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國有企業資產出租、出售管理暫行辦法

《大連市國有企業資產出租、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在1997.07.06由大連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國有企業資產出租、出售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07.06
  • 實施時間:1997.07.06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國有資產出租、出售管理,正確引導企業盤活國有資產,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屬國有企業國有資產的出租、出售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出租、出售,是指企業整體出售以及單項資產的出租、出售。
企業整體出租,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條 國有資產的出租、出售,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第五條 大連市國有資產管理局、財政局應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做好對國有資產出租、出售的管理工作。
市計委、經委、商委、建委、房地產局、物價局、審計局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國有資產出租、出售過程中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企業整體出售,由企業主管部門提出具體方案和申請,經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核後(其中工業企業應商經委審核同意)報市政府批准。
第七條 企業出租、出售關鍵設備、重要建築物和成套設備等國有資產,須報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
關鍵設備是指企業主要生產設備,大中型企業單台(套)價值一般在30萬元(含30萬元)以上的,小型企業單台(套)價值一般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的。屬於引進的設備,無論其價值大小,均視為關鍵設備。
重要建築物是指企業主體廠房、辦公樓及其他房屋、場地等,大中型企業價值一般在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的,小型企業一般在200萬元(含200萬元)以上的。
第八條 出租、出售國有資產涉及房地產管理的,必須按房地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及規章辦理有關手續。
第九條 經批准出租、出售國有資產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國有資產價值評估。
國有資產出售價格,以評估價值為出售底價。
第十條 國有資產出租價格按下列公式計算確定:
年租費=(出租該項資產年折舊額+出租該項資產評估值×企業資產報酬率)÷(1-流轉稅稅率-流轉稅稅率×流轉稅附加率)
總資產報酬率=(利潤總額+利息支出)÷企業平均資產總額
企業平均資產總額=(期初資產總額+期末資產總額)÷2
第十一條 國有資產出售價格低於評估價格的,必須先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其中,低於評估價90%的,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須報市政府批准。
國有資產出租價格低於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標準的,須報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 出租國有資產,出租方與承租方必須簽定租賃協定。租賃協定應載明:租賃期限、資產使用範圍、租價、租費交付期、雙方權利與義務及違約責任條款等。
第十三條 企業出租國有資產,必須將租賃協定、租價計算依據、評估結果確認書等有關檔案、資料報市國有資產、財政管理部門備案。本辦法發布前已經出租的,應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內補辦有關備案手續。
第十四條 出租、出售單項國有資產,須按國家現行財務規定進行財務處理,收入不得用於福利及其他消費性支出,不得列入帳外,逃避納稅。
第十五條 企業整體出售收入,一律上交市政府,由市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收繳,專項存儲,專款用於出售企業所在行業的生產發展。
第十六條 企業應嚴格按照本辦法辦理國有資產的出租、出售事宜,自覺接受國有資產、財政部門的管理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由市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國務院《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或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國有資產管理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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