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令
1997年4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發布《傷殘撫恤管理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其中第七條規定:“(一)軍人在服役期間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發給《革命傷殘軍人證》。”
評定許可權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
第二十四條 因戰、因公、因病致殘性質的認定和殘疾等級的評定許可權是:
(一)義務兵和初級士官的殘疾,由軍隊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認定和評定;
(二)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和中級以上士官的殘疾,由軍隊軍區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認定和評定;
(三)退出現役的軍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需要認定殘疾性質和評定殘疾等級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認定和評定。
評定殘疾等級,應當依據醫療衛生專家小組出具的殘疾等級醫學鑑定意見。
殘疾軍人由認定殘疾性質和評定殘疾等級的機關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
換髮事項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2004年下發的《關於換髮傷殘人員證件的通知》,2004年12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集中為傷殘人員換髮新式證件。此次換髮的有《殘疾軍人證》、《傷殘人民警察證》、《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證》、《傷殘民兵民工證》,其中《殘疾軍人證》封皮為紅色,其他三種封皮為藍色,封面燙金印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證件採用多種防偽技術。為保護傷殘人員的隱私並適應新修訂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規定,新式證件一律取消了傷殘待遇及殘情介紹等欄目。2005年7月1日起,舊證停止使用。
自2014年1月1日開始,至2014年12月31日結束,《殘疾軍人證》新證換髮工作。換證期間,新舊證件均有效。從2015年1月1日起,舊證作廢。新證使用近期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照片,由批准機關統一加蓋鋼印,並在“批准機關”處加蓋與鋼印相同的印章(優撫專用章)。新證在封底加裝了電子晶片,需將殘疾軍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等個人信息寫入其中。
防偽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封面為紅色仿皮面,中間為金色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圖案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字樣,證件內頁採用水印、花紋、微縮文字等防偽措施。
殘疾軍人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可享受《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法規及檔案規定的各項優待。2004年至2005年換髮新證的同時,殘疾軍人的傷殘等級由原來的四等六級改為十級。
2007年7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34號公布《傷殘撫恤管理辦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1997年民政部頒布的《傷殘撫恤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一)退役軍人在服役期間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
民政部網站日前發布《關於換髮<殘疾軍人證>的通知》,《殘疾軍人證》新證換髮工作自2014年1月1日開始,至2014年12月31日結束。換證期間,新舊證件均有效。從2015年1月1日起,舊證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