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南匯區中國小學籍管理辦法》操作說明

依據上海市和南匯區中國小學籍管理辦法,為規範操作,結合本區實際情況,現就《南匯區中國小學籍管理辦法》的具體操作作如下說明。

基本介紹

  • 書名:《上海市南匯區中國小學籍管理辦法》操作說明
  • 類別:法文
  • 裝幀:平裝
  • 開本:16
(試行稿)
第一條 (關於適用範圍)
《南匯區中國小學籍管理辦法》適用於本區全日制公辦、民辦中國小。
第二條 (關於學生入學)
一、本區國小、國中實行“免試就近入學”,入學的依據為:
(1)按學生不同的戶籍情況就近安排。學生戶籍與法定監護人(一般為父母)在一起的,按戶籍地址就近安排;學生戶籍與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一起的(以與戶口簿上的戶主關係為準),按戶籍地址就近安排;學生戶籍與其他親戚朋友在一起的,按學生法定監護人戶籍地址就近安排。
(2)藍印戶口(本人)或持引進人才《上海居住證》人員的子女根據藍印戶口或居住證註明的地址就近安排。
(3)市政動遷戶子女、移民子女、轉業幹部子女、市政府協作辦審批的大型企業職工子女、父母雙方中有一方為本地常住戶口而學生尚無本地常住戶口的,按實際情況統籌安排。
(4)有房產證(產權人是父母或學生本人)但戶籍尚未到位的學生,要求按房產證地址就近入學的,需待區域內有戶籍學生安排後,視各校招生情況,作統籌安排。
二、教育局基礎教育科須將國小、國中入學的有關政策和安排事先向社會公示,並按區域內生源情況及時劃分新生入學校區,並通過多種有效途徑將《入學告知書》及時送達學生家長,教育考試中心具體負責國小、國中新生錄取工作。
三、凡在本區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因疾病或特殊原因需免學、緩學的,其監護人應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見表一),學校於八月底前報送,由基教科委託教育考試中心批准備案。
四、按照《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的規定,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按照規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學校會同街道辦事處或者村民委員會進行調查,給予批評教育,並將未按照規定就學的學生情況報送教育局基礎教育科或者鎮人民政府;教育局基礎教育科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局基礎教育科或者鎮人民政府提請其所在組織給予行政處分,促使其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入學。
第三條 (關於班級學額)
本區高中、國中、國小各學段班級學額逐步向市頒標準靠攏,增減班級數須事先報請區教育局基礎教育科審批。
實施小班化教育試點須事先報請區教育局基礎教育科審批,實施小班化教育試點的學校班級學額不超過25人。
學校應按區教育考試中心核准的新生數做好註冊工作,新生註冊後,學校應按規定的班額編排學生學籍號。
第四條 (關於轉學的適用對象)
一、義務教育階段:
(一)按規定,學生提出本區內轉學申請,學校必須無條件予以解決的對象:
1、學生戶籍隨法定監護人(含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與戶口薄上的戶主關係為準>)遷入轉入學校校區的。
2、藍印戶口(本人)或持引進人才《上海居住證》人員的子女落戶轉入學校校區的。
3、市政動遷戶子女、移民子女、轉業幹部子女、市政府協作辦審批的大型企業職工子女、父母雙方中有一方為校區內常住戶口而學生尚無本校區內戶口等必須予以解決的。
(二)按規定,學生提出本區內轉學申請,學校在班額許可下必須予以解決的對象:
1、因學生父母在轉入學校校區或該地區購買住房並取得房產證(不包括購房契約)而住址變遷的。
(三)個別確有其他特殊困難的學生,提出本區內轉學申請的,學校在接收完上述兩類學生後,班額仍許可的前提下,經區教育局批准,可以適量解決若干轉學生。
(四)非本區學生的轉入或轉出。
二、普通高中階段:
(一)本市範圍內高中階段轉學的基本原則是:在確有特殊困難的情況下,重點普通高中學生可轉其他重點普通高中(按中考錄取分數線從錄取分數線高的學校轉入錄取分數線低的學校)、一般普通高中、民辦高中和綜合高中;一般普通高中學生只能轉其他一般普通高中(按中考錄取分數線從錄取分數線高的學校轉入錄取分數線低的學校)、民辦高中、綜合高中;民辦高中學生只能轉入其他民辦高中;綜合高中學生只能轉入其他綜合高中;擇校生不得轉學。
(二)持有本區戶籍的外省市高中階段學生和持有效期內引進人才《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的子女申請高中轉學,同級別學校在有學額的前提下,經測試後,報區教育考試中心同意,可辦理轉學手續。
第五條 (關於轉學的申請手續)
一、凡符合義務教育階段(一)3種對象的學生,原在本區學校就讀的,由學生或家長到原就讀學校填寫《南匯區中小學生轉學申請表》(見表二),經學校按3種對象的條件驗證原件蓋章後,憑申請表和相關證件的原件到考試中心申請轉學,經考試中心核准後,收下申請表,按當年度新生校區劃分原則確定轉入學校,開出兩聯轉學通知單,一聯交轉出學校留存,轉出學校開出轉學證並提供相關材料(見第六條),另一聯隨轉學證和相關材料交轉入學校;原不在本區學校就讀的學生,可直接到考試中心填寫《南匯區中小學生轉學申請表》,經考試中心按3種對象的條件驗證原件後,按上述流程操作。
二、凡符合義務教育階段(二)1種對象的學生先由學生或家長到原就讀學校提出轉學申請,經學校按該種對象的條件驗證原件後開出轉學聯繫單,房產證地址所在學校在班額許可條件下驗證原件後開出轉學回條,再由學生或家長憑轉學聯繫單和轉學回條到考試中心辦理轉學手續,經考試中心核准後,收下雙方蓋章的轉學聯繫單和轉學回條,開出兩聯轉學通知單,一聯交轉出學校留存,轉出學校開出轉學證並提供相關材料(見第六條),另一聯隨轉學證和相關材料交轉入學校。
三、凡符合義務教育階段(三)的學生,轉入非惠南鎮、周浦鎮的學生按上述第二條操作;轉入惠南鎮、周浦鎮所屬中國小要嚴格把關、嚴格控制,先由學生或家長到原就讀學校開轉學聯繫單,後到轉入學校填寫教育行政部門認可、教育考試中心蓋章的轉學申請表,再憑轉學聯繫單和轉學申請表到教育考試中心辦理轉學手續,經教育考試中心核准後,收下轉學聯繫單和轉學申請表,開出兩聯轉學通知單,一聯交轉出學校留存,轉出學校開出轉學證並提供相關材料(見第六條),另一聯隨轉學證和相關材料交轉入學校。
四、凡符合義務教育階段(四)的學生,轉入本區中國小的,均按上述第一、二、三條操作;從本區中國小轉出的,先由學生或家長到原就讀學校開轉學聯繫單,後到轉入學校開轉學回條,再憑轉學聯繫單和轉學回條到考試中心辦理轉學手續,經教育考試中心核准後,收下雙方蓋章的轉學聯繫單和轉學回條,開出兩聯轉學通知單,一聯交轉出學校留存,轉出學校開出轉學證並提供相關材料(見第六條),另一聯隨轉學證和相關材料交轉入學校。
五、凡符合第十二條普通高中階段(一)(二)2種對象的學生,先由學生或家長到原就讀學校開轉學聯繫單,後到轉入學校開轉學回條,再憑轉學聯繫單和轉學回條到考試中心辦理轉學手續,經考試中心核准後,收下雙方蓋章的轉學聯繫單和轉學回條,開出兩聯轉學通知單,一聯交轉出學校留存,轉出學校開出轉學證並提供相關材料(見第六條),另一聯隨轉學證和相關材料交轉入學校。
第六條 (關於轉學所需的材料)
轉出學校收到考試中心開出的轉學通知單後,出具轉學證明,提供學生成長記錄冊、健康卡、預防接種卡和學籍卡原件(複印件留存原校)等,本市高中學生還須提供高中錄取材料和社保學籍卡。
第七條(轉學過程中的幾條規定)
一、本區各中國小發生學生增減情況(包括轉學)都必須在規定時間到考試中心統一辦理相關手續。
二、辦理各類轉學手續都必須嚴格按第五條(申請手續)執行,轉出學校不得在開出轉學聯繫單的同時開出轉學證。
三、原四大鎮本鎮學校之間,學生原則上不得轉學。
四、轉學過程中,校方不得向學生及家長收取任何費用。
五、接收本市轉學生時,任何學校不得組織任何形式的書面測試。
六、轉學過程中,轉入學校不得擅自留級。
七、轉學過程中,轉入學校不得接收無轉學手續及相關材料的學生。
第八條 (關於學生借讀)
符合借讀條件的學生,由學生或家長持申請材料到借讀學校提出借讀申請,填寫《非本市戶口學生借讀申請表》(見表三),學校在班額許可情況下同意蓋章後,由學校集體統一做成碟片後於每學期開學初一周內到教育考試中心辦理借讀手續。申請進入惠南鎮或周浦鎮借讀的學生,由學生家長個別於每學期開學前三天持學校蓋章的《非本市戶口學生借讀申請表》到考試中心辦理借讀手續。
辦理過一次借讀手續的,在國小階段或國中階段一直有效。借讀生國小五年級畢業後要求繼續借讀的,須重新申請辦理借讀手續,申請手續同上,申請時限為當年四月份由國小集體辦理。申請進入惠南鎮或周浦鎮借讀的,則於開學前三天由學生家長個別辦理。
