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
頒布單位:國家地震局/財政部
頒布日期:19931221
實施日期:19940101
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中地震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是指國家地震局所屬從事地震事業工作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辦)和國家地震局直屬事業單位。
第三條 地震事業財務是單位各項經濟業務活動的綜合反映,地震事業財務管理是地震事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單位應予高度重視,建立健全財務機構,配備合格財務人員,做好財務管理工作。 單位財務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歸口管理的原則,在單位首長(或總會計師)的統一領導下,將單位的一切財務收支活動歸口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四條 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必須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財政、財務制度,遵守財經法規和財經紀律,並主動接受財政、稅務、審計、銀行、工商、物價等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五條 單位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安排預算資金,積極合法合理組織收入,努力節約開支;建立健全單位財務規章制度,加強財務監督、檢查,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強化經濟核算,科學調度與配置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開展財務分析,提供財務信息,參與單位經濟決策;正確發揮財務管理的各項職能作用,促進地震事業的發展。
第六條 單位財務管理的範圍包括: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財產物資管理、財務分析和財務監督等。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七條 單位的事業費預算(財務收支預算)是根據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按照事業計畫、任務,對單位財務收支規模的預計,是國家預算的組成部分。單位預算資金主要由國家財政撥款和單位組織的收入組成。國家預算撥款包括經常性經費和專項經費。
第八條 單位預算管理級次。按照地震事業費的領撥關係和經費管理許可權,單位預算管理分為三級:國家地震局為一級預算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辦)和國家地震局直屬事業單位為二級預算單位;各單位的下屬獨立單位為基層預算單位。
各級預算單位應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權責結合”的原則開展預算管理工作。各級預算單位的合法權利,應予充分保證,下級預算單位必須服從上級預算單位的領導。
第九條 單位的預算管理形式。根據國家地震局下達的事業計畫、任務和單位收入、支出的不同情況,單位預算管理形式可劃分為全額預算管理、差額預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三種。
(一)沒有穩定的經常性收入或收入較少的單位(一般占單位經常性支出30%以下)為全額預算管理單位。國家對其實行“預算包乾、結餘留用、超支不補”的預算管理辦法,經費撥款和任務掛鈎,一年一定或一定幾年。 (二)有一定數量的穩定的經常性收入(一般占單位經常性支出的30%以上)但不足以解決本單位的經常性支出,支大於收的差額需國家預算撥款補助的單位為差額預算管理單位。國家對其實行“核定收支、差額(定額或定項)補助、增收節支留用、減收超支不補”的管理辦法。
(三)有穩定的經常性收入,可以抵補本單位的經常性支出,但尚未具備企業管理條件的預算單位為自收自支管理單位。國家對其實行“核定收支、以收抵支、增收節支留用、減收超支不補”的管理辦法。
有條件向差額預算管理或自收自支管理過渡的單位,應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向差額預算管理或自收自支管理過渡。單位的預算管理形式,由國家地震局報財政部核定。其所屬基層單位的預算管理形式,由單位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自行確定,並報上級單位審查備案。
第十條 單位預算的編制原則:
(一)堅持收支平衡、略有結餘的原則。單位預算應根據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按照國家地震局下達的地震事業計畫和任務編制。收入預算必須積極可靠,支出預算不能留有缺口,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二)堅持統籌兼顧,重點安排的原則。單位應正確處理好事業需要和財力可能的關係,實事求是,量入為出,區別輕重緩急,科學合理地安排預算資金。
