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招生和新生入學,第三章 轉學,第四章 休學和退學,第五章 考核,第六章 留級、跳級,第七章 畢業、結業、肄業,第八章 獎勵與處分,第九章 其他規定,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本細則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普通中國小、特殊教育學校。學籍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制。高中學籍由濟南市教育局、章丘市教育局和學校管理;市屬國中、國小學籍由市教育局和學校管理;其他國中、國小學籍由市教育局、鄉鎮(街道辦事處)教育辦和學校管理。
第二章 招生和新生入學
第四條 中國小招生必須強化依法治教的觀念,嚴格執行有關教育法律法規和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制定的招生政策和規定。
第五條 普通高中招生實行全市統一考試的辦法,遵循“擇優錄取”的原則,按計畫招收錄取新生,新生一律使用全省統編學號,取得學籍的同時取得高中畢業學業水平考試考籍。
第六條 國中招生按照相對就近入學的原則,國小六年級畢業生免試直接升入服務區內的國中一年級就讀,國中招收的新生由市教育局統編學號。
第七條 國小招生按依法就近全部入學的原則招收適齡兒童,確保學區內全部適齡兒童依法按時入學接受九年義務教育。入學年齡由7周歲逐步向6周歲半和6周歲過渡。確有特殊情況當年不能按時入學的,須按規定辦理延緩入學或免予入學手續,報市教育局備案。國小一年級新生由市教育局統編學號。殘疾兒童到市特殊教育學校入學或到普通國小隨班就讀,入學年齡可推遲到7-8周歲。
第八條 新生應持入學通知書或錄取通知書按時到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如期報到的,須持有關證明在開學前向學校請假。如開學後一周內不到校辦理入學手續,高中學生取消入學資格;國中、國小學生由服務學校報請鄉鎮(街道辦事處)人民政府或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採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入學。
第九條 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後,由學校按統編學號順序填寫“在校學生註冊備案登記表”,並在規定時間內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建立電子檔案,方可取得學籍。對所有在籍學生須按規定時間和要求,建立學生學籍檔案。 中國小新生的學籍檔案,須經教育主管部門審核驗印,否則一律無效。學籍檔案應留學校長期保存,未經教育主管部門同意,不得移交其他單位。
第十條 新生入學後,如發現有冒名頂替、雙重學籍、其他學校在籍生等情況之一者,高中,取消其入學資格,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國中、國小,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並按有關規定保留其應有學籍。
第十一條 招生班額國小一般為45人,中學為50人。接收正常轉學後,國小班額一般不超過50人,中學班額一般不超過56人。實行小班化教育的學校,班額可掌握在30人左右。特殊教育學校的班額一般掌握在6-12人。
第三章 轉學
第十二條 國中、國小學生學籍應在其戶口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學生的戶籍不動,不允許轉學(不包括外來務工人員子女)。
第十三條 由外地或外鄉鎮轉入的國中和國小學生,由家長持學生本市城區或某鄉鎮常駐戶口、轉學證明、學生檔案,到所屬服務學校聯繫,經學校審查同意蓋章後,再到接收學校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教育辦辦理轉入審批手續,最後經教育局基礎教育科審查同意蓋章後方可入學並取得學籍。未經轉出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同意,任何學校不得接收學生。
由外地轉入我市的高中學生,除交驗上述轉學證明材料外,還須同時持原地(市)教育主管部門的轉學介紹信、省統編學號、地(市)學業水平考試辦公室出具的會考成績證明(外省轉入我市的,須有省級學業水平考試機構出具的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證明和在原校使用的會考准考證),否則不予接收。轉入我市的學生須具有濟南市區或章丘市常駐戶口。
第十四條 轉往外地的學生,應持戶口遷移證明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同意蓋章後,先後到鄉鎮教育辦、教育局基礎教育科辦理轉出審批手續,高中學生還要到濟南市教育局基礎教育處辦理審批、備案手續(轉往外省的需要到省教育廳會考辦辦理會考成績註明),最後到轉出學校提取學籍檔案,轉學證存根和學籍卡留轉出學校存檔。
