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東理工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5年1月20日教育部第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5年3月11日經教育部核准。
章程內容包括序言、總則、學校功能、管理體制與組織結構、教學與科研機構、學生、經費資產與後勤保障、外部關係、學校標識、附則等11個章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華東理工大學章程
- 核准單位:教育部
- 評議機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發布文號: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52號
- 審議通過時間:2015年1月20日
- 核准施行時間:2015年3月11日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
制定過程
2007 年,為了推動依法治校,學校啟動了章程編制工作。2008年,初步擬定了《華東理工大學章程(草案)》。2012年,根據《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精神和教育部辦公廳有關檔案精神,為科學籌劃、有序推進章程制定工作,我校制訂了《華東理工大學章程》編制工作方案,對新形勢下的章程編制工作進行了全面部署。2012-2014年,經過學習宣傳、專題研究、梳理制度、徵求意見、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黨委常委會審定等程式,廣泛聽取了政府有關部門、師生員工、校友、校理事會成員、法律專家等諸多方面的意見形成了《華東理工大學章程(核准稿)》。
整個過程具體可以分為以下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學習宣傳(2012年3月—2012年7月);
第二階段:梳理制度(2012年8月—2012年12月);
第三階段:徵求意見(2013年1月—2014年5月);
第四階段:審定簽發(2014年6月—2014年7月)。
《華東理工大學章程》經學校第10屆黨委會第41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報教育部。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5年1月10日教育部第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並核准。2015年3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向我校下達了第52號《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
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52號(華東理工大學)
華東理工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第10屆黨委會第41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並報我部核准的《華東理工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5年1月20日教育部第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15年3月11日
章程內容
序 言
華東理工大學原名華東化工學院,是1952年由交通大學、震旦大學、大同大學、東吳大學、江南大學等高校化工系合併創建的新中國最早的以化工為特色的高等學校,1993年改為現名。1960年被確定為全國重點大學,1996年成為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高等學校。經過不懈努力,學校已發展成為以工為主,多學科協調發展的具有鮮明特色的高等學校。
在創業、求索、發展、圖強的奮鬥歷程中,學校遵循“勤奮求實、勵志明德”的校訓,以“培育英才、服務社會、奉獻人類”為使命,堅持“以人為本、注重過程、傳承創新”的辦學理念,秉承“腳踏實地、大氣謙和”的精神品格,形成了“開拓進取、自強不息、知行合一、追求卓越”的大學文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華東理工大學,簡稱華理,英文譯為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英文縮寫為ECUST。
第三條 學校法定地址為上海市徐匯區梅隴路130號。學校設有徐匯校區、奉賢校區和金山校區。學校根據發展需要,經主管部門同意,可變更註冊地與校區。
第四條 學校由國家舉辦,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建,為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五條 舉辦者和主管部門負責任命學校主要負責人,對學校的辦學活動依法進行監督和評估,決定學校分立、合併、終止及更名等重要事項。
舉辦者和共建者支持學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辦學,給予人力、物力、財力和政策支持,為學校發展創造良好的辦學條件和辦學環境。
第六條 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教學、科研、行政及財務等辦學自主權,接受舉辦者和共建者的指導、監督和評估。
第七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遵循高等教育辦學規律,致力於建設成為國際知名、特色鮮明、多學科高水平的研究型大學。
第八條 學校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發布學科、專業、招生、就業、辦學質量等信息,保障師生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九條 學校圍繞辦學特色,以工科為主,設定社會科學、自然科學以及人文藝術等方面的學科門類。
第十條 學校的基本教育形式為全日制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同時開展非全日制學歷教育、非學歷教育和培訓,發展國際教育,開展繼續教育和遠程教育,提供終身教育服務。
第十一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調整系科招生比例。
第十二條 學校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
學校向為社會發展和人類文明進步做出突出貢獻的傑出人士授予榮譽稱號,對於卓越的學者或者著名社會活動家,依法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第十三條 學校實施國際化發展戰略,加強高層次、寬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為提高師生跨文化交流和理解能力創造條件,促進教學、科研與管理水平全面提升。
第二章 學校功能
第十四條 學校承擔人才培養、學術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與創新的重任。核心任務是立德樹人。
第十五條 學校致力於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國際視野、實踐能力和社會責任的高素質卓越人才,造就實業中堅、行業翹楚和國家棟樑。注重本科生科學與人文素質的培養,形成良好的專業素養;增強研究生創新與實踐能力的訓練,使之具備獨立開展學術研究的能力。