(三)堅持嚴格分清經費渠道的原則。單位應劃清正常事業費和專項經費、事業費和基建投資的界限,各類經費預算的編制不得交叉和重複。
第十一條 單位預算的編製程序。單位財務部門應在上年第三季度末,會同有關業務部門,根據單位年度事業發展任務,以及以前年度經費預算執行情況和有關預算經費定額標準,編制本年度經費預算建議數和詳細說明及計算依據,經單位負責人審核同意後報國家地震局審核匯總,再報財政部核定。財政部下達經費預算指標後,單位根據國家地震局調整下達的經費預算指標和有關要求,調整編制正式的經費預算,國家地震局在財政部核定的預算核心批單位預算。
第十二條 單位預算編制方法:
(一)收入預算。不同預算管理形式的單位採用不同的編制方法。
1.全額預算管理單位的收入預算數包括財政撥款數(含動用上年預算結餘數)和抵支收入數。單位應將納入預算管理的收入,全額作為“抵支收入”。預算數與“抵支收入”數的差額為申請財政預算撥款數。
2.差額預算管理單位收入預算數包括單位組織的收入數和財政差額補助數。單位以收抵支後的差額為申請財政差額補助數。
3.自收自支管理單位收入預算數,應大於或等於支出預算數,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全額預算管理單位的“抵支收入”數和差額預算管理單位、自收自支管理單位的收入數,可參考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預算年度內增收條件、措施等測算編制。
(二)支出預算。根據各項經費支出的不同內容和管理要求,支出預算分為經常性經費和專項經費兩部分。 1.經常性經費部分,是指單位的人員經費和公務、設備購置、修繕、業務等公用經費的日常開支。這部分經費採取責任包乾的辦法管理,單位要認真核實各項基本數字,按照定員定額標準和上年執行情況,並考慮預算年度可能出現的增減變化因素,測算編制,具體項目及編列方法如下:
(1)人員經費。指單位用於職工個人方面的經費開支。主要包括職務(等級)工資、補助工資(含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職務津貼、職員職務崗位目標管理津貼和工人崗位津貼,以及經人事部批准的其他津貼)、職工福利費、離退休人員費用、人民助學金等,按照國家地震局核定的定編人數和有關要求計算編列。
(2)公務費。指單位的辦公費、會議費、水電費、郵電費、差旅費、取暖費等項開支。按單位的定編人數和預算定額標準(台站人員、野外隊人員和分析預報預防人員按各自定額標準)進行測算編列。
(3)設備購置費。指單位按計畫購置的一般小型公用設備和專用設備所需的開支。按購置計畫安排的項目和設備價格編列。
(4)修繕費。指單位用於維修公用房屋、建築物及儀器設備所需的開支。維修費用按維修定額進行測算編列;不夠基建額度的零星土建工程,按施工概算編列。
(5)業務費。指開展正常業務活動所需的開支。按單位業務工作計畫和有關開支定額測算編列;無法確定定額的,可參照上年開支情況測算編列。
(6)其他費用。指上述項目以外的其他各項開支。分別不同支出項目,按照國家有關預算定額和開支標準測算編列。
2.專項經費部分,是指規定專門用途的業務經費和其他專項申請的具有指定用途的經費。其中,專項業務經費包括台站(網)觀測和流動觀測經費、分析預報預防經費、契約制項目經費和地震科學基金等。專項經費預算採取任務和經費掛鈎的辦法編制。
(1)台站(網)觀測和流動觀測經費
台站(網)觀測經費,是指除台站人員經費以外,用於台站(網)正常運行所需的經費。包括材料動力消耗、郵電通訊、房屋維修及儀器設備購置、交通運輸及其他業務活動經費等。單位應按台站(網)規模及條件,將台站(網)劃分為不同等級,其經費應按核定的台站(網)數和台站(網)等級標準測算編列。
流動觀測經費,是指流動觀測大地形變和定點形變、重力、地磁等所需的經費。包括材料和動力消耗、郵電通訊、交通運輸、儀器設備購置、差旅費及其他業務活動經費。按流動觀測次數和定額標準計算編列;無法確定定額標準的,按上年開支情況測算編列。
(2)分析預報預防經費。是指除人員經費和公務費以外的分析預報預防工作所需的經費,包括儀器設備購置、房屋維修和其他業務活動經費,以及大震應急和地震前後現場工作經費等。按預算年度任務和定額計算編列;無法確定定額的,按上年開支情況測算編列。
(3)契約項目經費。是用於確定實行契約管理的地震監測和基礎探測、地震災害防禦等項目的經費。契約項目經費預算應根據國家地震局批准的契約,及契約項目數量和金額編制。
(4)地震科學基金。是用於地震預報、工程地震、地震社會學以及與其有關的地球物理、地質學、大地測量學、地球水文化學等基礎和套用基礎研究項目的資助經費。地震科學基金經費預算,應根據國家地震局或地震科學聯合基金會批准的資助項目數量及金額編制。
(5)其他專項經費。指專項申請的大型修繕費、大型專用設備更新購置費,以及其他指定用途的項目經費,其經費預算應列出詳細的計算依據,逐項計算編列並作詳細的文字說明。
單位支出預算中經常性經費部分,應分別不同用途編列在年度支出預算的各有關“項”級和“目”級科目中,專項經費部分預算則只分別填列在“公務費”、“修繕費”、“設備購置費”、“業務費”等“項”級和“目”級科目中。
第十三條 預算的執行
單位預算經批准後,即成為預算的執行依據,除經批准調整收支計畫或發生重大特殊情況外,一般不予追加追減。調整預算時,單位應向上一級預算單位提出追加或追減預算的報告,經批准後方可執行。
第十四條 決算的編制
單位在預算年度終了後,應組織年終帳務清理,編制年度經費決算。經費決算應按規定的表式和編制要求及預算撥款的級次,逐級編制、匯總和上報,各級預算單位應依據有關規定,認真審核,嚴格把關,以確保決算的質量。
