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中國小學籍管理細則

汝州市中國小學籍管理細則

汝州市中國小學籍管理細則為了進一步規範汝州市中國小學籍管理,根據《河南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辦法(試行)》,結合汝州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汝州市中國小學籍管理細則
  • 檔案類別:管理細則
  • 內容:規範汝州市中國小學籍管理
  • 適用區域汝州市
主要內容
汝州市中國小學籍管理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汝州市全日制普通中國小校。
第二章 入學與註冊
第三條 公辦國小、國中實行免試劃片相對就近入學。市直國小、國中新生錄取工作由教體局普教科統一組織進行,各鄉鎮(辦事處)國小、國中新生錄取工作由各中心校組織進行;民辦學校按教體局職教科審批的招生辦法招收新生,但不得通過任何書面考試或測試等形式選拔學生。
第四條 新生入學時應持戶口本、房產證、錄取通知書等證明材料按規定時間到學校報到。新生報到時學校要組織人員對有關證件進行審驗,辦理入學手續。各學校不得招收轄區外學生,否則不予辦理學籍註冊手續,三年後不得作為分配生報考高中。
第五條 新生入學報到後一個月內,各中心校、市直學校使用“學籍管理系統”建立學生電子學籍,報教體局普教科審核備案。學校除了對所有在籍學生建立學籍電子檔案外,還要建立相應的紙質檔案(《汝州市中國小學生學籍卡》、綜合素質評價手冊)。
第六條 各學校要嚴格遵循上級規範辦學行為的有關要求,嚴格控制班額,國小平均班額不得突破45人,國中平均班額不得突破56人。
第三章 轉學和借讀
第七條 學生跨轄區(縣級以上含縣級)轉學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家庭戶口遷移;
2、父母工作調動;
3、到父母外出經商務工地就讀;
4、其他特殊情況。
第八條 跨轄區轉出的學生經轉出學校同意後持《汝州市普通中國小轉學聯繫卡》到轉入地聯繫學校,辦理預接收手續後,持轉入地戶口本、家長工作調動或外出經商務工等有關證明到普教科審批,最後到轉出學校開具正式轉學證,並提取紙質學籍檔案和素質考評檔案,轉學聯繫卡和轉學相關證明複印件由轉出學校存檔,各學校未收到普教科審批的轉學聯繫卡不得開出轉學證明和提取學生紙質檔案。
跨轄區轉入的學生應持轉入地戶口本、家長工作調動或家長經商務工等證明,就近聯繫接受學校,辦理預接收手續後,到轉出地辦理正式轉學手續。由家長持轉學證明及相關手續到普教科辦理正式轉入手續,之後方可入學(轉學手續由轉入學校存檔)。未經普教科批准,任何學校不得接收學生。
第九條 市城區公辦國中之間不得轉學。
學生因特殊情況可申請由公辦學校轉入民辦學校、民辦學校轉入公辦學校或由民辦學校轉入民辦學校。凡涉及民辦學校的學生流動均須教體局職教科審批。
第十條 各中心校、市直各學校應在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集中到教體局普教科對流動學生進行備案(不接受學生家長個人辦理)。
第四章 休學與復學
第十一條 學生因病需長期治療或因其它特殊情況超過三個月不能堅持學習者,憑縣級(含縣級,下同)以上醫療單位證明或相關情況證明,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同意到教體局普教科審批予以休學。
第十二條 休學期限原則上為一年。學生休學期間,學校保留學籍,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監護人提出申請,可繼續休學,連續休學一般不得超過兩年。
第十三條 學生休學期滿要求復學,需憑休學審批手續及復學申請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批准,報普教科備案後方可復學。復學學生一般應隨下一屆學生學習,並在下一級學籍庫中建立新電子檔案,同時刪除上一級學籍電子檔案。如學生提出要求,可在本年級復學,仍保留原學籍。
第十四條 九年級下學期原則上不辦理休學手續。
第五章 輟學
第十五條 義務教育階段新生無故不報到,或在校生無故不到校學習超過一周的視為輟學。
第十六條 教師發現學生輟學後,應立即向學校報告,由學校及時派人員找學生監護人問明情況,並做說服動員工作。說服動員後三日內(不含雙休日)仍不返校的,學校填寫輟學情況報告單,向當地政府報告。政府接到報告後兩日內向監護人發出輟學生返校通知書,對仍不返校的,當地政府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對學生監護人實施行政處罰,並對學生強制返校。
第十七條 對有輟學情況不及時上報的教師、校長,對學生輟學勸導或強制返校工作不力的政府工作人員,有關部門應對其進行嚴肅處理。
第六章 畢業
第十八條 國中學生修業期滿,修完規定課程且綜合素質評定在合格以上者準予畢業。由教育行政部門發給畢業證書。
第七章 評價
第十九條 對學生的評價包括學業成績評價和綜合素質評價兩個方面。學業成績評價按照課程方案的有關規定執行;綜合素質按照市教體局下發的《汝州市國中畢業生綜合素質評定實施方案(試行)》執行。
第二十條 每學年末,學校要根據一年來學生在校期間的綜合表現,對每名學生進行綜合素質評價,綜合素質評價結果以A、B、C、D等級形式呈現,並向教體局普教科上報(使用市教體局下發的學籍管理程式錄入後上報電子庫)。學籍未在本校建檔的學生,借讀學校應將綜合素質評價結果記錄在案,待學生返回原學校時一併帶回。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對學生三年來綜合素質評價實施過程監管。
第八章 獎勵與處分
第二十一條 對在德、智、體、美、勞等諸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應予以獎勵。
獎勵分為“三好學生”獎、“優秀學生幹部”獎、單項獎等。“三好學生”和“優秀學生幹部”分為校級、市級和省級。高一級“三好學生”和“優秀學生幹部”必須在低一級“三好學生”和“優秀學生幹部”中評選產生。對在思想、學習、工作、文體、勞動、社會活動等某一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可評單項獎。學生在學習期間所受獎勵除頒發證書外還應計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紀律和犯有錯誤的學生,要耐心教育,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熱情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必要時可進行適當的批評或處分。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三種。學校不得對受處分的學生體罰或變相體罰,不得以任何理由勸其退學或開除學籍。
對學生給予處分的,應由學校教導處或政教處告知被處分學生,充分聽取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的意見,舉行由教師、學生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後,再由學校校務會議決定,處分意見經校長簽署後公布。
學生處分決定存入學生學籍檔案,處分撤銷後,應及時將處分記錄從學生學籍檔案中撤出。
第二十三條 對於觸犯法律、被公安機關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學校不得取消其學籍。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緩刑、假釋、判處非監禁刑罰的學生,學校應繼續讓其留校學習,並採取有效的幫教措施,協助司法機關做好教育、挽救工作。解除刑事強制措施、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允許其及時復學。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依據《河南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辦法(試行)》、《河南省普通中國小管理基本規範(試行)》制定。本辦法最終解釋權在汝州市教體局。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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