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內河船型標準化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內河船型標準化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為加強全國內河船型標準化工作,促進全國水運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長江等內河水運發展的意見》(國發﹝2011﹞2號)等有關規定,中央和有關地方財政設立了內河船型標準化補貼資金。為加強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內河船型標準化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內河船型標準化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布單位: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
  • 法規號:財建[2014]61號
  • 類別:政府通知
基本信息,管理辦法,

基本信息

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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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建[2014]61號
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四川、重慶、貴州、雲南、陝西省(區、市)財政廳(局)、交通運輸廳(委),交通運輸部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中國船級社,中國外運長航集團有限公司:
為加強全國內河船型標準化工作,促進全國水運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長江等內河水運發展的意見》(國發﹝2011﹞2號)等有關規定,中央和有關地方財政設立了內河船型標準化補貼資金。為加強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內河船型標準化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內河船型標準化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
2014年4月9日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全國內河船型標準化補貼資金的管理,促進內河運力結構調整和水運節能減排,提高船型標準化率和船閘通過效率,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長江等內河水運發展的意見》(國發﹝2011﹞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全國內河船型標準化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財政通過公共財政預算安排的,對《全國內河航道與港口布局規劃》確定的“兩橫一縱兩網十八線”等主要乾支流高等級航道範圍內,單殼液貨危險品船拆解改造、現有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過閘小噸位船舶拆解、老舊運輸船舶提前拆解,以及建造符合國家發展方向的內河示範船給予的補貼資金。
“兩橫一縱兩網十八線”是指長江幹線、西江幹線、京杭運河和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高等級航道網,以及岷江、嘉陵江、烏江、湘江、沅水、漢江、江漢運河、贛江、信江、合裕線、右江、北盤江-紅水河、柳江-黔江、淮河、沙穎河、黑龍江、松花江和閩江等。
第三條 補貼對象是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在規定期間內將船舶拆解、改造的船舶所有人和新建示範船的水路運輸經營者。
第四條 補貼對象屬於中央航運企業(含其控股子公司)的,其現有船舶拆解改造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全額承擔。
其他現有船舶拆解改造的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按照比例分擔。其中東部省份(山東、江蘇、上海、浙江、福建、廣東)比例為50%:50%,中部省份(黑龍江、河南、安徽、江西、湖北、湖南)比例為60%:40%,西部省份(陝西、重慶、四川、雲南、貴州廣西)比例為70%:30%。
新建示範船的補貼由中央財政承擔,鼓勵地方財政在中央財政補貼的基礎上增加補貼資金。
第五條 補貼期間為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第二章 補貼範圍和標準
第六條 拆解的通過京杭運河幹線船閘小噸位船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按第七條規定標準申請補貼:
(一)船舶種類為乾散貨船,船齡在30年(含)以下且船舶總噸位在200總噸(含)以下;
(二)船舶持有交通運輸部及其水系派出機構、山東省、江蘇省、安徽省、浙江省、河南省和上海市有關管理部門核發的有效船舶檢驗、船舶登記、船舶營運等證書;
(三)在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間,至少有一次通過京杭運河幹線船閘的過閘記錄(以船閘管理部門的數據或海事簽證記錄為準);
(四)在有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認可的船廠拆解。
第七條 通過京杭運河幹線船閘小噸位船舶拆解的補貼標準,按以下方法計算:
單船補貼金額=補貼基數×船舶總噸×船齡係數×船舶類型係數。
其中,補貼基數為0.1萬元;船舶總噸按船舶檢驗證書核定為準;船齡係數按船舶拆解辦理船舶所有權註銷手續時的實際船齡對應《過閘小噸位拆解船舶船齡係數表》(附1)確定;船舶類型係數,乾散貨船為1,乾貨駁船為0.6。
