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結轉自籌基建
- 籌集:資金
- 單位:事業單位
- 收入:財政補助收入以外的資金安排
簡介,詳情,年終結轉數,財務管理,賬務處理,例二,例三,例四,小結,
簡介
事業單位結轉自籌基建資金的轉存及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由於時間和資金使用情況差異,需進行不同的會計賬務處理,這樣做才能符合會計法規對會計核算的要求。
詳情
根據1997年財政部《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有關規定,只對基本建設來源於單位自籌部分規定作了核算辦法。但由於在核算中會計賬務處理比較簡略和不夠完整,致使各個單位會計對“結轉自籌基建”賬戶處理不規範,現就這個問題試分析如下:
年終結轉數
結轉自籌基建的資金來源是財政補助以外的資金,通常稱作“自籌基金”,在資金轉存建設銀行以前,單位已籌集了資金並已確定用於基本建設。為了核算和監督事業單位自籌基建資金的轉存和年終結轉情況,應設定“結轉自籌基建”科目(歸屬於支出類科目),其平時借方登記轉存建行自籌基建資金的累計專戶數,貸方一般沒有發生數,待年終轉賬時才將本科目借方餘額全數轉入“事業結餘”,結轉後本科目無餘額。
例一:
(1)某事業單位經上級財政和主管部門批准,用自籌資金50萬元建職工浴室,將自籌資金轉存建設銀行。
借:結轉自籌基建 500 000
貸:銀行存款——基本存款戶 500 000
(2)年終,將借方餘額結轉事業結餘。
借:事業結餘 500 000
貸:結轉自籌基建 500 000
事業單位將自籌的用於基本建設的資金轉存建設銀行,通過支出類賬戶進行核算,目的是為了落實年終結餘,便於安排下年收支預算。如果轉存建設銀行的基建資金不列支出,則年終結餘就包括這筆款項,其結餘是不符合會計制度規定的,也是不真實的。所以我們將單位結轉到建設銀行的自籌基建資金的使用情況,就不再列入事業支出或經營支出,而是通過基建賬薄去單獨反映,以符合會計制度對核算的基本要求。
財務管理
把自籌基建資金轉存建設銀行後,其財務管理應從單位財會部門交由單位專設基建部門去管理和核算,(也可指定專人負責基建核算)以便全面地、完整地、真實客觀地反映基建資金的使用和結存情況。與單位日常財務管理分開,便於我們核算和監督。財會部門暫不參與對該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會計核算,待基本建設完工交付使用後,財會部門再將基建部門交付使用的固定資產進行轉入賬核算,並納入日常的單位資產的管理。但在基建部門對自籌基建資金的使用及工程未竣工之前,事業單位向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上報會計報表時,應當將財會部門的會計報表和基建部門的會計報表一同報出,以便完整地反映事業單位資產和負債的情況。雖然我們是分別反映一個單位的日常財務活動和基建資金使用活動,但自籌基建資金從屬於單位整體預算結餘資金,是單位資金的一個組成部分,其資金使用情況必須向財政和主管部門反映,以便於財政巨觀調控。
賬務處理
例二
(1)某基建部門收到財會部門交來的自籌基建資金50萬元的有關憑證。其分錄:
借:銀行存款——建行專戶款 500 000
貸:自籌基建款 500 000
(2)基建部門通過建設銀行向承包單位支付有關基建款50萬元,會計憑有關憑證入賬。
借:基建工程支出——XX工程 500 000
貸:銀行存款——建行專戶 500 000
(3)該基建竣工並將固定資產交付使用時。
借:自籌基建款 500 000
貸:基建工程支出——XX工程 500 000
同時:
借:固定資產 500 000
貸:固定基金 500 000
需要分析的是假設我們轉入建設銀行的自籌基建資金沒有用完,還留有剩餘資金時,其賬務處理應該如何操作?我們仍沿用上例分錄來說明。
例三
(1)承上例(2)向承包單位支付基建款480 000元。
借:基建工程支出——XX工程 480 000
貸:銀行存款——建行專戶 480 000
(2)完工交付使用
借:自籌基建款 480 000
貸:基建工程支出——XX工程 480 000
同時:借:固定資產 480 000
貸:固定基金 480 000
在基建資金使用中,我們只動用了480000元,而原“自籌基建款”賬戶貸方資金餘額為500000元,現借方只有資金480000元,借、貸方不相等,賬未沖平。(貸方餘額還有2萬元),並且建行專戶款也還留有20000元餘額,(借方50萬元,貸方是48萬元),借貸也不平。這時應將“自籌基建款”賬戶與“銀行存款—建行專戶”賬戶對沖20000元。
借:自籌基建款20 000元。
貸:銀行存款——建行專戶 20000
(3)然後再將餘款轉回到事業單位基本存款戶上來。並使“結轉自籌基建”賬戶結平。
借:銀行存款——基本存款戶20 000
貸:結轉自籌基建 20 000
例四
(1)將“結轉自籌基建”科目的借方餘額全數(480000元)轉“事業結餘”。
借:事業結餘 480 000
貸:結轉自籌基建 480 000
(2)如果年終已將“結轉自籌基建”科目500000元資金轉入了“事業結餘”賬戶,而工程在次年才完工,那么其剩餘資金20000元收回時若不再繼續指定用途,應直接轉入“事業基金”賬戶。其分錄:
借:銀行存款——基本存款戶20 000
貸:事業基金——一般基金 20 000
借:銀行存款——基本存款戶 20 000
貸:專用基金——修購基金 20 000
(4)再假如收回的餘額20000元要參與本年的結餘分配,其分錄:
借:銀行存款——基本存款戶 20 000
貸:結餘分配 2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