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英語:National Emblem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的象徵和標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內容為國旗、天安門、齒輪和谷穗,象徵中國人民自“五四”運動以來的新民主主義革命鬥爭和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新中國的誕生。
1950年6月18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圖案及對該圖案的說明。同年9月20日,毛澤東主席命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由清華大學建築系梁思成、林徽因、李宗津、莫宗江、朱倡中等人所組的設計小組與中央美術學院張仃、張光宇等人的設計小組集體創作。
1991年3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8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頒布主席令,予以公布,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 外文名:National Emblem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使用地區:中華人民共和國
- 啟用時間:1950年9月20日
- 國徽圖案: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門、谷穗和齒輪
- 相關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圖案
含義
由來
專家組設計
- 中央美院張仃和鐘靈在徵集階段提供的國徽應徵圖案,與現今政協會徽類似,由五星、地球、齒輪和谷穗組成,有5種變體。
- 中央美院張仃設計的天安門圖案,張光宇、周令釗提供技術意見,曹肇基協助繪畫。圖案為天安門城樓斜透視,外圈為與政協會徽類似的齒輪。
中央美院方案 | 清華大學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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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定
修正及公布
規範
尺寸坐標圖 | 方格墨線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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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
使用場合
-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
- 國家駐外使館、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
-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會議廳
- 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庭
- 出境入境口岸的適當場所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工作委員會,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各直屬機構、國務院辦公廳以及國務院規定應當使用刻有國徽圖案印章的辦事機構,中央軍事委員會辦公廳以及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應當使用刻有國徽圖案印章的其他機構
-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檢察院
- 國家駐外使館、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和國務院頒發的榮譽證書、任命書、外交文書
- 國家出版的法律、法規正式版本的封面
- 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簽發的證件,如身份證,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