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含義
企業以
債務重組方式收回的
債權,以低於應收債權
賬面價值的現金收回債權的,企業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
銀行存款”等科目,按該項應收債權已計提的
壞賬準備,借記“壞賬準備”科目,按應收債權的
賬面餘額,貸記“
應收賬款”等科目,按其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債務重組損失)。
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按應付債務的賬面價值小於清償債務的非現金資產賬面價值等的
差額,記入“營業外支出”科目(債務重組損失)。
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未來應收金額小於應收債權賬面價值的,首先
沖減已計提的壞賬準備,借記“壞賬準備”科目,已計提的壞賬準備不足以沖減的,直接
計入當期損益,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債務重組損失),按未來應收金額小於應收債權
賬面餘額的差額,貸記“
應收賬款”等科目。
“
銀行存款”等科目, 物資在運輸途中發生的非常損失,借記“營業外支出”,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
流動資產損溢”。按照最新的會計準則企業出售無形資產,按實際取得的轉讓收入,借記“銀行存款”,按該項無形資產已計提的
減值準備,借記“
無形資產減值準備”,按該項無形資產已計提的
累計攤銷,借記“累計攤銷”,按無形資產的賬面餘額,貸記“無形資產”,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應交稅金”,按其差額,貸記“資產處置損益”,或借記“資產處置損益”。只有當無形資產報廢時,按其賬面價值轉作當期營業外支出。
期末,應將“營業外支出”科目的
餘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營業外支出”科目應無餘額。
內容
企業應設定“營業外支出”科目,本科目核算企業發生的各項營業外支出。
⑶營業外支出的注意事項。
①企業轉讓固定資產時,先結轉
固定資產原值和已提
累計折舊額,借記“
固定資產清理”、“累計折舊”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收到雙方協定價款,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最後結轉清理損益,計入資產處置損益,不再通過營業外支出科目核算。
②企業處置
無形資產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等,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計提的
累計攤銷,借記“累計攤銷”科目,按應支付的相關
稅費及其他費用,貸記“
應交稅費”、“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賬面差額,貸記或借記“資產處置損益”科目,已計提
減值準備的,還應同時結轉減值準備。只有當無形資產報廢時,按其賬面價值轉作當期營業外支出。
稅法規定
營業外支出的稅法規定: 1、各種贊助支出不得
稅前扣除。
2、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交納的罰款、滯納金不得稅前扣除。
3、
納稅人按照經濟契約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可以稅前扣除。
4、損贈支出又具體分為以下情況:
(1)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
稅前扣除。
(2)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
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
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
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於零的數額。所得款將捐給貧困人民。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明確定義:《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5、財產損失。
6、國家稅法規定可提取的準備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均不得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的扣除項目。即企業計提的八項準備金,除經稅務機關批准的計提不超過年末按《企業會計制度》計提基數0.5%的壞賬準備可在
稅前扣除,其他不得在稅前扣除。
7、債權人發生的債務重組損失,符合
壞賬的條件下,報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後,可以稅前扣除,債務人發生的債務重組損失,不得稅前扣除。
8、出售職工住房的財產損失。
企業出售職工住房的收入計入住房周轉金,不計入企業的應
納稅所得,因此,發生的出售職工住房的財產損失也不得稅前扣除。
9、
個人所得稅由企業代付出的,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
10、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如債權擔保等原因
承擔連帶責任而履行的賠償,企業負責人的個人消費等,均屬無關的支出,一律不得扣除。
分類
非流動資產處置損失包括
固定資產處置損失和無形資產出售損失。
固定資產處置損失指
企業出售固定資產所取得價款或報廢固定資產的材料價值和變價收入等。不足抵補處置固定資產的
賬面價值、清理費用、處置相關
稅費後的淨損失;
無形資產出售損失,指企業出售無形資產所取得價款,不足抵補出售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出售相關稅費的淨損失。
非貨幣資產交換損失,指在非貨幣資產交換中換出資產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換入資產
公允價值小於換出
資產賬面價值的
差額,扣除相關費用後計入營業外支出的金額。
債務重組損失,指重組債權的
賬面餘額與受讓資產的公允價值、所轉股份的公允價值、或者重組後債權的
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
公益性捐贈支出,指企業對外進行公益性捐贈發生的支出。
非常損失,指企業對於因客觀因素(如自然災害等)造成的損失,在扣除保險公司賠償後計入營業外支出的淨損失。
企業應通過“營業外支出”科目核算營業外支出的發生及結轉情況。該科目可按營業外支出項目進行明細核算。期末,應將該
科目餘額轉人“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該科目無餘額。
需要注意的是
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應當分別核算。在具體核算時。不得以營業外支出直接沖減營業外收入。也不得以營業外收入沖減營業外支出,即企業在會計核算時,應當區別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進行核算。
