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個人收入調節稅是1987年1月1日起國家向居住在中國境內的公民徵收的。隨著
經濟體制改革和
有計畫商品經濟的發展,人民的收入水平顯著提高。國家鼓勵一部分人通過勞動先富起來的政策,調動了勞動人民致富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一部分人的收入超過了一般水平,有的還超過許多。同時,中國實行以
按勞分配為主的多種分配方式和正確的分配政策,包括
承包收入、債券利息、股息和分紅,以及
私營企業業主的非勞動所得,也增加了一部分人的收入。國家的分配政策是,既要有利於善於經營的企業和誠實勞動的個人先富起來,合理拉開收入差距,又要防止貧富懸殊,堅持
共同富裕的方向,在促進效率提高的前提下體現社會公平。對過高的
個人收入,要採取有效措施進行調節,運用
稅收槓桿適當調節各類社會成員的收入水平。正是為了體現國家的分配政策,於是,國務院於1986年9月25日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
徵稅對象
個人收入調節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具有中國國籍、戶籍,並在中國境內居住,取得達到規定納稅標準收入的公民。
計稅依據
個人收入調節稅的
計稅依據是取得的收入扣除規定標準的費用後的餘額。有多項應稅收入的
納稅人,其工資、
薪金收入,承包。轉包收入,
勞務報酬收入和財產
租賃收入4項
應稅收入匯總計算,按月徵收;其他應稅收入分別計算按次徵收。
徵收辦法
比例稅率
根據國家政策,對若干項目免徵個人收入調節稅,以示鼓勵和照顧。
計算方法
個人收入調節稅已經被併入
個人所得稅,以下是2011年更新的個稅計算方法。
一、月薪計算方法
稅後工資的計算方法如下:
其中:
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3500元)×適用稅率-
速算扣除數應稅所得=稅前收入-(個人社保繳費+公積金繳費)
二、年終獎計算方法
根據《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計算公式如下:
如果雇員當月月薪超過3500元的,適用公式為:
鉑略諮詢研究發現年終獎的計算公式存在一個問題,就是有些時候會出現發的多拿到少的情況,極端情況下可能出現稅前工資多發一塊錢,稅後工資反而少到手88,000元的情況。請大家在計算年終獎的時候特別關注。
重要意義
(2)有利於堅持社會主義原則;
(3)有利於對外開放、對內搞活方針的貫徹執行;
(4)有利於增強公民履行納稅義務的觀念。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同時公布了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原來實施對個人收入徵稅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個體工商業戶
所得稅暫行條例》即行廢止。
調節稅
發展過程
195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務院公布的《全國稅政實施要則》中已列有薪給報酬
所得稅。由於中國長期實行低工資制,且個人收入來源渠道單一,因而這種稅一直未開徵。為了適應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需要,1980年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既適用於外籍居民,也適用於本國公民。但是,由於這個稅法主要是針對外籍人員的收入水平和消費水平制定的,一些徵稅辦法不完全適應中國公民的實際情況。1984年以後,隨著分配形式的多樣化和
個人收入渠道的增多,個人之間的收入差距開始拉大,社會分配不公的矛盾日趨突出。為了調節部分社會成員的較高收入,緩解分配不公的矛盾,保障社會安定,更好地體現社會主義
按勞分配的原則,國務院於 1986年9月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並決定自1987年1月1日開徵。適用於
中國公民。繳納個人收入調節稅的,不再繳納個人
所得稅。
徵稅項目
個人收入調節稅採用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課
稅制。徵稅項目包括八類
個人收入:①工資、薪金收入;②
勞務報酬收入;③
承包、轉包收入;④財產
租賃收入;⑤投稿、翻譯取得的收入;⑥
專利權的轉讓、
專利實施許可和
非專利技術的提供、轉讓取得的收入;⑦股息、利息、紅利收入;⑧經
財政部確定徵稅的
其他收入。對
納稅人取得的前四項收入為綜合收入項目,實行按月合併徵收,採用五級超倍
累進稅率。即將納稅人的個人收入按全國不同類別的
工資區,劃分為四檔,每個檔次都規定有相應的個人收入計稅基數,不超過基數三倍的個人綜合收入為
免徵額,只對超過基數三倍以上的部分,按規定
稅率累進徵收。對個人取得的⑤⑥兩項收入實行分項計稅,按次徵收,稅率為20%。其費用扣除規定是,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
減除費用800元;超過4000元的,減除相當每次收入額20%的費用,然後就其餘額徵稅。利息、股息、紅利屬於純投資性所得,不允許從中扣除任何費用,按每次收入額徵稅20%。
免稅項目
①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以上單位頒發的科學、技術、文化成果等獎金;②
國庫券利息、國家發行的
金融債券利息;③在國家銀行、
信用合作社、郵政的
