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結餘

事業單位結餘

事業單位各項收入與支出相抵後的餘額事業單位淨資產會計要素內容之一。事業單位的結餘是指事業單位年度財務收入與支出相抵後的餘額,由於事業單位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餘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其收支統一管理、統一核算,因此是“大結餘”的概念。

基本介紹

分類,性質,特點,歷史沿革,報表列示,內容,會計核算,會計核算,

分類

事業單位結餘(surplus of non-profit gorganizaiton)
按來源可分為事業結餘和經營結餘。
事業結餘是事業單位各項非經營業務收入與支出相抵後的餘額,即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附屬單位繳款和其他收入之和減去撥出經費、事業支出、上繳上級支出銷售稅金(非經營業務)、對附屬單位補助、結轉自籌基金建等支出後的餘額;
經營結餘是指事業單位經營收支相抵後的餘額,即事業單位經營收入經營支出、銷售稅金等支出後的餘額。

性質

事業單位結餘的性質:
尚未限定用途的資金餘額,經過分配有一部分將轉為限定用途資金。

特點

事業單位結餘的特點:
企業利潤具有本質上的差異。
主要說明事業單位無償取得的資金是否能夠維持單位運營的需要,事業單位資金供給者可就此決定維持或擴大事業單位業務規模所需提供資金的多少。不應把結餘的多少作為評價事業單位效益的指標,更不應將其作為事業單位各項活動的目的。

歷史沿革

事業單位結餘的歷史沿革:
我國傳統上的事業單位經費結餘僅為事業單位經費收入與經費支出差額,沒有包括事業單位中國家預算撥款部分的收入和支出差額,因而不能反映事業單位收支差額的全貌,可稱之為“小口徑”結餘概念。事業單位結餘是事業單位的全部收入和全部支出的差額,其口徑與事業單位收入事業單位支出口徑對應,屬於“大口徑”的結餘概念。

報表列示

事業單位結餘的報表列示:
於收入支出表結餘項下分別反映事業結餘和經營結餘,並列示結餘分配的內容,包括上繳所得稅、提取專用基金和轉入事業基金等。

內容

事業單位結餘的內容:
事業單位的結餘按資金用途不同分為:經常性收支結餘和專項資金收支結餘。經常性收支結餘按資金獲得渠道不同又分為事業結餘和經營結餘。
事業結餘是事業單位在一定期間除經營收支以外的各項經常收支相抵後的餘額。事業結餘的多少說明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過程中收支相抵的程度,計算公式為:
事業結餘=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附屬單位繳款+其他收入-事業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撥出經費-上繳上級支出-結轉自籌基建-銷售稅金(非經營業務)
經營結餘是事業單位在一定期間各項經營收入與其相對應支出相抵後的餘額。經營結餘是對事業單位經營活動結果所作的計量,要求經營收入與經營支出相配比,計算公式為:
經營結餘=經營收入-經營支出-銷售稅金(經營業務)
專項結餘即專項資金收支結餘,是專項資金收入與專項資金支出相抵後的餘額。專項結餘應按每一專項項目分別進行計算,其計算公式為:
某項目專項結餘=該項目撥入專款-該項目專款支出(相關部分)-該項目撥出專款(相關部分)

