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是對中國內資企業與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所得及其他所得徵收的一種稅。房產企業一樣需要繳納所得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房地產企業所得稅
  • 屬性:一種所得稅
  • 徵收對象房地產企業
  • 徵收機構:國家稅務總局
簡介,預繳,利潤額,實際利潤額,預計利潤額,暫緩結算,地下車庫,抵償債務,

簡介

所謂房地產企業,是指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和服務活動,並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的經濟組織。企業所得稅是對中國內資企業和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的一種。房產企業同樣需要繳納所得稅。

預繳

房地產開發企業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以會計利潤額加上預售收入計算出的預計利潤減去以前年度的待彌補虧損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預繳企業所得稅。

利潤額

實際利潤額

根據《企業所得》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房地產開發企業因其開發產品周期長,並且存在對未完工產品——房屋預先進行銷售,收取預收款現象。因此,《》(國稅發[2009]31號)規定,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應先按預計計稅毛利率分季(或月)計算出預計毛利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毛利額顧名思義應當是營業收入減去營業成本後的餘額,即還沒有減去期間費用和稅金及附加,因此,房地產企業預繳所得稅時還必須考慮當期實際利潤問題。如果季度內有完工產品收入和其他收入並且產生了實際利潤額,而僅按照預計毛利額預繳企業所得稅,明顯少繳了企業所得稅,因此,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應包含季度利潤額。
根據(國稅函[2008]635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第4行“利潤總額”修改為“實際利潤額”,填報按會計制度核算的利潤總額減除以前年度待彌補虧損以及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後的餘額。從國稅函[2008]635號文的規定看,以前年度虧損在季度預繳申報時,是完全可以沖減實際利潤額的。

預計利潤額

根據(國稅函[2008]44號)規定,“利潤總額”填報會計制度核算的利潤總額,其中包括從事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在本行填寫按本期取得預售收入計算出的預計利潤額等。也就是說房地產開發企業預計利潤額,只是月(季)預繳所得稅的計稅依據“利潤總額”的其中的一部分,而不是其全部。

暫緩結算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產品完工條件確認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01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開發的開發產品,無論工程質量是否通過驗收合格,或是否辦理完工(竣工)備案手續以及會計決算手續,當企業開始辦理開發產品交付手續(包括入住手續)、或已開始實際投入使用時,為開發產品開始投入使用,應視為開發產品已經完工。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規定及時結算開發產品計稅成本,並計算企業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該規定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規定的關於完工產品確認的三個條件:“(一)開發產品竣工證明材料已報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二)開發產品已開始投入使用(三)開發產品已取得了初始產權證明”並不矛盾。開發產品只要辦理入住手續,不管是否實際竣工備案,即只要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規定及時結算開發產品計稅成本,並計算此前以預售方式銷售開發產品所取得收入的實際毛利額,同時將開發產品實際毛利額與其對應的預計毛利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年(完工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檔案第三十五條規定,開發產品完工以後,企業可在完工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前選擇確定計稅成本核算的終止日,不得滯後。凡已完工開發產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規定結算計稅成本,主管稅務機關有權確定或核定其計稅成本,據此進行納稅調整,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理。
因此,產品已經交付入住就說明開發產品已經完工,具備結算計稅成本的條件,應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規定調整完工產品的應納稅所得額。

地下車庫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規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的企業利用地下基礎設施形成的停車場所,作為公共配套設施進行處理,項目行銷設施建造費屬於開發間接費。應按成本對象,區分開發產品是否已完工,對上述所發生費用進行歸集分配,按可售面積計算單位工程成本並據此結轉扣除已銷開發產品的計稅成本。

抵償債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規定:企業將開發產品用於捐贈、贊助、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行為,應視同銷售,於開發產品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或於實際取得利益權利時確認收入(或利潤)的實現。確認收入(或利潤)的方法和順序為:
(一)按本企業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類開發產品市場銷售價格確定;
(二)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同類開發產品市場公允價值確定;
(三)按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確定。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不得低於15%,具體比例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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