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東理工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條例

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教育部2005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精神,結合我校學分制管理的實際情況,特對學校原定的《華東理工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條例》進行修訂。修訂後的條例分為:入學與註冊,學制,學分,考核與成績記載,降級與退學,畢業、結業、肄業,轉專業與轉學,停學、休學與復學,附則等九章五十三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華東理工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條例
  • 實施日期:2005級新生
  • 特色:以教育部條例為準
  • 執行:管理條例
條例全文
第一章 入學與註冊
第一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本科新生,必須持本校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規定的有關證件,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寫信並附原單位或所在街道、鄉鎮證明,及時向學校請假,假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報到的,以曠課論,超過兩周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入學後,三月內學校按照招生規定進行複查,經過複查註冊的,即取得學籍。複查不符合招生條件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徇私舞弊者,一經查實,取消學籍,予以退回,情節惡劣的,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三條
新生進行體檢複查患有疾病者,經學校醫院證明,短期治療可達到健康標準的、本人申請,由學校批准,可準許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並應回家或原單位醫療;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必須在下學年開學前向學校申請入學,經縣以上醫院證明,學校複查合格,方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必須按時到校辦理入學手續。並在按規定繳納有關費用後方可註冊,因故不能如期註冊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未經請假過期兩周不註冊的,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二章 學 制
第五條
本科各專業的學制為四年,修業年限三~六年(包括休學、停學和保留學籍等)。以四年為標準修業年限計,提前或延長畢業年限需辦理申請審批手續,學生在延長修業期內應辦理註冊
第六條
學生要求提前畢業,須提前一年向所在院系提交申請書與提前修讀計畫,院系對其學習成績和能力審核後,報教務處批准。
第七條
學生要求延長修業期,須按標準修業期(四年)提前一學期,向所在院系提交申請書與延長修業期的修讀計畫,經院系審核同意後,報教務處批准。獲準延長修業期的學生,在延長修業期內應按該專業當年當學期的收費標準繳納學費
第三章 學 分
第八條
本科教學實行學分制管理。學分數是課程性質及其在教學計畫中的地位、作用的反映,據此確定每門課程的學分數。一般理論教學課程按16學時為1學分,實驗課程按理論課學時加倍折算學分;
第九條
實習、畢業設計(論文)、軍訓、創新活動的學分計算按《華東理工大學學分制管理暫行規定》執行。公益勞動等不計學分,但均需參加和進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要補做,補做不合格者,不予畢業。
第四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條
學生必須參加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考核,經考核及格即取得該課程學分,其成績及學分載入學生成績冊,並歸入本人檔案。
第十一條
學生必須通過學校的《網上選課系統》辦理選課手續後,方可參加課程的修讀與考核,未辦理網上選課手續,擅自修讀並參加課程考核者,其成績和學分不予承認。
第十二條
考核分考試和考查兩種,一般情況下主要課程為考試,其它課程為考查。考核成績由平時成績和卷面成績組成,按平時成績、卷面成績、總成績分別記載。平時成績占總成績的比例應≤30%,平時成績包括平時小測驗、出勤、作業、期中考成績以及含在課程內的實驗、實習、論文成績。
第十三條
每門課程的考核有:正常考試和補考。課程成績不及格或不理想可以重修,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不限定重修次數,畢業的成績大表以課程成績最高分記,評定獎學金和直升研究生的成績以考核的第一次成績為準。學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無法在規定的考核時間內參加考試的,須由學院教學副院長或系主任簽字認可,否則作自動放棄處理,其課程成績作零分記。
第十四條
公共體育課為必修課,不及格應重修一次。重修安排有困難的,由學生本人申請,經系證實,體育教研室批准,報教務部門備案,可限期補考一次。
第十五條
學生通過自學或其他途徑已掌握了某門課程,可申請參加該課程開課學期的期終考試,考試成績在75分或B級以上成績者,可免修該門課程。免修成績按實記載,並在畢業時的成績大表備註欄中註明該門課程為免修。
第十六條
為提高學生學習的主動性,使學有餘力的學生在學習上有更大的自由度,允許學生申請免聽課程,經批准的免聽課程,學生可以不聽課參加該課程的考核,考試成績按正常記載。要求免聽課程的學生必須首先在《網上選課系統》中選中該課程,然後提出免聽申請,經審核批准後方可執行,未經批准而擅自不參加聽課者以曠課論。
第十七條
公共選修課不辦理免修或免聽,學生應按照《專業培養方案》的學分要求,通過《網上選課系統》自主選修相關課程,修滿要求的學分。
第十八條
政治理論課,德育課、體育課、實踐性教學環節(含實驗、設計的課程)不得申請免修或免聽。
第十九條
關於補考的規定:
① 對公共基礎、大類基礎課程,考試成績≥40分,可參加一次補考,成績低於40分者,必
須重修。
② 對專業課程(含必修和選修),考核成績不合格,允許參加一次補考。補考不及格者,必須
重修。
③ 對公共選修課、大類選修課,一律不安排補考,學生可通過重修或改選其他課程來獲得
