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定市中學學籍管理實施細則》和我區的實際情況,為規範學籍管理,特制定本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定市北市區中國小學籍管理實施細則
- 分工:各國小學籍由學校派專人管理
- 招生:國小招生,由區普教科劃片
- 註冊:一律實行按戶籍所在地相對就近
- 目的:規範學籍管理,特制定本細則。
招生,註冊,轉學,休學與復學,退學,留級,借讀,考核,十一、畢、結業,十二、獎勵,十三、附則,
招生
註冊
第四條:國小一年級收新生,入學後,各國小要按戶籍如實填寫國小一年級新生花名冊,並建立學籍檔案和填寫《小學生學籍手冊》,於9月中旬將新生花名冊、軟碟上報普教科。
新生入學後,各校組織新生如實填寫《小學生學籍手冊》(一式一份,學校存)。
第五條:入學新生學籍號的編排。國小學籍號採用九位數字,第一、二位為入學年份代碼,取後兩位數字;第三、四位為區代碼(北市區為02);第五、六位為學校代碼;第七、八、九位為學生順序號,從001號起依次順延(各校代碼表附後)。
中學學籍號採用九位數字,第一、二位為入學年份代碼,取後兩位數字;第三、四位為區代碼(保定市統一使用01);第五、六位為學校代碼;第七、八、九位為學生順序號,從001號起依次順延(各校代碼表附後)。
學校代碼一經制定,不得隨意更改,如有變動,須報文教局審定。
學籍號必須保證一人一號,不得重號或空號。
轉學
第六條:學生戶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縣遷移者,準予轉學。
第七條:學生辦理轉學須持有戶口本或戶口遷移證明、學生檔案(轉學證、學生檔案均要有原所在縣市教育行政部門的學籍專用章,跨省市轉學的還要有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的學籍專用章)和轉入校的接收證明。區各中國小轉學由區普教科審批,(以下復學、休學、借讀、畢業審批同此)。
休學與復學
第八條:在校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在一定時間內不能堅持學習,需要休學的,持市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向學校申請,經學校同意,開具休學證明,持休學證明、醫院診斷證明、病歷、藥費單據、學生檔案到區文教局普教科審批備案,休學期為一年。
第九條:學生休學期滿,申請復學者,持市級以上醫院證明經學校審核後,報區文教局普教科審批備案。
退學
第十條:對退學的學生,學校要做好家訪工作,勸其復學。勸阻無效者,報鄉政府,依《義務教育法》強制復學,並報文教局備案。
留級
第十一條:我區已經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已經取消留級,區內各中國小不準留級。
借讀
第十二條:學校原則上不收借讀學生。如學額許可,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予以借讀:父母雙方出國工作一年以上者;父母雙方支援邊疆建設在當地就讀困難者。
在我區借讀的學生因不屬正式學生,不辦學籍,因特殊原因須入學籍者,須經區文教局普教科批准。在外地借讀的學生須在取得本地學籍後,經區文教局批准方能到外地借讀,轉回戶口所在地時,由原借讀學校開具借讀期間學習成績單圾操行評語,交原學校存檔,併到區文教局備案。
考核
第十三條:對學生進行成績考核,是教學過程中一個重要環節。成績考核要與課堂教學、作業批改、實驗操作、複習鞏固等教學環節緊密結合,以促進教學質量的提高。
成績考核主要是了解學生理解、掌握、運用所學各科基礎知識、基本技能的情況,檢查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督促學生認真學好各門功課,鞏固學習成果。同時通過考核了解教與學方面的情況,總結推廣經驗,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不斷改進教學工作,提高教學質量。
第十四條:學生成績分為平時考查和定期考試兩種。平時考查主要包括:課堂提問、作業檢查、實驗報告、單元測驗和勞動實踐等,由任課教師負責,可隨堂進行,時間不宜過長,次數不宜過多,由學校嚴格控制。定期考試每學期可進行期末一次。
第十五條:學生的學業成績要隨時記入學籍檔案,作為畢業的依據,並填寫學生手冊和成績單,通知學生家長。
學生因事、因病未參加期中考試、期末考試或學年成績不及格者,由學校統一安排補考。補考的成績作為正式成績,記入學籍檔案,但要註明“補考”字樣。
第十六條:學生操行評語的基本方法是寫操行評語和評定操行等級,評語要從學生的實際表現出發,本著實事求是、全面分析、抓重點、看發展的精神,肯定學生的成績與進步,指出不足之處,提出努力方向和改進意見。評語要寫得有實際內容,有針對性,便於學生理解並身體力行。
十一、畢、結業
第十七條:在籍學生修業期滿,學習成績及格,體育達標,由學校填寫畢業證書,報區文教局審核後加蓋“保定市北市區文教局學籍管理鋼印”。
第十八條:學生修業期滿,學習成績、體育成績或操行不符合畢業要求者不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十二、獎勵
第十九條:對學生進行獎勵,必須注重教育效果,堅持實事求是,公正合理。
對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績及對學校、社會和國家做了好事或有貢獻的學生,學校應予適當的獎勵,成績特別突出的,可報上級有關部門進行獎勵。獎勵可採取:當眾表揚、頒發獎狀、通報表揚、授予光榮稱號等形式,還可以同時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
學校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定期評選“三好學生”和“優秀學生幹部”。
凡受到校級以上部門的獎勵,應記入學生的學籍表並存入檔案。
十三、附則
第二十條:學校辦理休學、復學、轉學、留級、退學等手續,一律在每周一到區文教局普教科辦理。學籍變動情況要在學生檔案相應欄目中註明。不按規定到教育行政部門辦理休學、復學、轉學、留級等有關手續的學生,一律按原學籍對待。
第二十一條:學生死亡要在事發後一個月內由學校出信到區文教局註銷學籍,非正常死亡的,要寫出一式兩份情況報告,於註銷學籍時一併報區文教局備案。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區文教局普教科負責解釋。
附:
1、各中、國小學生資料庫格式。
2、各中、國小代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