(一)決算的數字以會計年度12月31日的帳面數字為準,其中,“銀行支出數”按單位銀行簽證單上的數字列報“實際支出數”和有關收入數字分別按各項支出和收入的累計餘額匯總列報。決算數字必須真實可靠,嚴禁以領代報,估列代編和虛列支出等弄虛作假行為。
(二)全額預算管理單位的預算撥款數與“抵支收入”數之和大於決算支出數部分為經費結餘數,經費結餘扣除專項資金結餘、契約制項目、基金制項目的結餘後,應按規定計提事業發展基金、職工福利基金和職工獎勵基金。
差額預算管理單位的收入數與財政“差額補助數”之和及自收自支管理單位收入數,大於決算支出數部分為收支結餘數,收支結餘應按規定計提事業發展基金、職工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及經財政部門批准設立的其他基金。
(三)決算報表編制完成後,單位應認真總結、分析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查找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並據此編制決算說明,隨決算報表一併報上級財務部門審批。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條 收入管理的原則
(一)單位在保質保量完成地震事業計畫和工作任務的前提下,應採取有效措施,充分利用現有的人才、技術、設備等條件,通過多種形式為社會提供服務,廣辟財源,積極合理地組織收入。
(二)單位組織收入,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財經紀律,各項收入的來源應合理、合法。 (三)單位組織收入,必須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在組織收入活動中,應加強經濟核算,堅持少投入、多產出,以求得最大經濟效益。
第十六條 收入的收費標準。單位在組織收入過程中必須按規定使用財政、稅務和物價部門統一印製的發票或收據。增減收費項目、制定和調整收費標準必須按規定報批。
第十七條 單位的收入應全部納入單位經費預算,由財務部門統一管理。根據內部機構設定的不同情況和各項收入內容,單位可採取統一立帳,分帳核算的辦法。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經濟實體,應將各項收入全部交其財務部門統一核算管理。單位所屬經濟實體實現的收益或利潤應按一定的比例或數額上交其主辦單位。單位及其所屬經濟實體應逐級向上級財務部門報送財務收支計畫和決算報表。
第十八條 收入的內容:
(一)事業性收入。指單位憑藉自身業務專長為社會提供有效服務,
按國家有關規定所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
1.地震安全性評價收入。指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為工程建設項目提供地震烈度覆核、危險性分析、活斷層評價和地震烈度區域規劃服務所取得的收入。
2.技術轉讓收入。指單位通過技術市場,對外轉讓其研究開發的技術成果,如計算機軟硬體、專利技術、設計方案和其他專有技術所取得的收入。
3.技術服務收入。指單位利用現有設備對外提供計算、列印、錄音、錄像、複製、照相、製圖、測繪、測試、檢驗、計量等服務所取得的收入。
4.技術培訓收入。指單位為普及某種專業技術和某方面的科學知識,舉辦講座和培訓所取得的收入。 5.出版發行收入。指單位出版和發行圖書、期刊、報紙和音像製品(包括刊登和製作廣告)所取得的收入。 (二)生產經營性收入。指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包括研製和銷售產品,以及從事其他貿易活動所取得的收入。
(三)上交收入。指單位附屬獨立核算的生產經營服務單位,如技經貿實體、招待所、小賣部、餐廳等上交的淨收入。
(四)其它收入。指不屬於上述範圍的收入。如資產租賃和固定資產變價處理,以及後勤服務收入等。
第十九條 收入的計算:
單位在組織收入過程中,應進行成本(費用)核算,成本(費用)的主要內容包括:工資、補助工資、勞務酬金、材料費、燃料動力費、設備費、折舊費或儀器設備使用費、管理費等。凡能計算實際成本的,應按實際消耗的成本(費用)計算。無法計算實際成本(費用)的,可以按收入的一定比例予以扣除,扣除的比例應不低於收入的50%,各單位可視具體情況確定。
全額預算管理單位的收入應按扣除成本(費用)後的淨收入計算。單位組織收入過程中的成本(費用),已在地震事業費中列支的,套用扣除的成本(費用),沖減當年事業經費的相應支出。
差額預算管理單位和自收自支管理單位的收入應按毛收入計算,滿收滿支。單位必須進行嚴格的成本(費用)核算。
第二十條 單位提取的折舊和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應轉入專用基金的事業發展基金或修購(折舊)基金,用於固定資產的維修和重置。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地震事業經費支出,是地震部門和單位為完成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計畫所必須發生的費用開支。支出管理是地震事業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二十二條 支出管理的原則:
(一)單位的各項支出必須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嚴格遵守有關財政、財務制度及財經紀律。 (二)單位應嚴格執行支出預算,各項支出應按規定的資金用途辦理,不得相互擠占和挪用。
(三)單位應堅持勤儉辦事業的方針,對各項支出應精打細算,厲行節約,杜絕鋪張浪費。
第二十三條 支出管理的要求
(一)單位經費支出應根據經常性經費、專項經費及專用基金的不同管理特點,採取分類分項的管理辦法。 (二)單位根據支出預算,對其各業務部門的經費實行指標控制。有條件實行定額管理的應建立健全定額管理辦法。
(三)單位要嚴格開支審批手續,各項支出要有合法憑證,並按經費審批許可權,經有關領導批准和財會部門審核後,方可入帳和報銷。不得以領代報、以撥代支。 (
四)單位應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各項支出應按規定的費用開支標準辦理。
第二十四條 經常性經費支出的管理。單位應按《責任包乾經費的管理辦法》管理經常性經費支出,經費開支應按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執行,以實際支出數列支。
(一)人員經費的開支應以核定的定員定額標準,以及經批准的勞動工資計畫為依據。單位發給職工的各種獎金、津貼、補貼,以及其他的職工福利待遇,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得自行提高國家規定的標準。 (二)公用經費的公務費、修繕費、業務費和設備購置費等項開支,凡能建立定員定額的,應核定定員定額標準,並據以控制支出。無法確定定員定額標準的,應以上級批准的預算額度為依據控制支出。其中設備購置和房屋修繕完成後,必須經有關部門組織驗收,方能列支。
(三)單位與其所屬獨立核算的經濟實體,在經濟上應保持相互獨立。經濟實體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聘用單位人員和使用單位水、電、氣、設備及房屋等發生的費用,應按實際發生數或按一定的比例及時結算,向單位繳納占(使)用費。單位收到的占(使)用費後,應沖減相應支出。
(四)為加強經費核算和管理,有條件的差額預算管理單位和自收自支管理單位,可結合自身業務特點,參照國家有關行業的財務會計制度,在單位內部實行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成本(費用)核算和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 專項經費支出的管理。專項經費支出應按批准的預算及規定的開支範圍執行,按實際發生數列支。專項業務經費支出和其他專項經費支出可採取不同的管理辦法。
(一)專項業務經費支出應實行定額和費用包乾的管理辦法。其中台站(網)觀測、流動觀測經費和分析預報預防經費的開支,應執行台站(網)等級定額標準和規定的費用開支標準;契約制項目經費的開支,應遵守《契約制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地震科學基金項目經費的開支,應按照《地震科學聯合基金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其他專項經費支出應按批准的用途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單位要實行專項資金的追蹤反饋制度,定期將執行情況報送國家地震局和其它撥付專項經費的部門。項目完成後,應報送專項經費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文字報告,隨同年度決算一併上報。年終未完項目經費結餘,應結轉下年繼續使用;已完成的項目如有結餘,必須報經原撥款部門批准後處理,用款單位無權自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專用基金支出的管理。單位按規定提取和設定的專用基金,包括事業發展基金、集體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及經財政部門批准設立的其它基金。差額預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單位還可建立修購(折舊)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和後備基金等。
專用基金要實行計畫管理,先提後用,量入為出、專款專用,按規定的開支範圍和標準執行,以實際發生數列支。專用基金的具體開支範圍包括:
(一)事業發展基金。用於抵補業務費、設備購置費、房屋修繕費和購買國家債券,以及其他事業發展項目的支出。
(二)集體福利基金。用於職工集體福利設施的建設,補貼職工家屬子女統籌醫療費開支,補助職工醫療費超支和未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職工醫療費,以及獨生子女補助費等其它職工集體福利支出。
(三)職工獎勵基金。用於按規定對業績考核優秀的職工發放的獎金和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支付自收自支管理單位的浮動工資,以及經人事部批准的屬於獎金性質的其他支出。
(四)修購(折舊)基金。專項用於單位的儀器設備購置和房屋修繕支出。
(五)醫療保險基金。專項用於非國家公費醫療單位的職工醫療費的支出。
(六)後備基金。用於職工勞動保險和其他不可預見的支出等。
