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濰坊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國中及城市國小學籍,由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直接管理;農村國小學籍,由鄉(鎮)教育主管部門管理,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備案;直屬學校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由市教育主管部門管理。中國小校負責學籍管理的日常工作。所有學籍都要納入濰坊市基礎教育管理信息系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法律法規
  • 類別:地方法規
  • 地區:各縣市
  • 時間:2003年1月23日
摘要,基本內容,總則,招生 新生入學,轉學 借讀,休學 退學,考核,獎勵 處分,其他,

摘要

濰教辦字[2003]8號
各縣市區教育局,濰坊一中、二中,濰坊市實驗學校:
現將《濰坊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規定(試行)》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有何問題及意見建議,請及時報基礎教育科。
二ОО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基本內容

濰坊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規定(試 行)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全面推行素質教育,高質量、高水平實施九年義務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山東省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學籍,是指由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管理的,證明學生資格身份的名冊及檔案材料。
第三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籍採取“以縣為主,分級管理”體制。

招生 新生入學

第四條 義務教育年限為9年,實行六、三學制。接受義務教育的起始年齡為6周歲,暫不具備條件的縣(市區),由政府決定,可實行6周歲半或7周歲入學,但應逐步向6周歲過渡。
第五條 國小、國中新生實行免試就近入學。
第六條 農村公辦國小新生入學,由鄉(鎮)政府或委託教育主管部門,根據當地適齡兒童名單,在新學年始業前15天,向適齡兒童父母或其它監護人發《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監護人持入學通知書按通知時間帶適齡子女到指定學校報到。
城市公辦國小新生入學,由適齡兒童監護人根據當地教育主管部門確定的學校施教範圍,在學校公布的報名時間內到學校報名,報名時需出具監護人及適齡子女在本施教區的戶籍、居住情況(房產證)等有關證明。適齡兒童與監護人不在同一戶籍、戶籍與常住地址(房產證)不符的,由教育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統籌安排學校就讀。
第七條 農村公辦國中新生入學,由鄉(鎮)教育主管部門於每年7月,按照劃片範圍,將全鄉(鎮)國小畢業年級學生名冊分配給本鄉(鎮)各國中學校。國中學校根據學生名冊在7月底前向所有新生髮放入學通知書,學生持入學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學校報到。
在城市,由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在每年7 月底前,根據戶籍和住房分布情況,將本轄區範圍內國小畢業生按國中的施教區分配給各國中學校。各國中學校根據接收的新生名冊發放入學通知書,學生持入學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學校報到。
第八條 民辦學校(含國有民辦、公有民辦、民辦公助學校,以下同)招收國小、國中新生,納入當地就近入學招生計畫的,按照上述辦法與公辦學校統一進行;未納入就近入學招生計畫的,由學校按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同意的招生辦法在規定的時間、地域範圍招生,新生名單報住地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後向新生髮放入學通知書。民辦學校招收新生的時間,國小在每年6月;國中在生源國小畢業考試結束之後、7月5日之前。中途招收學生按轉學辦理。
第九條 確因疾病或特殊情況需延緩入學或免予入學的,須由適齡兒童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並提交有關證明,經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批准,報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報到的,須持有關證明在開學前向學校請假。如開學後兩周內不到校辦理入學手續,由學校報請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採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入學。
第十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按教育主管部門的有關要求,為新生建立學籍檔案。學籍檔案一律錄入濰坊市基礎教育管理信息系統,電子檔案的內容要與紙質檔案保持一致。 第十一條 招生班額國小在45人以內,國中在50人以內。接受正常轉學後,國小班額一般不超過50人,國中不超過56人。學校不得分快慢班。
第十二條 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適齡殘疾兒童的入學管理,對盲聾兒童,採取措施組織到特教學校入學學習。弱智兒童實行隨班就讀的方式安排入學。
第十三條 對應在戶籍所在學校就讀、而因特殊原因在他校借讀或到民辦學校就讀的適齡兒童少年,戶籍所在學校要調查核實學生去向,索取有效證明,存檔備查。借讀學校和民辦學校,應主動出具接收學生的證明材料。