第八條 拆解的通過西江幹線船閘小噸位船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按第九條規定標準申請補貼:
(一)船舶種類為運輸船舶,船齡在30年(含)以下且船舶總噸位在300總噸(含)以下;
(二)船舶持有交通運輸部及其水系派出機構、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有關管理部門核發的有效船舶檢驗、船舶登記、船舶營運等證書;
(三)在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間,至少有一次通過西江幹線船閘的過閘記錄(以船閘管理部門的數據或海事簽證記錄為準);
(四)在有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認可的船廠拆解。
第九條 通過西江幹線船閘小噸位船拆解的補貼標準,按以下方法計算:
單船補貼金額=補貼基數×船舶總噸×船齡係數×船舶類型係數。
其中,補貼基數為0.1萬元;船舶總噸按船舶檢驗證書核定為準;船齡係數按船舶拆解辦理船舶所有權註銷手續時的實際船齡對應《過閘小噸位拆解船舶船齡係數表》(附1)確定;船舶類型係數,乾散貨船(含多用途船、雜貨船)為1,乾貨駁船為0.6,液貨駁船為0.9,貨櫃船、滾裝船、客船、液貨危險品船為1.5。
第十條 改造或拆解單殼油船、單殼化學品船,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按第十一條規定標準申請補貼:
(一)船舶種類為單殼化學品船或600載重噸(含)以上的單殼油船;
(二)船舶持有管理部門核發的有效船舶檢驗、船舶登記、船舶營運等證書;
(三)船舶經營範圍在“兩橫一縱兩網十八線”水域內(以船舶營業運輸證核定為準);
(四)在有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認可的船廠拆解,或按照現行船舶檢驗法規規範要求改造為雙殼船(僅限船齡小於等於15年的單殼化學品船或600載重噸及以上的單殼油船)並經船檢機構檢驗合格。
第十一條 改造或拆解單殼油船、單殼化學品船的補貼標準,按以下方法計算:
(一)拆解補貼。
單殼油船、單殼化學品船拆解補貼標準按本辦法第九條的方式計算。
(二)改造補貼。
單船補貼金額=單位噸位補貼額×船舶總噸
其中,單位噸位補貼額為0.06萬元/總噸;船舶總噸按改造前船舶檢驗證書核定為準。
第十二條 對現有船舶進行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按第十三條規定標準申請補貼:
(一)船舶種類為2011年9月1日前建造的運輸船舶,且船舶總噸位在400總噸及以上或核定載運船上人員15人以上;
(二)船舶持有管理部門核發的有效船舶檢驗、船舶登記、船舶營運等證書;
(三)船舶經營範圍在“兩橫一縱兩網十八線”水域內(以船舶營業運輸證核定為準);
(四)改造前船舶生活污水排放達不到現行規範的要求;
(五)按照現行法規規範的要求,在有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認可的船廠改造,加裝生活污水處理裝置或生活污水貯存艙(櫃),並經船檢機構檢驗合格。
第十三條 現有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補貼標準,按以下方法計算:
(一)加裝生活污水處理裝置。
1.客船:單船補貼金額=補貼基數+單位客位補貼額×船舶載客定額
其中,補貼基數為9萬元;單位客位補貼額為0.11萬元/客位;船舶載客定額按船舶檢驗證書核定為準。
2.貨船:1000總噸以下單船補貼金額為3萬元;1000總噸及以上至未滿2000總噸單船補貼金額為4萬元;2000總噸及以上單船補貼金額為5萬元。
(二)加裝生活污水貯存艙(櫃)。
1000總噸以下單船補貼金額為1.5萬元;1000總噸及以上至未滿2000總噸單船補貼金額為2萬元;2000總噸及以上單船補貼金額為2.5萬元。
第十四條 拆解老舊運輸船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按第十五條規定標準申請補貼:
(一)船舶種類為運輸船舶。貨運船舶船齡在15年以上30年(含)以下,其中黑龍江水系的船舶船齡為15年以上36年(含)以下;客運船舶船齡在10年以上25年(含)以下;
(二)船舶持有管理部門核發的有效船舶檢驗、船舶登記、船舶營運等證書;
(三)船舶經營範圍在“兩橫一縱兩網十八線”水域內(以船舶營業運輸證核定為準);
(四)在有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認可的船廠拆解。
第十五條 老舊運輸船舶拆解補貼標準,按以下方法計算:
單船補貼金額=補貼基數×船舶總噸×船齡係數×船舶類型係數。
其中,補貼基數為0.1萬元;船舶總噸按船舶檢驗證書核定為準;船齡係數按船舶拆解辦理船舶所有權註銷手續時的實際船齡對應《老舊運輸船舶船齡係數表》(附2)確定;船舶類型係數,乾散貨船(含多用途船、雜貨船)為1.0,乾貨駁船為0.6,液貨駁船為0.9,貨櫃船、滾裝船、客船、液貨危險品船、推(拖)輪為1.5。
第十六條 新建川江及三峽庫區大長寬比示範船,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按第十七條規定標準申請補貼:
(一)申請人具有長江幹線省際普通貨船運輸的水路運輸經營資質,與建造完工示範船所有人、經營人一致;
(二)新建船舶應當滿足《內河運輸船舶標準船型指標體系》(交通運輸部2012年第13號公告)要求,主尺度符合《交通運輸部關於公布長江水系過閘運輸船舶標準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關規定的公告》(交通運輸部2012年第69號公告)長江水系貨-37主尺度要求,安裝有符合內河船舶建造規範要求的艏側推裝置;
(三)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記證書、船舶檢驗證書和船舶營運證書。
第十七條 新建川江及三峽庫區大長寬比示範船的補貼標準,按以下方法計算:
在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間建造完工的,單船補貼400萬元;在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建造完工的,單船補貼300萬元。
