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利建設項目推行工程總承包辦法

《江西省水利建設項目推行工程總承包辦法》是為了進一步深化我省水利改革,提高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水平,推進和規範水利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的實施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建築業轉型升級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設實際,制定的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水利建設項目推行工程總承包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1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江西省水利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江西省水利廳關於印發《江西省水利建設項目推行工程總承包辦法》的通知(贛水規範文〔2023〕3號)
各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市)水利局,贛江新區社發局,廳直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總承包行為,推動水利工程建設高質量發展,我廳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實際,對《江西省水利建設項目推行工程總承包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新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水利廳關於印發〈江西省水利建設項目推行工程總承包辦法(試行)〉的通知》(贛水建管字〔2018〕35號)同時廢止。
江西省水利廳
2023年11月28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為進一步深化我省水利改革,提高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水平,推進和規範水利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的實施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建築業轉型升級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工程總承包,是指承包單位按照與建設單位(項目法人)簽訂的契約,對水利建設項目的設計、採購、施工(EPC)或者設計、施工(D-B)等階段實行總承包,並對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和造價等全面負責的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
第三條從事我省水利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活動,實施對水利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鼓勵政府和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水利建設項目率先推行工程總承包實施方式。
第四條水利建設項目實行總承包原則上從初步設計審批完成後(或實施方案批覆後)開始,其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簡化報批檔案和審批程式的政府投資項目,在完成相應的投資決策審批後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
第五條採用公開招標或經批准的其他方式,依法依規選擇工程總承包單位。公開招標的項目,應當在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網採用電子招投標形式。
第六條工程總承包招標檔案應當使用國務院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
招標人應當根據項目實際情況,明確採用總價契約或總價控制、單價結算契約方式,項目的設計、造價編制的依據和原則,以及結算和價格調整辦法等內容,按建築安裝工程、設備購置、勘察設計、總承包風險、工程保險、缺陷責任期維護、暫估價等確定合理的工程總承包招標控制價,招標控制價原則上不得超過初步設計(可研)批准的相應部分的概(估)算。
工程征占地、拆遷、移民搬遷安置、項目管理諮詢(代建、項目管理總承包)、工程監理、第三方質量檢測不列入總承包範圍。
第七條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加強風險管理,合理分擔風險。具體風險分擔內容由雙方在契約中約定。鼓勵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運用保險手段增強防範風險能力。
第八條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同時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勘察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或者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的聯合體。勘察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的,應當合理確定牽頭單位,並在聯合體協定中明確聯合體成員單位的責任和權利。
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是工程總承包項目的代建單位、項目管理單位、監理單位、造價諮詢單位、招標代理單位。招標人公開發包前已完成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報告等勘察設計檔案編制的,編制單位可以參與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投標。
第九條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第十條工程總承包採用綜合評價法評標的,綜合評價因素主要包括工程總承包報價、承包人建議書(設計方案、設計檔案)、承包人實施方案(總體實施方案、採購方案、施工組織設計)、承包人資信(業績、財務、榮譽、信用等級)等。
第十一條評標委員會總人數為7人及以上的單數,組成成員應當包含勘察設計、施工和工程造價等方面的專家,以上專家總人數不少於評標委員會總人數的三分之二。評標專家抽取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十二條全國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等級、江西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市場行為評價分和不良行為作為評標賦分點的,全國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等級分不得低於評標總分值的10%,市場行為分不得低於評標總分值的5%,不良行為分不得低於評標總分值的5%。分值設定、賦分規則、扣分情形和取消中標資格情形可參照《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綜合評估法評標辦
