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企業所得稅

中國企業所得稅

中國企業所得稅:是指對中國境內的企業(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外),就其來源於境內外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的稅。 國營企業所得稅是對國有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的一種稅,是國家參與國有企業利潤分配並直接調節企業利益的一個關鍵性稅種。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在較長一段時間內,國家對國有企業不征所得稅,而實行國有企業上交利潤的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企業所得稅
  • 稅率:25%
  • 所得稅:國營企業
  • 隸屬:中國
稅率,所得稅,國營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合資企業,外國企業,外商外企,

稅率

目前是25%。

所得稅

國營企業

為了理順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係,進一步擴大企業的自主權,通過在各地進行“利改稅”試點,於1983年在全國推行第一步“利改稅”,規定自1983年6月1日起對全國大部分國有企業徵收所得稅,徵稅時間從1983年1月1日起計算。第一步 “利改稅”辦法規定,對國有大中型企業徵收55%的所得稅。稅後利潤根據企業的不同情況分別採取遞增包乾、固定比例上交,徵收調節稅、定額上交等辦法。 1984年實行第二步“利改稅”。對國有大中型企業繳納了55%的所得稅後的利潤統一開徵調節稅,構想把國家同國有企業的分配關係完全作為稅收關係固定下來。國務院於1984年9月18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營企業所得稅條例(草案)》和《國營企業調節稅徵收辦法》,對第二步“利改稅”的內容作了具體規定。
國營企業所得稅的設定原則主要有:
(1)兼顧國家、企業、職工三者之間利益關係的原則;
(2)效率與公平兼顧的原則;
(3)便於征管的原則。國營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是從事工業、商業、交通運輸業、建築安裝業、金融保險業、飲食服務業,以及教育、科研、文化、衛生、物資供銷、城市公用和其他行業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和經營單位。其課稅對象為企業(單位)在納稅年度內從國境內外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其稅率分為兩類,一是國有大中型企業適用55%的比例稅率;一是國營小型企業適用8級超額累進稅率,最低稅率為10%,最高稅率為55%。其徵收方法是實行按年計征,按日或按旬、月、季預繳,年終彙算清繳,多退少補。稅法規定,對繳納國營企業所得稅有特殊困難的企業,可實行免稅、定期減稅、按一定比率減稅或一次性或定期免稅等項照顧。國營企業所得稅制度的確立是城市經濟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
其意義主要是:
(1)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係用法令形式固定下來,企業有依法納稅的責任和義務,使國家財政收入有了法律保證,並能隨著經濟的發展而穩定增長;
(2)企業自身有依法規定的收入來源,隨著生產的發展,企業將從新增加的利潤中得到應有的份額,使企業的責、權、利更好地結合起來;
(3)能更好地發揮稅收的經濟職能,有利於調節生產、流通和分配,加強巨觀控制和指導。
(4)有利於改進企業管理體制財政管理體制,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預,改善企業經營的外部環境。
1994年稅制改革時,本著“公平稅負、促進競爭”的原則,取消了按企業所有制形式設定所得稅的辦法,實行統一的內資企業所得稅制度。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組織,都是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企業所得稅實行33%的比例稅率,適當減輕了企業稅負,並簡化了企業所得稅的計算方法。

