨港新片區率先探索氫燃料電池汽車商業化套用及配套氫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的建設和管理。
第四十一條 除可能影響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外,臨港新片區內符合條件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可以將本單位利用財政性資金形成的或者接受企業、其他社會組織委託形成的歸單位所有的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賦予成果完成人(團隊),或者賦予科研人員不低於十年的職務科技成果長期使用權。
第四十二條 本市對臨港新片區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實行市級單列,與減量化指標脫鉤。鼓勵臨港新片區記憶體量產業用地提容增效,按照規劃和產業導向,存量工業和倉儲用地經批准提高容積率和增加地下空間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臨港新片區鼓勵工業、倉儲、研發等產業用地多用途混合利用。
臨港新片區探索城市地下空間豎向開發、分層賦權等土地管理改革創新,在建設用地的地上、地表、地下分別設立使用權。
第四十三條 對臨港新片區內符合條件的從事積體電路、人工智慧、生物醫藥、民用航空等關鍵領域核心環節生產研發的企業,按照國家規定實行企業所得稅減免。
第八章 風險防範
第四十四條 本市建立針對臨港新片區的全面風險防範工作機制,聚焦投資、貿易、金融、安全生產、生態環境、生物安全等領域,實行分類監管、協同監管、智慧型監管,形成行業自律、業界自治、社會監督、政府監管的綜合監管體系。
臨港新片區建立涉及檢疫、原產地、國際公約、跨境資金等方面的風險監測機制,實現全流程風險實時監測和動態預警管理。
第四十五條 管委會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區內企業和相關運營主體建設經濟運行分析、制度創新、風險防範、事中事後監管、政務服務等功能集成的一體化信息管理服務平台,在投資、貿易、金融等領域構建特色套用場景。一體化信息管理服務平台數據歸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管委會會同本市相關部門制定。
本市支持臨港新片區推動將產生於區內的市場監管、公安、海關、海事、稅務、商務、教育、金融、應急管理等領域的公共數據接入一體化信息管理服務平台,推動電子證照等各類數據資源的共享和套用。
享受洋山特殊綜合保稅區政策的企業應當接入平台,以滿足海關、外匯管理等特殊監管和服務需求,企業應當保證接入平台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和有效性。
第四十六條 管委會根據市場主體的信用等級實施差異化監管,可以對守信主體在貿易監管、外匯管理、稅收征管、政府採購、招標等方面提供便利;對失信主體依法實施懲戒,相關失信信息依法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對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失信主體,按照相關規定及時進行信用修復。
第四十七條 臨港新片區應當持續最佳化能源結構,建設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綜合能源體系,強化光伏和海陸風電開發。
鼓勵臨港新片區內企業申請國際通行的環境和能源管理體系標準認證,自願與管委會簽訂高於法定要求的環境保護協定,採用先進技術和生產工藝節約能源,減少污染物和溫室氣體排放。
第九章 權益保障
第四十八條 管委會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建立企業合規監督評估機制,開展企業合規指導,引導企業建立健全合規管理體系。開展合規指導時可以引入企業合規師、律師、註冊會計師、稅務師等第三方進行合規評估。
第四十九條 臨港新片區探索設立智慧財產權交易平台,建立智慧財產權市場價格評估機制,開展智慧財產權證券化、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專利商標保險等智慧財產權金融服務,建立智慧財產權信用擔保機制。
探索註冊在臨港新片區的企業可以採用風險可控的金融方式提供海關智慧財產權事務擔保。
第五十條 臨港新片區應當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創新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機制,開展競爭政策實施成效評估和競爭評估,保護和促進市場公平競爭。
第五十一條 臨港新片區依法保障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和勞動權益,完善平台型企業勞動用工制度,推進平台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點。
第五十二條 臨港新片區建設一站式爭議解決中心。加強臨港新片區國際商事糾紛審判組織建設,完善涉外商事糾紛調解、仲裁、訴訟一站式爭議解決機制。
在臨港新片區設立調解組織的,可以向市司法行政部門申請登記。
境外知名仲裁機構及爭議解決機構經市司法行政部門登記並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後,可以在臨港新片區內設立業務機構,並接受市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 取得相關資質或者當事人指定的外籍人員,可以採用線上或者線下方式出席涉臨港新片區相關商事仲裁、調解程式。
