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土地儲備辦法

貫徹落實《大連市土地儲備辦法》,切實加強土地儲備管理工作,市政府決定成立大連市土地儲備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研究制定有關土地收購、儲備、供應的制度和政策;審查批准年度土地儲備(供應)計畫和中長期規劃;研究確定土地收購儲備方案;研究土地儲備資金籌措和管理使用等重大問題;協調解決土地儲備工作中涉及的有關重大事項。

【發布單位】大連市
【發布文號】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30號
【發布日期】2003-06-07
【生效日期】2003-07-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大連市土地儲備辦法
(2003年5月11日大連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3年6月7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30號公布 自2003年7月7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進一步增強政府對土地市場的調控能力,最佳化城市土地資源配置,保證國有土地資產的保值增值,促進城市建設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大連市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以下簡稱市內四區)範圍內的國有土地儲備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市人民政府按法律規定和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城市規劃要求,通過收回、收購、置換和徵用等方式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整理後儲備,以供應和調控城市各類建設用地需求的行為。
第四條大連市房地產開發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全市土地儲備的管理工作。
設立大連市土地儲備中心(以下簡稱市儲備中心),在市領導小組的領導和監督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土地儲備計畫、籌措和管理土地儲備專項資金、動遷和平整儲備的土地、適時向土地市場提供儲備的土地、經營利用儲備土地等工作。
第五條土地儲備的範圍:
(一)依法應由政府收回、沒收的國有土地;
(二)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空閒土地;
(三)因實施城市規劃需搬遷的企業、事業單位騰出的原用地;
(四)受市政府委託對城市舊區進行改造需動遷的土地;
(五)代市政府徵用集體土地後形成的國有建設用地;
(六)政府實施優先購買權購買的土地;
(七)其他需要儲備的國有建設用地。
第六條市儲備中心應根據本市社會經濟發展和城市建設的需要,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制定土地儲備年度計畫,經市領導小組審定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土地儲備程式:
(一)市儲備中心擬定具體土地儲備工作方案,並予以公告。
(二)權屬核查。對列入土地儲備範圍內的土地、建(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權屬、土地面積、四至界限、土地用途等情況進行實地調查和審核,明確土地權屬。
(三)費用測算。會同土地估價部門,對擬儲備土地的收購補償費及相關費用進行測算和評估。
(四)註銷登記。收回原土地使用人的土地使用權,註銷原《國有土地使用證》。
(五)變更登記。經市規劃國土局審核後,直接發證給市儲備中心,土地使用權納入土地儲備庫。
土地登記,由市規劃國土局按規定程式辦理。
第八條以收購方式進行土地儲備的,除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程式辦理外,還應由土地儲備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人向市儲備中心提出被收購申請,由市儲備中心與原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契約》,並按契約約定的期限、金額和方式,支付土地補償費用後,辦理權屬變更手續,納入土地儲備庫。
第九條納入儲備庫的土地,市儲備中心應擬定整理方案,報市領導小組批准後進行拆除、平整等供地前的整理工作。
第十條市儲備中心對儲備的土地在供地前可以臨時經營利用,所得收益用於土地儲備工作。
第十一條設立土地儲備專項資金,其來源為:
(一)經市政府批准,市財政撥付的資金(包括從基金帳戶撥付的土地出讓金);
(二)在市財政部門協調下爭取利率較低的銀行貸款;
(三)儲備土地臨時經營所得收益;
(四)銀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益。
土地儲備專項資金必須按照市財政的有關規定實行專款專用,堅持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管。
第十二條土地儲備需要對原土地使用人補償(含置換差價補償)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和省、市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列入市政府年度供地計畫的儲備土地,市儲備中心應及時提交土地交易市場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納入土地儲備庫的土地一律採取招標拍賣掛牌等有償使用方式供應。經營性建設用地,必須有償使用已儲備的土地。經市政府批准,以劃撥方式使用已儲備土地的,土地使用人必須向市儲備中心支付土地儲備、整理、管理等成本費用。
第十五條納入土地儲備範圍的土地,市儲備中心應在媒體上向社會公告。土地使用人不得阻撓或拒絕土地儲備,擅自轉讓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的,土地、房產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審批和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市儲備中心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市內四區以外的土地儲備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03年7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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