集體企業

集體企業所得稅是國家對從事工業、商業、建築安裝業、交通運輸業、服務業和其他行業的集體所有制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的一種稅。集體企業所得稅是由原工商所得稅演變而來的。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公布的《工商業稅暫行條例》包括營業稅和所得稅兩部分,規定除國營企業外,所有的工商企業的所得都應繳納所得稅。當時所得稅的納稅人主要是私營企業和城鄉個體工商業戶,集體企業所占比重很小。為了貫徹國家對資本主義工商業利用、限制、改造的方針,所得稅實行21 級全額累進稅率,最低一級全年所得額未滿300元的,稅率為5%,最高一級全年所得額在1萬元以上的,稅率為30%。對各種形式的集體企業,本著區別對待的原則,在執行統一所得稅率的基礎上,給予適當減免稅優惠。
1958年工商稅制改革,把工商業稅中的營業稅部分與商品流通稅、貨物稅、印花稅合併為工商統一稅,保留了原工商業稅中的所得稅。所得稅成為一個單獨的稅種,稱“工商所得稅”。因為對私營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城鄉個體工商業戶也大部分組織起來,所以集體企業成為主要納稅人。
1963年,國務院頒布了《關於調整工商所得稅負擔和改進徵收辦法的試行規定》,根據“個體經濟要重於集體經濟合作商店要重於手工業合作社、交通運輸合作社及其他集體經濟,集體經濟負擔要大體平衡”的原則,調整了所得稅率。對手工業合作社、交通運輸合作社實行8級超額累進稅率;對合作商店行實9級超額累進稅率,並對全年所得額超過5萬元以上的部分,加成徵收1~4成;對基層供銷社實行39%的比例稅率;對個體工商業戶實行14級全額累進稅率,並對全年所得額超過1800元以上的,加成徵收1~4成。
1984年國營企業實行第二步“利改稅”後,根據集體企業的發展情況和經濟體制改革的要求,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集體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國務院於1985年4月11日頒布,從1985年度起實施。集體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包括從事工業、商業、服務業、建築安裝業、交通運輸業、金融業以及其他行業的集體企業,同時,該稅納稅人應是獨立核算的集體企業。
集體企業所得稅的徵稅對象是集體企業的應稅所得額,即納稅年度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國家允許在所得稅前列支的稅金和營業外支出後的餘額。集體企業所得稅不分行業和企業規模實行統一的8級超額累進稅率,最低一級年所得額1000元以下的部分,稅率為10%;最高一級,年所得額20萬元以上的部分,稅率為 55%。這套稅率與國營小型企業的所得稅率是相同的。為了照顧集體企業在生產經營中存在的困難,以及根據國家政策扶持某些集體企業發展,稅法中還規定了減免稅條款。
集體企業所得稅實行“按年計征、按季或按月預繳、年終彙算清繳、多退少補”的徵收方法。集體企業所得稅是國家參與集體企業利潤分配的主要手段。通過對集體企業徵收所得稅,可以合理調節收入水平,有利於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之間的分配關係,有利於貫徹合理負擔的原則,平衡集體企業之間以及集體企業與其他各種經濟成分的企業之間的稅收負擔。這樣可以使各類企業在大致相同的稅收負擔條件下開展競爭,有利於引導集體企業按照國家的計畫和方針政策進行生產經營,端正經營方向,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同時也有利於加強國家對集體企業的監督管理,促進集體企業加強內部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1994年稅制改革時,取消按企業所有制形式設定所得稅的辦法,將集體企業所得稅國營企業所得稅私營企業所得稅合併,統一徵收內資企業所得稅

私營企業

私營企業所得稅是對私營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的一種稅。1979年實行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個體經濟的發展,資產私人所有、僱工達到一定人數的私營企業產生了。
七屆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修改憲法案,憲法第11條增加了如下規定:“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範圍之記憶體在和發展,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為了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鼓勵其健康發展,國務院於1988年6月25日發布了《私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關於徵收私營企業投資者個人收入調節稅的規定》。
財政部1988年11月17日頒發了《私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私營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是從事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以及其他行業的城鄉私營企業(資產屬於私人所有、僱工8人以上的營利性的經濟組織)。私營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依據是納稅人每一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國家允許在所得稅前列支的稅金和營業外支出後的餘額,即私營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私營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35%的比例稅率。私營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年終彙算清繳,多退少補。私營企業投資者從稅後利潤取得的收入,用於個人消費的部分,依照40%的比例稅率徵收個人收入調節稅

