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善縣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試行)

為了規範學校管理,鞏固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的成果,提高義務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縣實際,特制訂《永善縣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永善縣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單位:永善縣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08年8月1日
  • 生效時間:2008年8月1日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縣範圍內公、民辦全日制國小、國中、九年一貫制學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適齡兒童、少年,是指依法應當入學至受完九年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包括跨縣域流動兒童、少年)。
第四條 本《辦法》在縣教育局領導下,學校校長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 入學
第五條 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實行就近免試入學原則。
凡年滿七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必須依法入學,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盲、聾啞、弱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入學年齡和在校年齡可適當放寬。
第六條 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後,學校在開學後的三十天內,將本校新入學的學生按附表1要求編制《永善縣國小學生花名冊》,填寫《永善縣小學生學籍卡》(學校保存備查),將本校《永善縣國小學生花名冊》文本及電子檔案(Excel電子表格形式)上報縣教育局。
小學生的學籍號編碼方法採用12位數碼編排,從左到右各位數碼的含義分別是:第1—2位為入學年份代碼,如2008年入學編碼為08;第3—4位為鄉鎮或學校代碼,各鄉鎮、學校代碼分別為:示範國小01,溪洛渡鎮02,民族國小03,檜溪06,團結07,細沙08,青勝09,墨翰10,茂林11,伍寨12,碼口13,大興14,水竹15,黃華16,務基17,馬楠18,蓮峰19,第5—6位為村校代碼,各村校代碼由各鄉鎮確定;第7位為校點代碼,第8—9位為班級代碼,第10—12位為學生順序號。
第七條 適齡兒童、少年原則上全部在戶口所在鄉鎮免試就近升入國中,由所在學校在開學後的三十天內,將本校新入學的學生按附表2要求編制《永善縣國中學生花名冊》,填寫《永善縣國中學生學籍卡》(學校保存備查),將本校《永善縣國中學生花名冊》文本及電子檔案(Excel電子表格形式)上報縣教育局。
國中生的學籍號編碼方法採用11位數碼編排,從左到右各位數碼的含義分別是:第1—2位為入學年份代碼,如2008年入學編碼為08;第3—4位為鄉鎮或學校代碼,各鄉鎮、學校代碼分別為:永一中 01,永二中02,永三中03,檜溪中學04,細沙中學05,青勝中學06,務基中學07,黃華中學08,蓮峰中學09,萬和中學10,墨翰中學11,茂林中學12,,碼口中學13,大興中學14,馬楠附中15,水竹附中16,伍寨附中17,實驗中學18,職校19;第5—7位為村級或社區代碼,各村、社區代碼和各鄉鎮校確定的編碼一致;第8—10位為班級代碼,11—12位為學生順序號。
第八條 學籍號註冊後,中途不得變更。學籍號註銷後,其它人不得頂替使用。經批准轉學的學生,學籍號帶入轉入學校相應班級連續編排,不得插入中間。學生因長期休學、轉學、退學和輟學等情況而空出的學籍號,一律保留,學生本人申請復學就讀時啟用,其他人不得使用。以上各種學籍變動情況,必須及時在 “學籍變動情況”欄記載清楚。
第九條 適齡兒童、少年因特殊原因需免學、緩學的,由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因身體原因申請免學、緩學的,應當附縣級及以上醫療機構的證明。緩學期一般為一學年,緩學期滿仍不能就學的,應當重新提出緩學申請。
第十條 國小班額應逐步控制在45人以下,國中班額應逐步控制在55人以下。所有國小、國中、九年一貫制學校,不得以任何藉口拒收本學校服務區範圍內的或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第三章 休學、復學
第十一條 凡因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須長期休學者,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出具縣級及其以上醫療單位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經學校同意,教育局批准,方可辦理休學證書。畢業學年內一般不予休學。
第十二條 學生休學期一般為一學年。休學期滿後,休學生須持休學證書和縣級及其以上醫療單位出具的健康證明書或其他有效證明、方可向原學校提出復學要求。休學生復學後,由學校編入相應班級就學。休學期滿,尚不能如期復學的,須辦理續休手續。
第十三條 凡由公安部門收容教養又屬義務教育對象的在校學生,經收容教養的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在外讀者,原則上由該生原所在學校接收編入相應年級就讀。
第四章 轉 學
第十四條 學生因家庭居住地和其法定監護人戶口所在地變化或其它特殊原因須轉學者,由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憑流動人口暫住證、戶口薄等有效證件,經轉出和轉入學校同意,並報縣教育局批准後,持《轉學證》和《永善縣小學生學籍卡》或《永善縣國中學生學籍卡》方可轉學,學校不得擅自接收轉學生。
第十五條 屬本校服務區域內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外上學,需轉回原籍或因特殊情況需轉學者,必須經縣教育局批准方可轉學。
第十六條 畢業班學生一般不辦理轉學手續。學生在休學期間不準轉學。
第十七條 轉學手續一般在學期結束前或開學後兩周內辦理,中途不得辦理(學生確因其法定監護人工作調動或其他特殊合理理由須轉學者除外)。
各學校對轉入學生的《轉學證》和轉出學生的轉學介紹信存根,每學期應整理成冊,列檔保存備查。
第五章 借 讀
第十八條 借讀系指學生到非戶口所在地或非教育行政部門按有關規定指定的學校就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允許借讀:
