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構是國家為實現其職能而建立起來的一整套國家機關體系的總稱。按照憲法第三章的規定,中國的國家機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特別行政區的國家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組成。從行使職權的性質上看,可以把它們分為國家權力統一原則下的權力、行政和司法等機關;從行使職權的地域範圍上看,可以把它們分為中央國家機關和地方國家機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機構
- 外文名:National Institutions
- 建立者:國家一定社會的統治階級
- 中國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等
組成,主要特點,組織原則,外國,中國,歷史發展,中央機構,地方機構,英文名稱,
組成
(1)世界上的任何國家都要設定國家元首這一國家機關以代表國家主持內外國家事務。國家元首的功能是充當一個國家對內對外的最高代表、最高政治領導者,依據國際法處於國家最高領導地位,根據國際慣例享有最高規格的國際禮遇,充當一國在國際社會中的國際政治行為主體。
(2)立法機關是行使立法權的國家機關,即有權審議、制定、修改和廢止法律以及進行執法監督的國家機關。國家立法機關的基本職能是立法和執法監督。
(3)行政,含有“執行”和“管理”兩方面的含義。行政機關即負責擬訂和執行法律、制訂和執行國家政策、管理國家對內對外事務的機關。
主要特點
(1)階級性 國家機構是為統治階級服務的。
(2)社會性 國家機構一般以全社會正式代表身份,以全社會名義進行活動。
(3)整體性 國家機構是統一的整體,是有機構成的政治組織體系。
(4)強制性 統治階級通過國家機構的活動普遍地約束全體社會成員,這樣做一是依靠法律強制,一是依靠暴力強制。
組織原則
外國
三權分立與制衡的基本原則的基本含義是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三種權力,它們分別由三個不同的國家機關掌握,各自獨立行使,形成鼎立之勢,而又相互制約和平衡。
三權分立與制衡原則在各國的具體實施形式也不同,從而形成了不同的國家機構機制。
例如:美國的三權在憲法上是平等的,英國是“混合權力體制”——議會權力最高。1985年法蘭西第五共和國採用了“以行政權為重點的分權”。
中國
概述
中國的國家機構以行使職權的地域範圍為標準,可分為中央國家機構和地方國家機構兩種。可見,中央國家機構是國家機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現階段中國中央國家機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國家主席、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組成。
組織和活動原則
有7項原則:民主集中制原則。社會主義法制原則。民族平等和民族團結的原則。責任制原則。精簡、效率、服務、廉潔的原則。聯繫民眾,為人民服務的原則。黨的領導原則。
(一)民主集中制原則
1.概念。民主集中制是指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導下民主的國家機構組織和活動的原則,它體現了民主與集中的辨證統一.其體現為:
在國家機構與人民的關係方面,體現了國家權力來自人民,由人民組織國家機構
在國家機構中,國家權力機關居於核心地位
在中央和地方機構的關係方面,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民主集中制是社會主義國家政權根本的組織和活動原則,也是中國中央國家機關一項最基本的組織和活動原則。民主集中制是一種民主與集中相結合的制度,是指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的結合。
2.實質。民主集中制從民主的角度說,發揚民主的過程是由多數人決定問題的過程;從集中的角度說,實行集中的過程也是匯集多數人意見的過程。民主集中制實質上就是社會主義的民主制,是社會主義民主制的一種獨特運用方式。
3.必要性和可能性。在中國,因為國家和人民、整體和部分之間的根本利益都是一致的,因而有可能發揚民主,充分地反映人民的意志,有可能實行集中,統一人民的意見和要求。同時,為了鎮壓國內敵對分子的反抗,組織經濟、文化建設,也有必要擴大民主規模,發揮人民的政治積極性與勞動熱情,也有必要實行高度的集中,以匯聚人民的集體力量,發揮人民的集體智慧。
4.主要表現。第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第二,最高國家行政機關、最高國家審判機關、最高國家檢察機關和最高國家軍事機關等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第三,中央和地方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第四,在各中央國家機關內部的領導制度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集體領導制度,而國務院、中央軍委則實行首長個人負責制。
(二)社會主義法制原則
社會主義法制即指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和法律制度。中央國家機關貫徹這一原則就是指中央國家機關都要按照國家的法律和法律制度進行組織和開展活動。即所有中央國家機關都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依法組織和建立國家機關及其職能部門,做到一切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都有憲法和法律依據防止任意因人因事設立機構
國家立法機關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進一步加強立法工作,完善立法制度,不斷完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使國家機關的組織和活動都能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所有國家機關的職權都應有法律依據,國家機關只能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屬於本機關的職權,不得有任何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各級各類國家機關必須依法定程式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嚴格依法辦事
國家權力機關要加強法律監督,保證同級其他國家機關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
法制原則的表現(或要求):1、掌握立法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必須根據憲法規定的原則精神和憲法規定的立法程式制定法律,建立各種法律制度。2、一切國家機關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3、一切國家機關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貫徹法制原則的意義:中央國家機關貫徹社會主義法制原則是由憲法明確規定的。各中央國家機關只有依照法律規定的職責許可權進行活動,才能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從而達到分工有序,協調運轉;也才能排除干擾,不因領導人的改變或領導人注意力的改變而任意改變;也才能防止國家權力的濫用,切實保障人民的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利益。
(三)民族平等和民族團結原則
民族平等、民族團結原則在中國中央國家機關組織和活動中的表現:第一,人口特少的少數民族至少有代表一人參加到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中去,與其他代表一道共同決定國家大事。第二,國務院領導與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同時國務院還設立了民族事務委員會。第三,國家在制定法律和政策時,不但要保障各少數民族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係,反對大漢族主義和地方民族主義,而且還要尊重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尊重各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幫助和支持各少數民族地區經濟和文化的發展,從而促進各民族的共同繁榮。
(四)責任制原則
中央國家機構體系對責任制原則的貫徹表現在:(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要向人民負責,每一代表都要受原選舉單位的監督,它們可以隨時罷免自己所選出的代表;(2)最高國家行政機關、最高國家審判機關、最高國家檢察機關和最高國家軍事領導機關等則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責任制原則在不同的中央國家機關內部,具體表現為集體負責制和個人負責制兩種形式。
集體負責制是合議制機關在決定問題時,全體組成人員和領導成員的地位和權利平等,任何人都沒有特殊的權利,在重大問題的決定上,由全體組成人員集體討論,並且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集體承擔責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等即是集體領導、集體負責機關。集體負責制能夠集想廣益,充分發揮集體的智慧和作用;避免主觀性、片面性,而且還可以避免國家權力過多地集中於個人或者極少數人手中,防止獨斷專行和個人決定重大問題。
個人負責制也稱首長負責制,指國家特定機關在行使職權時,由首長個人決定問題並承擔相應責任的一種領導體制。在中國,國務院及其各部、委,中央軍委等都實行個人負責制。個人負責制權、責明確,果斷迅速,講究效率,因而適合於國家行政機關和軍事機關的性質和工作特點。同時,貫徹個人負責制的國家機關大多是執行機關,而且在執行過程中並不排斥民主基礎上的集體討論。因此,個人負責制仍然是民主集中制原則的一種運用方式。
(五)精簡、效率、服務、廉潔的原則
按照經濟體制改革和政企分開的原則,合併裁減專業管理部門和綜合部門內部的專門機構,使政府對企業由直接管理為主轉變為間接管理.
必須切實實行精簡原則.
實行工作責任制.
改革幹部人事制度.
(六)聯繫民眾,為人民服務原則
必須在思想上樹立密切聯繫民眾,一切為人民服務的思想,認識到自己手中的權力來自人民的賦予;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要堅持“從民眾中來,到民眾中去”的工作方法;
廣泛吸收人民民眾參加管理國家並接受人民監督;