本市內轉往外鄉鎮的國中和國小學生,持戶口遷移證明先後到轉出學校及所屬的鄉鎮教育辦、轉入學校及所屬的鄉鎮教育辦辦理同意蓋章(教育辦用學籍管理專用章)手續,最後到教育局基礎教育科辦理審查、備案手續。學生的學籍卡不得轉走,由轉出學校存檔,轉出學校及所屬教育辦要提供學生轉出前的在校表現、學習成績等書面證明,加蓋公章後一併轉出。轉入學校要根據轉出學校提供的相關證明,新建學生學籍卡。
第十五條 辦理轉學手續原則上在每學期開學前或開學後兩周內集中辦理,平日不予辦理。
第十六條 轉學手續由鄉鎮教育辦的中學、國小業務員或高中學校的學籍管理員辦理。
第十七條 國中和國小學生在本鄉鎮(街道辦事處)內原則上不得轉學;明水城區內的國中和國小不允許互轉。高中學生本市內不允許轉學。對未經原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接收學生的學校,要追究學校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八條 對經教育主管部門直接批准安排的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學校不得拒絕接收。學校不得借學生轉學向家長或家長所在單位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對現役軍人、部隊轉業幹部子女應優先照顧入學;對殘疾學生,應特殊照顧。
第十九條 畢業年級的第二學期,不辦理轉學手續。
第二十條 學生在受處分期間不予辦理轉學手續。
第二十一條 對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入學的要求。
須提供經商營業執照或由勞動部門鑑證的本人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契約、長期固定住房的有效證件和暫住證。外來務工子女與當地子女享受同等的待遇。
第四章 休學和退學
第二十八條 國中和國小學生因病或因意外傷害確實不能堅持學習者可以辦理休學,休學須由學生家長持縣(市)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原始病歷,向學校提交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查同意,填寫休學證明並先後到鄉鎮教育辦和教育局基礎教育科審批蓋章後,方予休學;高中學生需有濟南市級以上醫院的證明,辦理上述手續後到濟南市教育局基礎教育處審批、備案。休學證明材料必須屬實,堅決杜絕假休學、以休學為名變相留級等現象,對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將對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第二十九條 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年。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應持醫院證明,續辦休學手續。高中學生連續休學兩年以上仍不能復學者,應勸其退學。
第三十條 畢業年級學生不辦理休學手續。未經教育主管部門批准擅自休學的,高中學生按自動退學處理;國中、小學生要追究學校負責人責任,繼續保留原學籍。
第三十一條 學生休學期滿,須按期復學。復學時,首先向學校提交復學申請和原休學證明信及醫院建議復學證明,經學校審查同意後,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批准並重新註冊,方可復學。學校對復學的學生,應及時編入相應的班級學習並註冊新學號。
第三十二條 未經學校批准,擅自離校一個月以上或在一學期內累計曠課160節以上的高中學生,作自動退學處理。退學學生,由學校發給退學證明。義務教育階段的退學學生應及時動員其復學;確實喪失學習能力的,必須由家長提出書面申請,並出具縣(市)級以上醫院證明,經鄉鎮(街道辦事處)人民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學校方可開具退學證明,準予退學。處理學生退學,應做好學生及家長的思想工作,並及時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學校及家長必須依法保證學生受完九年義務教育,對無正當理由中途退學或輟學的,應當對學生及家長(或法定監護人)進行批評教育;教育無效的,依法採取措施強制復學,如仍不能復學,應當按照《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家長予以處罰。凡因辦學思想不端正或學校工作失誤導致學生輟學的,要追究學校校長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辦理休(復)學手續必須使用上級教育主管部門統一印發的休(復)學申請表。休(復)學手續的辦理必須及時,否則責任自負。
第五章 考核
第三十五條 國中每學期進行期中、期末兩次考試;國小進行期末考試,並實行學業成績等級制。部分科目可根據平時成績進行考查。
第三十六條 高中實行畢業會考制度,學生必須按規定參加相應年級的考試和有關科目的考查。
第三十七條 在義務教育階段推行學生素質發展報告單制度。中小學生的評語和鑑定應當以《小學生守則》、《中學生守則》、《學生日常行為規範》以及山東省《中小學生思想品德評定試行方案》為依據,做到實事求是,全面評價學生的素質發展情況。畢業鑑定應當與學生本人見面。