執業年限滿一年的外國律師,可以受聘擔任註冊在臨港新片區內的律師事務所的法律顧問。鼓勵註冊在臨港新片區內的律師事務所引進獲得特許律師執業許可的中國籍涉外法律服務人才。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市制定的浦東新區法規和管理措施,在臨港新片區的浦東新區範圍內可以適用。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 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海關、海事、稅務、金融監管、通信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支持臨港新片區建設和改革開放,並可以根據發展需要在臨港新片區設立分支機構。
第四條 根據國家規定,臨港新片區參照經濟特區管理,支持臨港新片區自主發展、自主改革和自主創新。
本市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中有關規定不適應臨港新片區發展的,管委會應當會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程式提出調整或者停止該規定在臨港新片區適用的建議。
本市需要先行試點的重大改革舉措,臨港新片區具備條件的,在臨港新片區優先試點。
第五條 本市建立健全有利於臨港新片區建設發展的財政保障體制,為臨港新片區的建設、管理等提供財政保障。
第六條 本市促進臨港新片區和長三角其他地區的協同發展,逐步放大臨港新片區輻射帶動效應。
第二章 投資自由便利
第七條 本市應當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制定放寬市場準入特別清單(特別措施),在臨港新片區實施。
臨港新片區實行以過程監管為重點的投資便利措施,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動政府職能轉變。
臨港新片區根據國家進一步擴大開放的總體部署,有序推進電信、科研和技術服務、教育、衛生等重點領域擴大開放;對於國家在其他領域的擴大開放政策措施,臨港新片區爭取先行先試。
第八條 根據國家規定,在臨港新片區建設以下金融要素平台:
(一)國際金融資產交易平台,便利境內外投資者參與配置全球資源;
(二)場內全國性大宗商品倉單註冊登記中心,為企業進行倉單交易和倉單質押融資等提供便利;
(三)國際油氣交易中心,支持推出更多交易品種。
第九條 臨港新片區實行市場主體登記確認制。登記機關對市場主體提交的登記材料實行形式審查,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律規定的,予以確認。除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外,市場主體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
臨港新片區最佳化市場主體退出機制,建立市場主體強制退出制度。
第十條 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出資、利潤、資本收益、資產處置所得、智慧財產權許可使用費、依法獲得的補償或者賠償、清算所得等投資及收益,可以依法以人民幣或者外匯自由匯入、匯出。
臨港新片區內的金融機構可以憑外國投資者無爭議的合法收益證明和稅務憑證,無延遲辦理匯入、匯出手續。
第十一條 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徵收。在特殊情況下,臨港新片區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實行徵收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式、以非歧視性的方式進行,按照被徵收投資的市場價值,及時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承擔從徵收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合理利率計算的利息。
第十二條 管委會對註冊在臨港新片區的地方企業開展本市許可權內的境外投資項目,實施備案管理。管委會應當引導和規範企業境外投資方向,為臨港新片區的企業提供信息服務,推動境外投資高質量發展。
第三章 貿易和運輸自由便利
第十三條 國務院批准設立的洋山特殊綜合保稅區探索對境外抵離物理圍網區域的貨物,依據風險情況,實施以安全監管為主、體現更高水平貿易自由化便利化的監管模式;創新跨境電子商務服務模式,建立跨境電子商務國際配送平台,在洋山特殊綜合保稅區指定區域探索設立為區內生產經營活動提供配套服務且不涉及免稅、保稅、退稅貨物和物品的消費服務設施,設立保稅展示交易平台。
經相關部門批准,洋山特殊綜合保稅區外、臨港新片區內的企業可以享受洋山特殊綜合保稅區內部分政策。
第十四條 臨港新片區內企業經批准,可以開展高附加值、高技術含量、符合環保要求的保稅維修、檢測業務。維修、檢測後的產品,應當根據其來源復運至境外。
第十五條 臨港新片區內企業進口特定類別境外再製造產品的,可以根據國家規定按照新品實施進口管理。
臨港新片區內試點企業可以按照國家規定,進口汽車發動機關鍵零部件、高端醫療設備等舊機電產品用於再製造業務。
第十六條 根據國家統一部署,在臨港新片區實行跨境服務貿易負面清單管理。對清單之外的跨境服務貿易,按照內外一致的原則管理。
第十七條 符合條件的國際航行船舶可以開展以洋山港為國際中轉港的外貿貨櫃沿海捎帶業務。