學分。
第二十條
重修課程必須按學校規定交納學習費用,每學分按當年物價局核准的收費標準收取。
第二十一條
學校採用課程學分績點和平均學分績點(GPA)來衡量學生的學習質量。作為學生自主選擇專業、修讀第二學士學位、評定獎學金、選拔優秀、推薦直升研究生的基本依據。學分績點的計算辦法是:
課程的學分績點=績點×學分數;
平均學分績點=
績點與成績的關係
百分制
等級制
績點
90~100
A
4.0
85~89
A-
3.7
82~84
B+
3.3
78~81
B
3.0
75~77
B-
2.7
71~74
C+
2.3
66~70
C
1.8
62~65
C-
1.4
60~61
D
1.0
≤59
F
0
第二十二條
凡擅自缺考、拒交考卷、考核作弊者,該課程以零分記,並取消補考資格,成績登記時註明“曠考”或“作弊”。該課程必須重修。考試作弊者,按情節輕重按華東理工大學學生違紀行政處分條例進行處分。
第二十三條
實驗、實習、畢業論文(設計)凡缺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考核,必須補做或重做。上述課程不及格者,只可補考或補做一次。實習和畢業論文(設計)一律放在假期或延長畢業期限補做或重做,費用由本人自理。
第二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扣除平時成績。若成績以百分制計分,則至少扣除平時成績的50%,若以等級制積分,則記為不合格,即以 “F” 記載,且總成績等級至少比卷面成績降低一檔。
① 無故不按時完成課外作業累計數達應交數的1/3者;
② 無故曠課達課程總學時1/3者;
③ 考勤隨機抽查三次缺席者。
第二十五條
成績登記
① 所有課程包括教學實踐環節都必須進行考核,考核成績按百分制或等級制記分,
各類課程的記分方式見《華東理工大學學分制管理暫行規定》。採用百分制記分,60分以上(含60分)為及格,60分以下為不及格;採用等級制記分,不及格記為“F”。
② 補考、重修成績記載按實際成績記入成績大表(且不出現“補考”、“重修”備註
說明)。
第五章 退學
第二十六條
學生一學期獲得的學分不足15學分者,學校將予以黃牌警告,二次黃牌警告者,作退學處理。
第二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退學:
① 二次黃牌警告者;
② 本科生不論何種原因(含休學、保留學籍)在規定的六年修業期內,仍未修滿規定學分者;
③ 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未辦復學手續者;
④ 休學期滿,申請復學但經複查不合格不宜復學者;
⑤ 因病該休學而不休學,且在一學年內缺課超過該學年總學時三分之一者;
⑥ 經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精神病、癲癇、麻風病或意外傷殘不能堅持學習者;
⑦ 未請假或請假未獲準,擅自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
⑧ 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註冊而又無正當事由者;
⑨ 本人申請退學,經說服勸留無效者。
第二十八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學生所在學院教學副院長(或系主任)提出報告並簽署意見,教務處、學生處審核,主管副校長同意後報校長辦公會議批准。
第二十九條
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交本人,同時報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申請出國退學的學生,要保留學籍,可由本人申請,學校批准跟原班旁聽,旁聽費按當年學費標準收取。出國未成要求復學者,經學校批准並按規定交復學手續費後才能辦理復學註冊。
第三十一條
學生退學的善後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① 退學的學生,應按學校規定期限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退學所需各項費用由學生自理。
② 經學校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精神病、癲癇等特定疾病者,或因意外傷殘不能堅持學習而退學者,須由家長或撫養人陪同離校
③ 對退學學生學校發給退學證明,並根據其所修完的學分,由學校發給相應的學習證明、肄業證書或結業證書。未經學校批准,擅自離校的學生按自動退學處理,一律不發給肄業證書和退學證明。
第六章 畢業、結業、肄業
第三十二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學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內容,修滿要求的學分,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第三十三條
學士學位證書獲得者,必須具備:
1. 修完《專業教學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經考核及格,修滿學分,準予畢業;
2. 通過“華東理工大學大學英語學位考試”,成績合格。(語言類專業的課程學位考試按專業教學培養方案要求執行);
第三十四條
學生在規定的年限內,未修完教學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內容,但所獲得的學分數達到或超過培養方案規定總學分數的90%,或僅有畢業論文(設計)不及格者, 可獲結業證書;
第三十五條
學生在規定的年限內,未修完教學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內容,但所獲得的學分數低於教學培養方案規定總學分數的90%者,如果所獲學分數大於65學分,可獲肄業證書獲肄業證書者不能返校補修學分或參加補考換髮畢業證書。如果所獲學分不足65學分,則發放學習證明。擅自離校或被開除學籍的學生不發給任何形式的學歷證明
第三十六條
相關問題的說明
① 獲結業證書者,可從進校時起的六年內向教務處申請重修未能取得學分的課程,考試成績合格,修滿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總學分後,申請換髮畢業證書;
② 僅因未通過“華東理工大學大學英語學位考試”而未獲學位證書者,可於畢業後二年內向校教務處提出申請,參加學校組織“大學英語學位考試”,考試合格後,補發學位證書;
③ 僅因畢業論文(設計)不及格造成結業的學生,可於畢業後一年內,向所在院(系)提出補做畢業論文(設計)的申請,經各院(系)同意,教務處備案後,由院(系)安排學生自費補做畢業論文(一般安排在下屆學生的畢業環節期間),合格者換髮畢業證書。
④ 凡結業證書換髮畢業證書者、補發學位者,其證書的落款日期以學校批准同意領發時的日期填寫。