第十八條 新建液化天然氣(LNG)動力示範船,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按第十九條規定標準申請補貼:
(一)申請人具有本辦法適用範圍內的內河水路運輸經營資質,與建造完工示範船所有人、經營人一致;
(二)新建船舶應當滿足《內河運輸船舶標準船型指標體系》、中國船級社《天然氣燃料動力船建造規範》和《內河天然氣燃料動力船舶法定檢驗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海政法〔2013〕759號)要求,船舶噸位不低於400總噸;
(三)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記證書、船舶檢驗證書和船舶營運證書。
第十九條 新建液化天然氣(LNG)動力示範船的補貼標準,按以下方法計算:
(一)在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間建造完工的:
主機總功率300KW以下,單船補貼85萬元;主機總功率300KW及以上至未滿600KW,單船補貼105萬元;主機總功率600 KW及以上至未滿1000 KW,單船補貼120萬元;主機總功率1000KW及以上,單船補貼140萬元。
(二)在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建造完工的:
主機總功率300KW以下,單船補貼63萬元;主機總功率300KW及以上至未滿600KW,單船補貼78萬元;主機總功率600 KW及以上至未滿1000 KW,單船補貼90萬元;主機總功率1000KW及以上,單船補貼100萬元。
第二十條 新建高能效示範船,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按第二十一條規定標準申請補貼:
(一)申請人具有本辦法適用範圍內的內河水路運輸經營資質,與建造完工示範船所有人、經營人一致;
(二)新建船舶應當滿足《內河運輸船舶標準船型指標體系》要求,船舶能效設計指數(EEDI)滿足《內河高能效示範船EEDI基線要求》(附3)的要求,船舶噸位不低於400總噸;
(三)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記證書、船舶檢驗證書和船舶營運證書。
第二十一條 新建高能效示範船的補貼標準,按以下方法計算:
單船補貼金額=單位噸位補貼額×船舶總噸×船舶類型係數。
其中:單位噸位補貼額為0.03萬元/總噸;船舶總噸按船舶檢驗證書核定為準;船舶類型係數,乾散貨船為1,貨櫃船、滾裝船、客船、液貨危險品船為1.5。
第三章 補貼資金的申請和審核
第二十二條 新建示範船同時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和第二十條補貼條件的,申請人只得選擇一種類型申報,不得重複申報,不重複享受補貼。
第二十三條 申請補貼的船舶所有人或者水路運輸經營者應填寫《船舶拆解改造政府補貼申請表》(附4)或《新建內河示範船申請表》(附5),並持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船舶所有人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證)、拆解改造船舶的證書或者新建船舶的技術方案等材料,向其所在市(設區的市,下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新建LNG動力示範船和高能效示範船補貼的水路運輸經營者,還應按照交通運輸部《內河示範船技術評估和認定辦法》的要求進行技術評估,評估合格後方可申請,並同時提交評估意見。
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財政部門依照本辦法,對申請者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報送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核准。
第二十四條 補貼資金申請經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准後,由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與申請人簽訂船舶拆解改造或新建示範船協定書(示範文本見附6、附7)。協定書應當載明船舶拆解、改造、建造的方式、時間與地點、補貼標準、補貼的支付方式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
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將簽訂完協定書的船舶名單、船舶所有人(即申請人)和船舶擬拆解、改造或建造的時間、地點等信息及時通知船籍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
第二十五條 有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級財政部門通過公開競爭,擇優確定拆解、改造、建造的定點船舶修造廠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對船舶進行拆解或改造前,有關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當地海事管理部門各指派1-2名工作人員現場監督拆解或改造,對實船進行測量,拍攝照片;並通知相關管理部門按規定辦理有關註銷手續。
船舶的新建按照船檢部門現有操作流程實施,並拍攝照片。拆解、改造和新建船舶的資料、證件、照片等,相關管理部門應建檔留存。
第二十七條 船舶拆解、改造或新建完工後,有關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當地海事管理部門各指派1-2名工作人員進行現場驗收,並編制《船舶拆解改造完工報告書》(附8)或《船舶新建完工報告書》(附9)。船舶屬於改造的,應重新核發有關船舶檢驗、登記證書和營運證件。
第二十八條 船舶拆解、改造或新建完工後,有關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
新建示範船的,還應提供經核准的《新建內河示範船申請表》(附5)、船舶檢驗證書、船舶所有權證書、船舶營運證書原件及複印件和《新建內河示範船政府補貼申請表》(附10)。新建LNG動力示範船和高能效示範船的,還應提供《內河示範船技術評估和認定辦法》中要求的技術認定意見。