借讀生由於種種原因需回原籍就讀的,須向借讀學校提出申請,填寫《回戶口所在地求學申請表》(見表四),學校同意蓋章後,到教育考試中心辦理回原籍手續。
第九條 (關於學業評價)
學生評價結果的表達國小階段全部採用“等第制”、國中階段提倡使用“等第制”、高中階段採用“等第制”和“百分制”相結合的方法來表述。
採用“等第制”表達時,一般分為“優良”、“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對應的“百分制”分數為“80分以上”、“60—79分”、“59分以下”;中學藝術學科的“等第”分為“優”、“良”、“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
第十條 (關於學生留級)
凡符合留級條件、學生家長有要求的,由家長填寫《南匯區中小學生重讀申請表》(見表五),學校同意蓋上公章後,由學校統一持重讀申請表和學生學籍卡,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後各三天或七月底前三天內到教育考試中心辦理留級手續。
學校要控制留級學生比例,一般不超過年級學生數的2%。
第十一條 (關於學生跳級)
學生綜合素質表現突出,學業成績優異,已提前達到更高年級學力程度,由學生和家長提出書面申請(見表六),經學校全面考核同意,由基教科委託區教育考試中心批准備案後,可提前升入相應年級學習。
跨學段跳級的學生須參加畢業考試和高一學段的統一招生考試,並達到相應的標準。
第十二條 (關於學生免修)
學生學業成績優秀,有較強的自學能力。某一學科已達到更高年級的學力程度,由學生和家長提出單科免修申請(見表七),經班主任、任科老師和教導處審核,報校長批准,可以單科免修。
第十三條 (關於學生休學)
學生符合休學條件的,由學生和監護人持相關證明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見表八),因傷病休學的,需提供區級以上醫院(中心醫院、周浦醫院、光明醫院、精神衛生中心、南華醫院<即傳染病醫院>、結防院)證明,經學校批准,由基教科委託區教育考試中心批准備案。
第十四條 (關於學生復學)
學生休學期滿復學或提前復學的,由其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見表九),因傷病休學的,需提供區級以上醫院證明,經學校批准,由基教科委託區教育考試中心批准備案後,即可復學。學生休學期滿復學,或經核准提前復學的,學校因將其編入原讀年級學習;凡休學滿一學期,學生家長有要求的,可根據其實際學業程度,編入相應年級學習。
第十五條 (關於休學延期)
學生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須在休學期滿前半個月由其監護人向學校申請辦理繼續休學手續(見表十),經學校批准後可繼續休學。
第十六條 (關於學生退學)
學生符合退學條件的,由學生和監護人持相關證明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見表十一),大齡學生退學憑戶口簿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見表十二),經學校審核同意,並由基教科委託區教育考試中心批准備案。學生退學的,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高中學生在一學期內連續曠課超過八周或累計曠課十周以上,經學校與家長多次聯繫幫助教育無效者;或休學期滿,經學校與家長聯繫仍未復學或不按期辦理繼續休學手續的,由基教科委託區教育考試中心批准備案後,可按自動退學處理,由學校發給學歷證明,證明上註明“自動退學”字樣。
第十七條 (關於學生處分)
警告、嚴重警告和記過處分,須經校務會議或行政擴大會議討論通過。留校察看和開除學籍處分,除上述手續外,還須由基教科委託區教育考試中心批准備案(見表十三)
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的學生一學期後,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一學年後,確有悔改表現,可撤消其處分(見表十四)。撤消處分的許可權和決定處分的許可權相同。
附表略
南匯區教育考試中心
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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