推進“中國洋山港”國際船舶登記,試點實施與國際慣例接軌的船舶登記管理制度。根據國家部署,經授權的船舶檢驗機構可以對登記為“中國洋山港”籍的國際航行船舶開展法定檢驗、入級檢驗。
註冊在臨港新片區的航運公司或者海員外派機構,可以異地繳納其船員社保。
臨港新片區內企業經批准,可以試點開展國際航行船舶液化天然氣等新型燃料加注業務。
第十八條 註冊在洋山特殊綜合保稅區內的企業,在洋山特殊綜合保稅區內提供交通運輸服務、裝卸搬運服務和倉儲服務等取得的收入,按照國家規定免徵增值稅。
第十九條 登記為“中國洋山港”籍的境內製造船舶,從事國際運輸或者港澳台運輸業務的,按照國家規定視同出口,給予增值稅退稅。
符合條件的出口企業對其自洋山港離境的貨櫃貨物,按照國家規定在啟運港口岸出發時即可申請出口退稅。
第四章 資金自由便利
第二十條 在臨港新片區內取消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資本金專用賬戶,在資金使用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規定的前提下,結算銀行可直接為企業辦理資本金入賬業務。臨港新片區內的金融機構可以通過自由貿易賬戶,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借鑑國際通行的金融監管規則提供便利的離岸金融服務。
根據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授權,開展臨港新片區內非金融企業外債便利化試點,支持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跨境投資,穩步放寬跨境資產轉讓業務限制,便利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
臨港新片區內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按照國家部署,試點開展離岸人民幣業務。
第二十一條 根據國家規定,實施跨境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新型國際貿易結算便利化措施,臨港新片區內商業銀行在充分了解客戶和業務並開展盡職審查的基礎上,對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實行憑收付款指令直接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
第二十二條 根據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授權,探索放開臨港新片區內境內個人開展境外投資、臨港新片區內就業的境外個人開展境內投資。支持金融機構為引進的境外人才提供便利的跨境金融服務。
第二十三條 鼓勵跨國公司在臨港新片區內設立全球或者區域資產管理中心。臨港新片區內符合條件的跨國企業集團可以建立本外幣一體化資金池,在境內外成員之間集中開展本外幣資金餘缺調劑和歸集業務,資金按實際需要兌換,對跨境資金流動實行雙向巨觀審慎管理。
第二十四條 臨港新片區內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可以進入金融期貨市場,探索依託上海相關交易所投資黃金、石油等大宗商品。
第二十五條 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會同管委會、國家金融監管部門駐滬(臨港新片區)機構建立健全臨港新片區金融工作協調機制。
臨港新片區建立金融監管部門之間以及金融監管部門與有關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實現監管和服務信息互聯互通、共享共用。
臨港新片區依託跨境資金流動監測中心等,支持金融監管部門運用科技手段提升金融監管和服務水平。
根據國家主管部門授權,在臨港新片區簡化區內企業發行外債備案管理。
第五章 人員從業自由便利和人才保障
第二十六條 臨港新片區內經備案的企業或者機構邀請的外籍人員入境從事交流、訪問、商貿、就業等相關活動的,可以享受更加便利的簽證服務。
在臨港新片區工作的外籍人員,可以申請有效期五年以內的工作類居留許可。管委會可以推薦在臨港新片區內工作的外籍高層次人才、緊缺人才以及符合條件的外國投資者申請永久居留,上述人員的外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隨同申請。
本市推動外國人永久居留證件在臨港新片區的便利化套用,便於持證人在臨港新片區居留、學習、工作。
按照國家部署,管委會會同市出入境管理部門,推動移民政策實踐基地建設,開展移民融入服務。
第二十七條 管委會對臨港新片區內用人單位聘請或者擬聘請的外籍高科技領域人才、技能型人才,以及其他經認定的外籍緊缺急需人才,可以放寬年齡、學歷和工作經歷等限制,符合條件的可以給予兩年以上的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
取得境外高水平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的優秀外籍畢業生,與臨港新片區內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契約的,可以給予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在臨港新片區工作的符合條件的入外籍留學人員,可以直接辦理長期海外人才居住證。對在臨港新片區內留學人員創業園創辦企業的外籍高校畢業生,直接給予工作許可,其創業經歷視同工作經歷。臨港新片區內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可以招收外籍實習生。