第三十七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不能補發。但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可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三十八條
學生確有專長,轉專業後更能發揮其專長,可允許轉專業。轉專業的學生必須同時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① 普通高校統一招生考試入學的本科生;
② 入學滿半年,且為三年級(含)以下的學生;
③ 通過原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的考核,且平均成績達到75分以上學習成績優良的學生;
④ 從未轉過專業者;
⑤ 無違紀處分記錄者。
第三十九條
下列情況轉換專業,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① 取得學籍後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醫院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
習,但尚能在本校別的專業學習者
② 經學生原所在院系確認,因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即無法繼續學習者
上述學生轉專業,須由學生本人申請,所在院系提出建議,轉入學院審核,教務處批准。被批准轉專業的學生憑教務處通知到有關學院辦理註冊手續。
第四十條
學生轉專業後,原已獲得的學分的轉換與認定按《華東理工大學學分制管理暫行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校學生轉學,需本人提出申請,經本校與轉入學校同意,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及轉入省市、自治區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辦理有關手續。本科生轉入我校,按教育部、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和學校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章 停學、休學與復學
第四十二條
學校允許學生在規定的年限中申請停學到校外勤工助學。外出勤工助學須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自行聯繫單位,落實擔保人,經家長簽字同意後報學校批准並按學校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十三條
學生申請停學在每學期報到註冊前辦理,本科生最多可以停學兩次,每次為一學年。
第四十四條
停學外出勤工助學的學生,其宿舍需作另行安排。
第四十五條
經批准到校外勤工助學的學生必須定期向學校匯報思想工作情況,必須嚴格遵守地方法規,違反者按地方法規處理並給予校紀處分。
第四十六條
經批准停學的學生可保留學籍,保留學籍的學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學學生待遇(包括醫療,保險、一伙食補貼等)。
第四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① 因病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且治療期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者;
② 根據考勤,一學期因請假缺課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者;
③ 因某些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第四十八條
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本科生(因病經校醫院批准,可連續休學兩年),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第四十九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① 休學學生不享受貸學金;
② 因病休學的學生,應回家休養,病休期間享受公費醫療一年。連續病休,第二年停止公費醫療,醫療費自理。享受公費醫療期間,應在當地公立醫院就診,憑醫院正式單據按季度向學校報銷,最遲不能超過當年年底;
③ 學生休學回家,往返路費自理;
④ 休學學生的戶口不遷出學校。
第五十條
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① 因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由縣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恢復健康,並經校醫院複查合格;
② 學生休學期滿,應於學期開學前持有關證件,向學生所在院、系申請復學,經院、系簽署意見編入相應班級,報教務處辦理復學手續並備案;
③ 休學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可取消復學資格。
第五十一條
在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停學、休學期間,學生不得報考其它學校。
第五十二條
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停學、休學期滿後,不辦復學手續者,取消學籍。
第五十三條
上述學籍處理後復學的學生其所交學雜費標準與所在年級相同。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學生如對學校的處分有異議,可在接到處分決定或公告之日起一周內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訴。校長辦公會議有責任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複查,並在接到申訴後二周內向申訴人做出複查結論。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若與教育部有關高校本科生學籍條例相悖,以教育部條例為準。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由教務處負責解釋並於2005級新生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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