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細則

《雲南省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細則(試行)》是為推進雲南省水路運輸市場信用體系建設,提升事中事後監管效能,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根據《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水路旅客運輸實名制管理規定》、《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的等規定,結合雲南省實際,制定的細則。

2023年7月11日,雲南省交通運輸廳發布《雲南省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細則(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細則
  • 發布單位:雲南省交通運輸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2023年7月11日,雲南省交通運輸廳發布《雲南省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細則(試行)》。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雲南省水路運輸市場信用體系建設,提升事中事後監管效能,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根據《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水路旅客運輸實名制管理規定》、《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的等規定,結合雲南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雲南省轄區內從事水路運輸(含輔助業)業務經營人和港口業務經營人的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套用等管理活動。
本細則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在雲南省內註冊,並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發了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水路運輸(含輔助業)業務經營人(包括水路旅客運輸和貨物運輸)和港口業務經營人。
第三條 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是指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反映水路運輸市場業務經營人信用狀況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為信息和失信行為信息等。
第四條 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歸集和套用管理應當依法公開,遵循客觀、公正、便民的原則,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和準確性,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五條 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省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實施細則等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建立和完善省級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並按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布的數據標準,通過交通運輸部部省數據交換平台與部級平台對接,實現互聯互通;
(三)指導州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開展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州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本行政區域註冊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信用檔案,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的註冊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歸集、共享、發布等工作。
第六條 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是水路運輸市場從業 單位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公開和查詢的統一平台,由部級和省級平台組成。
第七條 經營者應當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誠信合規經營,履行社會責任,為社會提供安全、優質的運輸服務。  
第二章 信用信息歸集
第八條 經營者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運輸經營活動信用信息。
第九條 經營者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一)名稱、法定代表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登記註冊信息;
(二)取得的水路運輸市場經營資質等行政許可信息;
(三)其他與信用相關反映從業單位基本情況的相關信息。
第十條 經營者運輸經營活動信用信息包括經營者安全生產、經營行為、服務質量、信息報送等方面信息:
(一)安全生產:違反水路運輸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等情況;
(二)經營行為:在運輸經營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等規定的違法違章違規經營行為情況;
(三)服務質量:發生經查實的服務質量事件、服務不規範、有責投訴、被媒體曝光等有關情況;
(四)信息報送:未按規定報送統計資料以及其他信息等情況。
具體內容詳見《雲南省水路運輸經營者信用評分標準》(附屬檔案1)扣分內容欄目。
第十一條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記錄為良好行為信息
(一)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的表彰獎勵;
(二)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的全國性或省級水路運輸行業協會的表彰獎勵;
(三)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相關良好行為信息。
第十二條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
(一)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由相關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撤銷相關經營資格或吊銷相關許可證件的;
(二)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由相關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停產停業整頓的;
(三)存在被納入交通運輸安全生產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四)在申請交通運輸有關行政許可、財政補貼等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謊報瞞報重要事項的;
(五)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嚴重失信行為。
第十三條 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由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歸集,負責信用檔案管理與維護。
基本信息由從業單位註冊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歸集,經營者應當主動配合管理機構建立經營者信用檔案,按照本辦法規定,通過“雲南省水路運輸信用信息”系統企業連線埠及時將經營者信用檔案中基本情況信息補充完善,並及時更新,或者向所在地交通運輸管理機構定期報送。
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良好行為和失信行為信息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分別登錄“雲南省水路運輸信用信息”系統填報和認定。
第十四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信用信息記錄需要,定期向公安、應急管理等部門徵集經營者相關的安全事故信息,向行業協會徵集經營者相關經營行為、服務質量等信息;鼓勵通過網際網路等向社會徵集運輸經營活動相關信用信息。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經營者信用評分標準以及對運輸市場產生較重或者嚴重影響涉及失信的行為信息相關內容提供水路運輸違法經營等相關信用信息。
相關信用信息核實後自動接入或者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錄入“雲南省水路運輸信用信息”系統,歸集至相應的經營者。  