第三十八條 中學應當有計畫地組織學生參加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活動,學校應對學生做出鑑定,作為升學或就業的必備檔案材料。
第六章 留級、跳級
第三十九條 中國小不實行留級制度。國中學生學年末考試如有不及格的科目,可進行補考,經補考仍不及格的,留科不留級。
第四十條 學生成績優異,智力超常,經考核實際水平達到高一年級程度者,如本人自願申請,家長同意,經學校批准後可予跳級學習,並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章 畢業、結業、肄業
第四十一條 中學生修業期滿,經考核,德、智、體諸方面均達到合格標準,準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第四十二條 高中學生會考科目及考查科目均合格者,由省會考辦核發會考合格證明,濟南市教育局核發高中畢業證。
第四十三條 高中學生參加畢業會考有不及格科目的,允許在校期間補考一次,補考合格仍可取得合格證和畢業證;如補考仍有不合格的科目,由學校發給結業證,同時允許離校兩年內回校參加補考,合格者,發給合格證及經補考合格的畢業證。
第四十四條 國中語文、數學、外語經補考仍有一科以上(含一科)不及格者或其它科目有兩科以上(含兩科)不及格者,應當在義務教育證書相關欄目內註明。
第四十五條 初三、高三畢業學生品德評定不合格者,只發給結業證書。
第四十六條 高中學生休學超過兩年且不能復學或中途退學的只發給肄業證書。
第四十七條 畢業證書遺失一律不予補辦。必要時本人可向原畢業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可出具畢業證明信,由教育主管部門審核蓋章。中國小必須使用由省教育廳統一監製的學歷證書。
第八章 獎勵與處分
第四十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表彰獎勵機制,對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優秀學生予以表彰。凡受到校級以上獎勵的,應當記入學生檔案。
濟南市級以上“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按上級有關規定進行評選,並由相應的教育主管部門頒發證書。
第四十九條 學生違反中小學生守則、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和國家法律法規,學校要與家庭、社會配合進行教育,並可根據情節輕重、態度好壞給予適當處分。
第五十條 高中學生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五種。國中、國小學生的處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三種。
第五十一條 對學生給予處分,須經學校集體研究決定,其中,高中學生的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和國中、國小學生的記過處分,須報教育局基礎教育科備案。高中生受記過以上處分又未撤銷處分的,應當記入學生檔案。
第五十二條 對受過處分的學生,應當階級幫助教育。經教育進步顯著的,經班主任、任課教師和學生會評議、學校領導批准,可撤銷其處分。對已撤銷的處分,可不記入學生檔案。
第五十三條 不得開除義務教育階段在校學生。學生勞教、少管期滿後,年齡在16周歲以下且沒有受完九年義務教育的,經勞教、少管部門出示證明,學生應當申請復學,原學校必須予以接收。
第五十四條 學生受到處分或撤消處分,學校應及時通知學生家長。
第九章 其他規定
第五十五條 各中國小應當按時填寫在校學生“學籍變動情況登記表”,按學期報教育主管部門。國中和國小每學年的學籍變動情況應當填入義務教育檔案。
第五十六條 學生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所在學校要及時向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寫出報告,並及時逐級上報。
第五十七條 學生學籍檔案材料必須按時、如實填寫,學籍檔案一律使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要求字跡工整,項目填全。學生學籍卡應以班為單位裝訂成冊,有關學籍變動證明材料,應按學年度裝訂並妥善保管。市教育局對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實行微機管理。
第五十八條 學校應當確定一名校長分管學籍管理工作,教育處(政教處、教導處)具體負責,學校應設專職或兼職學籍管理人員。學籍檔案應專櫥存放,有條件的學校,應當設定學生檔案室。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細則由章丘市教育局基礎教育科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細則自二00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