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事業單位為開展業務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分類
按來源分為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繳款、其他收入和基本建設撥款收入等。
(l)財政補助收入,即由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撥入的各類事業經費。
(2)上級補助收入,即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撥入的非財政補助資金。
(3)撥入專款,即財政部門、上級單位或其他單位撥入的指定用途的並需要單獨報賬的專項資金。
(4)事業收入,即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活動及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事業單位收到的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不含用於自籌基建部分)和部分經財政部門核准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
(5)經營收入,即事業單位在專業活動及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6)附屬單位繳款收入,即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7)其他收入,即事業單位取得的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8)基本建設撥款收入,即國家投資於事業單位用於固定資產新建、改擴建工程的撥款。
特點
以事業單位整體為主體,其取得的全部非償還性資金都稱為事業單位收入。
(1)與傳統的經費收入相比,事業單位收入是“大口徑”收入。不僅包括與經費收入對應的財政補助收入,面且也包括非財政補助收入的其他各項收入。反映了事業單位獲取非償還性資金的能力。
(2)與企業的收入相比,事業單位收入範圍更為廣泛。企業必須將所有者投入的資金(包括初始投入和後續投入)與這些資金運動產生的資金流入區分,以便正確計算資金的收益情況,因此所有者投入資金的增加直接增加所有者權益,不能作為企業收入;事業單位資金供應者不要求資金上的回報,因此沒有必要區分投入資金與資金運動產生資金流入。資金供給者無償供給的資金,社會損贈的資金,以及事業單位運用資金產生的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都是事業單位的收入。
注意事項
(1)只有無須償還的資金流入才是事業單位收入,需要償還的資金是事業單位負債。如果一筆資金在流入當時不能確定是否償還或償還的金額,可先將其作為事業單位收入,一旦確定為需要償還或確定了償還金額,則需轉為事業單位負債;
(2)取得的需要事業單位留本的資金,即不可耗用本金,只能耗用本金上的收益(如利息收益)的資金不能作為事業單位收入,而應直接作為事業單位淨資產的增加。
確認
一般應在收到款項時予以確認;對於採用
權責發生制的經營收入,可以在提供勞務或發出商品,同時收訖價款或者取得索取價款的憑據時予以確認。對於長期項目的收入,應當根據年度完成進度予以合理確認。
核算
根據來源設定“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撥入專款”、“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繳款”和“其他收入”科目。基本建設撥款收入的核算按現行規定不在本體系內。
報表列示
在收入支出表中的“收入”項下,依次列示各個來源的事業單位收入: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繳款、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經營收入和撥款收入。
歷史沿革
傳統的預算會計管理中,將事業單位收入按與國家預算的關係分為預算內收入和預算外收入。預算內收入指來源於國家預算的經費撥款,即目前的財政補助收入;預算外收入指事業單位除國家預算撥款之外的其他資金。預算內收入用於預算內經費支出及相關資產,預算內收入用於預算內經費支出及相關資產,預算外收入用於預算外的各項支出及相關資產,預算內和預算外資金不得混淆,而且在報表中也分別需平衡,即預算內資金來源=預算內資金運用+預算內資金結存。預算管理體制及預算會計改革之後,事業單位的所有資金來源不再按與
國家預算的關係進行劃分,而是以事業單位為主體,全部收入只按其來源分類。事業單位的資金平衡關係也改變為:事業單位收入-事業單位支出=結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