第十五條 經營者信用年度檔案信息歸集工作截止於當年12月31日。《雲南省水路運輸經營者信用檔案樣式》詳見附屬檔案2。
第十六條 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實時動態更新,原則上應當自信息產生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填報(行政處罰信息存在行政複議的,以行政複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計算)。促進信用信息互聯互通、資源共享,確保信用信息歸集及時、完整、準確。
第三章 信用等級評定
第十七條 經營者信用等級每年評定一次,周期為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信用等級評定工作應當在評價周期次年3月10日前完成。
第十八條 經營者信用等級評定實行扣分制,基準分為100分,具體區分相應類別按照信用信息記錄情況以及《雲南省水路運輸經營者信用評分標準》進行評分。
第十九條 經營者信用等級由負責建立經營者信用檔案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按照得分情況進行評定,分為好、較好、一般和較差四個信用等級,分別用AAA級、AA級、A級和B級表示。
(一)評定期內得分90分以上的,信用等級為AAA級;
(二)評定期內得分在80分以上不到90分的,信用等級為AA級;
(三)評定期內得分在60分以上不到80分的,信用等級為A級;
(四)評定期內得分不到60分的,信用等級為B級。
第二十條 評定期內運輸經營者在發生較大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中承擔同等以上責任的,或者評定期內經營者發生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的,其當年信用等級不得評為AAA級和AA級。
第二十一條 評定期內水路運輸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級直接記為B級:
(一)經營者發生重大以上運輸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
(二)經營者運力規模、專職管理人員不能滿足經營資質要求,且整改不到位的;
(三)經營者發生重大以上水路運輸環境污染責任事故,受到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職能部門通報批評的;
(四)由於經營者原因,發生重特大服務質量事件,造成服務對象人身傷害或者重特大財產損失,影響惡劣,受到省級以上相關職能部門通報批評的;
(五)在信用評定過程中弄虛作假、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
(六)發生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的。
第二十二條 當年新取得運輸經營許可或者當年轉入本省的經營者,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記分,當年暫不評定信用等級。
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同時經營多項水路運輸業務的,應當按照不同經營業務類別分別進行信用等級評分,評定不同業務類別的信用等級。其業務類別最低的信用等級作為對外發布的經營者年度最終信用等級。
第二十四條 一個評定周期屆滿,經營者違法、違章、違規行為按照相關規定處理完畢的,該行為的記分不轉入下一個評定周期。
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信用等級初評結果由“雲南省水路運輸信用信息”系統自動生成。負責信用等級評定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將本行政區域經營者信用等級初評結果,在同級交通運輸管理機構網站、服務視窗等進行公示,公示期7天。
第二十六條 被評定信用等級的經營者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向負責信用等級評定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書面申訴。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受理書面申訴後,應當在15日內調查核實,並將有關處理情況書面告知當事人。當事人對調查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交通運輸管理機構申請覆核,上一級交通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15日內調查核實,並向當事人作出回復。調查核實情況應及時錄入修正“雲南省水路運輸信用信息”系統相關數據。
第二十七條 “雲南省水路運輸信用信息”系統根據初評公示後修正的數據,生成上一年度經營者信用等級評定結果。縣級以上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於每年3月10日前將經營者的信用等級評定結果向社會公布。
經營者應當將其最近一個周期信用等級評定結果在其對外服務的場所以及企業網站顯著位置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八條 信用信息公開期限自認定相應行為或作出相應決定之日起計算。被處以警告、通報批評的行政處罰信息,不予公示。其他行政處罰信息最短公示期為三個月,最長公示期為三年,其中涉及安全生產領域行政處罰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最短公示期屆滿後,方可按規定申請提前終止公示。最長公示期屆滿後,相關信息自動停止公示。法律、法規、規章對披露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有關職能單位(部門)信用工作人員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保障信用信息安全,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篡改、虛構、違規刪除信用信息;
(二)泄露未經授權違規發布的信用信息;
(三)泄露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信用信息;
(四)未按照規定對舉報信息、異議信息進行核查和處理;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獎懲管理
第三十條 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加強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的套用。經營者信用等級評定結果可以作為縣級以上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經營者進行服務質量招投標、新增運力、擴大經營項目、經營權延續、表彰獎勵、品牌創建、重點發展項目、財政資金補助、部省示範項目和示範企業申請評比等的參考依據。
第三十一條 對信用等級評定為AAA級的,同等條件下,在財政資金補助等各類政府優惠政策中,依法依規列為優先選擇對象;日常監管中降低檢查頻次;樹立為行業誠信典型並向社會推介;開闢業務辦理“綠色通道”等。
第三十二條 對信用等級為B級的,應當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年度內應當隨機檢查3次以上,並進行誠信約談,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到期後,有關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對整改情況進行核查。經整改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資質條件,由原辦理經營許可的單位依法吊銷其相應的經營許可證件。不得享受財政資金補助等各類政府優惠政策,不得參加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組織的表彰獎勵活動。
第三十三條 建立健全聯合懲戒機制,縣級以上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將嚴重失信行為信息歸集到同級公共信用信息系統,並實施名單制管理。通過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向社會發布的同時,同步推送至部級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並向“信用交通·雲南”和“信用中國”網站公開,充分利用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跨部門聯合懲戒機制,加大失信行為懲戒力度。
嚴重失信名單實行動態更新,3年內未再發生嚴重失信行為的,移出嚴重失信名單。
第三十四條 失信主體已按要求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可申請信用修復,法律、法規、規章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檔案明確規定不可修復的除外。各級交通運輸部門按照“誰認定,誰修復”的原則,對符合修復要求的,及時終止共享公開相關失信信息,移除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不再實施失信懲戒。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通過網際網路等加強經營者相關信用信息公開。鼓勵社會信用服務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並根據市場信用需求,採集經營者相關信用信息,拓展運輸信用服務市場。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由雲南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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