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全縣所有承擔九年義務教育任務的學校。
第三條:適齡兒童、少年的入學、轉學、休學等有關學籍手續按本規定辦理。
第四條:本規定在文教局領導下,由學校校長負責組織實施。
分工
第五條:國小學籍由鄉(鎮)總校具體負責,報文教局教育股統一備案;國中學籍由文教局教育股具體負責,報市教委基教處統一備案。
招生入學
第六條:國小和國中均實行秋季招生入學。
第七條:凡符合規定年限的適齡兒童、少年均應依法接受九年義務教育。國小入學年齡一般為六周歲,條件不具備的學校可以適當推遲,但不得遲於七周歲。各校可根據當年學齡兒童數和辦學條件的實際可能確定具體的入學年齡。殘疾兒童入學年齡可以適當放寬。
第八條:國小按學區規劃招生;國中實行“劃片招生,就近免試入學”。學校不得分快慢班。
第九條:國小新生入學。各鄉鎮總校根據當地適齡兒童名單,在新學年開學前十五天,向適齡兒童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以下簡稱監護人)發《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監護人持入學通知書按通知時間帶適齡子女到指定學校報到。
第十條:監護人在縣內企事業單位就職且常住地址在城區內;監護人中有現役軍人;單親、離異、戶口兩地家庭、孤兒等,肅寧鎮總校在充分考慮國小班額限制(不得超過45名)基礎上,根據學校及適齡兒童的實際情況統籌安排在縣直學校就讀。
第十一條:公辦國中新生入學。各鄉鎮總校每年七月將全鄉(鎮)國小畢業生年級名冊交施教區國中並填寫交接表。交接表一式三份,總校、施教區國中、縣文教局各存一份。施教區國中根據接收的學生名冊在七月底前給所有新生髮入學通知書(可參照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學生持入學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學校報到。
第十二條:民辦學校、改制學校招收國小、國中新生,學校先書面申請新學年招生辦法及計畫,待縣文教局審批同意後,在規定的時間招生,招收新生名單分鄉鎮學區、縣域報縣文教局。民辦學校、改制學校招收新生的時間與公辦學校同步進行。
第十三條:任何學校在招收新生時不得組織任何形式的資格選拔測試,否則按違反招生規定予以嚴肅處理。公辦國中,在學額許可的條件下(不得超過50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藉口拒收招生區範圍內的適齡少年入學。
註冊
第十四條:新生入學需建立學籍,全縣統一編號,作為學生參加競賽和考試的必要證件。
第十五條:鄉(鎮)總校組織各學區(國小)如實填寫肅寧縣中國小班級花名冊和《肅寧縣小學生學籍卡》(一式三份,學校、鄉鎮總校、教育股各存一份)
國中各校組織新生如實填寫《河北省滄州市普通國中學生檔案》(一式一份,學校存)和《肅寧縣國中生學籍卡》(一式一份由教育股存)統一使用學校版學籍電子管理系統軟體進行註冊,數據上報教育股。各校上報的數據,要求必須有以下項目:學籍號、檔案號、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學制、畢業學校、戶口所在地、班級、入學成績(分科錄入)、是否借讀。
檔案號的填寫:國中檔案號為初一新入學時的學籍號。隨著學生的轉學學籍號變動,檔案號不變。
國中、國小學生檔案所需照片由文教局教育股統一組織攝製。檔案封面均需加蓋學校和縣學籍管理專用章、檔案中照片處加蓋學籍管理章。
第十六條:學籍號的編排:國小、國中的學籍號統一使用14位編號方法:第1—4位為縣(市、區)代碼,第5—6位為學生入學年份代碼,取所在年份後兩位數字,第7—9位學校代碼,第10位為學校類別代碼(0為國小,1為國中),第11—14位為學生代碼,從0001號起依次順延。學籍號必須保證一人一號,不得重號或空號。轉、休、復學學籍管理員必須在學籍管理系統上加以修改。
轉學
第十七條:學生因家庭居住地和監護人戶口所在地變更或其他特殊原因須轉學者,可辦理轉學手續。
轉學手續:監護人提出轉學申請,轉出學校開出轉學證,經轉入學校同意後,持戶口本或戶口遷移證明、學生檔案、轉學證,學生檔案均要有所在縣教育行政部門的學籍專用章和轉入校的接收證明,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第十八條:轉學手續一般在學期結束前或開學後一周內辦理。學生確因監護人工作調動須轉學者除外(每周五到文教局教育股辦理)。各學校對轉入學生和轉出學生除以月報形式上報外,每學期應整理成冊,列檔保存。
第十九條:畢業年級的學生在當年的3月1日後不再辦理轉學手續。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條:義務教育階段一律實行不留級制度。學生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需長期(三個月以上)休學者,由監護人或學生本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縣級醫療單位證明),經班主任同意學校批准,每周五持醫院診斷證明、病曆本、藥費單據、休學證明、學生檔案到文教局教育股審批備案。休學期間保留學籍。學生休學情況要記入學生檔案,醫院等出具的有關證明附在學生檔案中。
第二十一條:學生休學期一般為一年,休學期滿申請復學者,持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向學校提出復學要求,經學校同意後,到文教局教育股辦理學籍認可手續,方可復學,編入適當班級。
第二十二條:因傷病或學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學期滿不能復學的,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報經文教局批准後,續辦休學手續。
第二十三條:學生在畢業學年內一般不予休學,如遇特殊情況確有正當理由,又必須休學者,須經縣文教局批准。嚴禁假借休學,搞變相留級或插班就讀。
第二十四條:端正學校的辦學方向,加強教師職業道德建設,嚴禁學校和教師為局部和個人利益,歧視和排擠那些行為偏差和學習困難的學生,一經查實,將按《教育法》、《教師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給予學校領導和當事人嚴肅處理。
七 管理許可權
第二十五條 全縣九年義務教育學籍管理由文教局教育股負責。
第二十六條 任何學校和個人均不得接收沒有入學、轉學手續的學生。
第二十七條 學校和個人接收沒有入學、轉學手續學生的,視作學籍管理混亂,要追究學校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學生非正常死亡,所在學校必須在一周內向文教局書寫報告。
第二十九條 堅持學籍月報制度(每月10日前),各校要按時上交,並要如實上報學生流動變化情況,不得瞞報、虛報學生人數。如有退學學生,學校應及時採取措施,防治學生輟學,並在月報時,詳盡說明情況。
第三十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屬文教局。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下達之日起執行。縣文教局(包括原縣教育局)以前的有關中國小學籍管理的規定有與本規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規定為準。
第三十二條:如本規定與國家及上級教育部門新頒學籍管理政策有牴觸的,按國家及上級教育部門新頒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