合資企業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是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的一種稅。
根據對外開放的政策,為適應開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新情況,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同年12月14日,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公布了施行細則。這是中國制定的第一部直接涉外的企業所得稅法。它是按照維護國家權益,稅負從輕,優惠從寬,手續從簡的原則制定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外國合營者。徵稅對象是合營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從事工業、採掘業、交通運輸、農林牧業質游業、飲食服務業等行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其他所得是指股息、紅利、利息所得和轉讓財產以及提供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等項所得。
此外,稅法還規定對外國合營者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匯出國外時徵稅。由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按照中國法律登記註冊開辦的企業,屬於中國法人,總機構設在中國境內,在稅收上是中國法人居民。按照稅法規定,其在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應在中國匯總計算繳納所得稅。但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可以在總機構匯總計算的應納稅額中扣除,扣除額不得超過境外所得按照中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額。為了有利於吸引外資和兼顧國家、企業和投資者幾個方面的利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採用比例稅率,稅率定為30%,另按應納稅所得額徵收3%的地方所得稅,對合營企業的外國合營者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匯出國外時,按匯出額徵收10%所得稅。稅法規定,合營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該稅的徵收方法有兩種:
(1)由納稅義務人按期申報繳納。即按年計征,分季預繳,年度終了後5個月內,彙算清繳,多退少補;
(2)代扣代繳,即外國合營者從合營企業分得的利潤匯出時,由承辦匯款的單位按匯出額扣繳稅款
該稅的減免規定主要有:
(1)新辦的中外合營企業,合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徵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徵收所得稅。1983年9月2比中華人民共和國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決定延長減免稅期限,改為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2)農業、林業等利潤較低的中外合營企業和在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開辦的中外合營企業,除了在獲利的頭五年減免所得稅外,還可以在以後的十年內繼續減征企業所得稅15%~30%。
(3)外國合營者分得的利潤,在中國境內使用不匯出的,不徵收預提所得稅。如果在中國境內再投資,期限不少於5年的,還可以退回再投資部分已納企業所得稅款的40%。

外國企業

外國企業所得稅是對中外合作經營的外方合作者和外國企業的所得徵收的一種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經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於1981年 12月13日公布,自1982年1月1日起施行。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於1982年2月21日公布施行細則。這是中國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公布之後,制定的又一部直接涉外的企業所得稅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同時廢止。
根據稅法規定,該稅種的納稅義務人有三個方面:
(1)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獨資經營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2)在中國境內同中國企業合作生產、合作經營的外國企業;
(3)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而有來源於中國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項所得的外國企業。
外國企業所得稅的徵稅對象是:
(1)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的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從事工、礦、交通運輸、農、林、牧、漁、飼養、商業、服務以及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營業外收益。
(2)取得來源於中國的投資所得。包括從中國境內企業取得的股息或分享的利潤;從中國境內取得的存款、貸款、墊付款、延期付款等項的利息和將財產租給中國境內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以及提供在中國境內使用的各種專利權、專有技術、著作權、商標權等而取得的收入。以上這兩個方面,都是基於所得來源地徵稅原則確定的。按照稅法規定:“外國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收入總額,減去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納稅的所得額”。
對沒有設立機構而取得的投資所得,除另有規定者外,都按照收入全額計算應納稅額,由支付單位在每次支付的款額中扣繳。外國企業所得稅採用超額累進稅率。按所得額的大小分為5級,最低一級是年所得額不超過25萬元的,稅率為20%,最高一級是年所得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稅率為40%,另外,還要按應納稅所得額徵收10%的地方所得稅,兩項合計,最高負擔率不超過50%。外國企業所得稅是按年計征,分季預繳,採取由企業申報,稅務機關核實徵收的方法。為了有利於吸收外資,引進技術,除了對開採海洋石油資源的投資,可以加速固定資產折舊,加快投資回收以外,還有以下幾項優惠:
(1)對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等利潤率低的外國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經過申請批准,可以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定期減免所得稅;減免期滿後,還可以在以後的10年內繼續減征15%~30%的所得稅。
(2)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給中國政府和中國國家銀行的利息所得,以及外國銀行按照優惠利率貸款給中國國家銀行的利息所得,均免徵所得稅。
(3)對外商在1983年至1995年期間,同中國公司、企業簽訂信貸契約或貿易契約,以及租賃貿易契約所取得的利息和扣除設備價款後的租賃費,在契約有效期內,減按10%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其中屬於出口信貸利率的利息,可以免徵所得稅。
(4)對外商在農牧業、科研、能源、交通運輸、防治環境污染以及開發重要技術領域等方面提供專有技術所收取的使用費,可以減按10%稅率徵收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條件優惠的,可以免徵所得稅。外國企業所得稅的發布、實施,對於發展中國的對外經濟交往和技術交流,更好地貫徹利用外資、引進技術的方針政策,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