第二十七條 專用基金安排的自籌基本建設支出,須報主管部門審查資金來源後,按規定程式報批立項。
第二十八條 為支持有條件的單位在國家政策允許範圍內,合理組織收入,彌補事業經費不足,國家地震局可用財政周轉金和其他自有資金建立事業周轉金。主要用於幫助有償還能力的單位,解決生產經營過程中出現的臨時資金短缺問題。事業周轉金優先用於扶持向差額預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過渡的單位。
第五章 財產物資管理
第二十九條 單位的財產物資是國有資產的組成部分,是從事地震工作和開展其他活動所必須的物質條件,財產物資包括固定資產、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管好用好財產物資,對保護國有資產完好,保證地震工作任務的完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三十條 財產物資管理要貫徹計畫供應、定額配備的原則,做到既要保證地震工作的需要,又要防止財產物資的積壓和損失浪費,最大限度地發揮財產物資的效益。
第三十一條 單位要加強財產物資的管理工作,配備與實際工作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建立健全財產物資管理辦法,並使之逐步完善。
單位的財會部門應與財產物資管理部門合理分工,密切配合。財會部門按類別設立財務帳目,對財產物資進行核算和管理,財產物資部門按類別設立實物登記帳卡,以加強實物的管理。帳卡的設立要規範和完整,財務和財產物資部門應定期核對和清查,做到帳、帳卡、物相一致。
第三十二條 固定資產管理
(一)固定資產標準。單價在200元(含200元)以上的一般儀器設備和設施,單價在500元(含500元)以上的特殊專用儀器設備,具備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條件的為固定資產。單價雖不滿上述起點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資產,也應作為固定資產進行管理。
(二)固定資產分類
1.房屋和建築物。包括辦公、科研、監測、生產和宿舍用房,以及其他各種建築物及附屬設施。
2.專用儀器設備。包括各種地震科研、監測儀器設備、生產機械、動力設備和交通運輸工具等。
3.一般設備。包括各種辦公家具、設備和文體設備等。
4.專業圖書。包括圖書室和資料室長期保存的各種專業圖書、期刊和資料等。
5.其它固定資產。指不屬於以上各類,但符合固定資產標準的其它資產。
(三)固定資產管理的要求
1.實行責任制管理。業務部門應配合財產物資管理部門建立固定資產的使用和交接登記制度,制定有關操作規程,並嚴格遵照執行。貴重儀器設備還應建立技術檔案,指定專人負責管理。要加強固定資產日常的維護和保養工作,並使制度化、規範化。
2.嚴格驗收制度。購進和調入、調出固定資產時,要由財產物資管理部門負責驗收,貴重的專業儀器設備,還應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參加驗收。新建房屋及其它建築物竣工時,應按規定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後的固定資產要及時入帳和建立登記卡,並交付使用。
3.加強固定資產報廢(報損)和調出的管理。固定資產確屬不能使用的,應由財產物資管理部門會同財會部門,報請單位行政領導批准後作報廢(報損)處理。但大型精密儀器設備的報廢(報損),要請專家鑑定,報國家地震局批准。固定資產的調出應按規定辦理調撥手續,經查對實物後,移交接收單位使用。固定資產作為聯營或投資、參股的資本時,其管理工作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材料管理
(一)材料的計畫管理。財產物資管理部門應根據業務工作需要,會同財務部門編制材料採購計畫,核定材料的儲備定額和主要材料的消耗定額。材料收發業務量大,且品種較多的單位,應進行材料核算。
(二)庫存材料的管理。財產物資管理部門應嚴格執行材料驗收、傳送和保管制度,完善進料、發料、報廢和核銷手續。材料的保管要做到地點固定、零整分開、存放有序和帳實相符。對貴重、易燃易爆材料,應專櫥(庫)保管,隨時進行查對。材料使用部門一般不設庫存,採取隨用隨領的辦法,以減少保管環節。
第三十四條 低值易耗品管理
(一)實行分類管理。低值易耗品分為兩類,一般用品可採用以舊換新的辦法,消耗性用品可實行定額管理的辦法,財產物資管理部門要根據各部門的實際消耗情況核定消耗定額,按定額領用。
(二)財產物資管理部門應對在用、在庫低值易耗品進行登記、管理。在採購低值易耗品時,應先由財產物資管理部門編制採購計畫,經財會部門審核報經單位領導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五條 單位的財產物資必須每年全面清點一次。清點時由財產物資管理部門、財會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組成清查小組,清點結果應報告單位領導。財產物資如有盈虧,要查明原因,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財務分析和財務監督
第三十六條 單位的財務分析與監督,是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單位要建立健全財務分析與監督制度,做好財務分析與監督工作,以便通過財務分析與監督,認識和掌握本單位的財務活動規律,提高財務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保證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財政、財務制度的貫徹執行,維護財經紀律。