(一)父母雙方長期在外或從事流動性較大的工作,需由親屬照管的學生;
(二)父母雙方不在學生戶口所在地工作,需隨父母居住的學生;父母一方不在學生戶口所在地工作,需隨其不屬本人戶口所在地一方的父母居住的學生;
(三)父母雙方均無法履行或父母離異後撫養一方無法履行監護人職責和喪失監護能力,需由其親屬撫養監護的學生;
(四)跨縣域流動的適齡兒童、少年,其父母在暫住地已取得暫住證的。
第六章 退學
第十九條 在校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退學:
(一)符合義務教育法規定“免於入學,暫緩入學”者;
(二)已超過義務教育年齡,且已受完九年義務教育(因病因事準予休學的時間除外),學生法定監護人申請離校者;
第二十條 凡屬第二十條第二項的學生退學,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同意,報學校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辦理退學手續。
第二十一條 辦理退學手續者,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退學後,年齡不足十五周歲的學生要求返校學習的,學校應準予入學。
除屬第二十條的學生可以退學外,未受完九年義務教育的學生一律不辦理退學手續。
第七章 評 價
第二十二條 學校要建立學生的成長檔案,每學期要對學生德智體等方面進行評價,評價結果記入學生本人成長檔案。
第二十三條 對學生的評價,包括綜合素質和學科學習業績兩個方面。學生的學科學習業績考核,國小和國中每學期在中期和期末舉行兩次。
第二十六條 學期總評成績不及格的學科,應予以補考,以最好成績記入學生成長檔案。畢業班學生的補考時間,在學期結束前進行,其它年級安排在下學期開學初進行。
第二十七條 學生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考核,必須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事先向學校教導處申請,經批准,可以緩考。
第二十八條 凡擅自缺考或作弊者,以不及格論處(註明“缺考”或“作弊”字樣),並根據其情節和對錯誤的認識給予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八章 升級、跳級、留級
第二十九條 國小、國中在校生一學年升一級。
第三十條 國小和國中學生,在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學業成績特別優秀,能達到上一級水平,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提出跳級申請,經學校批准,可予以跳級。跳級應在學年度開始時進行。畢業班學生不予跳級。
第三十一條 國小、國中原則上不留級。極個別學生確因學習困難,可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學校批准,報教育局研究同意後予以留級。
第九章 畢業、結業、肄業
第三十二條 凡受完九年義務教育的學生,學完修業年限內課程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經考核,綜合素質、學科學習業績合格者準予畢業,由學生就讀學校按照附表3要求編制《畢業生花名冊》,並報縣教育局核准後均發給《昭通市國中畢業證書》,作為升學、就業、服兵役的依據。《昭通市國中畢業證書》編號應同本人學籍號相同。
第三十三條 國中畢業班學生綜合素質考核不合格者,按結業處理;國中畢業班學生經補考,必修科目仍有三科不及格者,按結業處理,凡結業者由學校填發《永善縣國中結業證書》。
第三十四條 凡未學完修業年限內課程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或屬本《辦法》中的第六章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可以退學者,由學校發《肄業證書》上。
第十章 獎勵、處分
第三十五條 獎勵和處分是教育學生的一種方法。要以獎勵為主。獎勵和處分都要在認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的基礎上進行。
第三十六條 對德、智、體等方面均表現突出或在某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可分別予以表揚、表彰和獎勵,並記入學生成長檔案。
第三十七條 對犯有錯誤的學生,學校要加強教育,並給學生有改正錯誤的機會。對極少數犯有嚴重錯誤又屢教不改的學生,學校可視其情節,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的處分,不得開除學生和勒令學生退學。
對學生給予處分的,由學校教導處告知被處分學生,充分聽取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的意見,舉行有教師、學生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後申報,由學校校務會議決定,經校長簽署公布。
學生及其法定監護人對學校的處分決定不服的,可向縣教育局申訴,由教育局作出裁定。
第三十八條 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的學生,經過半年教育,確有悔改表現者,經師生評議,學校批准,可撤銷其處分。處分撤銷後,應及時將處分記錄從學生個人檔案中撤出。受處分的學生,在其畢業時尚未撤銷處分者,應將其處分決定記入成長檔案。
第四十條 對於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學校不得取消其學籍。
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緩刑、假釋、判處非監禁刑罰的學生,學校應允許其留校學習,並採取有效的幫教措施,協助司法機關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解除刑事強制措施、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允許其及時復學。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關於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的各種規定,若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均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實施過程中若有異議,可向縣教育局提出申訴。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永善縣教育局負責解釋。縣教育局教育股具體負責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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