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都縣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規定

于都縣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規定

為規範中國小學籍管理,鞏固“普九”成果,提高義務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根據義務教育法及省市有關學籍管理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訂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于都縣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規定
  • 發文單位:于都縣
  • 發文時間:2006年8月26日
  • 實行時間:2006年8月26日
入學,學籍,休學、復學,轉學,借讀,升級、留級、跳級,獎勵、處分,評價,其它規定,附則,

入學

1、適齡少兒入學實行就近免試入學原則。年滿6周歲的兒童,必須依法入學,按規定受完九年義務教育;殘疾少兒的入學年齡和在校年齡可適當放寬。
2、鄉(鎮)人民政府對適齡兒童在入學前15天依法發《適齡兒童入學通知書》,適齡兒童憑《通知書》到劃定的國小辦理註冊手續。
縣城適齡兒童入學通知書的發放由縣直國小負責。
3、國小畢業生原則上全部在戶口所在地免試就近升入劃定的國中。
4、外來經商、辦企業及其它工作人員和民工子女入學憑戶口簿、居地暫住證、從業情況證明,由所在地中心國小或縣城國小統一安排。
5、農村適齡少兒因特殊原因需免學、緩學的,由其家長或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縣城適齡少兒因特殊原因需免學、緩學的,由其家長或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縣教育局批准。
因身體原因需要免學、緩學的,應附縣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
6、所有義務教育學校不得以任何藉口拒收本學區招生範圍內或縣教育局統籌安排的適齡少兒入學。

學籍

1、中小學生學籍由各中國小校具體管理,學校教導處具體負責,要建立每位在校學生的學籍檔案,並指定專人嚴格管理,妥善保存。
2、中國小新生入學註冊15天內,招生學校要造好新生花名冊,填好學籍表,農村國小以鄉鎮中心國小為單位,縣直國小和國中以校為單位,統一編號,按教育局通知要求如期辦理。
3、各中國小要認真做好學籍資料的填寫、歸檔、移交工作。每年7月初為中國小學籍檔案交接時間,國小畢業生的學籍由鄉鎮中心國小或縣直國小連同國小畢業生花名冊如數移交給招生中學。國中畢業生的學籍表按中考規定做好移交工作。每年8月各校將有關學籍檔案整理歸檔。

休學、復學

1、學生休學僅限於學生因病或特殊原因無法堅持長時間(三個月以上)的正常學習者。特殊原因須休學的,要由本人和家長(監護人)申請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畢業班學生一般不休學。
2、學生因病休學,由學生本人或家長提出申請,經學校同意,填寫休學申請書,半個月內由學校派人帶以下材料到教育局基教股辦理審批手續:(1)縣級以上醫院證明(須住院治療三個月以上或休養三個月以上);(2)休學申請書。
3、休學期一般為一年。休學期滿後一周內,由本人或家長提出申請,持休學申請書和縣以上醫院出具的健康證明,經學校同意方能復學。學生復學後十天內由學校派人帶證明到基教股辦理復學手續。

轉學

1、因家庭居住地和其法定監護人戶口所在地變化或其它特殊原因須轉學者,由其監護人先聯繫好轉入學校,填好轉學申請表,經轉入、轉出學校同意蓋章,連同學籍表到教育局基礎教育股辦理轉學手續。任何學校不得接納無學籍的學生。
2、學校不得無故拒收有正常轉學手續的學生,也不得接收沒有正常轉學手續的他校學生就讀。
3、轉學手續只能在學期結束前後或開學前後十天內辦理(因其法定監護人工作調動或其他特殊理由須轉學者除外)。
4、初三年級學生不能辦理轉學手續(隨戶口轉學除外),學生在休學期間不能轉學。

