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徽

警徽

中國的警徽人民警察的標誌和象徵,由國徽、盾牌、長城、松枝組成。國徽是國家的標誌和象徵,表明人民警察是國家法律的捍衛者;盾牌是人民警察的象徵,表明人民警察保衛人民的神聖職責;長城象徵人民警察是維護社會秩序和國家安全的鋼鐵長城; 松枝象徵人民警察的品質和戰鬥意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警徽
  • 外文名:Police Badge
  • 說明:警徽是人民警察的標誌和象徵
  • 組成:國徽、盾牌、長城、松枝
簡介,沿革,50式警徽,53式警徽,66式警徽,73式警徽,83式警徽,99式警服帽徽,製作材質,07式帽徽,圖案含義,使用規則,

簡介

警徽是警察的標識之一。
中國的警徽是人民警察的標誌和象徵,現行的99式警徽由國徽、盾牌、長城、松枝組成。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具有使用警徽的權利。

沿革

新中國的警徽樣式大體經歷了六次大的改動,具體如下(部分款式未正式命名,為表述方便,以其啟用年份代稱)。

50式警徽

50式解放軍帽徽50式解放軍帽徽
建國之初,黨和國家領導人都十分關心人民警察隊伍的正規化建設。1950年月,公安部擬定《公安部及其所屬武裝部隊服裝樣式草案》,並於2月8日上報政務院。2月11日,政務院總理周恩來批准了這一草案,批覆中稱:“所擬人民公安部隊服裝帽徽與人民解放軍同一式樣,各公安部、廳、處、局暨各中央、大行政區、省直屬之大、中城市公安局等所有工作人員之服裝,除分局派出所一律著警察服裝外,均著人民公安部隊服裝……經核可行,應予照準”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市局機關幹部著解放軍制服(除交通、消防民警)。帽徽同解放軍一樣,為紅色五角星,五星中央有“八一”兩字,紅星周邊及“八一”兩字皆為金黃色。(圖一)公安分、縣局幹警及市局交通處、消防處警察皆著米黃色平紋布警服,帽徽基本上參照解放軍樣式,僅將紅五角星內“八一”兩字改為“公安”。這一時期的警徽屬於軍徽和警徽並存時期。
50式警徽50式警徽

53式警徽

66式警徽66式警徽
自1952年以後,公安部對於警用服裝及其他有關裝備不斷進行改進,根據廣大幹部民眾、國際友人以及北京、天津、瀋陽等部分城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建議,參照蘇聯及其他人民民主國家的經驗,並依據當時國家的實際情況,於1953年設計了人民警察新式服裝、裝備及帽徽圖案。經政務院(54)第21號批覆批准。帽徽是用廿號銅製成的直徑32毫米凸圓形狀,中心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圖案。紅色琺瑯旗底,金色五角星,國旗圖案外邊是金色的齒輪麥穗及光芒。

66式警徽

進入60年代,由於受極左路線的影響,對參照蘇聯等國家的經驗而製作的“55式民警制服,一些地方和民眾不斷提出意見:一是現在的白上衣、女裙子、紅褲線和大沿帽、女無沿帽等不大民眾化”;二是“服裝的顏色、樣式太煩瑣,很統一”。為此1966年3月9日公安部向國務院就民警的服裝制式改式問題寫了專題報告。1966年7月2日,國務院批准了這份報告。其中帽徽直徑32毫米,圖案仍為圓形,中心為國旗,旗周雕金色麥穗、齒輪。原外圈一周光芒取消了。

73式警徽

73式警徽73式警徽
1972年1月,國務院批准公安部《關於改革人民警察服裝的通知》,帽徽也從國旗圖案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圖案,直徑從原來的32毫米放大為36毫米。

83式警徽

83式警徽83式警徽
1981年中央領導陳丕顯等一批老同志為了排除“四人幫”對警服的干擾,由公安部六局(武裝民警局)三處從北京、上海、天津、武漢四市公安局抽調裝備人員以及解放軍總後軍需部服裝研究所人員組成了警服警徽式樣,對警服無論從面料、顏色、式樣作了較大的改革設計,其中對警服帽徽就設計了好多彩稿。光外形上就有原形、盾形、長圓形、不規則多邊形等。經國務院批准,產生了後來的“八三式警服系列”。其帽徽是由國徽、盾牌、長城、松枝組成。國徽是國家的標誌和象徵。縱徑53毫米,橫徑50毫米。此帽徽即以後被公安部定為人民警察的警徽。其中,圖九最後定稿為八三式帽徽,1984年至2000年使用。

