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河示範船技術評估和認定辦法

2014年7月18日,交通運輸部以交水發〔2014〕144號印發《內河示範船技術評估和認定辦法》。該《辦法》分總則、技術評估認定內容和條件、技術評估和認定程式、附則4章17條,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河示範船技術評估和認定辦法
  • 發布單位:交通運輸部
  • 發布時間:2014年7月18日
通知,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技術評估認定內容和條件,第三章 技術評估和認定程式,第四章 附 則,

通知

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內河示範船技術評估和認定辦法的通知
交水發〔2014〕144號
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四川、重慶、貴州、雲南、陝西省(區、市)交通運輸廳(委),部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中國船級社中國外運長航集團有限公司
為規範內河船型標準化示範船建設,保證內河船型標準化補貼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我部和財政部《關於印發<內河船型標準化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4〕61號)的規定,我部組織制訂了《內河示範船技術評估和認定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交通運輸部
2014年7月18日

辦法

內河示範船技術評估和認定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保內河示範船建造符合國家鼓勵發展方向,根據財政部、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內河船型標準化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4〕61號,以下簡稱《辦法》)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新建內河液化天然氣LNG)動力示範船和高能效示範船的技術評估和認定工作。
第三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內河示範船技術評估和認定的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部認可的技術評估認定單位具體實施技術評估和認定,出具技術評估意見和技術認定意見。

第二章 技術評估認定內容和條件

第四條 液化天然氣(LNG)動力示範船技術評估和認定的主要內容包括液化天然氣替代率、氮氧化物甲烷的排放水平。經評估和認定合格的,應滿足下列條件:
(一)液化天然氣雙燃料發動機在75%額定功率下,液化天然氣替代率應不低於65%。液化天然氣替代率按以下公式計算,以發動機製造廠商提供的經船舶檢驗機構認可的台架試驗報告為準。
Td=(Bc-Bo)/Bc×100%,其中:
Td (%)是指液化天然氣替代率;
Bc (Kg/h)是指純柴油模式下的油耗量;
Bo (Kg/h)是指雙燃料模式下的油耗量。
(二)在製造廠商聲明的最高替代率條件下,發動機(含後處理裝置)各工況的氮氧化物排放量,按NOx總加權排放量計算,應在附屬檔案1規定的限值標準內。
(三)具有有效的天然氣供給控制系統減少甲烷排放的技術方案,包括噴射系統穩定性、蒸發氣體控制技術和後處理方案等可行性。
第五條 高能效示範船技術評估和認定的主要內容是船舶能效設計指數(EEDI)值與《辦法》附屬檔案3《內河高能效示範船EEDI基線要求》的符合性。經評估和認定合格的,應滿足下列條件:
(一)船舶設計階段的EEDI值符合《內河高能效示範船EEDI基線要求》的要求。
(二)船舶建造完工後的EEDI值符合《內河高能效示範船EEDI基線要求》的要求。

第三章 技術評估和認定程式

第六條 申請新建LNG動力示範船和高能效示範船的,在船舶設計完成後,向技術評估認定單位提交申請書(附屬檔案2)和符合本辦法要求的相關材料(附屬檔案3)。
其中申請新建高能效示範船的,需取得中國船級社簽發的船舶能效設計指數(EEDI)前期驗證報告。
第七條 技術評估認定單位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出具技術評估意見。對採用同一技術方案的首制船或對評估內容有重大異議的,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補充證明材料,確有需要的,採取專家評審等方式進行評估。
第八條 船舶建造完工後,申請人向技術評估認定單位提交以下材料:
1.船舶檢驗機構簽發的船舶檢驗證書、圖紙審批批文或審圖意見書;
2.技術方案和主要設計圖紙等資料;
3.船舶檢驗機構對液化天然氣動力系統的審批意見以及對液化天然氣動力系統的專項檢驗報告(適用於LNG動力示範船);
4.天然氣發動機的產品證書、《國際防止發動機大氣污染證書》和經船舶檢驗機構認可的相關台架試驗報告(適用於LNG動力示範船);
5.中國船級社簽發的EEDI最終驗證報告(適用於高能效船舶)。
第九條 技術評估認定單位對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出具技術認定意見。確有需要的,可組織相關單位進行現場核查。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條 申請人應向技術評估認定單位提交完整、真實的材料,認真配合技術評估認定單位開展相關工作,接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管理和核查。
第十一條 技術評估認定單位應出具客觀公正的技術評估意見和技術認定意見,保守申請人的技術或商業秘密,及時將技術評估和認定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所在地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並按季度將匯總情況書面通知水系派出機構。
第十二條 船舶檢驗機構應按照通過評估的技術方案進行審圖和實施船舶建造檢驗。
第十三條 通過評估的技術方案發生重大變更的,應按規定重新申請評估。
第十四條 依據《辦法》的規定,在政府補貼資金髮放後,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在網上向社會公開示範船的技術方案和設計圖紙。示範船技術方案和設計圖紙涉及智慧財產權的,應先徵得智慧財產權所有人的同意。
第十五條 簽發EEDI前期驗證和最終驗證報告不收取費用。
第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後,國家有關內河船舶強制技術標準高於本辦法要求的,內河示範船應適用新的技術標準。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1、NOx排放量限值標準
附屬檔案2、內河示範船技術評估和認定申請書
附屬檔案3、液化天然氣(LNG)動力示範船技術評估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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