第一,中央國家機構作為制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領導國家各方面工作的機關,其一切工作都要從最大多數人的最高利益出發,為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務。
第二,中央國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自己的工作中必須認真貫徹“從民眾中來,到民眾中去”的工作方法,密切聯繫民眾,傾聽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尊重他們的主人翁地位和首創精神,確立為人民服務的具體辦法和措施,不斷取得人民的信任和支持,從而使中央國家機關能夠和人民民眾呼吸相通、艱苦與共,提高為人民服務的效能。
第三,要開闢各種途徑,廣泛地吸引人民民眾參加國家管理。
第四,要傾聽民眾的批評和意見,接受人民民眾的監督。
(七)黨的領導原則
中央國家機構堅持黨的領導是實現黨對國家領導的最重要的途徑。當然黨對中央國家機構的領導並非上級對下級的行政領導,而是政治領導、組織領導和思想領導。
政治領導亦即路線、方針、政策的領導,是指黨根據對國內外情況的研究提出黨的總路線和黨對各項重大事務的方針、政策,以此來指導中央國家機關的工作,或者審查、研究中央國家機關所制定的關於具體事務的方針政策。必要時由國家立法機關通過法定程式將黨的有關路線、方針、政策制定為國家法律,將黨的主張和人民的意志轉化為國家意志,並通過國家強制力保證其貫徹執行。
組織領導是指黨通過對中央國家機關的黨組織的領導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的決議的貫徹實施;同時通過為中央國家機關培養、挑選、輸送大量德才兼備的國家工作人員來保證黨的領導。
思想領導則指黨通過對中央國家機關進行普遍深入的思想政治教育,宣傳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闡明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使中央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贊成、接受並自覺貫徹黨的主張。
現階段中央國家機構貫徹黨的領導原則,必須防止兩種傾向:一是借堅持黨的領導,以黨代政;二是借反對以黨代政,企圖擺脫或者削弱黨的領導。一句話,我們既要堅持黨的領導,又要改善、加強黨的領導。
憲法修正案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將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中增加一節,作為第七節“監察委員會”;增加五條,分別作為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二十七條。內容如下:
第七節 監察委員會
第一百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監察委員會是國家的監察機關。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主任,
副主任若干人,
委員若干人。
監察委員會主任每屆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監察委員會的組織和職權由法律規定。
第一百二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
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條 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
第一百二十七條 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第七節相應改為第八節,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三十八條相應改為第一百二十八條至第一百四十三條。
歷史發展
新中國建立至1954年
這一時期是新中國中央國家機關體系的初創時期。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代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閉會後,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就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中央人民政府的領導機構,又是建國初期的集體國家元首。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組織政務院,作為國家政務的最高執行機關。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組織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作為國家軍事的最高統轄機關;組織最高人民法院作為全國最高審判機關;組織最高人民檢察署作為國家最高檢察機關。在中央和省之間還設有大行政區一級的國家機構即人民政府委員會或軍政委員會。
1954年至1975年
中國中央國家機構的組織和活動進入了新的發展階段。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行使國家立法權的惟一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作為自己的常設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結合行使國家元首職權。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國家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國家檢察機關。
根據1954年憲法建立起來的中央國家機構體系十年動亂期間受到踐踏和破壞,使之陷於半癱瘓狀態。表現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長期沒有召開,普選不能按時舉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長期空缺;國務院的職權被削弱,以黨代政情況突出,中共中央文化革命領導小組和中共中央軍委辦事組控制了國家的大部分權力;最高人民檢察院名存實亡,最高人民法院也受到嚴重破壞,等等。
1975年至1982年
1975年憲法關於中央國家機構體系的規定有諸多新變化:第一,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將任期由4年改為5年;削減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職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單獨成為國家集體元首;第二,取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建制,從而取消了國防委員會的設定,最高國務會議也不再存在;第三,取消了國務院由誰主持工作的規定,取消了國務院秘書長,並削減了國務院的職權,國務院各工作部門也大大壓縮;第四,取消了最高人民檢察院。機構很不完備,國家職能也不健全。1978年憲法除重新設定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和補充了其他中央國家機關的一些職權外,與1975年憲法關於中央國家機關體系的規定相比,並未有什麼大的變化。
1982年以後
1982年12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現行憲法,對中國國家機構系統作了明確規定。現階段中國中央國家機關體系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組成。
中央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人民銀行行長、審計長、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中央軍事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中央軍事委員會實行主席負責制。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
地方機構
(一)行政區劃
1、中國行政區域劃分的原則
(1)有利於人民參加國家管理;
(2)有利於經濟發展;
(3)有利於鞏固國防;
(4)有利於民族團結;
(5)照顧自然環境和歷史傳統。
2.中國憲法規定的行政區劃
(1)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在必要時設立特別行政區;
(2)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
(3)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
3.行政區域變更的法律程式
(1)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設立、撤銷、更名,特別行政區的成立,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決定;
