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規定

上海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規定

上海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規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規定 
  • 稅額標準:大城市每年1.5~30元 
  • 計稅方法:占用的土地面積和規定標準計算 
  • 規定編號:滬府發〔2007〕42號 
  • 發行日期: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下列區域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一)外環線以內的區域;
(二)長寧區、徐匯區和普陀區在外環線以外的區域;
(三)外環線以外區縣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的區域、建制鎮人民政府所在區域和經市政府批准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工業園區等其他區域。
前款第三項規定的建制鎮人民政府所在區域的具體範圍,由區縣人民政府徵求市地方稅務局意見後確定。
免徵、減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市城鎮土地使用稅根據下列不同區域,分為六個納稅等級:
(一)內環線以內區域:一至三級;
(二)內環線以外外環線以內區域:二至四級;
(三)外環線以外區域:三至六級。
各納稅等級區域的具體範圍,由市地方稅務局確定並公布。
第四條各納稅等級區域的稅額標準如下:
一級區域,每平方米年稅額30元;
二級區域,每平方米年稅額20元;
三級區域,每平方米年稅額12元;
四級區域,每平方米年稅額6元;
五級區域,每平方米年稅額3元;
六級區域,每平方米年稅額1.5元。
第五條納稅人實際占有土地的使用權屬於專有的,計稅土地面積以房地產權證上記載的土地面積為準;無房地產權證或者房地產權證上未記載土地面積的,以建設用地批准檔案記載的土地面積為準。
無法按照前款規定確定計稅土地面積的,應當以實際測量的土地面積計稅。
第六條納稅人實際占有土地的使用權屬於共有的,以所在宗(丘)地面積為計稅依據。
房地產登記中已對宗(丘)地面積按照房屋建築面積進行分攤的,計稅土地面積以房地產權證上記載的分攤土地面積為準。
未經房地產登記或者房地產登記中未對宗(丘)地面積按照房屋建築面積進行分攤的,計稅土地面積依如下公式計算:計稅土地面積=納稅人的房屋建築面積÷宗(丘)地內所有房屋的總建築面積×宗(丘)地面積。
前款規定的宗(丘)地面積、納稅人的房屋建築面積、宗(丘)地內所有房屋的總建築面積,以房地產權證、建設用地批准檔案以及其他房地產登記資料為準。宗(丘)地內有專有土地的,確定宗(丘)地面積時,應當扣除該專有土地的面積。
未經房地產登記或者房地產登記中未對宗(丘)地面積按照房屋建築面積進行分攤,且無法按照本條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確定計稅土地面積的,應當以實際測量的土地面積計稅。
第七條城鎮土地使用稅徵收管理中以實際測量的土地面積計稅的,計稅土地面積以所在區縣的房屋土地調查機構測量並經房屋土地調查成果管理部門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
第八條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實行按月、季度或者半年分期繳納。具體繳納期限,由市地方稅務局確定。
第九條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其城鎮土地使用稅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其他納稅人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區縣的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
第十條本市房地部門應當協助做好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徵收管理工作,向市地方稅務局提供相關的房屋土地權屬資料。
第十一條自2007納稅年度起,本市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徵收管理依照《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和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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