法》,並在招標檔案中予以載明(分值分別同比例設定)。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可以自行對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管理,也可以委託經依法選擇的代建、項目管理總承包、全過程諮詢等項目管理單位,依照契約對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工程總承包單位應具有相應組織機構、項目管理體系、項目管理專業人員、工程設計或施工業績以及相應財務、風險承擔能力。
第十五條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工程建設類註冊執業資格,包括註冊建築師、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註冊建造師或者註冊監理工程師等;未實施註冊執業資格的,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二)熟悉工程技術和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知識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
(三)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良好的職業道德。
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工程項目擔任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施工項目負責人。
第十六條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依法對總承包項目進行分包,但不得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或設計分包給其他單位,不得轉包、違法分包。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不得迫使工程總承包單位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總承包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總承包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分包不免除工程總承包單位對全部建設工程所負的質量責任。分包單位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負直接責任。工程總承包單位、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依法承擔質量終身責任。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不得對工程總承包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總承包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工程總承包單位對承包範圍內工程的安全生產負總責。分包單位應當服從工程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不得設定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工程總承包單位對工程進度全面負責。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對項目總進度和各階段的進度進行管理,通過設計、採購、施工、試運行各階段的協調、配合與合理交叉,科學制定、實施、控制進度計畫,確保工程按期竣工。
第二十條工程保修責任書由建設單位與工程總承包單位簽署,保修期內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根據法律規定以及契約約定承擔保修責任,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以其與分包單位之間保修責任劃分而拒絕履行保修責任。
第二十一條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工程總承包項目的監督檢查和指導,發現問題應及時提出整改意見,跟蹤落實整改。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江西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為推進和規範水利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的實施和發展,省水利廳對《江西省水利建設項目推行工程總承包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修訂。
一、修訂的必要性
1.《辦法》是試行辦法,自2018年7月1日施行以來,已超過3年,需要通過每年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清理決定來確認繼續有效。
2.《辦法》施行以來,共有151個項目實施總承包,為投資完成創造了良好條件,節省了工程各環節的招投標時間,促進了設計施工的集成,有效減少了項目法人的協調工作量。但通過調研,有項目反應,總承包的設計施工融合的意識不強,發揮項目設計施工集成的優勢不明顯。因此,有必要明確和強調總承包牽頭方的責任。
3.《辦法》中對承擔總承包的資質條件為具有設計或施工總承包的資質就可,參照房建、市政、交通等行業的總承包辦法,明確應同時具備設計和施工總承包的資質,或者是設計和施工聯合體承包。
4.評標辦法中我省進行的市場主體市場行為評價成果未得到運用,同時,2019年11月,水利部印發了《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對責任追究和行政處罰進行了明確,《辦法》中可以有所體現。
5.《辦法》對工程總承包的開始階段規定較為寬泛。根據調研,從可研報告或建議書報告批准後開始,一是項目法人對項目的投資、規模、功能等控制難度較大。二是會造成因項目最佳化的基礎不成熟,最佳化分成不能實現,實施中,往往設計和施工各乾各的,項目總承包集成的作用不能得到充分發揮。三是建設單位的風險難以控制。由於可研階段項目設計深度不足,設計不確定較大,變更、增項、漏項等處理難度大,總承包單位可能會基於經濟利益考慮,利用建設單位與設計單位在項目技術掌握上的不對等,將更多的風險通過設計轉移給建設單位。因此,有必要進行修改。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1.調整工程總承包開始階段,原則上從初步設計批覆後開始(第四條)。
2.為確保項目投資控制在批覆的概算範圍內,明確招標檔案的最高招標限價,不得超過初設(可研)概(估)算(第六條)。
3.關於總承包單位的資質條件,參照其他行業(房建、市政、交通)的辦法,將原來具備總承包設計或施工總承包資質條件,改為同時具備設計和施工總承包資質,或者是設計和施工單位的聯合體,並明確聯合體牽頭方的責任,強調聯合體牽頭方為主組織總承包活動(第八條)。
4.調整評標辦法的表述(第十二條):原則上評標辦法中的分值設定、賦分規則、扣分情形和取消中標資格情形可參照《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綜合評估法評標辦法》(符合水利部《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有關扣分標準)。
5.強調工程總承包單位應具有相應組織機構、項目管理體系、項目管理專業人員、工程設計或施工業績以及相應財務、風險承擔能力(第十四條)。
6.明確建設單位的禁止性行為和總承包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的關於工程質量、安全、進度等方面的責任(第十七至十九條)。
7.調整條文順序。大致按照總則、發包和承包、建設實施的順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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