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簡介
發展雛形
第二次
鴉片戰爭後,以奕忻、
曾國藩、
李鴻章、
左宗棠、
張之洞為代表的
洋務派,掀起了一場"
師夷長技以制夷"的
洋務運動。受洋務運動的影響,“設立警察,以維持地方治安”的建議,曾被總理袁世凱提出過。但是,由於創設警察年費巨大,財務瀕於枯竭的清政府也拿不出這么多錢來,這件事也只好一緩再緩,直到上世紀初,才由地方第三者籌款自辦。
庚子(年)前,中國無警察,余到蘇後始創辦。端午橋
制軍告余曰:"以中國地大,只求一里有兩警察,年已需五萬萬銀。以全國歲入,辦一警察尚且不能(註:當時歲入未至四萬萬銀),何論其他?"渠倡言立憲,喜辦新政,所言竟與之反,不知何意?嗣後,各縣勉強興辦,小縣二三十人,大縣亦不過五六十人。民國成立,遂逐漸擴充警力……
何剛德是光緒丁丑(1877)科進士,曾任京曹十九年,其後又出任江西
建昌、江蘇蘇州等地知府。其著作《
春明夢錄》《
客座偶談》多記其親身經歷,史料價值頗高。庚子為光緒二十六年(1900)而何氏任蘇州知府,則在庚子以後,《客座偶談》卷二又說:餘二十七年守
撫州,於奉詔之先七日,改興魯書院為撫郡學堂,置普通精舍以聚高才生------回任建昌,創新學一所,甫落成,即奉諱去任。及至蘇州,以他項學堂已多,乃創立農學堂。
創立時代
這裡雖然說的是興辦學堂之事,但卻可以讓我們查知他到
蘇州赴任的大概時間。光緒二十七年為辛丑年(1901),其時作者"守撫州",而"回任建昌""及到蘇州",大約是在三年之後,也就是光緒三十年(1904)左右。據以上推斷,如果何剛德所記無誤,則中國警察的創辦,當在1904年或1905年,最早不會早於1903年。由此可知,中國警察的歷史,大約是100年。
專業分類
治安警察
治安警察是管理查處治安案件(事件)的警察,他們一般設定在派出所、及區縣級(含)以上公安局治安隊、處。治安警察的主要任務是:預防、發現和制止違法犯罪;維護公共場所的治安秩序;管理特種行業;管理危險物品;處理一般違法案件等。
刑事警察
刑事警察(簡稱刑警),做刑事偵查工作,分析、研究
刑事犯罪情況;組織、協調偵破一般、重大、特大刑事案件;承擔案件痕跡和物證提取、檢驗、鑑定。承擔本轄區內的禁毒、反黑、反恐工作;承擔本轄區內的經濟犯罪偵查防範工作;承擔涉外刑事案件、對外警務的聯絡和接洽。狹義的“刑警”是指刑警隊的警察。廣義的還包括
經偵隊、
緝毒隊等等。主要任務就是偵查刑事案件,日常聽說的有盜竊、兇殺、詐欺、拐賣婦幼等犯罪案件。
全國刑警分屬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省(自治區)
公安廳(直轄市公安局),
地級市(自治州)公安局(地區公安處)、縣(縣級市、旗)公安局(市轄區公安分局)4級公安機關。在公安部設有
刑事偵查局;在省級公安廳(局)設有刑偵(警)總隊;在地級公安局(處)設有刑偵(警)支隊;在各縣級公安局(分局)設有刑偵(警)大隊。此外,還有一級派出機構,就是刑偵大隊向轄區內派駐若干個責任區刑警隊,責任區刑警隊是公安機關最底層的實戰單位。
刑事偵查工作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刑事偵查部門是打擊刑事犯罪的專職部門。《
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偵查在刑事訴訟活動中處於首要環節,偵查與起訴、審判階段並列,是獨立的訴訟階段,刑事訴訟中起訴犯罪嫌疑人的主要證據都來源於偵查。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分別由公安、檢察、法院三個機關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不能超越職責或者互相代替。
交通警察
指在公安機關內設機構——交通管理警察大隊工作的人民警察。交通警察是警察的一個警種。其職責是維護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查糾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負責機動車的登記管理等,簡稱“交警”。
主要職責是依法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維護城鄉道路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開展機動車輛安全檢驗、牌證發放和駕駛員考核發證工作;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道路交通管理科研工作;參與城市建設、道路交通和安全設施的規劃。組織宣傳交通法規,依法管理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車輛、駕駛員和行人,教育交通違章者,勘查處理交通事故,以維護正常的交通秩序,保證交通運輸的暢通與安全。
巡邏警察
有人稱巡邏警察為市民的“保護神”,因為他們總是在市民的身邊,能給人更多的安全感。巡邏警察的主要職責有:
負責交通安全設施的規劃、設計和建設;
依法處理交通事故,在指定地方巡邏,執行法律法規,進行交通管制、疏散人群,預防犯罪和逮捕違規者;
維護交通秩序,指揮、疏導交通、糾正和處罰交通違章行為;
組織協調和監督指導交通秩序管理、道路治安管理、交通事故處理、交通安全法制宣傳、交通違章糾處、車輛註冊登記和檢驗、駕駛員交通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審驗與發牌發證、路政管理以及交通靜態管理;
組織協調交通分流、交通警衛;受理和指導交通違章、事故處理等複議工作;