第十六條 學校聚焦學術前沿和國家重大戰略需求,立足創新與學科特色,開展基礎和套用研究,以高水平的學術研究支撐高質量的人才培養。注重建立“產學研用”戰略聯盟,推進學術成果轉化和技術轉移。
第十七條 學校緊密聯繫社會,積極為人類文明的發展服務,為國家和地方的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提供人才支撐與智力服務。
第十八條 學校注重文化傳承與創新、傳播與輻射、示範與引領、服務與支撐職責,發掘優秀文化,創造先進文化,豐富精神文化內涵,充實人類智慧寶庫,推動社會文明進步。
第三章 管理體制與組織結構
第一節 領導體制
第十九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華東理工大學委員會(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實行教授治學、民主管理、依法治校。學校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第二十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依據法律和黨內法規行使對學校工作的統一領導,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學校黨委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進行決策。
決策程式包括確定議題、調查論證、聽取意見、集體討論、會議決定。決策前要進行可行性論證,決策後要以適當方式公開,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督查督辦。
學校黨委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審定學校發展戰略與規劃;審定確認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中的重大事項。
(二)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選拔、培養、考核與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基層黨組織建設、幹部和人才隊伍建設。
(三)領導學校各級黨組織的思想、組織、作風、制度建設,以及反腐倡廉和校園文化建設工作,保障學校穩定與和諧發展。
(四)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組織黨員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
(五)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婦委會、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六)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校內民主黨派、民眾團體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他們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七)承擔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明確規定的其他職責。
學校黨委全體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黨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其常務委員會行使職權,履行職責。黨委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主持。
第二十一條 學校涉及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等事項,必須由黨委會集體研究作出決定。
第二十二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負責學校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長分工協助校長開展各項行政工作。
校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報黨委全委會或常委會審議通過後組織實施。
(二)組織制定並實施學校規章制度。
(三)組織開展教學活動、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國際交流和思想品德教育。
(四)擬訂學校重要組織機構設定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按規定任免學校內部行政組織機構負責人。
(五)聘任與解聘教師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實施學籍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學校規定對教職員工與學生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六)擬訂年度經費預算方案,報黨委全委會或常委會審議通過,並履行法定程式審核通過後執行;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七)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校長辦公會會議依據其議事規則定期由校長主持召開,負責討論決定學校重大行政事項,是校長行使行政職權的基本形式。校長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校長辦公會的出席人員為校長、副校長、兼管行政工作的黨委副書記、校長助理、校長辦公室主任、監察處處長等,學校新聞發言人列席會議。
第二十三條 學校根據精簡、統一、高效的原則設定黨政職能機構。各職能部門依法依規執行學校決策,履行管理、保障與服務職責,為師生員工提供高效優質服務。
第二十四條 中國共產黨華東理工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上級紀委和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任務,組織協調反腐倡廉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推進廉潔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設,保障和促進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學校充分發揮監察、審計等監督部門的重要作用,保障決策依法規範、科學民主、執行到位。
第二節 學術組織
第二十五條 學校堅持教授治學,保障學術自由,健全學術治理結構,設立校學術委員會。
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學術委員會委員由具有高級職稱的教師選舉產生,任期4年。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在學術委員會內部民主推舉並投票產生,現職校領導不得擔任。
學術委員會人數應當與學校的學科、專業設定相匹配。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
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應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學術委員會根據學科領域不同分為工學部、科學與藝術學部、人文社科學部,委員會下設前沿交叉委員會、學術規範委員會和秘書組。各學部分別下設若干學科專業委員會。
