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葛市中國小學籍管理規定

各鄉鎮(辦事處)中心學校,市直各國中、國小,各民辦國中、國小: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國中、國小學籍管理,實現學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學化、制度化,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促進中小學生德、智、體等全面發展,根據省市檔案要求,制定《長葛市國中、國小學籍管理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葛市中國小學籍管理規定
  • 地址:長葛市中國小
  • 文號:長教體字[2009]81號
  • 時間:2009
概述,詳細內容,

概述

關於印發《長葛市國中、國小學籍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長教體字[2009]81號
各鄉鎮(辦事處)中心學校,市直各國中、國小,各民辦國中、國小: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國中、國小學籍管理,實現學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學化、制度化,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促進中小學生德、智、體等全面發展,根據省市檔案要求,制定《長葛市國中、國小學籍管理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長葛市教育體育局
二00九年十月十日

詳細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國中、國小學籍管理,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促進學校管理規範化,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根據國家教育部、省教育廳和市教育局關於加強學校管理的有關規定,並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市各類國中、國小。
第三條 國中、國小學籍由市、鄉、校三級共同管理。教體局負責制訂全市國中、國小學籍管理的有關規定,對全市在籍學生進行管理;及時、準確向上級和相關部門提供學籍信息;審查確定畢業生名單,發放畢業證書。
鄉鎮(辦事處)中心學校負責及時準確統計、審查、上報本轄區國中、國小學籍信息,對本轄區學籍管理負總責。
學校是學籍管理的基本單位,各校要設立專(兼)職學籍管理員,負責學生從入學到畢業等各個環節的具體工作。
第二章 入學和註冊
第四條 適齡兒童、少年就近免試入學。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新生應按時到校報到,按照規定程式辦理入學手續。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報到,須持有關證明及時向學校請假。
外來務工就業人員的子女或被監護人屬義務教育年齡段的,外來務工就業人員應依法主動與暫住地所屬學校聯繫,送適齡子女或被監護人入學,保證其接受義務教育。
各國中、國小不得以任何藉口拒收本轄區或由教體局統籌安排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第五條 學校應在新生入學一個月內,按照要求採集學生學籍信息,並按規定時間報教體局審核、備案。學籍檔案包括:學生綜合素質報告冊、學生證、電子和紙質信息檔案。
學生在校期間只能有唯一的學籍號,嚴禁為在校生辦理雙重學籍或為往屆生辦理假學籍。
第六條 任何學校不得以任何名義分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第七條 嚴格控制班額。學校在接收正常入學、轉學、復學的學生後,國小每班不超過45人,國中不超過50人。
第三章 轉學
第八條 國中、國小學生在本轄區內不準轉學。市直、市區學校之間不準轉學。因家庭住址變化、戶口遷移、監護人工作變動等因素確需轉學的,可憑有關證明向學校提出申請。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學生在休學、受處分期間不予辦理轉學,畢業年級學生一般不準轉學。
第九條 轉學手續在學期結束前2周至開學後2周內由學校統一辦理,學生確因父母或監護人工作調動須轉學者除外。
第十條 要求轉出的學生,先向轉出學校提出申請,填寫轉學聯繫表,轉入學校和轉入地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後,轉出學校開具轉學證明,教體局簽章。轉學證明一經開出該生學籍即予註銷,學籍檔案一併轉出。
第十一條 轉入學生應持戶口本、轉學證明、調動證明、接受學校證明、原學籍檔案等材料到教體局審核,辦理相關手續。
學校根據教體局審核手續,應視學生學習能力安排到適當年級就讀,不得無故拒收正常轉學的學生,也不得接收沒有正常轉學手續的學生。
轉學的學生到轉入學校後,屬於本市學生使用原有學籍號。外地市轉入按應轉入年級學籍號順延。
第四章 休學、復學與退學
第十二條 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者,由本人向原就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核實並報教體局審查同意後方可休學,由學校向其出具休學證明。學生患有嚴重傳染病者,學校應責令其休學。
休學期限原則上為一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堅持正常學習者,經學校批准並報請教體局同意後可繼續休學。
畢業年級原則上不準休學。
第十三條 學生休學期滿,憑有關證明及時申請復學。學校應根據學生及其監護人要求和學習能力,安排在相應年級就讀,及時到教體局辦理註銷手續。
第十四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除喪失學習能力者,不準退學。擅自退學或因學校工作失誤導致學生退學,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五條 學生死亡,學校應及時報告教體局註銷學籍。
第五章 畢業
第十六條 凡完成九年義務教育,經學校考核合格者,由學校負責按教體局規定的時間集體辦理驗印手續,由教體局負責審核備案、加蓋鋼印,學校發放畢業證。其他時段不受理任何驗印業務。畢業證統一使用許昌市教育局指定的國中畢業證書。
第六章 獎懲
第十七條 學生在德、智、體等方面表現突出者,應予以獎勵,發給獎品、獎狀或榮譽證書,受到校級以上獎勵的應記入學生的學籍檔案。
第十八條 學校可按照有關規定,民主、公開、公平地評選“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和“品德優秀學生”等。
第十九條 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做細緻的思想教育工作,不得勒令學生退學或開除學籍。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條 各國中、國小必須建立健全學籍檔案和學籍管理制度,按照教體局的要求採集學生相關信息,為學生建立學籍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學生學籍檔案應永久保存。
第二十一條 新生註冊信息及學生轉學、休學、復學等學籍信息須於新學年開學一個月內,集中上報教體局審核備案。綜合素質評價手冊及學生證國小、國中階段各註冊一次,電子檔案信息每學年統計、備案一次。
第二十二條 凡弄虛作假,亂開轉學、休學證明,塗改學籍檔案,為在校生建立雙重學籍,為往屆生辦理假學籍,不按規定為學生註冊辦理學籍的學校和個人,教體局對其責任人視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教體局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