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撥經費

領撥經費是指行政單位為了完成國家規定的行政任務,按照批准的經費預算和規定的手續,向財政部門和主管會計單位請領預算經費,並向所屬會計單位轉撥預算經費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領撥經費
  • 目的:完成國家規定的行政任務
  • 對象:財政部門和主管會計單位
  • 領域:行政管理
領撥經費的依據,領撥經費的管理,領撥經費的方式,

領撥經費的依據

1.行政單位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核定的單位預算領撥經費。行政單位根據年度工作計畫和收支增減因素,提出收支概算,逐級匯總後報送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參照行政單位提出的收支概算,審核分配預算指標;行政單位根據分配的單位預算指標正式編制年度預算,逐級匯總後報送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最後正式批覆行政單位預算,它是行政單位向上級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領撥經費的基本依據。
2.行政單位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核定的季度(分月)用款計畫,申請領撥經費。為了保證預算資金的合理使用和及時撥付,應根據批准核定的單位預算,在季度開始前編制季度(分月)用款計畫,並按“款”、“ 項”反映每個季度(分月)用款的情況。它是行政單位向上級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申請領撥經棄祝判費的重要依據。

領撥經費的管理

(一)按預算管理級次領撥經費  財政預算資金是按照國家規定的預算級次(即主管預算單位、二級預算單位和基層預算單位)逐級領撥經費。不能對沒有經費領報關係的單位翻院進行垂直撥款,同級次單位之間不能發生橫向經費領撥關係。如果需要,應經過財政部門批准辦理經費劃轉手續。
(二)按用款計畫領撥經費  經過財政部門或上級主管單位批准核定的單位預算和季度(分月)用款計畫,是核撥經費的依據。預算經費是按照用款計畫進行經費的撥付,不辦理無預算、超計畫的經費撥款。因為工作任務和業務活動有變動,需要增加撥款,應編制追加預算,報財政部門或上級主管單位審核批准後,方能增加撥款。
(三)按用款進度領撥經費  領撥經費既要保證計畫內所需預算經費的及時供應,又要防止資設疊盛金積壓。所以,撥付預算經費時,還應結合行政單位各項計畫執行情況、行政任務完成情況、用款進度和資金結餘等情況,進行經費的撥付,以便發揮預算資金的最大效能。
(四)按用款的支出用途領撥經費  單位預算是經財政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核定的,其支出用途也是不能隨意改變的。預算經費是按計畫中的支出用途進行經費撥付的。預算腿鍵懂經費中“款”與“款”之間,未經財政部門批准不得混用。凝希勸辨如有特殊情況,需事先報財政部門審核批准。

領撥經費的方式

財政部和棵奔籃門或上級主管部門重懂埋,對所屬行政單位領撥經費的方式,實行劃撥資金方式。它是由財政部門,根據用款單位的申請,按月開出預算撥款憑證,通知國庫財政存款劃轉到申請單位在銀行的存款賬戶,再由主管單位按規定用途辦理轉撥或支用。月末由用款單位編報預算支出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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