99式警服帽徽

99式警服帽徽99式警服帽徽
1999年,公安部開始重新設計新款式的人民警察服裝,並廣泛徵求公安民警及國內外專家意見,經國務院審批確定了“99”式新警服式樣。帽徽基本形狀同“83”式帽徽,在“83”式帽徽式樣下面增加了一橫飄帶,上有“警察”及拼音字母“JINGCHA”,整個帽徽顏色改為銀白色,並鏤空,由輕質金屬製成。

製作材質

鈦合金材料製作出的警徽通常由國家指定的大型徽章警徽加工廠負責製作加工
普通常用材質為ZL102優質鑄造鋁合金高溫精練浸透壓延鑄造,採用高級汽車烤漆房高光澤靜電均布
99式警服帽徽99式警服帽徽
警徽警徽
鈦合金警徽鈦合金警徽

07式帽徽

07式武警帽徽由國徽、盾牌、長城、松枝、橄欖枝組成。 國徽是國家的標誌和象徵,表明人民武裝警察是國家法律的捍衛者; 盾牌是人民武裝警察的象徵,表明人民武裝警察保衛人民的神聖職責; 長城象徵人民武裝警察是維護社會秩序和國家安全的鋼鐵長城; 松枝象徵人民武裝警察的品質和戰鬥意志; 橄欖枝象徵人民武裝警察是和平的維護者,維護社會穩定,保障人民安居樂業。

圖案含義

警徽是警察的標識之一,各國對警徽使用有嚴格規定;
一般以限於警察佩帶綴飾為原則。在訓練、檢閱、展覽、會議等活動中可飾用。警察機關的辦公處所及警用車輛須標示警察象徵時也可飾用。其他因推動警察業務,完成警察任務時,也可飾用警徽。中國的警徽是人民警察的標誌和象徵,由國徽、盾牌、長城、松枝組成。國徽是國家的標誌和象徵,表明人民警察是國家法律的捍衛者;盾牌是人民警察的象徵,表明人民警察保衛人民的神聖職責;長城象徵人民警察是維護社會秩序和國家安全的鋼鐵長城;松枝象徵人民警察的品質和戰鬥意志。
英文解釋
One of the police identification badge, countries there are strict requirements on the use of badges;
Generally limited to police officers wearing dressed as a principle. In the training, review, exhibitions, conferences and other activities can be decorated with. Police office premises and shall be marked police vehicle when the police can also be decorated with a symbol. Other factors to promote the police business, completion of the police task can also be decorated with badges. China's police badge is a sign and symbol of the people, by the national emblem, a shield, the Great Wall, pine composition. Emblem is a national symbol and symbol of the people that the police are the guardian of national law; shield is a symbol of people's police that the people of the people to defend the sacred duty of the police; the Great Wall symbolizes the people's police is to maintain social order and national security of the steel wall; pine symbol of the quality of people's police and will to fight.

使用規則

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規定
2000年3月27日公安部令第48號公布施行
第一條 為了維護人民警察警徽的尊嚴,正確使用警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警徽圖案由國徽、盾牌、長城、松枝和飄帶構成。國徽襯地和垂綬為正紅色,盾牌襯地為深藍色,長城、松枝和飄帶為金黃色。
第三條 警徽是人民警察的象徵和標誌。人民警察必須愛護警徽,維護警徽的尊嚴。
第四條 警徽及其圖案的使用範圍:
(一)授銜、授裝、宣誓、閱警等重大儀式;
(二)人民警察機關及其事業單位的重要建築物、會場主席台;
(三)人民警察機關頒發的獎狀、榮譽章、證書、證件;
(四)人民警察報刊、圖書及其他出版物;
(五)警服、警帽、警用交通工具、標誌等物品。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使用警徽及其圖案應當經地(市)級以上人民警察機關批准。
第五條 懸掛警徽,應當置於顯著位置。使用警徽及其圖案,應當嚴肅、莊重,嚴格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縮小。不得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顏色的警徽。
第六條 警徽及其圖案不得用於:
(一)商標、商業廣告;
(二)日常生活的陳設布置;
(三)私人婚、喪、慶、悼活動;
(四)娛樂活動;
(五)其他有礙於警徽莊嚴的場合或者物品。
第七條 警徽為人民警察專用標誌,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持有、使用、製作、仿造、偽造和買賣警徽,也不得使用與警徽及其圖案相類似的標誌。
第八條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應當嚴格遵守本規定,對違反本規定的,應當進行批評教育並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應當給予當事人紀律處分。
第九條 對非法持有、使用、製作、仿造、偽造或者買賣警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警徽由公安部按照《人民警察警徽技術標準》統一監製。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警察機關對警徽及其圖案的使用,實行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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