會計核算

事業單位結餘的會計核算:
按照結餘來源分別設定“事業結餘”和“經營結餘”科目。期末計算結餘時,分別將相應的收入和支出的有關科目餘額轉入該本科目。本科目貸方餘額為當期實現的結餘。年度終了,將結餘分別轉入“結餘分配”科目,結轉後,兩科目無餘額。
事業單位在進行結餘核算以前,必需著重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清理、核對年度預算收支和各項繳撥款項。對財政部門、上級單位和所屬各單位之間的全年預算數以及應上繳、撥補的款項等,都應按規定逐筆進行清理結算,保證上下級之間的年度預算數、領撥經費數和上繳、下撥數一致。二是清理往來款項。按照規定應當轉作各項收入或各項支出的往來款項不能掛在往來款上,凡屬本年的各項收支都應及時入賬,列入當年收支。三是分別計算各項結餘,不能相互混淆。
1.“事業結餘”的核算
“事業結餘”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在一定期間除經營收支以外各項經常收支相抵後的餘額貸方登記收入轉入數,借方登記支出轉入數和結轉結餘分配數;如出現支大於收情況,則用紅字結轉到“結餘分配”科目。本科目平時一般不核算,只在期末(一般在年末)轉賬時,將“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繳款”、“事業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餘額轉入本科目貸方,會計分錄如下:
借:財政補助收入
上級補助收入
附屬單位繳款
事業收入
其他收入
貸:事業結餘
將“撥出經費”、“事業支出”、“上繳上級支出”、“銷售稅金”(非經營業務)、“對附屬單位補助”、“結轉自籌基建”等科目餘額轉入本科目借方,會計分錄如下:
借:事業結餘
貸:撥出經費
事業支出
上繳上級支出
銷售稅金(非經營業務)
對附屬單位補助
結轉自籌基建
本科目貸方餘額為當期實現的結餘,借方餘額為當期需要彌補的差額。年度終了,單位應將當年實現的結餘全數轉入“結餘分配”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餘額
2.“經營結餘”的核算
“經營結餘”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在一定期間各項經營收入與其相對應支出相抵後的餘額。
貸方登記收入轉入數,借方登記支出轉入數和結轉結餘分配數。本科目平時一般不核算,只在期末(一般在年末)轉賬時,將“經營收入科目餘額轉入本科目貸方,會計分錄如下:
借:經營收入
貸:經營結餘
將“經營支出”、“銷售稅金”(經營業務)等科目餘額轉入本科目借方,會計分錄如下:
借:經營結餘
貸:經營支出
銷售稅金(經營業務)
本科目貸方餘額為實現的經營結餘,借方餘額為經營虧損。年度終了,單位應將實現的經營結餘全數轉入“結餘分配”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餘額。需要注意的是:如出現經營虧損,“經營結餘”科目借方餘額不能結轉到“結餘分配”科目,只能掛在“經營結餘”科目,需用以後年度的經營收益來彌補。
3.專項結餘的核算
專項結餘是專項資金收支相抵後的餘額,事業單位的專項結餘分已完工項目專項結餘和未完工項目專項結餘。事業單位的未完工項目專項結餘,結轉下年繼續使用,無需進行會計處理;事業單位的已完工項目專項結餘,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或項目財務主管部門審批後,分三種情況處理:一是給項目組的物質獎勵要增列專款支出;二是留給單位的直接轉入事業基金;三是收繳財政部門或項目主管單位的則沖抵撥入專款
事業單位的已完工項目專項結餘不在年末集中進行轉賬,而是在專項項目完工並結清收支後,根據財務管理的要求以書面材料向同級財政部門或項目財務主管部門報批後進行轉賬,會計分錄如下:
屬本單位直接實施的專項項目完工,經批准核銷支出,會計分錄為:
借:撥入專款
貸:專款支出
由所屬單位實施的專項項目完工,經批准核銷支出,會計分錄:
借:撥入專款
貸:撥出專款
項目結餘,經相關部門審核批准,對項目組有突出貢獻人員給予物質獎勵,其獎勵支出要增加專款支出額度,會計分錄:
借:專款支出
貸:現金(銀行存款)
項目結餘,經相關部門審核批准留給單位,會計分錄:
借:撥入專款
貸:事業基金——一般基金
項目結餘,經相關部門審核批准上繳原撥款單位,會計分錄
借:撥入專款
貸:銀行存款

會計核算

事業單位結餘分配的會計核算
事業單位結餘轉入“結餘分配”科目後,須進行結餘的分配。被限定用途的結餘,應按限定用途轉入相應的基金賬戶。未被限定用途的結餘轉入事業基金。
事業單位實現的結餘應按規定對其進行分配。結餘的分配涉及到國家、單位、個人等各方面的利益,必須按照國家的法規、制度規定辦理。
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規定,事業單位專項結餘不參與結餘分配。事業單位的結餘扣除專項結餘後,要按下列程式分配:
一是按規定交納所得稅
二是上繳上級款。
三是按核定比例提取職工福利基金
四是轉作事業基金。
“結餘分配”科目核算事業單位當年結餘分配的情況和結果。貸方登記結餘轉入數,借方登記結餘分配數,本科目貸方餘額為未分配結餘,借方餘額為未彌補差額。經年終轉賬後,“結餘分配”科目無餘額。
“結餘分配”科目一般應設定以下明細科目:應交所得稅、應繳上級款、提取職工福利基金、提取事業基金、未分配結餘——事業結餘、未分配結餘——經營結餘。
結餘轉入時:
借:事業結餘
經營結餘
貸:結餘分配—未分配結餘—事業結餘
結餘分配—未分配結餘—經營結餘
分配時,會計分錄如下:
(1)交納所得稅:根據稅法規定,屬應納稅所得,按規定的稅率計算繳納應交所得稅。
計提時,
借:結餘分配—應交所得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解交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2)上繳上級款:實行結餘上繳辦法的單位,所得稅後結餘按核定的比例或數額計算上繳上級款項。
借:結餘分配—應繳上級款
貸:其他應付款—應繳上級款
(3)提取職工福利基金:按財政部門核定的比例提取職工福利基金。
借:結餘分配—提取職工福利基金
貸:專用基金—職工福利基金
(4)轉作事業基金:
在事業單位的資金運動過程中,事業基金起的是“蓄水池”的作用,用來調節年度之間的收支平衡,因此,按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後的餘額全部轉作事業基金。如果收入大於支出,則繼續轉增事業基金,如果支出大於收入,則用以前年度的事業基金彌補其差額。在確定年初預算時,如支出安排出現缺口,也可以直接安排一部分事業基金用於彌補差額
經上述三項分配後結餘全額轉作事業基金的一般基金。
借:結餘分配—提取事業基金
貸:事業基金—一般基金
如單位當年“事業結餘”出現紅字即負結餘,則“結餘分配”科目出現借方餘額,經批准後可用事業基金彌補。
借:事業基金—一般基金
貸:結餘分配—未分配結餘—事業結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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