負責勸解、制止、查處發生在道路或公共場所的治安糾紛;
負責管理道路治安卡口。
特種警察
特種警察是警方的一個擔負某些特殊任務的警種,特警是警察中的特種精英。專門負責各種特別的危險任務:例如:拯救人質、圍攻
恐怖分子或有強大火力武器的匪徒等等。特警通常受過特別的嚴格半軍事訓練,使用武器比普通警察精良。
常見的裝備有
防彈衣、
裝甲車、
輕機槍、
卡賓槍、高殺傷力
狙擊步槍、
催淚彈、
煙霧彈、震眩彈等等。中國公安特警指在公安系統內部建立的特警隊伍,隊伍編制為“總隊-支隊-大隊-中隊”。職能與武裝警察有所重疊,如:反恐、排爆、反劫持;其他職能:協助其他警種(刑警、交警等)執行設卡盤查車輛、抓捕持槍
犯罪嫌疑人等任務。
武裝警察
武警分為三大類,即
武警總部直接領導管理的
內衛部隊、列入武警序列受
國務院有關業務部門和武警總部雙重領導的部隊(
黃金、
水電、
交通、
森林)和列入武警序列由公安部門管理的部隊(邊防、消防、警衛)八大警種。
武警部隊官兵是軍人,實行將、校、尉、士官、兵的警銜制度,服裝以橄欖綠為主色調。
“公安”特指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
人民警察分為公安部門管理的公安警察(即狹義“公安”,包括治安警、戶籍警、刑警、交警等)、國家安全部門管理的國家安全警察、勞改勞教部門的監獄警察以及法院、檢察院系統的司法警察四大類。
空中警察
空中警察隸屬於公安部十五局民航公安局,接受民航局和公安部的雙重領導。主要職責是維護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內的秩序,防範和制止劫機、炸機以及其他對民用航空器的非法干擾行為,保護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載人員和財產安全。
中國海警
中國海警局依法開展海上維權執法保障國家海洋權利不受侵害。
其他
2.
外事警察。是指管理出入國境事務的警察。通常辦理出入境通行證、
護照等,並進行管理。
6.
警務督察。監督警察內部紀律的特殊警察,有著“
管警察的警察”和“
警中警”的稱呼。
8.科技警察。公安部門內專門負責技術研發的人員,這部分人也稱為警察,但是其正式稱呼前要冠以“專業技術”一詞。
9.
公安法醫。有一部分從事司
法醫學勘驗工作的法醫是公安部門的編制內成員,是有警銜的,也算警察。
警銜
人民警察警銜設五等十三級
1、總警監、副總警監;
2、警監(一級、二級、三級);
3、警督(一級、二級、三級);
擔任
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警銜,在警銜前冠以"專業技術"。
人民警察實行警察職務等級編制警銜。擔任行政職務的人民警察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警銜:
1、部級正職:總警監;
2、部級副職:副總警監;
3、廳(局)級正職:一級警監至二級警監;
4、廳(局)級副職:二級警監至三級警監;
5、處(局)級正職:三級警監至二級警督;
6、處(局)級副職:一級警督至三級警督;
7、科(局)級正職:一級警督至一級警司;
8、科(局)級副職:二級警督至二級警司;
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警銜:
1、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一級警監至二級警督;
2、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一級警督至二級警司;
3、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三級警督至一級警員。
警銜演變過程
臂章及胸徽
警銜標誌
總監標識
總警監、副總警監警銜標誌由銀色
橄欖枝環繞銀色國徽組成。其中,總警監警銜標誌綴釘一枚橄欖枝環繞一周的國徽,副總警監警銜標誌綴釘一枚橄欖枝環繞半周的國徽。
警監標識
警監警銜標誌由一枚銀色橄欖枝和銀色四角星花組成。其中,一級警監警銜標誌綴釘三枚四角星花;二級警監警銜標誌綴釘二枚四角星花;三級警監警銜標誌綴釘一枚四角星花。
督司標識
警督、警司警銜標誌由銀色橫槓和銀色四角星花組成。其中,警督警銜標誌綴釘二道橫槓,一級警督警銜標誌綴釘三枚四角星花,二級警督警銜標誌綴釘二枚四角星花,三級警督警銜標誌綴釘一枚四角星花。警司警銜標誌綴釘一道橫槓,一級警司警銜標誌綴釘三枚四角星花,二級警司警銜標誌綴釘二枚四角星花,三級警司警銜標誌綴釘一枚四角星花。
警員標識
警員警銜標誌由銀色四角星花組成。其中,一級警員警銜標誌綴釘二枚四角星花;二級警員警銜標誌綴釘一枚四角星花。
警銜標誌佩帶在劍型肩章上。擔任行政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為藏藍色,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為藍灰色。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序言
具體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枝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管制、拘役、
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
察;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
治安保衛委員會等民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