營業稅
當納稅人是房地產企業,那么房地產企業在進行銷售不動產時,或是說是售房的過程中,由於是對不動產進行銷售,所以必須要進行相應的財務處理,可以採取預收賬款的方式來進行財務處理,這種方法是為了能夠收到一定量的預收帳款,並以此做為購房契約,在設立購房契約的基礎上來進行相應誠意金的收取工作,然而,當收取誠意金時還沒有簽訂相應的購房契約,因此,不是以建立在銷售房屋契約的基礎上收取的款項,所以不能夠算是企業的營業額,更不能算其主營業務收入,當然,也就不能交納營業稅。另外,購房誠意金可以確定購房者選房的先後順序,維護購房秩序,但不具備任何法律效應。
賬務處理
企業應通過“營業外支出”科目,核算營業外支出的發生及結轉情況。該科目可按營業外支出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確認處置非流動資產損失時,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固定資產清理”、“無形資產”、“原材料”等科目。
確認盤虧、非常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時,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庫存現金”等科目。
期末,應將“營業外支出”科目餘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借記“本年利潤”科目,貸記“營業外支出”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餘額。
營業外支出反映企業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無直接關係的各項支出,包括處置非流動資產損失、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失、債務重組損失、盤虧損失、公益性捐贈支出、非常損失等,是企業財務中很重要的一個指標。
操作
首先要確認好財產
盤虧和毀損事項。會計上規定:(1)
存貨的盤虧和毀損屬於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存貨毀損,應先扣除殘料價值和可以收回的保險賠償,然後將淨損失轉作營業外支出。(2)
固定資產盤虧、處置固定資產淨損失、出售
無形資產損失轉作營業外支出。而《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納稅人在一個
納稅年度內生產經營過程發生的固定資產、
流動資產的盤虧、毀損、報廢淨損失,
壞賬損失,以及遭受自然災害等人類無法抗拒因素造成的
非常損失,經
稅務機關審查批准後,準予在繳納
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凡未經稅務機關批准的財產損失,一律不得自行稅前扣除。
因此,財務人員要注意企業盤虧和毀損的真實性,轉入營業外支出的金額是否合理,有無經稅務機關批准等。筆者在一次
稅務稽查時,發現某單位在處置固定資產淨損失時,轉入營業外支出的金額特別大。經進一步核實,原來該單位把店面房以明顯低於同類市場的評估價轉讓給內部職工,轉入營業外支出的損失額未經稅務機關批准,且轉讓價與評估價的
差額未進行
納稅調整。這是不符合規定的。
第二要理清各項
罰款、
滯納金、
捐贈支出。企業發生的各項罰款、滯納金、捐贈支出都在營業外支出
賬戶中反映。但稅法規定:(1)各種贊助支出不得
稅前扣除;(2)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交納的罰款、滯納金不得稅前扣除;(3)納稅人按照經濟契約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
訴訟費可以稅前扣除。按照捐贈對象的不同,稅法對
納稅人的各項捐贈的具體扣除標準也不一樣,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1)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稅前扣除;(2)納稅人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3)納稅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向老年活動場所的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的捐贈,納稅人通過
宋慶齡基金會、
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會、中國扶貧基金會、
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
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等非營利機構的公益、救濟性捐贈,準予在繳納
所得稅前全額扣除;(4)社會力量通過國家批准成立的非營利性的公益組織或國家機關對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根據國務院國發[2000]41號檔案精神),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以內的部分,可稅前扣除。
因此,
企業財務人員
做賬時,主要要先了解會計與稅法有關規定的差異,核實企業各項捐贈的具體對象、具體扣除標準,各項超範圍的
捐贈支出都應調整應納稅所得額。若有不符合稅法有關規定的各項
罰款、滯納金支出也應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第三,稅法規定,除經稅務機關批准的計提不超過年末《企業會計制度》的5‰的
壞賬準備可在
稅前扣除,企業計提的其他準備金都不得在稅前扣除。
第四,財務人員要對營業外支出
賬戶中債務重組損失予以重視。
會計制度規定對債權人和債務人發生的債務重組損失都記入營業外支出。而稅法規定,
債權人發生的
債務重組損失,在符合
壞賬的條件下,報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後,可以稅前扣除。例如:2002年5月甲企業銷售一批產品給乙企業,
含稅價款為40000元,由於乙企業發生財務困難,這筆款項一直未收回。2004年8月,雙方經協商,甲企業同意減免10000元債務,
餘額用現金還清,甲企業已收回這部分現金。債務重組損失10000元企業已記入營業外支出。經審核,作為債權人的債務重組損失10000元不符合稅法所規定的壞賬條件,是不能
稅前扣除的,因此應調增2004年度的
應納稅所得額。
其他信息
對於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
盤盈、
盤虧、報廢、毀損的
工程物資,減去保險公司、過失人賠償的那部分後的
餘額工程。分情況處理:如果工程項目已經達到預定使用狀態,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工程達到可使用狀態前因必須試行運行所發生的淨支出,計入工程成本。所建的固定資產已經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是尚未辦理竣工手續的,應當自達到可使用狀態之日起,根據
工程預算,造價或者工程實際成本等,按
暫估的價值轉入固定資產成本,待辦理竣工手續後再做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