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投資退稅

再投資退稅

再投資退稅是指吸引外來投資的一項稅收優惠措施。現已為世界許多利用外資的國家所採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外國合營者將分得的稅後利潤再投資於本合營企業或中國境內的其他中外合營企業,以及用於同中國的公司、企業舉辦新的合營企業,期限不少於五年者,經稅務機關審查批准後,可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納所得稅額的40% (不包括已納的地方所得稅)。外國合營者將再投資退還的稅款匯出國外,不再繳納10%的匯出所得稅。

基本介紹

具體條件,界定,計算方法,

具體條件

1、必須是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從其他企業取得的利潤,不得享受退稅待遇;
2、必須是已經繳納了企業所得稅後的利潤用於再投資,而且還必須是直接再投資的利潤。因此,計算退稅時,外國投資者應當提供能夠確認其用於再投資利潤所屬年度的證明;
3、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應當提供審核確認部門出具的確認證明;
4、再投資退稅,必須自再投資實際投入之日起一年內,持載明其投資金額、投資期限的增資或出資證明,向原納稅地的稅務機關申請退稅,逾期不予退稅。
5、註冊資金不到位的,應先行補足其未繳足的部分,對超出應彌補的部分,方可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再投資退稅優惠。
6、再投資的經營期不得少於五年,不滿五年撤出的,應當繳回已退的稅款。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起三年內沒有達到產品出口標準的,或者沒有被繼續確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應繳回已退稅款的60%。

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中的再投資是指,外國投資者將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本企業或其它外商投資企業,增加本企業或其它外商投資企業的註冊資本,或者投資舉辦其它外商投資企業。如果根據契約或協定規定,這些再投資需要分期、分階段進行的,可區分以下情況確定是否給予退稅:?
1、外國投資者計畫用外商投資企業的利潤進行再投資申請被國家有關部門批准時,該再投資的利潤已經實現的,在實際再投資時,不論是一次或分期投資,均可以按照規定給予再投資退稅。?
2、外國投資者計畫用外商投資企業的利潤進行再投資申請被國家有關部門批准時,該再投資的利潤尚未實現或者部分尚未實現的,即承諾用以後年度實現的利潤進行再投資,該再投資應為補足企業註冊資本,不屬於稅法所述“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該再投資發生時,不得享受再投資退稅的待遇。

計算方法

我國稅法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其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不匯回國內,而是再投資於本企業或新開辦的其他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經稅務機關批准,可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40%的稅款。其計算公式為:
再投資退稅額=再投資額÷(1—適用稅率33%)×企業所得稅稅率(30%)×退稅率(40%)=再投資額×17.91%
另外,我國稅法還規定,為鼓勵外國投資者在我國境內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鼓勵外商投資者開發海南經濟特區,投資於基礎建設項目和農業開發項目,對外商投資者在境內分得的利潤再投資於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以及將從海南經濟特區內企業分得的利潤投資於區內基礎建設項目和農業開發企業的,可按我國稅法規定全部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納企業所得稅稅款。其計算公式為:
再投資稅退額=再投資額÷(1—適用稅率33%)×企業所得稅稅率(30%)×退稅率(100%)=再投資額×44.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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