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准

《國務院關於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准》是國務院發布的檔案。

為適應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進一步擴大開放的需要,國務院決定在試驗區內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鹽業管理條例》以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規定的有關資質要求、股比限制、經營範圍等準入特別管理措施。 國務院有關部門、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根據上述調整,及時對本部門、本市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作相應調整,建立與進一步擴大開放相適應的管理制度。 國務院將根據試驗區改革開放措施的實施情況,適時對本決定的內容進行調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准
  • 頒布時間:2014年9月4日
  • 發布單位:國務院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
  • 作用:進一步擴大開放的需要
  • 批准文號:國發〔2014〕38號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適應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進一步擴大開放的需要,國務院決定在試驗區內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鹽業管理條例》以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規定的有關資質要求、股比限制、經營範圍等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目錄附後)。
國務院有關部門、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根據上述調整,及時對本部門、本市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作相應調整,建立與進一步擴大開放相適應的管理制度。
國務院將根據試驗區改革開放措施的實施情況,適時對本決定的內容進行調整。
國務院
2014年9月4日

具體內容

國務院決定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和經其批准的部門規章規定的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目錄
序號
準入特別管理措施
調整實施情況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
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批准,外商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投資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或者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營國際船舶運輸、國際船舶代理、國際船舶管理、國際海運貨物裝卸、國際海運貨物倉儲、國際海運貨櫃站和堆場業務;並可以投資設立外資企業經營國際海運貨物倉儲業務。
暫時停止實施相關內容,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國際海運貨物裝卸、國際海運貨櫃站和堆場業務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
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
經營國際船舶運輸、國際船舶代理業務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企業中外商的出資比例不得超過49%。
經營國際船舶運輸、國際船舶代理業務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企業中外商的投資比例比照適用前款規定。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限制外商投資產業目錄
六、批發和零售業
5.船舶代理(中方控股)、外輪理貨(限於合資、合作)
暫時停止實施相關內容,允許外商以合資、合作形式從事公共國際船舶代理業務,外方持股比例放寬至51%
3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
第十一條第一款:設立外商投資的認證機構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外方投資者取得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認可機構的認可;
(二)外方投資者具有3年以上從事認證活動的業務經歷。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限制外商投資產業目錄
十、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
2.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認證公司
暫時停止實施相關內容,取消對外商投資進出口商品認證公司的限制,取消對投資方的資質要求
4
《鹽業管理條例》
第二十條:鹽的批發業務,由各級鹽業公司統一經營。未設鹽業公司的地方,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的單位統一組織經營。