儲蓄存款利息;④按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⑤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⑥保險賠款;⑦軍隊幹部和戰士的
轉業費、復員費;⑧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
安家費、退職費、
退休金、離休工資、
離休幹部生活補助費;⑨經
財政部批准免稅的
其他收入。
繳稅方法
個人收入調節稅採用累進計稅方法,按規定每月個人所有收入(工資獎金 各項收入)扣除繳納的
四金費用,再扣除1000元後即為徵稅基數,該基數在500元以內,按5%徵稅,在500~2000元部分,按10%徵稅,在2000~5000元部分,按15%徵稅,在5000~20000元部分,按20%徵稅,在20000~40000元部分,按25%徵稅。 繳稅採用單位
代扣代繳的方法,即單位必須按規定在發工資和獎金時代扣稅款,並代為繳納,若有少繳漏繳,單位必須承擔責任,並受到
罰款處理。
實行由支付單位
源泉扣繳和
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兩種方法。支付各項應稅收入的單位,所支付給納稅人的金額達到納稅標準,依法應扣稅的,在支付的同時,必須按收入來源性質及有關規定
扣繳稅款,並給納稅人出具
納稅憑證。納稅人取得的屬於綜合所得的各項收入,不論其單項收入是否已扣稅,凡合併後的綜合收入達到納稅標準的,必須自行申報納稅,已扣繳的稅款,可持納稅憑證,在
應納稅額中減除。
問題措施
收到交通部轉來的交通部大連輪船公司等5家公司的《關於請求免徵海員
個人收入調節稅的報告》後,經調查研究,鑒於遠洋船員工作、生活條件艱苦,按陸地人員相同標準徵收個人收入調節稅,存在一些矛盾和問題,應酌予照顧。現暫作如下規定:
一、對構成遠洋船員收入的基本工資、在岸工資、在船工資、津貼、補貼等收入,在徵稅時,允許在計稅收入額中扣除的項目有:(一)一伙食費。在船上工作按規定標準統一
免費供應的集體一伙食;(二)水陸差補貼。即水上作業補貼,按船員
職務工資的40%計發;(三)保健
津貼。油輪船員按不同油種對人體危害程度享受的津貼;(四)航行補貼。是指船舶自國內港口經聯檢後開始起錨駛向國外之日起到返回國內港口錨泊聯檢之後止,以航行和國外停泊的這段在國外的時間計發給船員的外匯。
二、對船員的海齡津貼(類似工齡津貼)以及職責外勞務收入和各種獎金一律不予扣除。
三、交通部所屬內河、沿海運輸公司船員取得的津、補貼,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實後,可比照辦理。
法律法規
第一條 凡具有中國國籍、戶籍、並在中國境內居住,取得應稅收入的中國公民,都應當依照本規定,自行申報
應稅收入。
第二條 個人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的收入,必須自行申報繳納個人收入調節稅。
第三條
納稅人取得《條例》第二條所列1至4項的收入,不論支付單位是否已對單項收入
扣繳稅款,凡月綜合收入超過地區計稅基數3倍的,均應向當地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納稅。對單項收入已扣繳的稅款,可持
完稅憑證,報經稅務機關核准後予以抵免。納稅人取得《條例》第二條所列5至8項的收入,支付單位未扣繳稅款的,應當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四條
納稅人取得的應稅收入,必須在月度終了後10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送
納稅申報表(申報表表式按
財政部稅務部總局《關於檢發個人收入調節稅納稅申報表等表式及其說明的通知》所附個人收入調節稅月份申報表)。在多處取得
應稅項目收入的,向工作單位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無工作單位的,向
戶籍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五條 稅務機關有權對自行申報納稅人的收入和納稅情況進行檢查,納稅人必須據實報告,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和隱瞞。稅務人員進行檢查時,應出示證件,稅務機關和稅務幹部對納稅人如實申報的收入情況要負責保密。
第六條 納稅人不按規定申報納稅,不向
稅務機關報送
納稅資料以及拒絕稅務機關監督、檢查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糾正外,還可分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條 納稅義務人不按規定申報
納稅,任何人都有權檢舉揭發。稅務機關為檢舉者保密,並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本《暫行辦法》規定的原則,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施行。
特別規定
注1991年10月30日國家稅務局發出《關於國營海洋捕撈漁輪船員收入徵收個人收入調節稅的通知》,對國營海洋捕撈漁輪船員收入徵收個人收入調節稅問題暫作如下規定:
近海漁輪船員
個人收入在徵稅時扣除出海津貼、集體一伙食費,然後按年扣除11個月的超地區計稅基數3倍的部分(例如,六類
工資區為4400元),其餘額按
稅率表的規定計征。
北美漁業項目的遠洋漁輪船員
個人收入在徵稅時扣除作業
津貼的50%、出海津貼、生活零用費津貼、艱苦地區作業津貼、一伙食費津貼。
計稅公式為:“[每航次收入13個月備航期收入-(地區計稅基數×4)×每航次月份13個月備航期-1]×稅率-
速算扣除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