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小型客運船舶運輸管理辦法

《雲南省小型客運船舶運輸管理辦法(試行)》是為加強雲南省小型客運船舶運輸管理,規範小型客運船舶的運輸經營行為,維護水路客運市場秩序,保障水路客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雲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辦法》《雲南省鄉鎮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6月26日,雲南省交通運輸廳發布《雲南省小型客運船舶運輸管理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小型客運船舶運輸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雲南省交通運輸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為加強雲南省小型客運船舶運輸管理,規範小型客運船舶的運輸經營行為,維護水路客運市場秩序,保障水路客運安全,省交通運輸廳組織起草了《雲南省小型客運船舶運輸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現公開徵求意見,歡迎有關單位、行業協會和個人提出修改意見建議。
雲南省交通運輸廳
2023年6月26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雲南省小型客運船舶運輸管理,規範小型客運船舶的運輸經營行為,維護水路客運市場秩序,保障水路客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雲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辦法》《雲南省鄉鎮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通航水域內小型客運船舶的運輸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小型客運船舶,是指鄉鎮客渡運船舶和載客在12人以下(含12人)的從事經營性旅客運輸的船舶。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含瀾滄江對外開放水域)小型客運船舶運輸管理工作,依法對小型客運船舶水路運輸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各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開展小型客運船舶的監督管理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則。
小型客運船舶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開展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誠實守信、公平競爭。
第五條 從事普通旅客運輸的經營者,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依法取得《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船舶營業運輸證》,並根據核定的經營範圍和航線從事普通客運經營活動。本辦法中的普通客運包含旅遊客運。
第六條 從事鄉鎮客渡船經營的個體經營者,自有運力不得超過100客位,應當根據取得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船舶營業運輸證》,核定的渡運航線從事農村渡運活動,不得從事普通旅客運輸。
鼓勵農村鄉鎮客渡船個體經營者通過公司化經營,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要求依法取得《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船舶營業運輸證》後,可以從事普通客運和農村客渡運。
第七條 經營者應當依法落實小型客運船舶安全運營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運營責任制和安全運營規章制度,改善安全運營條件,確保運營安全。
第八條 經營者應當配備取得相應適任證書和培訓合格證明的船員。
第九條 經營者應當執行船舶維護和保養制度,確保船舶處於適航狀態。從事經營性的小型客運船舶應當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承運保險和安全生產責任險。
第十條 從事經營性的小型客運船舶必須具備船舶停靠、乘客上下船所必需的碼頭、停靠點設施。渡口設立應當經渡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審批。
從事省內跨州(市)運輸的經營者,應當徵求掛靠港、目的港所在州(市)港口管理部門同意後,由擬設立企業(個體工商戶)註冊地的州、市具有許可許可權的部門批准,同時抄送有關州(市)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和海事管理部門。多省共管水域內從事小型客船經營活動的,還應按照多省聯繫會議規定的要求辦理。
第十一條 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根據核定的渡運路線或者具體候泊地點、船舶航線或者航行區域範圍開展運輸;
(二)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優質的服務,不得故意刁難或者無理拒絕要求搭乘的旅客。
(三)應當按照載客定額載運乘客,嚴禁超載。
(四)應當要求船員和乘客按照規範穿著救生衣。船舶航行時,船員應當保持瞭望,謹慎駕駛,保障安全。
(五)鼓勵具備條件的經營者,配備實名制安檢設施,進行登船前安全檢查,乘客應當予以配合。
(六)乘客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有放射性、有腐蝕性以及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品上船。經營者發現乘客攜帶有危險品且堅持上船的,經營者應當拒絕其上船。
(七)乘客有醉酒明顯不適宜乘船情形的,經營者應當予以勸阻,乘客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二條 遇到嚴重影響小型客運船舶航行安全的惡劣天氣情形時,經營者應當根據氣象預警或者按照州(市)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海事管理部門的要求停止運營,及時告知乘客,並做好後續處置工作。
第十三條 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州(市)及以下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報送運營統計信息,並按時參加年度核查,無故不參加年度核查的依法取消經營資格。
第十四條 各級水路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小型客運船舶運輸資質和經營行為的日常監督檢查,並定期對經營者的安全運營條件進行核查,根據《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有關資料。
州(市)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年度小型客船運輸企業(船舶)年度核查,並將轄區核心查情況匯總及核查報告書報省級水路運輸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 與外界不通航的公園、封閉風景區內從事水上遊樂活動的船舶(腳踏船、手划船、排筏、摩托艇、漂流船等)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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