借讀

1、借讀指學生到非戶口所在地或非教育行政部門按規定指定的學校就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允許借讀:(1)父母雙方或父母一方不在學生戶口所在地工作,要隨父母或父母一方居住的學生。(2)父母雙方均無法履行或父母離異後扶養一方無法履行監護能力,需由其親屬扶養監護的學生。(3)跨縣區流動的適齡少兒,其父母在暫住地已取得暫住證的。
2、學生借讀,由本人和家長或監護人帶有關證明,向借讀學校提出申請,填寫借讀證明書,經借讀學校同意蓋章,到戶口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借讀學生憑有關手續到借讀學校註冊。
3、學生借讀原則上只能在開學前後十天內辦理借讀手續,學期中途不予辦理。
4、學校不得接收不符合借讀條件的學生,不得以任何藉口把已接收的借讀生推出校門,要保證借讀生平等受教育的權利。

升級、留級、跳級

1、國小、國中在校生一學年升一級。
2、縣城國小、國中原則上不留級。極個別學生確因學習困難要求留級的,可由本人和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學校簽署意見,同時帶期末考試卷和學籍表到學籍主管部門辦理留級手續,經批准後方可留級。
嚴格控制留級生數量,縣城中國小留級率控制在1%以內、農村中國小控制在2%以內;並逐步實行不留級制度。
國中、國小畢業年級一律實行不留級制度;國中、國小每階段只允許留級一次。
3、國小、國中學生,在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學業成績特別優異,能達到上一級水平,由學生本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學校批准,可予跳級。跳級應在學年度開始時進行。畢業班學生不予跳級。
4、留級手續只能在學期結束後或開學後10天內辦理。

獎勵、處分

1、獎勵和處分是教育學生的一種方法,以獎勵為主,獎勵和處分都要在認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的基礎上進行。
2、對德智體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可分別予以表揚、表彰和獎勵,並記入學生檔案。
3、對犯有錯誤的學生,學校應加強教育,並給學生有改正錯誤的機會,對極少數犯有嚴重錯誤又屢教不改的學生,學校可視其情節,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不能開除和勒令退學義務。對學生給予處分,由學校教導處(政教處)告知被處分學生,充分聽取學生本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的意見,舉行有教師、學生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後報請學校校務會議決定,經校長簽署公布。學生本人及家長或監護人對學校的處分決定不服的,可向教育行政部門申訴,由教育主管部門裁定。
4、受處分的學生,經半年教育,確有悔改表現者,經師生評議,學校批准,可撤消其處分。處分撤消後,應及時將處分記錄從學生個人檔案中撤除。

評價

1、學校建立每個學生的成長檔案,每學期對學生德智體等方面進行評價,評價結果記錄學生本人成長檔案。
2、學生的評價,包括綜合素質和學科學習業績兩個方面。學生的學科學習業績考核,每學期只進行期末一次,學生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考核,應由本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事先向學校教導處申請批准,可以緩考。凡擅自缺考或作弊者,以不及格論處(註明“曠考”或“作弊”),並酌情予以教育或紀律處分。

其它規定

1、中小學生學籍由新生入學第一學期的9月份集中辦一次,學校必須在規定時間、專人負責、提供相關材料,到上級主管部門辦理。
2、中小學生學籍不能塗改、轉借他人使用;辦理學籍不得冒名頂替,弄虛作假。
3、對需要轉學又辦理了正常轉學手續的學生,原學籍管理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壓轉學學生的學籍表。
4、因特殊原因需補辦學籍表,學生本人提出申請,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經縣教育局基教股審核報分管領導批准方可辦理。
5、除規定時間內到基教股辦理留級、轉學、借讀、休學手續外,每月最後一周可辦理轉學、借讀、休學手續。
6、辦理學籍、留級、轉學、休學等手續,由學校指定專人按規定時間到基教股辦理。
7、轉入縣城國小的學生必須在規定時間先辦理轉學手續,否則,將不列入國中劃片招生對象。
8、縣城中國小每年6月30日前要到縣教育局基教股核定新學年學位數與招生數,根據學位餘額審定可以轉入學生數,然後為轉入學生辦理轉學手續。
9、對違反有關規定的,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責任人和責任領導的責任,後果嚴重的直止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包括刑事處罰。

附則

1、本規定由教育局基教股負責解釋。
2、高中學籍按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3、本規定自2006年9月1日起試行。
于都縣教育局
200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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