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含義
(1) 含義
特許權使用費是指人們因使用權利、或如信息、服務等無形財產而支付的任何款項。如: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而取得的所得。
非權利所有人在使用該權利前,必須徵得所有人同意或支付一定的費用,否則將被視為侵權行為,要負法律責任。
權利費(royalties)和許可費(licence fees)彼此間本無本質區別,因此,《協定》及是將它們放在一起使用的。
專利範圍
一般說來,特許權利費是指為獲得使用以下權利而支付的費用:
★與製造被估貨物有關的專利、設計、圖樣、工序和訣竅等;
★與被估貨物的出口銷售有關的商標、註冊設計等;
★與被估貨物的使用有關的著作權、著作權等。
上述支付的對象可以歸納為權利、信息和服務等三類。這些權利有的已為法律所確認、規範和保護(如專利、著作權、註冊商標等),有的尚未被法律所確認(如信息、服務、訣竅)。
以上所說的“專利權”是批由專利
註冊機構授予發明者或者持有者在一定期限內獨家創造使用和轉讓技術發明的權利;所說的“商標權”,是指為標識某種商品而專門使用特定詞語、名稱及圖案的權利;所說的“著作權”是指書籍、美術作品、音像製品的創作人以及他們授權的出版商所擁有的製作、出版、發行上述作品及複製品的權利(不包括稿酬所得);所說的“非專利技術”,是指享有一定價值的,為生產某種產品或某項工藝技術所需的一切技術知識、經驗和技能或其組合,包括各種設計資料、圖紙、數據、工藝流程、配方等。
個人在出讓以上這些權利時所取得的所得就是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使用費範圍
特別需要注意,
國家稅務總局以通知的形式(國稅函[2009]507號),明確了下列四類使用費,不屬於特許權使用費:
一、是單純貨物貿易項下作為售後服務的報酬;
二、是產品保證期內賣方為買方提供服務所取得的報酬;
三、是專門從事工程、管理、諮詢等專業服務的機構或個人提供的相關服務所取得的款項;
四、是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類似報酬。
由此可見,特許權使用費在定義上,目前仍然基本局限於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各種許可所得。
(2)特許權適用情況
《協定》Article 8 (c)規定:“作為被估貨物的銷售條件,買方必須直接或間接支付與被估貨物有關的特許權利費,只要此特許權利費未包括在實付或應付價格中”,應計入完稅價格。
特許權使用費計入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條件:
1、與被估貨物有關:
確定一項特許費是否與被估貨物有關,主要取決於具體的支付對象,這是一件比較複雜的事情。我們在分析被估貨物(有形貨物)和權利、信息或服務等(無形貨物)的支付關係時,一般應把握一項基本的原則,進口商是否可以無需購買無形貨物就可得到有形貨物。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則可認定特許費與被估貨物無關,此時應儘可能將它們分開計價;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則可認定特許費與被估貨物有關。
進口貨物的複製權與被估貨物無關。
2、作為被估貨物銷售的一項條件
3、買方支付且尚未包含在實付應付價格之中
作為被估貨物銷售的一項條件:
特許費的支付必須是被估貨物的一項銷售條件,這是判斷該費用是否成為被估貨物完稅價格一部分的重要標準。這裡所說的銷售是指輸入進口國的出口銷售,因此有關貨物進口後,進口商在進口國內轉售該貨物時所引起的特許費,即使成為轉售的一項條件,也不能成為完稅價格的一部分。
特別說明
某項特許費是否構成被估貨物的一項銷售條件,我們也可根據特許費是否與被估貨物相互獨立來判斷。若不是相互獨立的,則該費用就構成了一項銷售條件,須計入完稅價格。
特許權使用費的種類:中
商標權 專利權 經銷權 著作權 訣竅
商標權 :重點
商標(trademarks)是製造商或經銷商對其生產、製造、加工或經銷的商品或服務所使用的區別於其他商品或服務的標誌,它是其商品或服務質量的一種承諾。
商標經政府有關部門核准註冊,稱為註冊商標,註冊人取得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其他人想使用該已註冊的商標須與商標所有人(註冊人)簽訂
商標使用許可契約,並支付一定的費用。
海關估價所涉及的商標是指已在進口國註冊、受法律保護的商標,並且是進口商為了在進口國內轉售進口貨物而購買的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