暫時停止實施相關內容,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鹽的批發,服務範圍限於試驗區內
5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
二、採礦業
4.提高原油採收率及相關新技術的開發套用(限於合資、合作)
暫時停止實施相關內容,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提高原油採收率(以工程服務形式)及相關新技術的開發套用
6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
二、採礦業
5.物探、鑽井、測井、錄井、井下作業等石油勘探開發新技術的開發與套用(限於合資、合作)
暫時停止實施相關內容,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物探、鑽井、測井、錄井、井下作業等石油勘探開發新技術的開發與套用
7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禁止外商投資產業目錄
三、製造業
(一)飲料製造業
1.我國傳統工藝的綠茶及特種茶加工(名茶、黑茶等)
暫時停止實施相關內容,允許外商以合資、合作形式(中方控股)從事中國傳統工藝的綠茶加工
8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
三、製造業
(八)造紙及紙製品業
1.主要利用境外木材資源的單條生產線年產30萬噸及以上規模化學木漿和單條生產線年產10萬噸及以上規模化學機械木漿以及同步建設的高檔紙及紙板生產(限於合資、合作)
暫時停止實施相關內容,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主要利用境外木材資源的單條生產線年產30萬噸及以上規模化學木漿和單條生產線年產10萬噸及以上規模化學機械木漿以及同步建設的高檔紙及紙板生產
9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
三、製造業
(十七)通用設備製造業
7. 400噸及以上輪式、履帶式起重機械製造(限於合資、合作)
暫時停止實施相關內容,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400噸及以上輪式、履帶式起重機械製造
10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限制外商投資產業目錄
三、製造業
(十)通用設備製造業
1.各類普通級(P0)軸承及零件(鋼球、保持架)、毛坯製造
暫時停止實施相關內容,取消對外商投資各類普通級(P0)軸承及零件(鋼球、保持架)、毛坯製造的限制
11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限制外商投資產業目錄
三、製造業
(十一)專用設備製造業
2. 320馬力及以下推土機、30噸級及以下液壓挖掘機、6噸級及以下輪式裝載機、220馬力及以下平地機、壓路機、叉車、135噸級及以下電力傳動非公路自卸翻斗車、60噸級及以下液力機械傳動非公路自卸翻斗車、瀝青混凝土攪拌與攤鋪設備和高空作業機械、園林機械和機具、商品混凝土機械(托泵、攪拌車、攪拌站、泵車)製造
暫時停止實施相關內容,取消對外商投資15噸級以下(不含15噸)液壓挖掘機、3噸級以下(不含3噸)輪式裝載機製造的限制
12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限制外商投資產業目錄
三、製造業
(十一)專用設備製造業
1.一般滌綸長絲、短纖維設備製造
暫時停止實施相關內容,取消對外商投資一般滌綸長絲、短纖維設備製造的限制
13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
三、製造業
(十九)交通運輸設備製造業
3.汽車電子裝置製造與研發:發動機和底盤電子控制系統及關鍵零部件,車載電子技術(汽車信息系統和導航系統),汽車電子匯流排網路技術(限於合資),電子控制系統的輸入(感測器和採樣系統)輸出(執行器)部件,電動助力轉向系統電子控制器(限於合資),嵌入式電子集成系統(限於合資、合作)、電控式空氣彈簧,電子控制式懸掛系統,電子氣門系統裝置,電子組合儀表,ABS/TCS/ESP系統,電路制動系統(BBW),變速器電控單元(TCU),輪胎氣壓監測系統(TPMS),車載故障診斷儀(OBD),發動機防盜系統,自動避撞系統,汽車、機車型試驗及維修用檢測系統
暫時停止實施相關內容,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汽車電子匯流排網路技術、電動助力轉向系統電子控制器製造與研發
14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
三、製造業
(十九)交通運輸設備製造業
6.軌道交通運輸設備(限於合資、合作):高速鐵路、鐵路客運專線、城際鐵路、幹線鐵路及城市軌道交通運輸設備的整車和關鍵零部件(牽引傳動系統、控制系統、制動系統)的研發、設計與製造;高速鐵路、鐵路客運專線、城際鐵路及城市軌道交通乘客服務設施和設備的研發、設計與製造,信息化建設中有關信息系統的設計與研發;高速鐵路、鐵路客運專線、城際鐵路的軌道和橋樑設備研發、設計與製造,軌道交通運輸通信信號系統的研發、設計與製造,電氣化鐵路設備和器材製造、鐵路噪聲和振動控制技術與研發、鐵路客車排污設備製造、鐵路運輸安全監測設備製造
暫時停止實施相關內容,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投資與高速鐵路、鐵路客運專線、城際鐵路配套的乘客服務設施和設備的研發、設計與製造,與高速鐵路、鐵路客運專線、城際鐵路相關的軌道和橋樑設備研發、設計與製造,電氣化鐵路設備和器材製造、鐵路客車排污設備製造
15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
三、製造業
(十九)交通運輸設備製造業
18.豪華郵輪及深水(3000米以上)海洋工程裝備的設計(限於合資、合作)
24.遊艇的設計與製造(限於合資、合作)
暫時停止實施相關內容,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豪華郵輪、遊艇的設計
16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
