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海事信用信息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是為加強和規範雲南省海事信用信息管理,建立健全以信用信息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營造公平誠信的海事管理環境,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海事信用信息管理辦法》《雲南省交通運輸行業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結合雲南省海事管理實際,制定的實施細則。
2023年7月11日,雲南省交通運輸廳發布《雲南省海事信用信息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海事信用信息管理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雲南省交通運輸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2023年7月11日,雲南省交通運輸廳發布《雲南省海事信用信息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雲南省海事信用信息管理,建立健全以信用信息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營造公平誠信的海事管理環境,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海事信用信息管理辦法》《雲南省交通運輸行業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結合我省海事管理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全省海事管理活動、從業主體從業行為信用信息採集、歸集、共享、公開,信用評價和分級分類監管,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信用承諾、信用修復和異議處理等活動。
第三條 全省海事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應當遵循依法依規、客觀有效、公正公開、清單管理的原則,依法維護海事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規範水上運輸市場行為。
第四條 海事信用信息管理實行省級統一管理,州(市)、縣(區)分級負責。
省地方海事局負責組織實施全省海事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定全省海事信用信息管理實施細則。
(二)建立全省海事信用信息指標體系,利用信息化手段開展海事信用信息管理。
(三)建立全省海事系統守信激勵、失信懲戒、信用承諾、信用修復和異議處理機制。
(四)負責覆核下一級海事機構信用信息異議。
(五)負責全省海事信用信息與交通運輸部海事局信用信息對接工作。
各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兩個直屬海事局按許可權負責海事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統籌組織實施本轄區海事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二)負責轄區內海事管理相對人的信用信息認定、採集、報送和公開工作,組織實施信用承諾、信用評價、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信用修復等工作。
(三)負責覆核下一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海事機構信用信息異議。
(四)負責上報相關信息,對接地方政府信用信息系統工作。
第五條 全省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各直屬海事局在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監管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或獲取的反映水路運輸市場從業單位、從業人員信用狀況的信息都屬於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礎信息、守信信息、不良信息和其他信息等。
(一)基礎信息主要包括:航運公司、船員培訓機構、船員服務機構、海員外派機構、船舶檢驗機構、水上水下活動單位等的名稱、法定代表人、註冊登記基本情況及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信息;船舶國籍證書、所有權登記證書、檢驗證書等證書、文書信息;人員的個人身份證信息;人員證書信息等從業人員資格信息;海事規費義務繳費人及具有配合義務的港口經營人、船舶代理公司、貨物承運人信息。
(二)守信信息主要包括: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的全國性或省級水路運輸行業協會的表彰獎勵;省級及以下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各直屬海事局認定的表彰獎勵;省級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海事機構認定的其他相關守信信息和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授予的各類榮譽、表彰記錄或先進成果等信息。
(三)全省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各直屬海事局應根據信用信息補充目錄及有關要求,按照“誰管理、誰採集”的要求,遵循合法、客觀、正當、必要、安全的原則,及時、準確、規範、完整地記錄和採集轄區內行政相對人的信用信息。
根據國家和雲南省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結合雲南省海事信用管理工作實際,及時更新全省交通運輸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及時報交通運輸部備案並向社會公布實施。
第六條 全省海事信用信息須及時準確歸集至省地方海事局,省地方海事局負責歸集全省海事公共信用信息,並按要求推送至省交通運輸廳和交通運輸部海事局信用信息交換與共享平台。鼓勵行業協會、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依法依規向省海事局提供行政相對人信用信息。
第七條 開展海事信用評價工作實行定期評價和動態評價相結合,並按照“誰評價、誰公開”的原則向社會公開。全省海事公共信用信息公開披露遵照相關規定。
第八條 海事信用信息評價適用於航運公司,船員培訓機構,船員服務機構,海員外派機構,船舶檢驗機構,水上水下活動單位,海事規費義務繳費人及具有配合義務的港口經營人、船舶代理公司、貨物承運人,從業人員。
第九條 加強海事信用評價結果套用。由各級海事管理機構依法細化激勵措施和懲戒措施。不得擅自擴大《海事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規定的海事不良信用信息範圍。採取懲戒措施必須遵照規定,製作決定書,載明理由、依據、措施提示、移出條件、救濟途徑等,依法送達信用主體。
在海事管理領域採用信用承諾制。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各直屬海事局應將行政相對人履約情況記入信用記錄,作為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在一定期限內不適用信用承諾制。
第十條 海事信用信息及評價套用於以下方面:
(一)向國家、省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行業管理部門信用信息系統提供海事行政相對人信用信息。
(二)除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開的事項外,向社會公開,依申請接受查詢。
(三)海事機構應當把海事信用評價信息納入交通運輸部船舶綜合質量管理系統、雲南省交通運輸廳信用交換平台,實行統一、高效的綜合管理,實施守信激勵、失信懲戒。
第十一條 依據《海事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確定的等級、不良信用信息記分及評價機制等有關規定,各級海事管理部門依法開展海事信用信息採集、覆核、上報和對接等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守信行為和失信行為的責任主體名單認定範圍以本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所規定的內容為評價標準。
第十三條 對信用信息有異議的,向上一級海事管理機構提交異議覆核申請。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異議覆核申請之日起 10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並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失信主體已按要求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可申請信用修復,法律、法規、規章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檔案明確規定不可修復的除外。按照“誰認定,誰修復”的原則,各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兩個直屬海事局對符合修復要求的從業主體,及時終止共享公開相關失信信息,移除失信主體名單,不再實施失信懲戒。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由雲南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