第二十八條 本市按照國家要求,逐步放開臨港新片區內專業領域境外人才從業限制,允許具有境外職業資格的金融、建築、規劃、設計等領域符合條件的專業人才經備案後,在臨港新片區內提供服務,其在境外的從業經歷可視同國內從業經歷。符合條件的境外人員可以擔任臨港新片區內法定機構、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具體管理辦法由管委會會同本市相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九條 對臨港新片區用人單位錄用的非上海生源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在申辦常住戶口時給予政策傾斜。臨港新片區內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引進的緊缺急需人才可以在臨港新片區申辦常住戶口。符合條件的留學回國人員可以在臨港新片區申辦常住戶口。
對持有本市居住證的在臨港新片區工作的國內人才,縮短居住證轉辦常住戶口年限。對持有本市居住證在臨港新片區工作並居住的人員,實行居住證專項加分制度。
第三十條 本市根據臨港新片區發展需要,可以針對在臨港新片區穩定就業且穩定居住的人才實施差異化住房政策。
第三十一條 臨港新片區符合條件的境外人才可以享受人才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用人單位可以為在臨港新片區就業的符合條件的外籍人員辦理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
第六章 數據流動
第三十二條 本市根據國家部署,以臨港新片區為先導,推進國際數據港建設,構建國際網際網路數據專用通道、新型網際網路交換中心等新型基礎設施,打造全球數據匯聚流轉樞紐平台。
第三十三條 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臨港新片區內探索制定低風險跨境流動數據目錄,促進數據跨境安全有序流動。
在臨港新片區依法開展跨境數據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應當按照要求報送相關信息。
第三十四條 本市支持臨港新片區推進國際數據產業發展,培育發展數據經紀、數據運營、數據質量評估等新業態,建立數據跨境流動、數據合規諮詢服務、政企數據融合開發等公共服務平台。
本市推動網際網路數據中心、信息服務等增值電信業務在臨港新片區試點開放。
第三十五條 本市支持在臨港新片區建立與數字貿易相關的智慧財產權綜合服務平台、數字貿易跨境支付結算平台等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數據服務出口基地、文化產品出口基地等數字貿易領域國家級基地、數字貿易人才培養實踐基地,探索推進數字貿易規則制度建設,培育國際化的數字貿易品牌。
第七章 前沿產業發展
第三十六條 臨港新片區應當強化科技創新策源功能,建設世界頂尖科學家社區,布局國際聯合實驗室、科技創新研發轉化平台和重大科學技術設施,推進積體電路、人工智慧、生物醫藥、民用航空、智慧型新能源汽車、高端裝備製造、綠色再製造、氫能等前沿產業發展,形成全產業鏈融合的前沿產業集群。
第三十七條 臨港新片區探索建立人工智慧產品技術示範套用風險補償機制,鼓勵市場主體率先套用人工智慧技術提升全要素生產率和服務水平。管委會可以在全市能效指標框架下自主布局建設人工智慧算力平台。鼓勵區內企業開放套用場景,將人工智慧創新產品和技術的套用列入研發費用的,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在國家授權範圍內,可以批准臨港新片區內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進口少量臨床急需的境外已經上市的抗腫瘤藥等藥品和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進口的藥品和醫療器械應當在指定醫療機構內用於特定醫療目的。
臨港新片區內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可以按照國家規定,自行研製國內尚無同品種產品上市的體外診斷試劑,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本單位內使用,並按成本收費。
第三十九條 經本市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後,相關企業和機構可以在臨港新片區全域開展智慧型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示範套用和商業試運營。
經國家行業主管部門批准,通過車端和路端的實時感知檢測、雲端實時處理,探索在臨港新片區特定區域開展高精地圖繪製試點。
第四十條 與氫燃料電池套用相關的制氫項目可以在臨港新片區符合條件的特定區域布局建設,鼓勵企業利用可再生能源離網發電制氫,推進可再生能源制氫加氫一體化。在臨港新片區率先探索氫燃料電池汽車商業化套用及配套氫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的建設和管理。
第四十一條 除可能影響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外,臨港新片區內符合條件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可以將本單位利用財政性資金形成的或者接受企業、其他社會組織委託形成的歸單位所有的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賦予成果完成人(團隊),或者賦予科研人員不低於十年的職務科技成果長期使用權。
