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鞍山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馬鞍山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已經馬鞍山市政府同意,馬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3年12月4日印發,請認真貫徹落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馬鞍山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4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馬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安徽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安徽省建築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包括房建、市政、交通、水利等項目。行業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公管部門)負責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監督管理。
第三條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以下簡稱招標人)應當依法承擔招標活動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內部程式控制和決策約束機制,發起的招標活動符合規定條件。
項目招標前資金來源應當落實。政府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得要求中標的施工企業墊資建設。
第四條政府採購工程項目應按規定公開採購意向,其他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按規定提前發布招標計畫。
第五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項目情況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選擇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政府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一般採用施工招標,對建設內容明確、技術方案成熟的項目,也可對工程設計、採購、施工或者設計、施工等階段實行工程總承包招標,工程總承包項目原則上在初步設計審批完成後招標。
第六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設計招標時,應當要求施工圖設計單位深化設計深度,在編制施工圖的基礎上,按照工程計價規範標準編制工程量清單和施工圖預算。
招標人應當自行或者委託具有相應能力的造價諮詢機構,編制工程量清單和招標控制價。
市公管部門可以抽查部分項目的價款結算情況。
第七條招標人可以委託招標代理機構組織開展招標投標活動,也可以自行組織招標。
招標人自行組織招標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並按規定向公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公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在本地區執業的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的動態監管,將招標代理行為作為“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重點內容。
第九條市公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編制招標檔案示範文本,制定評標辦法導則。
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標人應當嚴格落實最佳化營商環境政策要求,參照招標檔案示範文本、評標辦法導則編制招標檔案,對招標檔案認真組織公平競爭審查。招標檔案約定工程預付款的,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在招標檔案中明確支付方式、金額、時間、比例、扣回及相關責任主體等。
第十條公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招標檔案的監管,嚴格落實“雙隨機、一公開”制度,指導和督促招標人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及時糾正不合理限制條款。
第十一條住建、交通、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工程建設項目主要材料價格調整相關規定。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檔案中約定主要材料價格風險控制方案,明確可調整價格材料的範圍、投標人承擔的風險幅度和調整方法。
第十二條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檔案中明確契約價格形式。
對施工圖紙設計深度達到國家規範要求、能夠滿足連續施工需要和工程量清單編制要求、各分項工程內容和數量確定的市級及以下政府投資或其他國有資金投資項目,原則上採用總價契約。工程總承包項目鼓勵採用總價契約。
第十三條招標檔案要求繳納投標、履約、工程質量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在招標檔案中明確繳納方式、金額、比例、退還方式和退還條件。推行電子保函方式替代現金形式保證金。
第十四條招標人在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時,依法允許分包的,可在招標檔案中明確是否允許分包。如允許分包,應在招標檔案中載明允許分包的內容、資格要求等條款。
第十五條政府採購工程項目應當落實價格評審優惠、預留份額等中小企業政府採購支持政策。
第十六條新建的政府投資或其他國有投資的項目中,鼓勵招標人選取一定比例的重點項目以聯合體方式招標。鼓勵建築業企業採用聯合體投標方式參與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建設。
第十七條投標人應當合理測算投標成本,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
工程施工項目招標,投標人應對照設計圖紙等檔案認真核對隨招標檔案提供的工程量清單及招標控制價,發現存在計量單位誤差、數量誤差、遺漏項目等情形,需要提出異議的,應當在招標檔案規定的異議截止日期前提出異議,招標人應按規定對異議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公管部門應加大對開評標過程進行監督,加強對評標專家管理和考核。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發現評標專家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公管部門報告。
公管部門對評標專家違法行為應當依法嚴肅查處,並通報評標專家庫管理單位、評標專家所在單位和入庫審查單位,不得簡單以暫停或者取消評標專家資格代替行政處罰;暫停或者取消評標專家資格的決定應當公開,強化社會監督;涉嫌犯罪的,及時向有關機關移送。
第十九條評標委員會應當對招標檔案規定的異常低價情況進行評審。認為投標人報價可能影響履約的異常低價的,應當要求投標人在合理期限內以書面形式澄清或者說明,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作出有效澄清、說明或評標委員會認定其存在履約及質量安全風險的,評標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標。
第二十條招標人可以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或者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符合評定分離適用範圍的項目,也可採用評定分離方式確定中標人。
第二十一條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台應當加強信息化平台建設,實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全流程電子化,及時推送招標投標全過程電子數據。具備滿足保密要求和視頻傳輸條件場地的,可開展遠程異地評標。
第二十二條招標人應當健全契約履約管理機制,落實管理主體責任。及時向相關行業部門反饋履約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及違反契約約定情形。
公管部門應加大標後監管,督促中標單位嚴格按照招標檔案規定及投標檔案承諾進行履約。
公管、住建、交通、水利、園林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完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相關責任主體和從業人員信用評價體系,對其進行信用評價和動態管理,信用評價結果應當及時公布。
第二十三條公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投訴受理處理機制,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對公管部門依法進行的調查,有關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以及評標委員會成員等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情況,不得拒絕、隱匿或者偽造。
第二十四條公管部門應當積極推進智慧監管,全面歸集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信息,運用大數據分析技術,提升監管效能。