學術委員會就學科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學術研究、學術道德等事宜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承擔相關職責的學術事務。
學術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擬定並決策學術政策與標準,擬訂獎勵條例、院系評估辦法等。
(二)對學校學術發展規劃、科學研究和學科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建議和意見。
(三)審議重大科研計畫方案,審議學科、專業設定方案,審查評定科研成果。
(四)評議評審教師學術成就、教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定並向國家有關部門推薦重大學術成果和人才計畫人選。
(五)制訂學術規範,維護學術道德,對有爭議的事項及失范行為進行審議並提出處理意見。
(六)制訂學歷教育的招生標準、培養標準、教學計畫方案等規章制度。
(七)審議、評定和諮詢學校委託的其他重要學術事宜。
學術委員會依據其章程組建並運行,實行定期例會制,按照工作程式負責擬定學校學術巨觀政策,審議學科、專業設定,評定教學、科研成果,審議教師職務資格等學術事項。
第二十六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
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法組建並履行職責,可根據領域設立分學位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設主席,主持學位委員會工作。
學位評定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制訂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
(二)作出批准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的決定。
(三)審核批准或撤銷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
(四)提名授予名譽博士人員名單,報學校審核。
(五)對學位授予爭議進行裁決。
(六)依法決定學位授予方面的重大事項。
第三節 民主管理
第二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簡稱教代會)是全體教職員工在黨委領導下行使民主權利,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學校定期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尊重和支持教代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落實教代會有關決議和提案。
教代會主要職責是:
(一)對學校章程提出修改建議。
(二)審議校長工作報告和財務工作報告,對學校的辦學指導思想、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及其他有關學校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四)根據主管部門的部署,參與民主評議、民主推薦學校行政領導人選。
(五)參與評議和監督學校各級領導幹部。
(六)審議通過其他應當提交教代會的事項。
學校在學院等機構實行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二十八條 學生代表大會(包括學代會、研代會)是學生自治並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按其章程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第二十九條 學校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按照各自章程和國家法律及相關規定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條 工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領導下的教職工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開展工作。工會充分發揮黨密切聯繫民眾的橋樑和紐帶作用,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組織教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依法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學校建立校、院兩級工會。
第三十一條 共青團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委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活動,發揮思想政治教育、校園文化建設、學生合法權益維護等方面的組織與引導作用。
第四節 諮詢議事與監督機構
第三十二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由關心、支持學校事業發展的傑出校友、政府代表、學界精英、社會賢達、知名企業家等各界人士組成的諮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理事會參與學校辦學定位、戰略規劃等重大事項的審議,對學校辦學質量進行監督評議,促進學校與政府、行業、企業和社會各界緊密聯繫與合作、籌措辦學資源,為學校出謀劃策,支持學校各項事業發展。
理事會按照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三條 學校設立校務委員會。作為學校重大事項的議事諮詢機構,對學校的事業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措施、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校園建設等重大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校務委員會由部分校領導、院系和職能部門負責人、一定數量的有辦學經驗或有較高學術造詣的教授、教職工代表、學生代表等組成。
校務委員會按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四章 教學與科研機構
第三十四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學院是學校實施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社會服務和國際交流與合作的二級管理機構,在其許可權範圍內,依法依規自主管理和使用辦學資源。
學校本著事權相宜、權責一致的原則,在人、財、物等方面規範有序地賦予學院管理權力,並做好相應的服務工作。學校通過指導、監督與評估,促進學院相對獨立地自主運行。
第三十五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需要設立、撤銷或合併學院及其他具有獨立建制的教學與科研機構。
第三十六條 學院提出設立學系、研究機構、教研室、實驗室等機構方案,報學校審批。
第三十七條 院長負責學院行政工作,推薦副院長人選。院長全面負責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隊伍建設、行政管理、對外交流與合作等工作。