三、製造業
(十九)交通運輸設備製造業
22.船舶艙室機械的設計與製造(中方相對控股)
暫時停止實施相關內容,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船舶艙室機械的設計
17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
三、製造業
(十九)交通運輸設備製造業
13.航空發動機及零部件、航空輔助動力系統設計、製造與維修(限於合資、合作)
暫時停止實施相關內容,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航空發動機零部件的設計、製造與維修
18
《汽車產業發展政策》
第四十八條:汽車整車、專用汽車、農用運輸車和機車中外合資生產企業的中方股份比例不得低於50%。股票上市的汽車整車、專用汽車、農用運輸車和機車股份公司對外出售法人股份時,中方法人之一必須相對控股且大於外資法人股之和。同一家外商可在國內建立兩家(含兩家)以下生產同類(乘用車類、商用車類、機車類)整車產品的合資企業,如與中方合資夥伴聯合兼併國內其它汽車生產企業可不受兩家的限制。境外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相對控股另一家企業,則視為同一家外商。
暫時停止實施相關內容,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機車(排量≤250ml)生產
19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
三、製造業
(十九)交通運輸設備製造業
5.大排量(排量>250ml)機車關鍵零部件製造:機車電控燃油噴射技術(限於合資、合作)、達到中國機車Ⅲ階段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發動機排放控制裝置
暫時停止實施相關內容,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大排量(排量>250ml)機車關鍵零部件製造:機車電控燃油噴射技術
20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
三、製造業
(二十)電氣機械及器材製造業
6.輸變電設備製造(限於合資、合作):非晶態合金變壓器、500千伏及以上高壓開關用操作機構、滅弧裝置、大型盆式絕緣子(1000千伏、50千安以上),500千伏及以上變壓器用出線裝置、套管(交流500、750、1000千伏,直流所有規格)、調壓開關(交流500、750、1000千伏有載、無載調壓開關),直流輸電用乾式平波電抗器,±800千伏直流輸電用換流閥(水冷設備、直流場設備),符合歐盟RoHS指令的電器觸頭材料及無Pb、Cd的焊料
暫時停止實施相關內容,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符合歐盟RoHS指令的電器觸頭材料及無Pb、Cd的焊料製造
21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
五、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2.支線鐵路、地方鐵路及其橋樑、隧道、輪渡和站場設施的建設、經營(限於合資、合作)
暫時停止實施相關內容,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地方鐵路及其橋樑、隧道、輪渡和站場設施的建設、經營
22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限制外商投資產業目錄
六、批發和零售業
2.糧食收購,糧食、棉花、植物油、食糖、菸草、原油、農藥、農膜、化肥的批發、零售、配送(設立超過30家分店、銷售來自多個供應商的不同種類和品牌商品的連鎖店由中方控股)
暫時停止實施相關內容,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植物油、食糖、化肥的批發、零售、配送,糧食、棉花的零售、配送,取消門店數量限制
23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限制外商投資產業目錄
六、批發和零售業
1.直銷、郵購、網上銷售
暫時停止實施相關內容,取消對外商投資郵購和一般商品網上銷售的限制
24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限制外商投資產業目錄
五、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1.鐵路貨物運輸公司
暫時停止實施相關內容,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鐵路貨物運輸業務
25
《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
第四條:外商投資方式包括:
(一)合資、合作經營(簡稱“合營”);
(二)購買民航企業的股份,包括民航企業在境外發行的股票以及在境內發行的上市外資股;
(三)其他經批准的投資方式。
外商以合作經營方式投資公共航空運輸和從事公務飛行、空中遊覽的通用航空企業,必須取得中國法人資格。
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務
26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限制外商投資產業目錄
八、房地產業
3.房地產二級市場交易及房地產中介或經紀公司
 暫時停止實施相關內容,取消對外商投資房地產中介或經紀公司的限制
27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限制外商投資產業目錄
十、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
3.攝影服務(含空中攝影等特技攝影服務,但不包括測繪航空攝影,限於合資)
暫時停止實施相關內容,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攝影服務(不含空中攝影等特技攝影服務)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