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關於規範加油站特許經營的若干意見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關於規範加油站特許經營的若干意見,發布日期為2002-08-26。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關於規範加油站特許經營的若干意見
  • 發布單位: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 發布文號:國經貿貿易[2002]631號
  • 發布日期:2002-08-26
內容
【生效日期】2002-08-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關於規範加油站特許經營的若干意見
(國經貿貿易[2002]631號)

各省、自治區經貿委,北京、上海市經委,天津、重慶市商委,大連市經貿委,青島市財貿辦,廈門市經發委,深圳市經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經貿委,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
規範加油站特許經營行為,引導社會加油站納入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石油公司)和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石化公司)連鎖經營體系,是規範成品油流通秩序、做好加油站專項整治工作的重要措施。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加油站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2]18號)精神,規範加油站的特許經營,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油站特許經營,是指特許人通過簽訂契約將有權許可他人使用的與加油站經營有關的商號、註冊商標、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經營技術、服務標準等授予其他加油站使用,被授權的加油站按照契約約定在統一特許經營體系下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及相關服務,並向授權企業支付相應費用。其中,授予他人特許經營權的企業為特許人,被授予使用特許經營權的加油站稱為被特許人。
二、開展加油站特許經營應該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三、加油站特許人為中石油公司、中石化公司及其授權的子公司(企業名單見附屬檔案)。子公司按照母公司授權範圍在各地開展加油站特許經營活動。
四、被特許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加油站符合當地加油站發展規劃,符合國家環保、消防、建築安全標準;
(二)具有一定的經營管理能力,資信狀況較好,近兩年內無違法違規經營紀錄;
(三)國家經貿委和省級經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特許人擁有以下權利:
(一)按照契約約定對被特許人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以保證加油站特許經營體系的統一性和產品、服務質量的一致性;
(二)對違反特許經營契約規定,侵犯特許人合法權益,破壞特許經營體系的被特許人,依契約約定終止其特許經營資格;
(三)向被特許人收取契約約定的各種費用和一定額度的保證金;
(四)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六、特許人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提供代表特許經營體系的經營資源及經營手冊;
(二)保證在不同的市場條件下,向被特許人及時配送價格合理、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成品油油品;
(三)向被特許人提供業務或技術指導、培訓及其他服務;
(四)按照契約約定履行保證金的使用、退還等事宜。
七、被特許人擁有以下基本權利:
(一)契約約定的特許人授予的有關權利;
(二)獲得特許人提供的培訓和指導;
(三)獲得特許人開展的促銷支持;
(四)要求特許人對因提供虛假信息造成的損害給予賠償。
八、被特許人必須履行以下基本義務:
(一)遵守特許人的經營方針和政策,自覺維護特許經營體系的名譽及加油站的統一形象,不得有以下行為:
1、銷售第三方油品;
2、自行開展促銷活動;
3、從事契約約定之外的其他經營活動;
4、擅自轉讓特許經營權。
(二)按契約約定按時支付特許權使用費及其他費用;
(三)接受特許人的指導和監督,保證按時將真實的經營和財務資料報送特許人;
(四)保守特許人的商業秘密。
九、從事加油站特許經營,應當採取中文書面形式簽訂特許經營契約。特許人應將契約樣本至少在正式簽訂契約10天前送達被特許人。特許經營契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授權使用特許經營權的內容、範圍、期限、地域及獨占性;
(二)特許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三)收費項目、標準、支付方式;
(四)保密條款;
(五)保險條款;
(六)安全管理條款;
(七)違約責任;
(八)契約的變更、延續和解除;
(九)宣傳與廣告;
(十)其他雙方約定的事項。
十、特許人應當在正式簽訂特許經營契約10天前,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披露真實、準確、完備的有關特許經營的基本信息資料。特許人披露基本信息應當包括:
(一)特許人的企業名稱、註冊資本(金)、住所、營業範圍(工商註冊登記副本複印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告等情況;
(二)特許加油站的數量、分布地點、經營情況,解除特許經營契約的被特許人的數量及解除契約的原因;
(三)有權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商號及其他特許權的註冊,他人使用和訴訟情況;有關經營技術、服務標準的情況;
(四)特許經營權費用及各種其他費用的金額、收取方法及保證金返還條件;
(五)有關特許經營的糾紛和未決訴訟;
(六)可以提供的油品及服務的條件和限制等;
(七)能夠給被特許人提供培訓、指導能力的證明等。
十一、被特許人應當按照特許人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自己經營能力的資料,主要包括加油站合法資格證明(規劃、國土、消防、環保、稅務、計量等)、《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資信證明、產權證明等。
十二、未與特許人簽訂特許經營契約,但通過特許人的信息披露而知悉特許人商業秘密的任何申請人,應當為特許人保密,不得泄露或轉讓特許人及已與特許人簽訂特許經營契約的被特許人的商業秘密。
十三、特許人可向被特許人收取以下特許經營費:
(一)加盟費:特許人將特許經營權授予被特許人時所收取的一次性費用。
(二)使用費:被特許人在使用特許經營權過程中按一定的標準或比例向特許人定期支付的費用。
(三)其他約定的費用:特許人根據契約約定,為被特許人提供相關物品供應或服務等而向被特許人收取的其他費用。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可根據實際情況,在特許經營契約中具體約定所要收取的特許經營費用種類、金額、支付方式或免收款項。
十四、特許人或特許人授權企業在開展特許經營活動之前,應該持有關批准檔案到開展特許經營所在地省級經貿部門備案,方可以開展特許經營活動,並接受當地經貿部門的監督和指導。同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意見第十條規定的內容;
(二)特許經營契約樣本;
(三)特許經營操作手冊;
(四)近期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五)被授權開展特許經營的批准檔案;
(六)省級經貿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五、省級經貿部門要加強加油站特許經營的監督管理。對2001年9月30日前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的加油站,如符合當地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且加入中石油公司、中石化公司特許經營體系的,可以發給《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並在證書註明屬於中石油公司或中石化公司特許經營企業。如該加油站退出中石油公司或中石化公司特許經營體系,省級經貿部門要收回其《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
十六、特許人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省級經貿部門依法查處,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繼續開展加油站特許經營的資格。
(一)向不具備被特許人條件的加油站開展特許經營;
(二)其他違反國家成品油流通政策的行為。
十七、被特許人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省級經貿部門可以授權當地經貿部門依法查處,情節嚴重的,由省級經貿部門收回其《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
(一)未經特許人同意,擅自以特許人商標、名稱、標誌(包括與其相似或容易混淆的任何商標、名稱和標誌)開展特許經營;
(二)特許經營契約終止後,被特許人繼續使用特許人商標、名稱、標誌(包括與其相似或容易混淆的任何商標、名稱和標誌);
(三)被特許人銷售第三方油品、私自抬高油價、隨意促銷或從事其他特許經營體系以外服務活動;
(四)被特許人未經特許人同意,轉讓特許經營權;
(五)不符合安全標準或不具備安全操作條件;
(六)其他違反國家成品油流通政策的行為。
各省級經貿部門要及時將本地區開展加油站特許經營活動的有關情況報國家經貿委貿易市場局。中石油公司、中石化公司要根據本意見,制定相應的加油站特許經營管理規章制度,嚴格內部管理,進一步規範特許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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