第三十八條 學院黨委(總支)負責黨建和思政工作,保證黨和國家各項方針、政策和學校規定在學院貫徹執行,支持院長依法依規履行職責。
第三十九條 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根據議事規則對教學、科研、人事、財務等重大事項進行集體討論、表決或協商決定,接受教授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學生代表大會的審議和監督。
第四十條 學院根據學校規劃、規定或授權,制定學院發展規劃,制訂並組織實施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教輔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及教學計畫制定等,提出年度招生計畫建議。組織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學術活動,落實提高教學質量、學科水平等措施。
第四十一條 學院設立教授委員會,充分發揮教授委員會在學術事務中的作用。教授委員會接受學校學術委員會指導,審議學院改革與發展重大事項,參與發展規劃制定,承擔學科與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教育教學、學術研究等事務的學術諮詢、審議、評定和決策工作。
學院教授委員會參照學校學術委員會章程的有關規定組建並開展工作。
第四十二條 依託學校建設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科研基地,按照各自章程和有關規定承擔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國際交流與合作等任務。
第四十三條 為促進有組織的重大科研和交叉學科研究,學校設立校屬研究機構,實行分類管理、評估和考核。校屬研究機構負責人按照有關程式由校長任命或聘任。隸屬(掛靠)各學院的各類科研機構由學院負責日常管理,學校職能部門負責業務指導與服務。
第五章 學 生
第四十四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按規定程式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五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擁有使用教育教學、文體活動等設施的權利。
(二)根據教育教學計畫安排,按培養計畫選擇專業、選修課程,公平獲得在國內外學習和交流的機會;獲得就業創業指導服務。
(三)參加素質拓展、社會實踐、勤工助學、社會公益等活動,組織或參加學生團體和文體活動。
(四)在思想品德、綜合素質、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達到學校規定的標準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按照國家及學校規定的標準與程式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處理有異議時按照程式和規定進行申辯;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出申訴。
(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了解學校改革與建設中涉及學生自身利益的事項,對學校發展、教育教學改革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六條 學生履行下列義務:
(一)努力學習,尊敬師長,愛護同學。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和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三)珍視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四)合理使用公共教育資源,愛護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五)按規定繳納學費和有關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七條 學校重視學生思想品德教育,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諮詢,做好就業、創業指導工作。
第四十八條 學校為學生提供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以及勤工儉學的機會等。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四十九條 學生代表大會定期召開,聽取學生代表的意見和建議;支持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支持學生組織按其章程和學校相關規定開展活動。
第五十條 學校建立“榮譽學生”制度,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
學校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五十一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申訴等權利保護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五十二條 對於不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由受教育者與學校依法另行約定。
第六章 教職員工
第五十三條 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承擔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的責任。
第五十四條 學校採取有效措施,為教職員工提供在職深造、業務培訓、掛職鍛鍊和技能培訓等機會,鼓勵支持教職員工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提高履職盡責能力。
第五十五條 學校實行全員聘用契約制。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資格認證和崗位聘用制度,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聘用制度,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契約或崗位聘用制度。
第五十六條 學校在崗人員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接受年度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是否繼續聘用、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五十七條 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工作職責,公平使用學校公共資源。
(二)在品德、能力、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三)公平獲得各種獎勵、榮譽稱號及自身發展的機會和條件。
(四)了解學校改革、發展、建設及其涉及自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五)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對職務聘用、福利待遇、評優獎勵、紀律處分等事項有異議可提出申訴。對學校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出申訴。
