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效力

契約效力,是指契約成立後依法受到國家強制力保護。表現在:(1)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必須嚴格履行自已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1) 除法律明文規定可以免責的以外,只要一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義務,都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3)—方不按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時,受害一方有權向契約管理機關請求調解或者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國家強制力的保護;(4)基於契約產生的民事權利,不但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而且對其他的人也有法律約束力,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妨礙、破壞契約的履行。

契約是雙方法律行為,它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主要特點是當事人之間權利與義務的相對應,契約形成的法律關係,乃是一個矛盾的統一體,如買與賣、租與賃、借與貸等關係,此點與契約不同,契約的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是平行一致的,是為了共同目的而採取的共同行為。契約的成立要件:(1)須有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且當事人具有行為能力;(2)契約各方意思表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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