(2)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設立、撤銷、更名或者改變隸屬關係,自治州、自治縣的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縣、市的行政區域界線的重要變更,都須經國務院審批;(3)縣、市、市轄區的部分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由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4)鄉、民族鄉、鎮的設立、撤銷、更名或者變更行政區域界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四)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處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區域邊界爭議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之間,鄉、民族鄉、鎮之間,雙方人民政府對毗鄰行政區域界線的爭議。1981年5月30日,國務院發布的《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處理辦法》是中國第一個專門規定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處理的法規;1988年12月27日國務院第30次常務會議又通過了《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處理條例》,並於1989年2月3日頒布實施。此外,國務院《關於區劃管理的規定》等法規也是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法律依據。《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處理條例》第一條規定:“民政部門是國務院處理邊界爭議的主管部門。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處理邊界爭議的主管部門。”可以看出,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處理雖然是行政區劃制度的重要內容,但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處理主管部門與行政區域劃分的機關是不同的。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主管部門不是有權進行行政區劃的人民政府,而是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即民政部門。與行政區域劃分相比,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處理許可權有所下放,表現為縣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處理邊界爭議的主管部門。根據《行政區域邊界爭議條例》的規定,處理因行政區域界線爭議不明確而發生的邊界爭議,應遵循下列原則:(1)有利於各族人民團結的原則;(2)有利於國家統一管理的原則;(3)有利於保護、開發和利用自然資源的原則;(4)由爭議雙方人民政府從實際情況出發,兼顧雙方民眾的生產和生活,實事求是,互諒互讓,協商解決的原則;(5)及時解決邊界爭議的原則。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一)地方各級人大的性質和地位依照現行憲法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和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本級的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本行政區域內要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因此,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域處於最高的地位。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作為本行政區域內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具有廣泛的職權和一定的自主性,所以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之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與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之間,不存在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但上級人大有權依照憲法和法律監督下級人大的工作。
(二)地方各級人大的組成和任期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代表組成。代表的產生採取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並用的方式。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下一級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由選民直接選舉。關於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現行憲法修正案把憲法第九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5年;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3年。”修改為:“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5年。”
(三)地方各級人大的職權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作了列舉性的規定,共15項。概括起來,分為:
(1)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遵守和執行,保護機關、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利。地方各級人大在本行政區域內,要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畫和國家預算的執行,保護社會主義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以及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和婦女、兒童、老人的合法權利等等。
(2)選舉和罷免本級地方國家機關組成人員或領導人員等,即選舉和罷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選舉和罷免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選舉和罷免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選舉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3)決定重大的地方性事務,即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項;通過並發布決議。民族鄉人大還可以依法採取適合民族特點的具體措施。
(4)監督其他地方國家機關的工作,即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有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5)保護各種權利,即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有的自主權;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除以上五個方面的職權以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國務院曾先後於1984年批准唐山、大同、包頭、大連、鞍山、撫順、吉林、齊齊哈爾、青島、無錫、淮南、洛陽、重慶,於1988年批准寧波,於1992年批准淄博、邯鄲、本溪,於1993年批准蘇州、徐州共19個市為“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實施,並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匯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四)地方各級人大的會議制度和工作程式
1.會議制度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主要工作方式的召開會議。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經1/5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由主席團主持會議。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並負責召集下一次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鄉級的人民政府領導人員列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縣級以上的其他機關、團體負責人,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列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2.工作程式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本級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提交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或者提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大會表決。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10人以上聯名,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5人以上聯名,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大會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議案在交付大會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項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除議案外,代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或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代表10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門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在主席團會議、大會全體會議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在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議案時,代表可以向有關地方國家機關提出詢問,由有關機關派人說明。