轉學 借讀

第十四條 在籍學生因家庭住址遷移,可以辦理轉學。 第十五條 學生轉學,需由監護人持戶籍遷移證明、監護人調動工作證明,到轉入學校及其教育主管部門辦理同意接收證明(跨省轉學除外);再向轉出學校提出書面轉學申請,並附轉入地同意接收證明、戶籍遷移證明的複印件,學校審核後開具轉學證明,經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後,辦理轉學手續。
第十六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應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讀。但監護人因公出國工作一年以上、支援邊疆、從事野外工作或流動性較大的工作、現役軍人(含武警),其子女可到非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借讀。來我市投資或工作的人員子女、流動人口子女等到非戶籍所在地上學,辦理借讀手續。
第十七條 學生借讀,需由監護人持單位出具的有效證件或其他證明材料,到借讀學校辦理同意借讀證明(跨省借讀除外);向原學校提出書面外出借讀申請,並附借讀學校同意借讀證明複印件,學校審核後開具同意外出借讀證明。借讀學校和原校都要報其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原校應保留借讀生的學籍,借讀學校要為借讀生建立臨時學籍。借讀生接受義務教育的情況,由原校監督,借讀學校要向原校介紹該生借讀期間的情況。
借讀生須按規定向學校繳納借讀費。
第十九條 境外人員子女在我市借讀,按有關辦法辦理。
第二十條 學校不得擅自接收沒有轉學手續的學生,也不得拒收正常轉入的學生。
中國小畢業學年的第二學期和學生受處分期間,一般不辦理轉學和借讀。

休學 退學

第二十一條 學生因傷病或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需長期治療或誤課,由監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學校審核後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批。
學生中途到國外、境外就讀的應辦理休學手續。由監護人提出書面出國出境休學申請,出具出國護照、簽證等有關證明,經學校審核,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二條 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年。
畢業年級學生一般不予休學。
第二十三條 學生休學期滿,須按期復學。復學時,由學生向學校提交書面復學申請、原休學證明信及有關證明,經學校審核後,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學校對復學的學生,應及時編入相應的班級學習。 第二十四條 學生確已喪失在校學習能力,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有關證明,經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學校方可開具退學證明。
凡未經批准中途退學的,要對其家長進行批評教育,並依法採取措施強制復學。
五 升級 留級 跳級
第二十五條 學年結束,學生自然升入高一年級。國小畢業班的所有學生,不論其是否達到畢業程度,均升入國中。

其他

第四十二條 學籍管理部門應規範學籍管理,嚴禁塗改、偽造學生檔案。新生入學後,如發現有偽造證件、其他學校在籍生或同級學校已畢業學生等情況,要按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學籍檔案材料必須及時整理並錄入,填寫各種表格一律使用鋼筆,字跡要工整,項目要填全。學生學籍檔案冊(卡片)要以班級為單位裝訂成冊,學籍變動證明情況按學年度裝訂,妥善保存。畢業生花名冊裝訂成冊,永久保存。 第四十三條 縣(市區)應確定一名副局長分管,同時在基礎教育科設專職或兼職學籍管理人員負責日常工作。鄉(鎮)教育主管部門也要有專人負責。
學校應確定一名校級領導分管,教務處主任具體負責,同時配有專門的學籍管理人員。學籍檔案要設專櫥存放,有條件的學校應設定學生檔案室。
第四十四條 建立學生正常變動報告制度、非正常變動報告制度和中國小輟學報告制度,報告內容要與學籍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保持一致。
嚴格學籍年審制度。鄉(鎮)執法監督員對本區域學生變動情況及學校學籍管理情況,每學期進行一次審核檢查,縣(市區)於每學年新生建檔期間,對中國小學籍進行一次全面審核。
第四十五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對學籍管理工作定期組織檢查評比,對工作成績優異的單位或個人,應給予適當表彰獎勵;對違反有關規定,造成工作失誤或產生不良影響的單位或個人,應予以相應處理。
第四十六條 對現役軍人、部隊轉業幹部及投資達到一定數額的外商子女,應在入學、轉學等方面優先安排。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市所有國中、國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條 各縣(市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本區域的學籍管理辦法。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由濰坊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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