外商外企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是指對設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對外國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內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的一個稅種。《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設稅法》是在總結十多年改革開放的實踐經驗,參照國際慣例,合併《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的基礎上,經過長期研究醞釀後制定的,經七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通過,從1991年7月1日起實施。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負有繳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義務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具體可分為兩部分:一是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二是外國企業,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和雖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1.徵稅對象
指計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依據,即應納稅所得。具體包括:
(1)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內、境外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利潤(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
(2)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的下列所得:從中國境內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從中國境內取得的存款或者貸款利息債券利息、墊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將財產租給中國境內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提供在中國境內使用的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等而取得的使用費;轉讓在中國境內的房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土地使用權等財產而取得的收益;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從中國境內取得的其他所得。
2.稅前須知
在計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下列項目不得在稅前作為成本、費用列支:
(1)固定資產的購置、建造支出。指納稅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的支出,此項支出屬於資本性支出,不得在稅前直接扣除,可以以折舊的方式分期攤銷
(2)無形資產的受讓、開發支出。指納稅人購置無形資產以及自行開發無形資產的各項費用支出。該支出可在無形資產的有效使用期限和受益年限內攤銷。
(3)資本的利息。資本是投資者或股東的投入,其利息不得在稅前列支。
(4)各項所得稅稅款。
(5)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企業因違法經營而被處以罰款和沒收財物的損失,不屬於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支出和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6)各項稅收的滯納金和罰款。企業因偷稅或遲繳而被稅務機關處以的滯納金和罰款,不是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開支,不得在稅前列支
(7)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企業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的損失,保險公司或其他單位已給予賠償的部分,不應再列為損失。
(8)用於中國境內公益、救濟性質以外的捐贈。
(9)支付給總機構的特許權使用費。總、分機構屬於同一法人實體,因此分支機構運用總機構的產權進行生產、經營,是企業自有資金的運用,因此不需要向總機構支付特許權使用費。因此不得在稅前列支。
(10)與生產、經營無關的其他支出。
3.徵收管理
稅務機關根據稅法和管理許可權規定,對負有繳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義務的納稅人在納稅方面進行徵收、管理與檢查等工作的統稱。具體體現在以下方面:
企業在辦理工商登記後30日內,應當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時,應當在設立或者撤銷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企業遇有遷移、改組、合併、分立、終止以及變更資本額、經營範圍等主要登記事項時,應當在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後30日內或者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在納稅年度內無論盈利或虧損,都應當在每次預繳所得稅的期限內,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送預繳所得稅申報表,年度終了後 4個月內,報送年度所得稅申報表和會計決算報表,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還應當附送中國註冊會計師的查賬報告;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營業機構的,可以由其選定其中的一個營業機構合併申報繳納所得稅。企業在清算時,應在註銷工商登記之前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及有關的財務會計報表和其他材料。企業遇有特殊原因,不能按照稅法規定期限報送所得稅申報表和會計報表的,應當在報送期限內提出申請,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以適當延長申報期限
(3)稅款繳費
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地方所得稅,實行按年計算,分季預繳,年終彙算清繳的方法。季度終了後15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5個月內彙算清繳,多退少補;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上述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都應當繳納20%的所得稅,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在每次支付的款額中扣繳。
4.稅率
外商投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和外國企業就其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的所得應納的企業所得稅,按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0%,地方所得稅,按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
5.優惠政策
為鼓勵外商投資,國家按產業政策制定了一系列優惠政策。
(1)下述企業減按15%稅率徵稅
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設立的從事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項目或外商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及能源、交通、港口建設項目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和經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地區設立的外資銀行、外資銀行分行。中外合資銀行以及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外國投資者投入資本或分行由總行撥人營運資金超過1000萬美元,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上海浦東新區設立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和從事機場、港口、鐵路、公路、電站等能源。交通建設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帶項目在上海浦東新區成片土地上從事基礎設施建設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國務院批准設立的保稅區內從事加工出口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在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地區設立的,從事國家鼓勵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