公管部門應當通過線上監督、專項督查等形式,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發現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應當及時制止或者責令改正。
第二十五條住建、交通、水利、園林等有關建設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工程建設項目質量安全及市場行為等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轉包、違法分包、出藉資質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六條公管、住建、交通、水利、園林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在執法監管中發現涉嫌犯罪線索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對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不依法查處,或者不按照規定處理投訴、不依法公告對招標投標當事人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馬鞍山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讀

2023年12月4日,馬鞍山市政府辦發布了《馬鞍山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馬政辦〔2023〕20號)(以下簡稱《辦法》),現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據
近年來,國家、省在招標投標方面陸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2020年省住建廳印發了《關於進一步規範全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通知》(建市函〔2020〕1073號)、2021年省政府印發了《安徽省建築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1號)、2022年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印發了《關於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規制度進一步規範招標投標主體行為的若干意見》(發改法規規〔2022〕1117號)、2023年省水利廳印發了《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皖水建設〔2023〕101號)等檔案,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高質量開展提出了許多新的要求。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落實市政府關於加強政府投資項目規劃建設治理全流程管理的工作要求,市公管局認真研究相關法律法規,堅持問題導向,聚焦關鍵環節和責任主體,參照相關地市經驗做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辦法》。
二、制定意義和總體考慮
進一步健全工程招標投標領域制度規則體系,規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加強全流程管理,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各方的合法權益,最佳化營商環境,落實招標人主體責任,加強建設工程造價控制,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三、起草過程
(一)起草初稿。2023年8月,市公管局啟動《辦法》起草工作,認真研究《安徽省建築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安徽省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結合近年來馬鞍山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實踐,形成了《辦法》初稿。
(二)徵求意見。8月中旬,通過公共資源交易監管網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並發函書面徵求各縣區政府、開發園區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意見;9月19日組織市直相關部門、三縣公管部門、相關企業、相關專家、建築業協會召開徵求意見會;10月8日再次發函書面徵求相關市直部門意見。
(三)公平競爭和合法性審查。對各方反饋意見,市公管局充分研究,逐一進行分析處理,對初稿進行修改完善,形成了《辦法》(送審稿)。2023年11月8日,市司法局完成合法性審查,提出的意見予以採納。2023年11月14日,市市場監管局完成公平競爭審查,無修改意見。
(四)會議討論。2023年11月20日,經市政府第7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五)正式印發。2023年12月4日,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檔案。
四、工作目標
建立新發展格局下平等準入、公正監管、開放有序、誠信守法的招標投標市場體系,釐清招標人與監管人的權責邊界,強化招標人的主體責任,加強造價控制管理,加強第三方機構及評審專家管理,提升提高評審質量,加強契約及契約履約管理,保證工程建設項目高質高效建設。
五、主要內容
(一)強化招標人主體責任。針對招標人主體責任缺失問題,《辦法》明確招標人應當承擔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活動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內部程式控制和決策約束機制,落實招標規定條件,規範工程量清單和招標控制價編制,組織招標檔案公平競爭審查,及時反映違法違規行為,積極配合管理部門的調查處理,加強契約履約管理。
(二)最佳化營商環境。為解決企業反映強烈的墊資建設問題,《辦法》規定項目進入招標程式前應落實資金來源,政府投資項目不得要求中標的施工單位墊資建設;推行保函替代現金保證金,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應按規定公開採購意向或發布招標計畫,進一步提高招標投標透明度,方便企業提前準備投標工作。
(三)規範招標檔案編制。針對近年來一些招標檔案中設立不合法不合理的招標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參與市場競爭的問題,《辦法》明確規定加強招標檔案編制指引體系建設,招標人應參照招標檔案示範文本、評標辦法導則,科學合理編制招標檔案,在招標檔案中明確材料調差控制方案、契約價格形式、保證金繳納規定、分包要求、支持中小企業等條款。
(四)規範工程總承包模式招標。為合理推進工程總承包模式的套用,《辦法》明確了政府投資項目一般採用施工總承包方式招標,對建設內容明確、技術方案成熟的項目,招標人要根據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選擇EPC方式招標。
(五)加強對各方主體監督管理。《辦法》明確公管局部門應落實“雙隨機、一公開”制度,加大對招標檔案、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評標專家的監督檢查;運用信息化技術,提升智慧監管能力;加強招標投標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強化部門聯動部門協調聯動,健全招標投標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六、創新舉措
(一)創新政府投資項目造價管控措施。《辦法》規定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的編制、審核要求,明確了招標人應當要求施工圖設計單位按照工程計價規範標準編制工程量清單和施工圖預算,市公管部門可以在項目價款階段抽查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編制質量。
(二)推行總價契約和材料價格調整機制。《辦法》明確適用總價契約的項目範圍,鼓勵工程總承包項目採用總價契約。落實最佳化營商環境舉措,確定了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工程建設項目主要材料價格調整相關規定,降低中標企業履約風險。
(三)破解最低價中標問題。為保障工程質量安全,遏制異常低價搶標,提高評審質量,《辦法》明確投標人合理測算投標成本,建立異常低價評審制度,評標委員會對可能影響履約的投標報價,應當要求投標人就報價合理性作出澄清說明,並提供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說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一)加大宣貫解讀。將宣貫貫穿到招標投標各環節、全過程,及時赴載體開展宣貫活動,推廣落實舉措,解答工作疑問,不斷提高招標人執行力,推動《辦法》落地見效。
(二)加強監督檢查。加強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等考核管理,常態化開展“雙隨機、一公開”抽查,督促招標人落實主體責任、市場主體規範執業。
(三)強化部門聯動。加強與住建、交通、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的協同聯動、信息互通,建立健全線索排查上報,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移送等聯動長效機制,加大聯合查辦力度,實現對招標人、投標人及招標代理等各方主體的全方位高效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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