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以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特許權利提供他人使用或轉讓所取得的收入。因特許權屬於一種產權,具有獲利的效能,能得到相應的報酬,故對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依法徵收所得稅,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就規定,對個人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每次收入不滿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然後就其餘額按20% 比例稅率徵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 特點: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
  • 制定者:享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
  • 執行者:公、檢、法、司、安等司法機關
費用減除標準,與稿酬所得不同,

費用減除標準

費用減除標準: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對於個人從事技術轉讓中所支付的中介費,若能提供有效合法憑證,允許從其所得中扣除。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其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例如:王某於2006年9月出讓其一項專利權,取得收入50000元,則:
應納稅所得額=50000×(1-20%)=40000元
應納稅額=40000×20%=8000元

與稿酬所得不同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與稿酬所得不同:
1.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的所得(轉讓著作權免營業稅)。
2.對於作者將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複印件公開拍賣(競價)取得的所得,屬於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所得,故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3.個人取得特許權的經濟賠償收入,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賠款的單位或個人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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