第三十七條 單位財務分析主要對象包括:預算執行、資金運用、財產物資使用與管理,以及組織收入等情況的分析。
(一)預算執行情況的分析。主要是採用本期預算執行數分別與本期預算數、全年預算數、上年同期預算執行數、事業計畫完成進度情況進行比較的方法,分析單位預算執行情況,並從中發現問題,及時採取措施,以確保預算任務的完成。
(二)資金運用情況的分析。主要是通過對季報、決算及其他有關資料的分析,考核單位的資金運用情況,具體分析內容和方法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構成情況分析。分別計算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占經費支出的比重,並通過與預算的比較,分析其構成變化量是否合理。
2.銀行支出未報數的分析。銀行支出未報數是銀行支出數和實際支出數的差額,是進行正常業務活動必須的周轉性資金。通過對此項指標的分析,可以了解單位資金運轉情況是否正常。
3.往來款項的分析。主要是查明各種暫存暫付、預收預付、借入借出等款項的數額及其未結清或造成呆帳的原因,分析往來款項是否合理,以便及時採取措施進行清理。
(三)財產物資的使用與管理情況的分析。根據有關報表和資料分析各種財產物資的購建、使用、發出和消耗情況,特別要重點分析固定資產的結構及其變動情況。通過分析找出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的措施和建議,以充分發揮財產物資的使用效益。
(四)組織收入活動的財務分析。主要是借鑑企業財務的若干指標,如資金利潤率、投資利潤率、銷售利潤率、成本費用利潤率、資產負債率等指標,對單位組織收入情況進行分析和評價,為單位經濟決策提供可靠的依據。 第三十八條 財務監督檢查。單位財務部門應按規定建立和完善監督檢查制度,對財務收支活動,包括財務收支、資金運用、財產物資管理活動等,開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對違法、違規和違紀行為,要及時予以制止和糾正,情節性質嚴重的,要向單位領導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章 財務機構與財務人員
第三十九條 為了加強財務管理,完成業務工作任務,單位應設立同本單位業務工作規模和財務工作任務相適應的獨立的財務機構,配備具有會計證或上崗資格的專職財務人員和財務主管人員,負責管理財務工作。 第四十條 規模較大的單位應按照《會計法》的規定,設定總會計師。總會計師應由政治業務素質較好、具有會計師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擔任。
第四十一條 財務機構和財務人員,負有貫徹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執行國家財政、財務制度,維護財經紀律,保護國家財產物資,促進地震事業發展的重要職責。單位在聘任財務人員時,應選擇政治、業務素質較好的人員。單位要加強對財務人員的培訓,支持財務機構和財務人員的工作。
第四十二條 單位的財務部門和財務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正確行使權力,遵守職業道德,廉潔奉公,遵紀守法,敢于堅持原則,與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鬥爭。 第四十三條 財務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其任免、調離,按國家有關會計人員管理的規定執行。財務人員離職時必須辦好交接手續。
第八章 考核與獎懲
第四十四條 為了增強單位及財務人員的工作責任感,調動財務人員的積極性,提高財務管理水平,保證事業計畫和工作任務的完成,財務主管部門應制定財務工作考核與獎懲制度,單位也應建立相應的考核與獎懲制度。
第四十五條 財務主管部門按國家對會計人員、會計工作的有關規定和本辦法的有關管理要求,結合發放會計證、會計達標工作及日常財務工作,對單位的財務工作和財務人員進行考核,建立業務檔案,作為財務人員評審專業技術職稱和晉升職務的參考依據。
第四十六條 單位對完成各項考核指標、成績突出的財務人員應給予精神鼓勵和必要的物質獎勵。
第四十七條 對於違法違紀和使國家財產或工作遭受損失的單位和財務人員,應按《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及國家其它有關規定給予必要的處罰。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地震局所屬事業單位。國家地震局所屬科學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應按國家科委、財政部(93)國科發財字475號和其它有關科研單位財務管理規定執行,上述規定未盡事宜,可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細則由國家地震局制定,報財政部備案。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地震局和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