(五)專門委員會和調查委員會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設法制(政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在大會閉會期間,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大會通過。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可以補充任命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由主任會議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專門委員會的職責是: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領導下,研究、審議和擬訂有關議案;對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主席團或者1/10以上代表書面聯名,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請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全體會議決定。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調查委員會應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並作出相應決議。
(六)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一)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的性質、地位、組成和任期
地方各級人大常務委員會是本級人大的常設機關,它從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對它負責並報告工作。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還要在代表中選舉秘書長1人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它行使職權到下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常務委員會為止。
(二)地方各級常務委員會的職權
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縣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的職權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2)領導或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3)決定本行政區域內政治、經濟、科學、文化、衛生、民政、民族、計畫生育工作等重大事項;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建議,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作部分變更;決定授予地方榮譽稱號。(4)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下一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撤銷其不適當的決議、決定、命令等,受理人民民眾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5)依法任免國家行政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有關工作人員;在本級人大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大出缺的代表和撤換個別代表。(6)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在不違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會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規。
(三)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的會議制度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主要工作方式是召開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每兩個月至少舉行1次。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本級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3人以上聯名,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5人以上聯名,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5人以上聯名,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3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常務委員會的決議,由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七)地方各級人大代表大會
(一)代表的權利
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地方人大代表主要有以下權利:
(1)提出議案權。縣以上地方各級人大代表10人以上,鄉、民族鄉、鎮人大代表5人以上聯名,可以向本級人大提出屬於本級人大職權範圍內的議案;10人以上聯名,有權向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質詢案。(2)批評建議權。地方各級人大代表有權對本級人大或人大常委會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3)人身特別保護權。縣以上地方各級人大代表非經本級人大主席團許可,閉會期間未經本級人大常委會許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審判。如果因為是現行犯被拘留,執行拘留的公安機關應立即向該級人大主席團或人大常委會報告。(4)言論免責權。地方各級人大代表,常委會組成人員,在人大或常委會會議上的發言與表決,不受法律追究。(5)物質保障權。地方各級人大代表在出席人大會議和執行代表職務時,代表所在單位應給予支持,國家根據需要給予物質上的補貼。
(二)代表的義務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和原選舉單位和選民保持密切聯繫,接受原選舉單位和選民的監督;宣傳法律和政策,協助本級人民政府推行工作,並且向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反映民眾的意見和要求。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分工聯繫選民,有代表3人以上的居民地區或生產單位可以組織代表小組,協助本級人民政府開展工作。
(八)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性質和地位
根據1982年憲法和現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作為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必須執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政法規、規章、決定、命令。同時,享有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工作的職權,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因此,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上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
(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組成、任期及領導體制
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中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別由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和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等組成;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分別由縣長、副縣長,市長、副市長,區長、副區長和局長、科長等組成;鄉、民族鄉的人民政府設鄉長、副鄉長,鎮人民政府設鎮長、副鎮長。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因此每屆任期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根據1982年現行憲法及1993年憲法修正案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每屆任期5年;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每屆任期3年。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分別實行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負責制,並分別主持本級人民政府的工作,召集和主持本級人民政府會議。但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首長負責制是與一定的會議形式相結合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會議分為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全體會議由本級人民政府全體成員組成,常務會議則僅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首長及其副職組成,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的常務會議還有秘書長參加。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科長等不是常務會議的組成人員。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須經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權
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有以下職權:
(1)執行決議、發布決定和命令。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執行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執行上級人民政府的決定和命令。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還可以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規章。
(2)領導和監督權。領導和監督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權撤銷所屬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不適當的命令、指示、決定,任免、考核行政工作人員。
(3)管理各項行政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文化、科學、體育、衛生、民政、公安等行政工作,完成上級人民政府交辦的事項;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還負責城鄉建設、民族事務和監察工作,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以及預算方案。
(4)依法保障各方面的權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保護全民所有制財產、勞動民眾集體所有制財產及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要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正當權益;保護少數民族的權利,幫助少數民族發展經濟、文化和科學技術。要使本行政區域內全體公民的正當權利都得到保障,經濟不斷發展,人民生活不斷提高。
(四)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和精幹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工作部門。這類工作部門一般在省、自治區稱廳、局、委員會,在直轄市稱局、委員會,在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稱局、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廳、局、委員會等工作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或合併,由本級人民政府報請國務院批准,並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併,由本級人民政府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各廳、局、委員會、科分別設廳長、局長、主任、科長,必要時可設副職。辦公廳、辦公室設主任,必要時可設副職。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設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受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並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規定受國務院或上一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或者領導。此外,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還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地方各級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
(五)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現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在必要時,經國務院批准,可以設立若干派出機關。這種派出機關一般稱為“行政公署”,1986年修改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後,法律上不再使用“行政公署”名稱。縣、自治縣的人民政府在必要時,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若干區公所,作為它的派出機關。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在必要時,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立若干街道辦事處,作為它的派出機關。
(九)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
(一)村民委員會
1.村民委員會的性質
根據1982年憲法和1998年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民委員會與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的關係為:(1)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不得干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項;(2)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
2.村民委員會的任務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委員會的任務主要有:(1)辦理本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2)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3)尊重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營或者合法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的權利和利益;(4)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5)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維護村民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促進村與村之間的團結、互助,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6)協助有關部門,對被剝奪政治權利的村民進行教育、幫助和監督;(7)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員會應當教育和引導村民加強團結、互相尊重、互相幫助。
3.村民委員會的設定、組織與村民會議
村民委員會根據村民居住狀況、人口多少,按照便於民眾自治的原則設立。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範圍調整,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提出,經村民委員會討論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3至7人組成。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人口少的村民委員會可不設下屬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工作。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本村1/5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可以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經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通過。村民會議由本村18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18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必要時可以邀請在本村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民眾組織派代表列席村民會議。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村民會議每年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並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如有1/10以上的村民的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
(二)居民委員會
1.居民委員會的性質
根據1982年憲法和1989年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居民委員會與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的關係是:(1)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對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2)居民委員會協助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開展工作;(3)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需要居民委員會或者它的下屬委員會協助進行工作,應經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同意並統一安排;(4)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可以對居民委員會有關的下屬委員會進行業務指導。
2.居民委員會的任務