第二十九條 有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的補貼範圍及標準,結合本年度船舶拆解、改造、新建補貼資金支出情況,於每年11月30日前向交通運輸部報送下年度中央補貼資金申請報告和申請表(附11)。交通運輸部審核匯總後報財政部審批。
第四章 中央補貼資金的下達和撥付
第三十條 財政部根據各地上報的補貼資金申請情況向有關省級財政部門預撥中央補貼資金。地方負擔的補貼資金來源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有關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對各地市補貼資金的核准情況,將補貼資金以專項轉移支付方式下達市級財政部門。市級財政部門應會同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時發放補貼資金。
補貼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市級財政部門應會同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將資金髮放情況報省級財政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有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於每年4月10日前向交通運輸部報送上年度中央補貼資金髮放情況,交通運輸部匯總後報送財政部。
第三十二條 當年下達的中央補貼資金年終如有結餘,可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
內河船型標準化補貼政策實施到期後,由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對該項資金統一進行清算。對於確已開工但在2015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船舶建造的,經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船舶檢驗機構核查後,由交通運輸部匯總後報財政部,資金清算日可延長至2017年12月31日。
第三十三條 相關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建檔留存船舶所有人和水路運輸經營者提交的補貼資金申請材料。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有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定點船舶修造廠拆解、改造、建造船舶的監督管理,對於藉機抬高價格、質量達不到規定要求或者不能按照規定的要求提供服務者,可根據情節,取消其定點資格。
第三十五條 各相關管理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明確相關責任,切實加強對補貼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財政部會同交通運輸部對補貼資金的安排和使用情況組織不定期重點抽查。
對申報情況不真實的地區和單位,中央財政將相應扣減或收回補貼資金。對違反規定,截留、挪用、騙取補貼資金的單位及個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補貼資金的發放情況應當接受民眾和社會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有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將符合本辦法補貼範圍內船舶的相關信息進行登記造冊,並報交通運輸部水系派出機構,送交通運輸部備案。對於無水系派出機構的,直接報交通運輸部。
第三十八條 自本辦法公布之日起,符合本辦法規定補貼條件的船舶改變船籍港,船舶所有人應到其船舶檢驗證書、船舶登記證書和船舶營運證原發證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到其所在地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辦理船舶遷移證明。
所在地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對有關註銷手續後,向船舶轉入地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具船舶遷移證明,並將有關變動情況逐級報交通運輸部備案。
船舶轉讓後,新的船舶所有人應憑相關變更登記手續和船舶遷移證明到轉入地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辦理遷入手續。未能提供船舶遷移證明並辦理遷入手續的,不得享受補貼。
第三十九條 鄉鎮客渡船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條 有關省級財政部門可會同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結合各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備案。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商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1. 過閘小噸位拆解船舶船齡係數表
2. 老舊運輸船舶船齡係數表
3. 內河高能效示範船EEDI基線要求
4. 船舶拆解改造政府補貼申請表
5. 新建內河示範船申請表
6. 內河船型標準化船舶拆解改造協定書(示範文本)
7. 新建內河示範船協定書(示範文本)
8. 船舶拆解改造完工報告書
9. 船舶新建完工報告書
10. 新建內河示範船政府補貼申請表
11. (20XX)年內河船型標準化中央補貼資金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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