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屯市建設工程項目代建管理暫行辦法

奎屯市建設工程項目代建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提高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建設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根據自治區、自治州相關政策,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由奎屯市代建中心(以下簡稱代建中心)實施的政府投資建設工程項目。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建設工程項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下列資金所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一)財政性資金(援疆資金、市級財政預算資金、政府性融資資金、上級專項資金及其他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設工程項目;
(二)國資公司投資的基本建設工程項目;
(三)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各類專項建設資金和基金投資的建設工程項目;
(四)政府性貸款及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投資的建設工程項目。
第三條 代建項目的下列事項由項目使用單位負責辦理:
(一)組織編報項目建議書,提出項目的性質、選址、功能、規模、標準、工期、質量;
(二)根據批覆的項目建議書規定的建設性質、建設規模和投資總額,提出項目使用功能的配置、建設標準;
(三)依據批覆的項目建議書,組織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負責辦理項目立項、土地、規劃、環保、消防、抗震設防等審批手續;
(五)負責協助完成項目用地範圍內的土地徵用、房屋徵收與補償、地面附著物遷移等相關工作,負責辦理水電及市政接用;
(六)負責辦理工程規劃許可、工程施工許可等審批手續,協助辦理初步設計概算審批、施工圖審查、施工圖設計消防審查等審批手續;
(七)參與項目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及概算評審,工程竣工驗收及備案。
第四條代建項目的下列事項由代建中心負責辦理:
(一)組織或協助完成項目的方案設計及報批工作;
(二)組織初步設計及概算的編制並完成報批工作;
(三)組織施工圖設計並完成施工圖審查及施工圖消防審查;
(四)協助辦理工程規劃許可、工程施工許可等審批手續;
(五)組織落實工程場地的“三通一平”及臨時圍牆搭建;
(六)依法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工程主要設備材料選購的招標活動;
(七)負責工程契約洽談和簽訂工作,對項目施工實施全過程管理;
(八)按項目進度提出投資計畫和進度用款報告,定期向資金撥付單位、項目使用單位報告資金使用情況;
(九)組織工程中間驗收和竣工驗收,會同項目使用單位共同組織交接驗收;
(十)組織編制工程結算報告,報市財政或審計部門審核;
(十一)負責將項目竣工及有關技術資料整理歸檔並移交項目使用單位和城建檔案館。填報《基本建設竣工財務決算批覆表》報同級財政部門批覆後轉入固定資產,向項目使用單位辦理資產交接手續;
(十二)負責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十三)負責項目保修期內的保修和交付工程的信息反饋工作。
第五條代建項目由項目使用單位與代建中心實行交接制。
項目使用單位辦理完成項目前期審批手續後,應當及時與代建中心辦理項目代建交接手續,提供下列資料:項目立項批覆、土地徵用、規劃選址、環評批覆、抗震設防要求批覆等審批手續。
自代建項目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六個月內,代建中心應當與項目使用單位辦結代建項目竣工交接手續,提供下列資料:整理歸檔的項目竣工及有關技術資料、項目保修檔案等。
第六條 代建項目投資概算經批准後不得隨意變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調整的,報原審批部門批准後可作調整:
(一)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項目建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因自然資源、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察等情況有重大變化,確需增加投資或調整建設方案的;
(三)項目建設實施過程中出現特殊情況,原設計方案經批准已作重大修改的。
第七條 代建中心應當按照批准的項目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和投資概算進行全過程管理,嚴格控制項目預算,確保工程質量和生產安全,按期交付使用。
第八條 代建中心定期向資金撥付單位、項目使用單位報送項目進度報告。
第九條 代建項目建成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項目竣工驗收。項目驗收合格後交付使用。
第十條 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後三個月內,代建中心向市財政局或審計局提交工程決算報告,由市財政局和審計局負責對工程決算進行審計,市財政局和審計局在接到決算報告後六個月內完成審計工作和提交審計結果。
第十一條 代建中心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做好代建項目建設檔案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在向項目使用單位辦理移交手續時,將檔案移交項目使用單位和有關部門。
第十二條代建中心根據工程進度和資金需求,提出資金使用計畫,由資金撥付單位按工程契約和進度撥付工程款。工程在建階段按完成工程量的70%付款;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付款至85%;審計結束後付款至95%,保修期期滿,付清餘款。
代建項目資金由財政資金、自籌資金及其他配套資金組成的,由項目使用單位負責將自籌資金及其他配套資金及時繳入財政代建項目資金專戶。原則上自籌資金及其他配套資金按照項目實施進度需要與財政資金同比例按時劃入財政專戶。
第十三條 代建中心應當嚴格執行會計制度,對專項工程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嚴格資金管理,根據財政等相關規定提出工程款撥付意見。市財政、審計等部門根據工程進度不定期進行核查。
第十四條 項目代建費用從代建項目建設成本中單獨列支,包括基準費用和獎懲費用,由資金撥付單位負責核定並按進度撥付代建中心。
根據項目投資預算,按照超額累進的方式核定代建單位代建基準費用。核定標準為:項目投資預算在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下的基準費用按投資預算的3%計算;投資預算在1000萬元至5000萬元(含5000萬元)的部分,基準費用按投資預算的2%計算;投資預算5000萬元至1億元(含1億元)的部分,基準費用按投資預算的1%計算;投資預算在1億元至3億元(含3億元)的部分,基準費用按投資預算的0.5%計算;投資預算超3億元的部分,基準費用按投資預算的0.3%計算。
第十五條項目代建費用在市財政批准的項目代建基準費用的基礎上,執行以下獎懲制度:
(一)契約約定的代建項目投資預算與經審批的變更成本之和即項目投資控制目標,代建中心應將實際造價控制在投資控制目標內。將項目決算送審造價低於投資控制目標部分的20%獎勵代建中心,其餘80%上繳財政;項目決算送審總額超出投資控制目標的,則按超出比例相應扣減代建基準費用。
(二)代建中心未能履行職責,導致工期延長、工程質量不符合驗收要求或功能建設未達到預期目標的,在代建契約中約定扣減標準。對於獲得州級、區級和國家級工程優質質量獎的項目,對代建中心分別按項目決算送審造價低於投資控制目標部分的5%、10%、15%給予獎勵;對於決算送審總額超出投資控制目標的項目,原則上不予獎勵。
(三)代建項目應嚴格執行先審批、後變更的管理規定,先變更、後審批的事項,變更成本不得計入投資控制目標範圍內。
第十六條 市監察、審計部門負責對代建項目進行稽查、監察和審計。
第十七條 代建中心依據代建範圍,制定嚴格、閉合的代建管理制度體系。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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