第四十二條 本市對臨港新片區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實行市級單列,與減量化指標脫鉤。鼓勵臨港新片區記憶體量產業用地提容增效,按照規劃和產業導向,存量工業和倉儲用地經批准提高容積率和增加地下空間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臨港新片區鼓勵工業、倉儲、研發等產業用地多用途混合利用。
臨港新片區探索城市地下空間豎向開發、分層賦權等土地管理改革創新,在建設用地的地上、地表、地下分別設立使用權。
第四十三條 對臨港新片區內符合條件的從事積體電路、人工智慧、生物醫藥、民用航空等關鍵領域核心環節生產研發的企業,按照國家規定實行企業所得稅減免。
第八章 風險防範
第四十四條 本市建立針對臨港新片區的全面風險防範工作機制,聚焦投資、貿易、金融、安全生產、生態環境、生物安全等領域,實行分類監管、協同監管、智慧型監管,形成行業自律、業界自治、社會監督、政府監管的綜合監管體系。
臨港新片區建立涉及檢疫、原產地、國際公約、跨境資金等方面的風險監測機制,實現全流程風險實時監測和動態預警管理。
第四十五條 管委會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區內企業和相關運營主體建設經濟運行分析、制度創新、風險防範、事中事後監管、政務服務等功能集成的一體化信息管理服務平台,在投資、貿易、金融等領域構建特色套用場景。一體化信息管理服務平台數據歸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管委會會同本市相關部門制定。
本市支持臨港新片區推動將產生於區內的市場監管、公安、海關、海事、稅務、商務、教育、金融、應急管理等領域的公共數據接入一體化信息管理服務平台,推動電子證照等各類數據資源的共享和套用。
享受洋山特殊綜合保稅區政策的企業應當接入平台,以滿足海關、外匯管理等特殊監管和服務需求,企業應當保證接入平台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和有效性。
第四十六條 管委會根據市場主體的信用等級實施差異化監管,可以對守信主體在貿易監管、外匯管理、稅收征管、政府採購、招標等方面提供便利;對失信主體依法實施懲戒,相關失信信息依法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對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失信主體,按照相關規定及時進行信用修復。
第四十七條 臨港新片區應當持續最佳化能源結構,建設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綜合能源體系,強化光伏和海陸風電開發。
鼓勵臨港新片區內企業申請國際通行的環境和能源管理體系標準認證,自願與管委會簽訂高於法定要求的環境保護協定,採用先進技術和生產工藝節約能源,減少污染物和溫室氣體排放。
第九章 權益保障
第四十八條 管委會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建立企業合規監督評估機制,開展企業合規指導,引導企業建立健全合規管理體系。開展合規指導時可以引入企業合規師、律師、註冊會計師、稅務師等第三方進行合規評估。
第四十九條 臨港新片區探索設立智慧財產權交易平台,建立智慧財產權市場價格評估機制,開展智慧財產權證券化、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專利商標保險等智慧財產權金融服務,建立智慧財產權信用擔保機制。
探索註冊在臨港新片區的企業可以採用風險可控的金融方式提供海關智慧財產權事務擔保。
第五十條 臨港新片區應當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創新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機制,開展競爭政策實施成效評估和競爭評估,保護和促進市場公平競爭。
第五十一條 臨港新片區依法保障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和勞動權益,完善平台型企業勞動用工制度,推進平台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點。
第五十二條 臨港新片區建設一站式爭議解決中心。加強臨港新片區國際商事糾紛審判組織建設,完善涉外商事糾紛調解、仲裁、訴訟一站式爭議解決機制。
在臨港新片區設立調解組織的,可以向市司法行政部門申請登記。
境外知名仲裁機構及爭議解決機構經市司法行政部門登記並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後,可以在臨港新片區內設立業務機構,並接受市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 取得相關資質或者當事人指定的外籍人員,可以採用線上或者線下方式出席涉臨港新片區相關商事仲裁、調解程式。
執業年限滿一年的外國律師,可以受聘擔任註冊在臨港新片區內的律師事務所的法律顧問。鼓勵註冊在臨港新片區內的律師事務所引進獲得特許律師執業許可的中國籍涉外法律服務人才。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市制定的浦東新區法規和管理措施,在臨港新片區的浦東新區範圍內可以適用。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 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