根據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居民委員會的任務主要有:(1)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2)辦理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3)調解民間糾紛;(4)協助維護社會治安;(5)協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畫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6)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此外,還應對編入居民小組的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進行監督和教育。
3.居民委員會的設定、組織與居民會議
居民委員會根據居民居住狀況,按照便於居民自治的原則,一般在100戶至700戶的範圍內設立。居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規模調整,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決定。
居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5至9人組成。多民族居住地區,居民委員會中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
(十)監察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主任,
副主任若干人,
委員若干人。
監察委員會主任每屆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監察委員會的組織和職權由法律規定。
英文名稱
China's State Organs
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NPC)]
主席團 Presidium
常務委員會 Standing Committee
辦公廳General Office
秘書處Secretariat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Credentials Committee
提案審查委員會Motions Examination Committee
民族委員會Ethnic Affairs Committee
法律委員會Law Committee
財政經濟委員會Finance and Economy Committee
外事委員會Foreign Affairs Committee
教育、科學、文化和衛生委員會Education,Science,Culture and Public Health
Committee
內務司法委員會Committee for Internal and Judicial Affairs
華僑委員會Overseas Chinese Affairs Committee
法制工作委員會Commission of Legislative Affairs
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Commission of Inquiry into Specific Questions
憲法修改委員會Committee for Revision of the Constitution
2.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 中央軍事委員會 [Central Military Commission]
4. 最高人民法院 [Supreme People's Court]
5. 最高人民檢察院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6. 國務院 [State Council]
(1)國務院部委 Ministries and Commissions Directly under the State Council
外交部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國防部Ministry of National Defence
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State Development Planning Commission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State Economic and Trade Commission
教育部Ministry of Education
科學技術部Ministr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Commission of Science,Technology and Industry for
National Defence
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State Ethnic Affairs Commission
公安部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國家安全部Ministry of State Security
監察部Ministry of Supervision
民政部Ministry of Civil Affairs
法務部Ministry of Justice
財政部Ministry of Finance
人事部Ministry of Personnel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Ministr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國土資源部Ministry of Land and Resources
建設部Ministry of Construction
鐵道部Ministry of Railways
交通部Ministry of Communications
信息產業部Ministry of Information Industry
水利部Ministry of Water Resources
農業部Ministry of Agriculture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Ministry of Foreign Trade and Economic Cooperation
文化部Ministry of Culture
衛生部Ministry of Public Health
國家計畫生育委員會State 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
中國人民銀行People's Bank of China
國家審計署State Auditing Administration
(2)國務院辦事機構Offices under the State Council
國務院辦公廳General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僑務辦公室Office of Overseas Chinese Affairs
港澳台辦公室Hong Kong and Macao Affairs Office
台灣事務辦公室Taiwan Affairs Office
法制辦公室Office of Legislative Affairs
經濟體制改革辦公室Office for Economic Restructuring
國務院研究室Research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新聞辦公室Information Office
(3)國務院直屬機構Departments Directly under the State Council
海關總署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國家稅務總局State Taxation Administration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Stat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AAC)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State Administration of Radio,Film and Television
國家體育總局State Sport General Administration
國家統計局State Statistics Bureau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State Administration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新聞出版總署Press and Publication Administration
國家著作權局State Copyright Bureau
國家林業局State Forestry Bureau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State Bureau of Quality and Technical Supervision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State Drug Administration (SDA)
國家知識產權局Stat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SIPO)
國家旅遊局National Tourism Administration
國家宗教事務局State Bureau of Religious Affairs
國務院參事辦Counsellors'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Government Offices Administration of the State Council
(4)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Institutions Directly under the State Council
新華通訊社Xinhua News Agency
中國科學院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中國社會科學院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中國工程院Chinese Academy of Engineering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Development Research Centre of the State Council
國家行政學院National School of Administration
中國地震局China Earthquake Administration
中國氣象局China Meteorological Administ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