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市區企業國有土地資產管理暫行規定

大連市市區企業國有土地資產管理暫行規定

(1997年9月1日大政發〔1997〕73號)

第一條為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防止國有土地資產流失,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暫行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市區企業國有土地資產管理暫行規定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時期:1997-09-01
【發布單位】806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7-09-01
【生效日期】1997-09-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大連市市區企業國有土地資產管理暫行規定
(1997年9月1日大政發〔1997〕73號)
第一條為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防止國有土地資產流失,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內的企業因兼併、破產以及設立上市公司等對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或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物進行抵押貸款(以下簡稱土地資產處置)的管理。
第三條土地資產處置,由土地使用者或實施資產重組的主管部門向大連市房地產開發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開發辦)提出申請,經市開發辦會同市規劃土地局等部門提出處置意見後,報大連市房地產開發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批准。
經領導小組批准,土地資產處置可採取土地使用權出讓、出租或土地作價入股、作價出資的方式進行。
第四條企業兼併,對被兼併企業的土地資產處置可根據不同情況採取不同方式。其中,國有企業之間以及國有企業對其他所有制性質企業實施的兼併,可以通過有償受讓取得土地使用權,土地出讓金適當調減;也可通過企業間變更原劃撥土地使用權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但土地使用權不能擅自轉讓和改變用途。其他類型企業間的兼併,須按規定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
第五條企業破產,土地資產處置主要採取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土地出讓金由受讓方全額繳納,主要用於職工安置。其中,受讓方承擔破產企業職工安置的,土地出讓金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減。承擔職工安置事項應列入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其落實情況須經有關部門認定。
第六條以國有土地使用權為條件興辦外資企業(含“嫁接式”企業),土地資產處置一般採取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採用出讓方式的,由受讓方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出讓金;對科技含量高的企業,以及國有大中型企業利用外資進行技術改造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也可採用出租方式,由承租方按年繳納租金。屬於國家鼓勵的、技術先進的、投資額較大的中外合資項目,經領導小組批准,可採取土地作價出資以政府名義投入到中方企業中。
第七條國有企業改建或新設股份有限公司(含上市公司),土地資產處置可以採取土地使用權出讓、出租或土地作價入股的方式。採用出讓方式的,由受讓方全額繳納土地出讓金,其中繳納數額較大的可分期進行,但最長不超過3年。採用出租方式的,由承租者按年繳納租金。採用作價入股方式的,土地資產界定為國家股,國家股作價及國家股股權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企業以其依法取得所有權的房屋連同該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劃撥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物進行抵押貸款,不能如期返還貸款造成劃撥土地使用權拍賣的,應當從地價款中將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返還政府。
第九條在進行土地資產處置後,土地使用者應按有關規定到規劃土地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第十條本規定發布之前已發生土地資產處置的,須按本規定補辦手續,期限為三個月。
第十一條大連市其他縣(市)、區企業的土地資產處置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本規定由大連市開發辦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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