(2)下述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徵收所得稅
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和設在國務院決定進一步開放的沿江、沿邊城市、省會(首府)城市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以及設在國家旅遊度假區的外商投資企業。
(3)下述企業實行定期減免所得稅
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頭兩年免徵所得稅,第3至第5年減半徵收所得稅;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設在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依稅法規定享受兩免三減優惠期滿後,經批准可以在以後10年內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15%至30%的企業所得稅;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批准,可從開始獲利年度起,前5年免徵所得稅,第6至第10年減半徵收所得稅;在海南經濟特區設立的從事機場、港口、碼頭、鐵路、公路、電站、煤礦、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海南省稅務機關批准,可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1至第5年免徵所得稅,第6至第10年減半徵收所得稅;在上海浦東新區設立的從事機場、港口、鐵路、公路、電站等能源、交通建設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准,可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1至第5年免徵所得稅,第6至第10年減半徵收所得稅;在經濟特區設立的從事服務性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超過500萬美元,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特區稅務機關批准,可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1年免徵所得稅,第2至第3年減半徵收所得稅;在經濟特區和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地區設立的外資銀行、外資銀行分行、中外合資銀行以及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外國投資者投入資本或者分行由總行撥人營運資金超過1000萬美元,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當地稅務機關批准,可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1年免徵所得稅,第2至第3年減半徵收所得稅;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當地稅務機關批准,可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1至第2年免徵所得稅,第3至第5年減半徵收所得稅;在北京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設立的,被認定為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可從開辦之日起頭3年免徵所得稅,第4至第6年減半徵收所得稅;外商投資舉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在依照稅法規定免徵、減征所得稅期滿後,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含 70%),憑審核確認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檔案,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後,可按稅法規定的稅率減半徵收所得稅,但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其他已經按 15%稅率繳納所得稅的產品出口企業,符合上述條件的,可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舉辦的先進技術企業,在依照稅法規定免徵、減征所得稅期滿後,經有關審定部門認定仍為先進技術企業並出具有關證明檔案的,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可按稅法規定的稅率延長3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減半後稅率低於10%的,按1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4)再投資退稅優惠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准,可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納所得稅款的40%;外國投資者將其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在中國境內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以及外國投資者將其從海南經濟特區內的企業獲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海南特區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農業開發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可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納的所得稅稅款。
(5)對股息、紅利、利息的減免稅
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紅利),不論是否匯出中國境外,都可免納所得稅外國企業和外籍人員持有中國境內企業改造的B股和海外股所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可以免納所得稅;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給中國政府和中國國家銀行的利息免納所得稅;外國銀行按照優惠利率貸款給中國國家銀行的利息,包括外國銀行按國際銀行同業間拆放利率,貸款給中國國家銀行和經國務院批准對外經營外匯業務信託投資公司等所取得的利息免納所得稅;在中國國家銀行存款,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外方合營者將分得的利潤存入中國國家銀行,其存款利率低於存款銀行或存款人所在國存款利率的利息免納所得稅;中國公司、企業和事業單位購進技術設備和商品,由對方國家銀行提供賣方信貸,中方按不高於其買方信貸利率,延期付款所付給賣方轉收的利息免納所得稅;中國公司、企業購進設備或以租賃貿易方式租賃設備,由對方貸款,中方延期付款的利息和租賃費中所包含的利息,如果其貸款利率低於或者相等於對方國家出口信貸利率,並能提供貸款銀行(不限於國家銀行)利率證明的,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查核實,可以免納所得稅。
外國租賃公司用租賃貿易方式向中國公司、企業提供設備,中國公司、企業用產品返銷或交付產品等供貨方式償還租賃費的,可以免繳所得稅;外國公司、企業將船舶租給中國公司、企業,用於國際運輸所收取的租金,可免納所得稅。
(7)對特許權使用費的減免稅
為科學研究、開發能源、發展交通事業、農林牧業生產以及開發重要技術提供專有技術所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可減按10%的稅率繳納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或者條件優惠的,可以免繳所得稅。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