(七)享有法律法規和契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八條 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愛護學生,為人師表。
(二)愛崗敬業,勤奮工作。
(三)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四)踐行職業道德和學術規範。
(五)不得損害學校聲譽和利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九條 學校建立各類表彰獎勵和懲處制度。對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員工給予表彰、獎勵,對違紀違規和不稱職的教職員工作出相應的處理。
第六十條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力量。學校重視人才隊伍建設,遴選、培養、引進具有國際影響的優秀教師,造就學科領軍人才,培育優秀青年學者,扶持重點領域創新團隊,為教師開展教學科研、學術創新、攀登科學高峰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六十一條 在本校從事教學、科研工作的名譽教授、講座教授、兼職教授、客座教授、訪問學者、進修教師等人員,依據法律法規和契約規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幫助。
第六十二條 學校根據國家工資福利制度和學校實際,建立合理的薪酬體系,努力提高教職員工福利待遇。
學校依法建立教職員工申訴等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七章 經費、資產與後勤保障
第六十三條 學校辦學經費來源形式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和其他收入。
舉辦者為學校提供必備的辦學條件,保障學校穩定的辦學經費來源和增長,維護學校合法利益。
學校應拓寬籌資渠道,增加辦學資源,本著節儉高效的原則,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確保實現辦學目標。
第六十四條 學校主管財務工作的校領導定期向黨委常委會、校長辦公會、教代會匯報經費的收支及財務管理狀況。按照法律規定,學校財務工作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六十五條 學校實行經濟責任審計監察和嚴格的預決算制度,根據“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各項收入與支出納入預算管理。學校對大額物資採購實行招投標制度,規避商業風險,保護學校利益。
學院實行綜合預決算制度,學校根據學院辦學成本、辦學績效和目標任務核定其綜合預算。
第六十六條 學校堅持可持續發展理念,依據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合理配置資源,提高使用效率。
第六十七條 學校資產屬於國有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學校成立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管理體制。
學校加強對有形和無形資產的保護,合理利用校名、校譽和校有智慧財產權。
第六十八條 學校成立國有資產經營委員會,隸屬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代表學校行使出資人的職權並負責學校對外投資的管理和使用,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六十九條 學校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提升後勤保障能力和服務水平,為師生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優質、安全、便捷的保障與服務。
第八章 外部關係
第七十條 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自主管理內部事務,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預。
第七十一條 學校以貢獻求發展,積極爭取國家、地方、行業和社會各界的支持,推動共建和協同創新。
第七十二條 學校依據國家規定,與其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簽訂協定,建立戰略聯盟,聯合設定教育、科研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社會服務等活動。
第七十三條 學校優先與世界高水平大學、國際著名研究機構、跨國企業開展合作與交流,建立國際合作研究中心;與世界高水平大學開展聯合辦學、學分互認、教師互派、課程互通、學位互授等形式的合作。
第七十四條 校友是指華東理工大學的畢業生、肄業生、進修生和各國留學生、任職任教人員等。校友是推動學校建設與發展的寶貴財富和可依靠力量。
學校設立校友會,鼓勵和支持成立各類校友組織,通過多種形式聯繫和服務校友。學校鼓勵校友支持母校建設與發展,並對有突出貢獻的校友,授予榮譽稱號。
第七十五條 學校歡迎境內外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資助學。
學校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華東理工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簡稱基金會),負責接受捐贈事宜。基金會按照捐贈協定,將現金、實物或其他形式的捐贈,全部用於辦學活動,並依據相關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構的年度檢查和財務審計。
第九章 學校標識
第七十六條 學校校徽以大學英文首字母“U”為元素。“U”是化工塔、管道與過程工業設備的抽象表現,寓意學校向過程工程學科群拓展。兩個“U”形同兩本書,共線共形,互相滲透、迭合,寓意自然學科和社會學科融合共生;齒輪造型體現學校以工為主,衍生為太陽光芒,右置寓意學校在祖國東部,日出東方。元素之間動態互連,緊密相關。
第七十七條 校旗為長方形旗幟,旗面採用學校標準色,中央印有校徽和規定字型的“華東理工大學”校名。
第七十八條 學校以《明天的希望》為代校歌。
第七十九條 校慶日為每年10月25日。
第十章 附 則
第八十條 本章程的制定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並徵求意見,由校長辦公會研究審議,最終由學校黨委會討論審定形成核准稿,經學校法定代表人簽發上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施行之後,校內制定的各類規章制度不得與其相牴觸;之前的規章制度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根據國家政策及法律法規調整和學校發展需要可以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修訂由校長、學術委員會或教代會提議,修訂程式參照本章程第八十條之規定進行,並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八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學校黨委會。學校校務委員會負責監督章程執行情況,依據章程審查學校內部規章制度、規範性檔案,受理對違反章程的管理行為和活動進行的舉報、投訴。
第八十四條 本章程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